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文明养犬这些情形主人须担责
如今,不少人喜欢养宠物犬,但在饲养过程中,因遛狗不拴绳、疏于管理、任意遗弃等造成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纠纷。近期,我市公安机关正在加强规范养犬工作。昨日,新城区法院公布3起因不规范养犬引发的纠纷案,提醒养狗人以案为鉴,文明养犬。
贵宾犬撞上车辆受伤
主人未有效牵引承担主责
2018年11月9日晚,王某牵着自己的巨型贵宾犬在西安某小区内遛狗,金某驾车正常行驶由东向西出小区。因小区内光线昏暗,金某车辆的灯光较强,贵宾犬撞到金某车的车门上导致骨折,在宠物诊所治疗花费医疗费6004元。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其应赔偿王某因治疗贵宾犬花费的医疗费等共计9000余元。金某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不同意赔偿。
王某起诉到新城区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狗应当尽到基本的看管、约束义务。事发地为小区出入口,王某虽牵着狗,但在车辆通过时未能把控好牵引带,未采取有效看管措施,致狗与往来车辆发生事故,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鉴于当时的环境,金某在行车时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定王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金某承担40%的责任。
老太太躲闪小狗时摔伤致残
狗主人赔偿25万余元
2017年8月13日,晚饭过后,许老太在丈夫陪同下到小区附近商业步行街散步,这时,一只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有人靠近,起身朝老太太走了两步后停了下来。监控显示,泰迪犬没有任何追赶、扑倒、吠叫等情形。可是,许老太因害怕狗,闪躲中摔倒在地,后住院治疗13天,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后,许老太将养狗人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对其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共计25万余元。徐某认为许老太摔倒受伤与自己的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官释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未对泰迪犬有任何约束,认为自家狗温顺不咬人,全然不管不顾去了商店。他没有认识到总有人怕狗,狗的一举一动都可能会惊吓到他人。
被遗弃的狗街头咬伤人
原主人承担全责
2017年5月21日,丁某在街上遛弯,巷子里突然窜出一只流浪狗,在丁某右腿上猛咬一口。丁某惊吓之余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进行治疗,近1个月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有一天,有人告诉丁某,咬伤他的流浪狗原主人是李某。于是,丁某找到李某索赔。李某称,该狗患有皮肤病,担心危害家人健康,他早已将该狗丢弃,丁某受伤与其无关。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声称已将涉事小狗遗弃,但其在放弃饲养时并未将小狗妥善安置,致使小狗在被遗弃期间咬伤他人,李某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狗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如果将其遗弃,让它失于管理,可能会对不特定群体造成人身危害。本案中,因为原饲养人的遗弃行为,小狗才成为致人受伤的危险源,在其能预见小狗伤人的情况下,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原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