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定否定捏造事实的民事枉法判决!孰是孰非?

法治社会,违法转移房产权登记容易!依法撤销难!依法申办“转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徐玉强名下比登天还难!

撰稿者(案件当事人)、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政协常务委员(时任,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因错误的民事判决,十五年依法解决不了“八年办土地证难”囧事的原因系“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不依法判决”?

#天津法官长期栽赃嫁祸当事人#;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天津高院(2018)津高民申2279号民事裁定,让我徐玉强以,生效的(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民事枉法判决和(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397号民事枉法裁定的事实与一审(2019)津0116行初第430号行政判决“相互矛盾,掐起来”!让当事人深感,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与人民法院不依法判决、检察机关以言代法,捏造事实,保护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滥像,造成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先生,十一年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难的老大难问题,行政机关要求《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土地使用权名称不一致,需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质证确认》,错误的(2018)津02民终1988号裁定,不准立案,把转移金美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的老大难问题,再次踢皮球给行政机关。万般无奈,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政协常务委员,只得求助党中央政法委,新闻媒体介入调查本案!

行政判决与生效民事裁定捏造事实的枉法裁判...

②、幸福回忆,那是2002年4月25日,《每日新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公司委托“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公开拍卖《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我徐玉强有幸,在拍卖会上,通过竞拍,以27万元中标,自浩天拍卖行购买取得《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610.16平方米院内建筑物》;

③、产权转移,因无论如何找不到,贷款抵押企业~天津市津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韩玉春房地产权人,始终没有依法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名下,但玻璃钢工艺品厂厂房一直由凯乐老年公寓使用)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25日,我徐玉强,将拍卖取得的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厂房卖与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并签订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房屋买卖协议书”;后,因“转移其房地产权等问题”产生了《房屋买卖纠纷案》;

④、卖房苦恼,我与李孝明房屋买卖纠纷的官司一打,至今就没有停下来了!可谓时光冉冉,这十五年的法律后果,至今“依法无解”的…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的名下!究其“依法无解”的原因,竟然是“政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造成纠纷案?

⑤、谁违约了、李孝明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在我徐玉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捏造事实的伪造证据,行政违法,审核批准,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名下?因买方,原告李孝明到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我徐玉强,案由“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协助转移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登记”纠纷案详情如下;

⑦、十五年后,我,不服没有“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证”的证据的错误判决,自2006年开始依法维权…到今天为止,乃至2020年6月15日,我一审行政诉求,被告,天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履行职责,审核批准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到我徐玉强名下”为止!

⑧、时光冉冉,那时我才53岁,接到汉沽区人民法院第一张《传票》应诉后,原告李孝明,民事诉求得到了三审法院,李玉安等九名法官没有《凯乐老年公寓房地产权证》证据情况下,错误的判决“被告徐玉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孝明办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一、一审判决;2006年3月8日,我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政府“党员干部李孝明主任”以150万元价格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厂房,卖给了李孝明主任,当场交给我购买玻璃钢工艺品厂80万元购房款;约定其余款项,转移登记后,陆续再给我;后来,就发生了以下事件;

2、一星期后,我与李孝明签订完10016-2268《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一星期后,我曾经找到李孝明问:“事情办的咋样了”?李孝明说:“与区房管局权属科科长周红军科长商量好了,先过户你的名下,再过户我的名下!我又问李孝明:“你怎么找到韩玉春的”?李孝明回答:“我没有找到韩玉春,是周洪军科长给我李孝明出的注意,叫我找个韩玉春的代理人,先过户到你徐玉强名下,再过户到我李孝明的名下”。

3、发生纠纷、我听李孝明说完后说:“那将来韩玉春知道了,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咋办?房子是我徐玉强卖给你的,不是韩玉春卖给我的,你还是直接过户到你李孝明的名下吧,否则房子我不卖了”!我们双方协商未果,李孝明就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诉求我徐玉强《协助转移登记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

二、二审判决,有三十七处错别字!

