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业病科尤家平主任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原则原则第第二章二章诊断机构诊断机构第第三章三章诊断诊断第第四章四章鉴定鉴定第第五章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第六章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第七章七章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第第八章八章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第第九章九章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第第一章一章原则原则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第第二章二章诊断机构诊断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4.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3、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
9、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
19、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
20、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
23、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定期对定期对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机诊断机构进行构进行监督检监督检查,检查,检查内容查内容包括:包括: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5、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第七章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的申请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前提是职业病患者除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申请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外,还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申请由职工所
26、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自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认定机构为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28、还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主要解决性质问题,即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解决程度问题,即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实质是对职业病患者认定工伤后的伤残等级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患者和其直系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承担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工作。劳
30、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业病患者或者其亲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与判定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与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职业病致残职业病致残1010个伤残等级的分
31、级原则个伤残等级的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
32、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职业病致残的判定依据为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第九章第九章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定义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定义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即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
35、害因素的途径和剂量与职业接触不尽相同时,因发病的轻重缓急和处理并不完全相同,职业病诊断标准只能参照使用。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主要功能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主要功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能在统一标准条件下得到正确的诊断,并保证诊断公平、公正;对诊断后的职业病患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治疗;确保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为职业病残疾等级评定提供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现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现状为配合2002年5月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已配套制定了诊断标准,并由卫生部批准实施。截至截至2011年年8月,已制定和修订的职业病
37、断标准4个个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4个个9.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1个个10.其他职业病诊断准标其他职业病诊断准标7个个1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个个12.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1个个目前一些实施已超过5年、对疾病认识有新发现或检查手段和方法上有新进展的诊断标准正在进行修订。2006-20112006-2011年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年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共37项修订28项制定9项2006-2007年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
38、实施日期1GBZ3-2006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2006-3-132006-10-12GBZ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006-3-132006-10-13GBZ24-2006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006-3-132006-10-14GBZ26-2007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007-6-132007-11-305GBZ38-2006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2007-1-42007-7-16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6-132007-11-307GBZ89-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39、2007-6-132007-11-308GBZ185-2006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2007-1-42007-7-19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7-3-112007-10-110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11-22007-5-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GBZ68-200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GBZ91-2008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
40、断标准2008-6-62008-12-1GBZ92-2008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2GBZ38-2008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2008年发布的标准2009年发布的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51-20091GBZ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2009-3-162009-11-12009-3-162009-11-12GBZ70-20092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2009-3-162009-11-12009-3-1
41、62009-11-13GBZ73-20093GBZ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9-11-12009-11-14GBZ92-20094GBZ92-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2009-11-12009-11-15GBZ/T157-20095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2009-3-162009-11-12009-3-162009-11-16GBZ/T157-20096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2009-3-162009-11-12009-3-162
42、009-11-12010年发布的标准20102010年年33月月1111日,卫生部发布通告(卫通日,卫生部发布通告(卫通2010620106号),号),下述标准将从下述标准将从20102010年年1010月月1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更新修订的有:更新修订的有: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9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5-2010)职业性三
43、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5-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自实施之日起,GBZ28-2002、GBZ35-2002、GBZ45-2002、GBZ59-2002、GBZ75-2002、GBZ78-2002、GBZ93-2002、GBZ64-2002和GBZ87-2002将废止。新发布标准的有新发布标准的有: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228-2010)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GBZ227-2010)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92010)删除观察对象条款;急性中毒性肝病中,强调应具备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指标异
