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出租人属于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一)主城区城镇居民;
(二)新参工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外来务工人员;
(四)其它保障人员;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南欣社区【】小区【幢】层号。该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16】858号),乙方第一年应缴纳租金元,共计个月,(大写:元),后续租金以实际保障人员核算。
(二)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如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按照《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川府发【2018】14号)第六章进行清退处理。
第六条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700元或1000元。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室内正常使用产生的维修费(因租户使用不当和自行装修产生的房屋维修费除外),均由出租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第九条房屋的使用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间应自觉遵守《达川区公租房小区公约》。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向达川区房管局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达川区房管局审核同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外迁、外调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私自调换住房或者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5.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6.房屋连续闲置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半年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6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水、电、气、光纤等费用,并影响其他住户使用水、电、气、光纤的;
8.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9.其他违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房屋的强制收回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一份,承租人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出租人(签章):承租人(签章):
代理人:代理人:
附:《达川区公租房小区公约》
达川区公租房小区公约
为加强达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营和规范使用,并为租户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公约,请全体租户自觉遵守。
一、成立达川区房管局公租房小区管理办公室、租户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好公租房小区。
二、租户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共同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
三、租户有权参加租户大会,并对租户委员会的产生以及小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租户委员会参与公租房小区后期管理,有权对租户不遵守公约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在公租房续租资格审查时发表初审意见。
四、租户有权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小区实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制度,若满意度测评分值低于60分以下,达川区房管局将撤换现在的物业服务公司。
五、租户有权要求房管局公租房小区管理办公室、租户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项目部对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六、租户不得在小区内乱搭乱盖违章建筑,不得有开墙打洞、擅自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及影响公租房外观整体美观的行为。安装防护栏、晾衣架等必须经物业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并报房管局公租房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租户还要出具书面承诺书,以后腾退公租房时无条件自行拆除。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爱护公共设施,租户切勿把垃圾投入厕所、下水道及公共过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必须追究其责任,并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
九、租户不得阻碍毗邻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它住房造成影响时,上层楼租户必须给予配合维修),否则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和通道摆放家具、杂物及其它物品。不要在小区内外收集堆放垃圾和杂物,切勿往楼下抛弃垃圾,以免伤及他人或影响卫生。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放到垃圾房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得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十一、租户不得在家或小区公共场所圈养和放养家禽和家畜等动物。
十二、不得在小区院内乱涂乱画、有损小区容貌的行为,违者应负责修复费用。
十三、爱护花草树木,不准有意损坏或占为己有,坚持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保持小区内的环境优美。
十四、租户的两轮三轮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应停放在车棚内或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乱停乱放三次以上,取缔其在小区内停放车辆资格。
十五、维护公共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鞭炮,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十六、加强消防、安全的防患意识,规范用电、用气行为,严禁私拉乱接和攀爬变压器,正确使用家电及燃气具,严禁收藏或拥有危险品,确保小区全体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治安、消防和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如系非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由租户申请人或监护人负责。
十七、按时缴纳房租费和物管费是每位租户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费和物管费半年以上者,经租户委员会大会表决后,可以强行断水断电断气,促使欠费租户补交房租费和物管费。
十八、本公约从租户入住之日起生效,由达川区房管局公租房小区管理办公室、租户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共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