①、捏造事实、一审法官李玉安,张建岭等三名法官,在凯乐老年公寓没有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买卖凯乐老年公寓房屋协议合法有效!(我徐玉强不明白了,李孝明出具的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和《售房发货票》证据上,明明写“买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地产”为什么人民法院“捏造事实”的“判令被告,判决生效后,被告徐玉强在十日内,协助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转移登记到李孝明名下”呢?

②、捏造事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卢春宵(审判长)、包颖、李庆刚等法官所做出的(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以“捏造事实”的枉法裁判将“判令被告,判决生效后,被告徐玉强在十日内,协助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转移登记到李孝明名下”。

③、申请再审、不服终审判决,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耿晓宁、李雪春、李彤三名法官所做出的(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④、申请监督、不服终审判决,申请监督判决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女检察官)枉法纵容终审判决没有证据的枉法裁判,《不予受理》。

⑤、最高法院、不服没有证据的(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一审民事判决和终审(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2010年7月30日,我向最高法院递交了《徐玉强民事申诉状》,由申诉大厅1号窗口女法官接待,到负责天津地区的二楼排队等待,叫徐玉强名字就到防盗门门口要进去,一名30岁左右的男法警面露凶相,恶狠狠的对我大声喊道:“出去”?我问:“不是你叫我吗”?这位面露凶相、的法警说:“你叫什么”?我答:“我叫徐玉强”!后来,这位法警面露有一丝丝歉意的说:“你到9号接待室吧”!作为人民执法监督员的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司法为民停留在口头,的恶劣态度有了初步印象!

⑥、丑陋司法、我找到了9号接待室,一名中年女法官接待了徐玉强,将我《民事申诉状》递交进去,女法官看后说:“你不服两审判决,说没有“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证据”,那从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谁的名下了”?答:“徐玉强名下”。女法官问:“那老年公寓谁开的”?答:“我”。女法官:“你叫什么名字”答:“徐玉强”。女法官:“下个执行裁定:“老年公寓没有产权”,徐玉强有产权,把徐玉强的房子过户给李孝明,不就完了吗”!面对最高法院的女法官以言代法,混肴是非,无中生有,掩耳盗铃的解释怒道:“自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到《徐玉强房屋权属证》是用私刻公章,假冒韩玉春签字,伪造的手续办理的”!最高法院女法官道:“那我不管,就这样吧”!就再不理我了!

⑦、执法监督、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政协常务委员(时任,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我徐玉强;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为民司法的有了更进一步的印象:“态度刁蛮,蛮横无理,你和她讲法,她和你讲理,你再和她讲理,她又和你讲法。你再和她讲法,她不讲法了,然后直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判决没有《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的证据,但有《徐玉强房屋权属证》的证据!卑鄙无耻的最高法院的法官竟然把张三的房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判给李四了,连《房屋买卖协议》非法用了私刻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管都不管,竟然不按照法律规定,下达法律文书;口头驳回我徐玉强的“再审申诉”,枉法保护了错误的判决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不依法监督错误的终审判决,竟然还教唆(守法公民)违法犯罪,“也要配合李孝明转移登记”!

⑧、“法律文书”错别字、奇异字多如牛毛

终审判决,枉法维持,因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没有房屋产权证的一审(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徐玉强在十日内,协助将老年公寓房屋协移登记到李孝明指定人名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上诉到天津二中院;由卢春宵、包颖、李庆刚三名法官负责审理,在没有“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的证据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该终审民事判决除了没有证据和事实不清以外:给上诉人徐玉强最大的震撼“错字、别字、奇异字多达三十七处”,例:国家尚未发表的词汇“千部、协两、具休、付歇、者年公寓、凯乐锹器厂、综止所述,缺字,多字----等等;请看;法律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影印件;

(1)、上诉人生于1953年3月30日判决上却写3月3日。

(2)、汉沽区友谊路安阳里判决却写汉沽区友谊路自建楼。

(3)、委托代理人姓名张“士”光。判决书上却写张“世”光。

(4)、天“关”律师事务所判决书却写天“光”律师事务所。(5)、大田镇政府“干”部。判决书上却写“千”部。(6)、委托代理人张士光。判决书上却写张世光。(7)、一审判决日期是2006年10月26日二审写2006年7月10日。(8)、将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判决书上却写汉沽凯乐老年公寓

