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提升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养殖用药公告如下:
一、什么是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二、如何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
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
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
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
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
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一切不得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农业部2292公告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176号。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1519号。
4.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农业部公告2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