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区环境卫生,保障观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晋中市颁布了《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请养犬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二、禁止下列养犬行为:在住宅共有部分养犬;干扰他人工作、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携犬逗留;虐待、遗弃犬只。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党政机关、公共服务办事大厅;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馆;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五、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进入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八、2024年10月10日起,由公安机关牵头,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进行集中整治。流浪犬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养犬单位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呼吁广大居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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