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试行)
序
号
证明
事项
办事
途径
备
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9
出生证明
10
健在证明
11
健康证明
由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单位或预防性体检单位出具。
12
死亡证明
13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4
残疾状况证明
15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证明
16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17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8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19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20
遗产继承权证明
21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22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3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24
赡养证明
25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证明)
属于救助对象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其他对象由申请人作书面承诺。
26
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证明、孤寡老人证明)
27
居住或租住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8
经济、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29
银行开户或办理银行卡证明
30
31
危房证明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32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和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3
林木权属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