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
(市民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发展,完善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办发[2004]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发[2008]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区自治进程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的意见》(宁办发[2004]1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目的
社区管理是社区政党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人民满意社区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家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完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正确处理社区居民自治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所机关切实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自治组织,为完善自治功能,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社区居委会应在逐一掌握所辖社区每个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各类台帐式档案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广泛征求辖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问题,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居民公约"、"居民文明行为准则"、"邻里互助指南"、"环境卫生公约"等综合性或单项的规章制度,并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体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各类事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共同遵守各项制度的良好风尚。
2、经常性地邀请本地区各界人士,共同分析研究居民的自我教育问题,指导帮助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
3、随时掌握本地区居民家庭遇到的困难,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问题,动员和组织居民组建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红十字组织,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开展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使社区成为各族居民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的生活共同体,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四、协助党和政府开展的工作
1、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组织居民举行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和举办黑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在本社区做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搞好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公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3、在本社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创建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居民团结和睦、共同进步的文明社区。
4、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确保在本社区居民家庭发生困难和重大变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5、在本社区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本社区居民,特别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协助政法部门做好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确保本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7、组织居民、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本社区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本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努力建设环境优美、卫生良好的现代社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8、在本社区宣传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司法部门调解邻里纠纷和各类社会矛盾,积极维护居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制止各种侵害居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五、其它工作
除以上与城市社区有关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须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施:
1、区(县)政府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社会事务受理中心",作为政府部门工作下移到基层社区办理的机构,由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街道办事处(镇)派工作人员,以"一站式"服务方式受理各项业务工作。
2、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开展的入户调查、逐户征收税费等项工作,可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由该部门自行派工作人员办理或聘用"协管员"等方式办理,不得以行政命令形式转嫁给居委会。
六、加强对推进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
1、提高对推进居民自治的认识。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城市工作的重要根基。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宁的新的历史阶段,社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西宁这个主题,从理顺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2、明确范围、理清职责、各归其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街道办事处(镇)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正确处理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多指导、少干预。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放手让社区居委会自主管理,凡属政府部门行政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要严格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未经协商的工作事项,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要指导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自治权"、履行"协管权"、行使"拒绝权"。
3、加强检查、监督。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地检查以上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给居委会下达工作任务的,及时报请领导小组予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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