44、常为诊断起点;慢性中毒性肝病中,增加“3个月以上肝脏毒物接触史,且病程需3个月以上”,作为先决条件,并增加慢性肝病肝功能试验生化指标异常程度分度表;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中,将“明显的肾脏损害”改为“中、重度肾脏损害”;附录A中,增加影像诊断技术诊断价值及B型超声;将原附录C并入附录A,并作如下修改;制定急、慢性中毒性肝病统一的常规肝功能试验;列出慢性中毒性肝病应增做的生化指标;新增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四个生化诊断指标;附录B中对常见肝脏毒物的品种作了修改;附录C诊断及鉴别诊断作如下修改:修改或补充病毒性肝炎常见血清学标志及其临床意义;修改药物性肝病鉴别诊断要点;增加酒
45、精性肝病及自身免疫性肝病鉴别诊断要点;将原肝性脑病临床分级内容作了修改,并移至附录A。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92010)删除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删除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删除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删除中毒性血管性紫癜;删除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删除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删除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删除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修改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轻、中、重度中毒高铁血红蛋白界限值;增补了治疗方案;调整了致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毒物种类。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中急性二字删除;同
46、时将英文题目chemicals-related改为chemical-induced;诊断标准章中将“高危环境作业”改为“意外暴露于极高浓度化学物”,“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改为“心跳和呼吸骤停”;对原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加以精简;删除原附录B,由“引起化学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学物”取代;对原附录D心肺脑复苏术作全面的修订,并作为附录C。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诊断原则中增加了参考血镍和(或)尿镍测定结果;将刺激反应修改为接触反应;轻度中毒中增加了咳嗽、咯痰、胸痛等症状,删除了嗜睡症状;将中度中毒两项内容合并;重度中毒中增加了昏迷条款;
47、删除了重度中毒可予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口服治疗的条款。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将GBZ64-2002和GBZ87-2002两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将GBZ64-2002中“观察对象”规范为“接触反应”;删除GBZ87-2002中“观察对象”;急性铊中毒的分级标准由轻度、重度两级改为轻度、中度及重度三级;增加“明显脱发、指(趾)甲米氏纹”为急性轻度中毒诊断条目之一;运动功能障碍直接按照肌力分级描述;删除急性和慢性重度中毒中有关神经肌电图作为诊断条件之一的条款;删除慢性重度铊中毒中有关中毒性脑病和中毒性精神病条款;神经肌电图的检查方法及判断标
48、准由“见GBZ6-2002”改为“见GBZ76-2002”;急性铊中毒处理原则中普鲁士蓝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慢性铊中毒治疗原则中二巯丁二酸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附录A中增加了尿铊的正常参考值及职业接触生物限值。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5-2010)将原标准中晶状体中央部即相当于瞳孔区晶状体前皮质及成人核出现环形混浊,由辅助条件或非必备条件修改为贰期白内障诊断条件之一;进一步明确了各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分布范围;晶状体完全混浊修改为大部混浊或完全混浊;进一步明确进行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时应采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法;增加了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法,作为临床诊断判
49、定可供选择的指标之一;删除了原标准中规范性附录B和附录C。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5-2010)将标准诊断起点从晶状体周边部有楔状混浊连接而成的环形暗影,修改为完整的环形暗影混浊,可不形成楔状混浊;晶状体中央部即相当于瞳孔区晶状体前皮质及成人核出现致密的点状混浊并构成不完全的环形,即可诊断为贰期白内障;进一步明确了各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分布范围;进一步明确进行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时应采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法;增加了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法,作为临床诊断判定可供选择的指标之一。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和观察对象,
50、增补了劳动能力鉴定;强调了仪器检查在分级诊断中的作用,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连性中耳炎、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和面瘫等归入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范围;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眩晕伴神经性聋归入重度变压性眩晕的范围;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228-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系指职业性急性中、重度化学物中毒病例,自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由中毒导致的、应用现有医疗手段不能完全治愈的、经客观医学检查显示有靶器官(系统)器质性的损害。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条件:1明确
51、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重度中毒的病例,自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方可进行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是急性中毒导致的结果,其临床表现及医学检查结果应与急性期的改变有延续性,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228-2010)神经系统后遗症的诊断中枢神经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植物状态;2.继发性癫痫;3.脑局灶损害(如表现为皮质性失明、小脑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等);4.痴呆;5.脊髓侧索损害。周围神经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多发性周围神经病;2.视神经萎缩。职业
55、号:以下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1.GBZ236-2011职业性白斑的诊断2.GBZ69-2011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诊断(代替GBZ69-2002)3.GBZ/T237-201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卫生部通告通2011年7号:以下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1.GBZ29-2011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代替GBZ29-2002)2.GBZ239-2011职业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诊断3.GBZ/T238-2011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GBZ69-2011与GBZ69-2002相比
56、修改了诊断原则删除观察对象调整和补充了诊断分级的依据强化了腹部超声的诊断作用充实了处理原则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GBZ29-2011与GBZ29-2002相比将“刺激反应”改为“接触反应”在轻度中毒中,删除“支气管周围炎”在重度中毒中,删除“窒息,并发气胸、纵隔气肿、严重心肌损害、昏迷”职业病诊断标准发展趋势的需求分析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14种法定职业病的名单。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规定将法定职业病名单修订为九大类99种,并规定了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2002年3
57、月卫生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和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调整为十大类115种(13种尘肺,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6种职业中毒,5种物理因素致职业病,3种生物因素致职业病,8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种职业性肿瘤,5种其他职业病)。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与时俱进!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与时俱进!“职业病目录”修订的迫切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近年来曾出现一些2002年职业病目录中未列入的职业病,如环氧乙烷中毒、急性氯乙酸中毒、急性百草枯中毒、抛摸金属产品时,长期用膝盖作为支撑点,所患“金属抛光工滑囊炎”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发
58、布的职业性肿瘤有20种,而目前国内仅认可8种,有必要增加。如重庆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酮基布洛芬生产中二氯甲醚所致肺癌,因我国职业病目录中仅列有氯甲醚所致肺癌,而不能认定为职业病。目录中有的化学物已禁用,如杀虫脒,应从目录中删去。有的名称撰写不规范,如布氏杆菌病,应为布鲁氏菌病;光敏性皮炎,应为光接触性皮炎等。极端气温引起的职业病,原目录中有高温引起的中暑,但无低温所致的冻伤,应完善补充。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病诊断通用标准职业病诊断通用标准职业病诊断分类标准职业病诊断分类标准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名词术语(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BZ/T218-2009)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GB/T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