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证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进口食品(饲料、乳制品、水产品、肉类、水果等)以及化妆品等关系民众健康的进口商品。
目前,该《证明》在绝大部分口岸仍需要通过网上申请加窗口“跑腿”完成,以下为深圳口岸办证的大致流程:
1.申办《证明》的前提是获得海关对入境商品已经作出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的通知;
2.申办过程需要以网上(电子化)、纸质(窗口跑腿)两种方式叠加完成,不同口岸的具体操作有所差异,譬如深圳口岸需要到窗口现场递交单证资料;上海口岸则可通过邮件方式递交;海关签发的《证明》,深圳口岸可以直接在客户端打印,上海则需要到窗口领取,甚至于有的作业点前还要先到窗口“挂个号”,半天或一天后再去窗口领取。
我的意见及建议
关检融合,关务、检务的系统整合也已初步实现,但就《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申请办理看,融合工作尚不充分。就如一个孩子已经在医院降生,医院根据这一事实就可以直接出具《出生证》,现在却要让家长为了办理《出生证》,在医院大楼跑上跑下,办理复杂的手续,实属多余,家长累,医院也累;
目前,办理上述《证明》,上海口岸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但需要到窗口领证,而深圳口岸则是窗口递交纸质申请,客户端自主打印《证明》,相比于部分口岸既需窗口提交申请,又需去窗口领证,算是部分实现了无纸化,但不彻底;
上述《证明》目前统一称呼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实际情况是:部分货物由海关通过系统实施单证审核,经予放行;部分货物实施一般性开箱查验后放行,以上两种情景下,海关的《证明》仅能证明该批货物属于合法进口,并不能证明该批货物的品质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而另有一小部分货物由海关实施检测、鉴定,除了是否合法进口还可以证明品质是否合格。个人以为,如果能够将以上两种不同证明事项予以区分,可以为进口商提供如下便利:1.一旦货物品质不合格的,可据此对外索赔;2.可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品国内流通环节的品质认定依据;3.该商品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事项,可成为案件审理的有效依据。
PS:写到这里,突然想到,如果第一类《证明》的作用仅仅是证明该批货物属于合法进口,那么,直接使用进口报关单替代,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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