(9)、交清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交易房判决书上却写汉沽凯乐电器厂。

(10)、欠款五十万元或伍拾万元或500.000元判决写欠款50万元。(11)、一百二十五万元或壹佰贰拾伍万元判决书写作125万元。(12)、定金八十万元或捌拾万元或800.000元判决书却写80万元。

(13)、已付房款捌拾万元或八十万元或800.000元判决书写80万元。

(14)、余下房款四十五万元或肆拾伍万元或450.000元却写45万元。(15)、所差房款四十五万元或肆拾伍万元或450.000元却写45万元。(16)、所差房款二万元或者贰万元或者20.000元却写2万元。(17)、差价款三十万元或叁拾万元或300.000元却写30万元。

(18)、所差房款四十七万元或肆拾柒万元或470.000元却写47万元。

(19)、协商不成甲方fang。判决书上却写甲万wan。(20)、协商shang解决。判决书上却写协两liang解决。(21)、凯乐电dian器厂。判决书上却写凯乐锹qiao器厂。(22)、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判决书上却写玻璃工艺制品厂。

(23)韩玉春名下。判决书上却写韩了玉春名下。(24)、付款kuan义务。判决书上却写付歇xie义务。(25)、判决如下:一判决书上却写判决如下:一、二、(26)、凯乐老lao年公寓判决书上却写凯乐者zhe年公寓。(27)、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判决书上却写(诉争与讼争交换)出现8次。(28)、具体ti判决书上却写具休xiu。(29)、履行自己ji判决书上却写履行自已yi。(30)、综上shang所述判决书上却写综止zhi所述。

请看,纠正错别字、奇异字、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没有证据的“行政判决”官官相护行政违法!

举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李民检察官亵渎国法,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李冰、蔡力等法官犯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其犯罪事实如下;

①、错误的终审裁定(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用案外人伪造证据”补漏一审没有证据的栽赃诬陷上诉人领取产权证,采信行政机关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证据《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剥夺上诉人,依法撤销没有证据的以《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栽赃诬陷上诉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超过三个月诉讼时效”,剥夺原告,撤销尚未颁发给徐玉强名下《房屋权属证》错误的(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的诉讼权利。

③、错误的一审(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2页→第7行“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表明,该申请书已经明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至第13行;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天津市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能够证明徐玉强领到《汉沽字第080033926号产权证》!一审《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书》证据→《领证通知》上的内容“收件日期系2006年6月8日;并没有徐玉强签字和领取到《汉沽字第080033926号产权证》的日期,该证据证明一审原告徐玉强在6月19日,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注、一审行政裁定证据不充分!

④、一审立案证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表查询》可以证明,(2006)二中行初第41号案件立案登记后(七天内)主审法官李冰找到(一审原告)告知:“你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一审被告)行政行为,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你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你缺少《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已经转移登记到你徐玉强名下的登记信息》证据,所以,本案不能立案,退回诉讼材料”!

⑤、一审法官,后告知原告,如果立案,必须有“转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证据,再来立案。后来9月29日律师调取的信息表内容看,李冰明知(原告)“6月19日没有领取产权证”!2006年9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找到周洪军科长,让我找档案室找张金亮主任,找到张金亮主任后,告知“必须聘请律师前来调取?2006年9月25日,聘请天津市天关律师事务所,张士光律师到了(被告)档案室,调取查询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转移登记信息”后经过周洪军科长批准,张金亮主任开了一张收据(因调取房屋登记信息,收费100元)后,给予张士光律师复印一份信息表。

⑥、不服一审裁定,没有证据,枉法剥夺(一审原告)行政诉求《撤销行政违法审核批准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上诉到天津高院,上诉人聘请天关律师事务所的张士光律师、二审提交证据是,尚未生效的汉沽区人民法院(2006)汉民初字1224号民事判决书;证据→第二页第15行“诉争房屋已经转移登记,权属证书现存放在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确凿的证明违法转移登记的产权证现存放在行政机关档案室!该判决“判令徐玉强将本区老年公寓房屋协助原告李孝明转移登记”!该判决还证明了该一审民事判决“买卖《老年公寓房屋》三份协议合法有效”!事实上、本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举证的《房屋权属证》,证明(2006)汉民初字1224号民事判决,没有证据证明!错误的判决“三份买卖老年公寓房屋”合法有效?

