“违规饲养烈性犬”拟纳入治安处罚,专家建议明确范围界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国多地多部门对“烈性犬”的范围规定不一致,会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对“烈性犬”进行科学合理的范围界定,在此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何为烈性犬?各地规定不一

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草案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发现,在成都该事件发生的10月,罗威纳犬并未在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种名录里。直到当年1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发布《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将罗威纳犬、杜宾犬、德国牧羊犬等列入。

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成都市重点管理区则禁止饲养身高在65厘米(含)以上的犬类,浙江湖州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身高超过60厘米或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

除了划分“烈性犬”的参数标准不一样,不同城市发布的“烈性犬”名单也不一样。比如山东济南规定了56种禁养犬只,青岛是40种;浙江湖州规定了42种禁养犬种,而绍兴是21种;广东深圳是38种,佛山是27种。不同省份的差别可能更大:郑州是50种、南京是30种、广州是36种、上海是21种。

正因为多地对“烈性犬”的划分标准不一,便存在某个犬种在一地可养,在另一地禁养的情况。比如济南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秋田犬,不在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目录里。中华田园犬在沈阳、郑州、成都等地被列入烈性犬名单,而在呼和浩特,它又是重点养犬管理区明确可允许个人饲养的犬种;深圳曾把中华田园犬列入烈性犬禁养名单,但在2019年,深圳重新允许居民持证饲养中华田园犬。

概念模糊或影响法律执行的统一性

王锡锌认为,对于“烈性犬”的概念认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很有必要,因为一个措施一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就意味着它会离人们的生活很近,“如果每个地级市甚至每个县都有自己的标准,那么一个人即使没有出省、没有出市,带着狗去隔壁市县,都有可能因当地标准的不同而受到治安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相比于一审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内容。

“拘留处罚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公民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既然这一条款增加了拘留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就应该使得每个法律概念更加谨慎、明晰,防止公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王锡锌说。

从法理上说,不同地方的执行标准,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学界认为,法制统一要求法律的执行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统一,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监督;而法律的执行机构应当具备一致的权力和职责,确保法律的适用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法律条文里的概念如果所指范围比较模糊,会导致不同的执法人员各有各的看法。同一类案件却有不同的处罚结果,会让当事人产生困惑。一定程度上,这样甚至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他说。

建议通过论证,设立统一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曾因向社会征求禁养犬只名录而受到好评。2020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就《合肥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华田园犬、獒犬等多个犬种被列入禁养名录,引发热议。在此后正式施行的条例中,中华田园犬从禁养名录中移除,受到网友点赞。

王锡锌认为,目前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体现了全链条治理的导向,“追究违法售卖者的法律责任,能有助于在源头上制止违法链条的发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此次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意味着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体现出源头治理的导向;对于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分别设定了警告、罚款到拘留,处罚力度逐步加大,这也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小刑法’之称,因为它和刑罚一样,是国家对个人发动惩戒的机制。我觉得,在‘饲养动物’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要作出规定,但也要保持克制主义态度,尽量减少行政权力干预,让公民更有可能通过自身民事途径解决矛盾。”王锡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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