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可以把身份证号码尾数换成8个8吗?
A:不可以。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而且,身份证后八位为出生年月日+派出所编码等组成,所以,想要尾数为8个8,首先需要在8888年88月88日出生,这种可能性目前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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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身份证到期了,应该如何处理
A:身份证到期的办理途径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现场办理。由本人到就近派出所进行身份证的到期换领即可;另一种是网上办理,凡是江西省户籍居民,只要在我省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且登记了有效指纹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6周岁以下人员最近身份证照片在2年内,16周岁及以上人员最近身份证照片在5年内)的人员,通过“赣服通”或“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可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实现“零材料、一次不跑”网上全流程办理。
Q:我的身份证丢了,我是外地人,在宜春可以补领身份证吗?
A:目前,除备注中列出的五种情形外,居民身份证已实现全国异地通办。办事群众凭以下材料之一就可以在就近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①居民身份证(换领);②护照;③居住证;④驾驶证;⑤社会保障卡;⑥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如您为江西省内户籍居民,在我省办理过二代身份证,且登记了有效指纹和二代身份证照片,还可以通过赣服通进行网上全流程的身份证补领、换领。只要动动手指,身份证邮寄到家!
备注:如您属于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请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Q:我觉得身份证上的照片太丑了,可以更换吗?
A: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您只需本人到就近派出所办理换证即可,届时可以重新拍摄身份证照片。
Q: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定要去派出所开吗?
Q:新生儿上户可以网上申办吗?
Q:入伍前,我需要办理哪些户籍手续?
A: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Q:我是退伍军人,退伍后,我应该怎样申报恢复户口?
A: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Q:迁移户口到外省需要先注销户口吗?
A:不需要。江西省内户籍居民如需将户籍迁移到外省,首先应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手续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Q: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期了,但是我还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怎么办?
A: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Q:省内迁移户口需要回迁出地办理迁移手续吗?
A:不需要。自2016年12月30日起,江西省全省范围内已实现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凡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在省内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均可凭有关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Q:死亡注销应该如何办理?
A: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其中,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Q:曾用名是什么?
A: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Q:申报户口登记时,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应该怎么填?
A: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Q:申请民族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A: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Q:我的户口簿丢了,怎么办?
A: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Q: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如何落户?
A:非婚生育的婴儿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