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须为其建立健康挡案;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2、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3、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职业性中毒职业病
尘肺性职业病尘肺性职业病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墨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物理因素职业病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3)内照射放射病(4)放射性皮肤烧伤
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传染病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包括: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包括:
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1.噪声聋2.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肿瘤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其他职业病包括: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肺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
如何诊断职业病根据卫生部[57]卫防齐字第145号文件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以及必要的全面的病理化学检查,并详细了解患者的职业史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如果所患疾病确定是由恶劣的工作环境所致的,就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如果患者临床症状虽然与某种职业病的临床症状相类似,但是,通过分析其职业史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发现致病原因与工作环境无关,则不能诊断为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性有害物理因素?职业性有害物理因素主要包括:(1)不良的气候条件,如高温、高寒、高湿、热辐射等;(2)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3)生产性振动、噪声;(4)非电离辐射,如红外线、微波、紫外线、激光、高濒电磁场、无线电波等;(5)电离辐射,如X射线、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宇宙线等。什么是职业性有害生物因素?职业性有害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布氏杆菌、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车间布置、厂房建筑布局不合理等;(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乏采暖设施、通风换气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射线设施、照明亮度不足等;(3)缺乏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不正确,防护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职业中毒对人体的危害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少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生产性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据不同毒性,可以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会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以外,甚至还会产生致突变化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还有一些毒物可能会引起人体免疫系统的某些病变。
对急性中毒患者抢救治疗时应依据的基本原则急性中毒虽然多发于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过程中,比较少见,但是病情发生急剧,病症比较严重,如果抢救治疗的不及时或方法不当,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急性中毒患者抢救治疗时,应依据以下几条原则:尽可能迅速、准确地判断出中毒的原因;防止毒物继续侵入体内,并且使已进入体内的毒物尽快排出;维持主要脏器的功能;使用解毒剂、驱毒剂进行解毒治疗;加强护理;对于慢性中毒,除了治疗,有条件的应该尽快使患者脱离原生产、工作环境,待好转后再回原生产岗位。什么是高原病?高原病是指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和高原地区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常常因缺氧而引发的急性或慢性反应性疾病。高原病也是职业病的一个病种。高原病又包括慢性高原心脏病、慢性高原血压异常、急性高原昏迷等疾病。
什么是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疾病是由于放射性元素对本人乃至其后代带来的疾病。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劳动者,如长期工作在核电站的劳动者、长期接触X射线的劳动者,患上放射性疾病的可能性较大。放射性疾病的危害性很大,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放射性元素危害的防范,并将放射性疾病列入职业病病种之内。
什么是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眼炎是指由于劳动者长期受到紫外线照射,主要是电弧光的刺激,容易引发急性角膜炎、结膜炎。电光性眼炎患者的病症表现为眼部疼痛、畏光,瞳孔痉挛性缩小,甚至容易导致视力障碍。
什么是噪声聋?长期在高分贝噪声污染严重的生产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离开噪声后,需要数小时甚至更多的小时才能恢复听力,这就是听觉疲劳。如果听觉疲劳的劳动者再继续接触噪声,内耳感觉器官便会产生退行性病变,出现再难恢复的听觉疲乏。这就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长期接触高分贝噪声污染而引发的职业病--噪声聋。如果非常严重时,噪声聋有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劳动者的听力完全消失,终成残疾。
什么是振动性疾病?振动性疾病是指劳动者长期在振动的作业场合从事生产活动,逐渐染上肢骨与关节骨质改变、肢端血管痉挛等职业性疾病。振动性疾病的病因是作业场合的振动频率大、振幅大以及振动的反冲力和加速度。振动性疾病的病证表现为关节疼痛,手容易发凉,血管带痉挛,手指关节变形,知觉障碍。
什么是尘肺病?尘肺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根据尘肺病发病的病因,尘肺可以分为以下12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职工因工作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1977]劳薪字180号文规定:"职工在血吸虫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但是需要医疗单位诊断说明来确定。
造成职业病的工作岗位主要有哪些?造成职业病的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几类:有毒行业;粉尘行业;产生细菌病的职业;产生皮肤感染病的行业;极度气温下工作的行业;在稀薄或高温大气中工作的职业;光线不适宜条件下工作的岗位;需要连续使用身体某个部位的职业,等等。什么是职业病患病率?职业病患病率是指每千名作业工人中,患有某种职业病的总病例数,既包括新发现的病例,也包括以前发现而至今仍未痊愈的病例。它反映了作业工人患有某种职业病的程度。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患病率=该种职业病新旧病例总数/从事该种职业的劳动者人数×1000‰
什么是职业病发病率?职业病发病率是指每千名作业工人中,新发现患有某种职业病的病例数。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某种职业病的发病程序。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发病率=该种职业病新发现的病例数/从事该种职业的劳动者人数1000‰
什么是职业病受检率?职业病受检率是指在职业病普查中,实际受检查人数占应接受检查人数的比重。它反映了职工在职业病普查中实际受检查的比重。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受检率=实际受检人数/应受检人数100‰如果实际受检查人数比重过小,即职业病受检率过低,有时则不能反映职工患职业病的实际规模。比如,在计算职业病患病率时,只有受检率在90%以上,职业病患病率指标才可靠,否则就难以保证该指标的真实性。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以及职业病患者能够行到及时治疗,应该不断提高职业病受检率。什么是职业病死亡率?职业病死亡率是提在报告期内,每千名职业病患者中,死于各种职业病的人数所占的比重。它反映了各种职业病对职工生命的危害程序,也反映了劳动保护工作的质量好坏。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死亡率=报告期内职业病死亡人数/报告期内患职业病人数1000‰
什么是职业病治愈率?职业病治愈率是指在每千名各种职业病患者中,已经获得治愈的人数的比重。它反映了各种职业病获得治愈的情况。它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治愈率=全年职业病治愈人数/全年职业病患者人数1000‰
职工由于在生产中接触铅而中毒,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劳人险函[1984]55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在生产中铅中毒后,应按职业病待遇给予积极的治疗。经过必要的治疗后,能够重新工作的要安排工作;对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按因工残废退休处理。
在放射线科室工作的人员患了放射病后,是否算是职业病?根据卫生部[64]卫干崔字第230号复函的规定可以得出,在放射线科室工作的人员患放射病,其病因是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职业性有害物理因素,所以,应该算做职业病。
我国对职业病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1987年,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管理工作,我国修订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等作了规定,它还特别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有关部门在评价企业中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质量,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检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1989年,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就职业病报告方式问题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主要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和《尘肺病报告卡》等。我国对所有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是,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权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正当地执行任务。对于那些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奖励;反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退休、退职人员在职时从事过矽尘作业,退休后查出矽肺病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82)劳险字10号文件的规定,退休、退职或精简回家的职工,只要他们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尘肺Ⅱ期"或"尘肺Ⅲ期"或"尘肺I期伴有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即国家评残标准规定的4级及4级以上的伤残程序,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后,可以由原单位重新处理。待遇支付时,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原所在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处理,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作出规定。
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矽肺病者,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80)劳总险字36号复函的规定,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I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80)劳总险字36号复函下达之月起(1980年5月起),改按这一标准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原在国营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查出患有矽肺病,可否享受矽肺病待遇?根据劳动部(81)劳险便字122号复函的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未再从事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Ⅰ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可由原工作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