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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湖南
死亡证明开具注意事项
死亡证明规范名称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一、死亡证明的开具机构
1、禁止村委会、居委会等开具死亡证明: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1项即为死亡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开具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3、医院的死亡证明应当由亲自诊查方可出具。
《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死亡证明属于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医生对所出具的内容必须是亲自诊查、调查所得,不得以他人的陈述为依据。医院的医生不具有社区调查死亡原因的职权,且未经亲自诊查,故对死亡地点在家中的患者不应由医院的医生开具(出诊医生除外),而是由社区医生依职责经调查后出具。
4、仔细领会死亡原因的填写要求,认真客观填写死亡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的填表说明规定,准确填写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具体规定见后)。
5、离开医院时未宣告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应当由社区医生开具。
如社区医生拒绝出具死亡证明,可告知患者家属以上文件名,供家属了解规定内容。
二、法律后果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死亡证明填表说明(文件原文)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