⑦、错误的(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4页第5行证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及《天津市房地产权属证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于6月8日提出申请,并于6月19日领取产权证并且应当知道起诉期限的事实”。事实上二审行终裁定认定“上诉人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与理由如下;

四、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被上诉人向一审提交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是其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在上诉人不知情情况下,伪造的证据;

2、案外人《李孝停伪造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2006年6月8日和领证日期6月19日均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伪造的;上诉人徐玉强并没有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字!二审行政裁定捏造事实上诉人6月19日已领取产权证。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系伪造!

3、天津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鉴定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证明如下;“汉沽分局汉沽派出所依法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备案原始印章图样,与从原天津市汉沽区房管局调取产权过户档案《申请书》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图样,两枚印章图样明显不符,无鉴定必要。特此说明。公安机关对《申请书》上的企业印章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

4、伪造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上的代理人李孝停,冒充天津市金美工艺品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玉春签字《伪造的委托书》→详情如下;a、委托书上的韩玉春签字和印章,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b、另案审理查明(李孝停和李孝明系亲兄弟)韩玉春并没有委托李孝停在《转移房屋权属登记》中,(2016)津民申1062号民事裁定第2页第1行“本院审理认为:本案李孝停代理行为系无权代理…韩玉春行使代理权。

⑧、一审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倒置,提供的《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上涉及的伪造证据《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房产买卖协议书》、《原产权证》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韩玉春《委托书》中的李孝停是虚假的韩玉春代理人证据如下;

四、行政批准《房屋权属登记》疏于审核

1、行政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证据,行政审核,初审工作人员李铁“初审意见”系故意违背事实初审如下;“徐玉强购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610.16平方米,无争议,证件齐全”的初审意见与《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第二页;第三行表格审核意见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周洪军的“审核意见”相互矛盾如下:“经查,转让人已办理上述坐落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了080033121号房屋所有权证(注)!现通过委托拍卖成交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徐玉强”。审核人:周洪军2006年6月19日。(注)周洪军科长在审核阶段,还没有缮证(制证)的情况下,此表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是其捏造的事实?

2、《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证据→第四行审核意见:“同意发证”.审核人:周洪军2006年6月19日。(注;此时还没有缮证)同意发证太假了3、《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第六栏;缮发证记录;原告工作人员、缮证人俞谢琼缮证日期2006年6月19日;权属证号080033121号;土地证号080033121号(注房证与地证号码一致)不注土地号(电脑程序通不过),因没有(二证合一)?“房和地同一号。恰恰证明6月19日缮证完毕,系“捏造的事实”!

3、《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第六栏,缮发证记录;俞谢琼,于2006年6月19日将080033121号产权证交下一程序、发证人;流水号0002037号;发证人将080033121号产权证,发给谁(负责)?行政机关“疏忽是谁发放了产权证”证明被告“捏造事实”诬陷徐玉强于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

4、《抵债协议书》→证据→证明1997年12月30日天津市金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因用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地产权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汉沽分行贷款100万元到期后,逾期未还将该工艺制品厂的厂房抵押还债。<-《抵押还债协议书》充分证明徐玉强2006年绝对不可能购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早在十年前抵押还债给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支行的金美厂房;

5、综上、用伪造的《转移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审核表》、《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房产买卖协议书》等伪造的证据上,使用的私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的事实;注!囊括行政机关提供的《原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产权证》均用伪造的《补办遗失房地产权证申请书》行政违法补发的!

6、《执行和解协议》→证据→第二条“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到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领取由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后,乙方再付给甲方因过户产权产生费用三十二万元人民币”。该《和执行解协议》当事人徐光文、赵会芬、李孝明和举报人四人,充分能够证明一审原告,在2006年6月19日,并没有领取到由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在没有领取到。由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丧尽司法公信力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崔武学黑律师所做出的(2008)津仲裁裁决给李孝明约二十万元!

