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出台一项规定或政策,说一千道一万,合法才是前提,管用才是硬道理。
光明日报:规范文明养犬,既是一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也是一块法治的试金石。城区禁止遛狗,一不小心露出了权力任性的尾巴,有关部门应好好反思,如何才能平衡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满足宠物爱好者客观需求的现实矛盾,做出更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选择。
新华网:善待宠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一个城市的文明不该容不下一只狗。管狗还需探索更多合法、合理、合情的办法,期待各地立好规矩、管好人,真正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深度分析
(一)狗患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原因:
1.法规不健全。
2.执法不严格。
3.管理不精细、服务不到位。
4.全社会没有形成协同共管的局面。
(二)治理狗患可以采取的措施:
2.加大普法宣传。
3.加强执法检查。
4.强化养狗人的责任义务,管住犬主人。加大对犬主人的引导,并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违法犬主人的惩戒,对犬主人形成制约和震慑,倒逼犬主人文明养犬。
5.地方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把公共服务完善好,比如可以开辟专门的遛狗区。
“狗患”越大,越要文明治理
“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近日,一份《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中关于遛狗的规定,引发热议。威信县回应,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近些年,不文明遛狗行为,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大到烈性犬只伤人事件,小到小区内狗狗随意大小便,让市民苦不堪言,城市管理也面临困境。以严格的管理规范养狗、遛狗,成为共识。但严格不等于无章法的严厉、严苛。
超越法律底线的规定是无效的,没有可行性的规定是虚弱的。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起码要在法律层面经得起推敲。在我国,涉及到城市养狗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禁止在城区遛狗的规定。威信通告所说的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没有类似内容,只是规定“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这样看来,“遛狗三次即捕杀”是对法律和地方规定的加码,谈不上“依法依规”。就可行性来说,“城区禁止遛狗”要怎么落实难道要安排专人随时在大街小巷盯着那些拴了狗绳、并未造成任何麻烦的宠物狗也要被捕杀,是否太残忍血腥它们的主人又做错了什么,要承担失去宠物的后果呢
我们能理解,在治理狗患问题上,包括威信县在内的很多地方都面临较大压力,但越是压力大,治理手段越要合法合规,越要敬畏公共利益,考虑到群众感受。也只有以群众感受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治理手段才会有实效。否则,以“不文明”治理“不文明”,结果肯定不是“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