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

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离不开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共同构建起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体化法律保障体系。

作为北京一中院家事专业化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民法典实施以来审理的维护婚姻家庭权益案例进行了梳理,以释法与案例结合方式对妇女权益保护进行法律解读,共同保护身边“她力量”。

家暴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证明书维护主体隐私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我保证不再打你了。”法庭上丈夫向妻子作出坚决悔改的承诺,这是妻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她选择不再忍受丈夫的殴打。法院认定丈夫构成家暴,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家暴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存在家庭暴力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遭遇家暴时,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作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优先考虑情形

妻子与丈夫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合,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由其直接抚养。妻子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应由其抚养更为适宜。

“女儿是我唯一的孩子,我今年已46岁,算是老来得子了,我和女儿感情很好,我一定要取得女儿的抚养权。”丈夫在法庭上这样说。

妻子称“我能生下这个孩子太不容易了,之前一直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生育能力受限,女儿是试管婴儿。在试管促排卵手术中,因卵泡发育不良,促排取卵多达四十多颗。我现在和你同样年龄,以后再难受孕了。”妻子希望法院从生育能力方面优先考虑把女儿判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考虑到妻子的生育能力情况,判决孩子归妻子直接抚养。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可予以优先考虑的情形。法官表示,《民法典》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充分体现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本案中,男女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但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在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中,女方促排卵数量过多会对其生育功能产生影响,结合本案中女方年龄因素,从维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应对女方予以更多关照。故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对女方予以优先考虑,判决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

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患有先天肢体残疾的妻子拿到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确诊其为腹腔内大包块肠梗阻。这无疑让本就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妻子因身患残疾,并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丈夫自2019年3月外出打工,从未向妻子转过钱款。生活与治病的开销日益增加,妻子已无力负担,故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向其支付扶养费。

丈夫辩称,“这几年在外打工,没在家里吃喝,不同意给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妻子尚无工作和收入,丈夫收入稳定,在2019年3月至妻子起诉这段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丈夫也未负担过妻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妻子相应的诉讼请求。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于扶养费的金额,法官进一步解释称,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和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丈夫与妻子婚后生育一女儿。其后丈夫为了想要儿子,在外结识一位未婚女性,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生育一子。妻子知道后心情极度抑郁,被诊断为双向人格障碍。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的份额,并主张丈夫支付其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丈夫与她人婚外生子构成过错,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酌定妻子分得70%的财产,并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原《婚姻法》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未规定兜底条款。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上述提到的婚外生子,该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对此《民法典》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认可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双方利益

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多方位一体保护的大前提下,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功能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更多的体现的是立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你是自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婚后的房子你也多分份额了,不同意额外支付家务劳动补偿。”丈夫在法庭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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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诉讼举证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4203.shtml
6.离婚女方结扎小孩会判给女方吗综合法律女方结扎小孩并不一定意味着她不再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会全面考虑母双方的工作状况、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更适合照顾孩子的时间和资源等因素。假如女方可以证明她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充足的时间和资源来照顾孩子,并具备良好的教养技能,那么她有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h/135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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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哺乳期能否离婚,孩子会判给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女性决意要在哺乳期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https://www.66law.cn/laws/38295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