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1、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二、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证据要能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另外“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性存疑,可能会被法院排除适用。收集离婚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因此,不必要的婚外情证据可以不必花太多金钱去调查,倒不如多花些金钱请个专业律师把对方的财产情况查清楚,以防止对方隐匿、转移财产。
(二)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三)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各地的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所以有必要注意举证时限,即使自己不清楚,可以问法官、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