五、证据《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书》内容不真实;

①、“1997年,天津市金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因向农业银行用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抵押贷款,逾期未还后,将其抵债给农业银行,农业银行通过国资委长城资产公司,委托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徐玉强。

②、房屋买卖协议上“徐玉强购买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是捏造的;

③、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二页上的(甲方)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与公安机关、工商局备案公章不一致。

④、行政机关依据《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审核批准,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权行政违法转移登记到了一审原告徐玉强名下。

六、迟到十四年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①、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2019年11月13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据→让举报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向行政机关申办《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

②、不予受理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恰恰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审核批准转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一审被告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发票》证据→上的企业主体名称系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与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和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的名称相差“金美制”三个字不一致?

十一、注意!行政机关提供的;伪造的《遗失房地产证申请补发申请审批表》证明案外人李孝明利用私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伪造的遗失房地产证申请补发申请审批表》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发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证》和《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注;行政违法审核批准的《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与《成交确认书》和《购房发票)上的企业主体名称不一致!三份证据相互矛盾,不证明系同一地点房地产?

七、行政机关与虚假代理人恶意串通

①、由于一审被告在审核案外人李孝停向其提交的《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民申请《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权登记》中,明知代理人提供天津市金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证》主体名称不一致,故意枉法审核批准转移其房屋权属登记!充分证明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虚假的代理人李孝停系恶意串通!

②一审被告在一审庭审质证时,举证倒置的《天津市金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盖有私刻的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证明行政机关与案外人李孝停恶意串通“利用伪造证据”行政违法审核批准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产权登记?行政机关明知“金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下,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权登记”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移企业房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

八、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均有区工商局公章、区劳动局公章、能够证明与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清单》上涉及伪造《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房产买卖协议书》与《原始的土地证》上,使用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经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鉴定的情况说明》!确凿证明《天津市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系伪造证据。

九、《土地使用证》原始备案公章

人民法院依职权向一审被告调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原始备案公章,证明与伪造的《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补办遗失房地产权证申请书》上,使用的公章与《原国有土地证》的备案公章明显不一致!充分证明一审被告与虚假代理人李孝停恶意串通。

十、举报人不服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枉法补漏的利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维持一审(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天津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结果又被(2008)津高行监字第5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枉法剥夺申请人再审!丧尽司法公信力!

十一、不服(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枉法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依法监督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利用伪造证据,枉法维持一审(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再次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不立(2007)14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你因发产权证不服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的材料收悉。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立案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亵渎国法,未履行职责、依法监督错误的(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公章,用私刻公章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枉法剥夺徐玉强申请《监督行政判决》及请求抗诉权!

十三、李冰等法官没有证据的枉法剥夺徐玉强的诉讼权利,检察院李民检察官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枉法裁判!最高法院至今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枉法判决,造成举报人十年依法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难!已经造成了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十四、综上所述、举报天津高院、检察院枉法联盟的剥夺举报人“撤销尚未颁发的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权利,举报最高法院亵渎国法、在申诉人申请再审整整十年里,四十次到最高法索要裁判文书无果,最高法院纵容地方法院枉法联盟的罔顾事实、官官相护行政违法,为了国家法律尊严,举报人希望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处李冰等,故意用伪造证据剥夺举报人诉权,犯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法追究其行政枉法裁判法律责任。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举报人、徐玉强、2019年4月8日

十五、监察委,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我徐玉强的举报《检察官玩忽职守罪》,返回市检察院监察处,反说“监督判决案件结案不符合监督规定”?

十六、违法转移房产权易撤销难,申办土地使用权登记难上难、本案行政诉讼,历经数十次民事诉讼磨难,不能依法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名下,万般无奈民告官《履行职责,依法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依法维权十四年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经历如下;

行政诉讼状

第一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法人代表、陈勇(局长)

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第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人代表、师武军(局长)住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2019)-00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生效判决”!依法审核批准原告《申请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徐玉强》名下;

一、2006年6月16日,第一被告依据案外人李孝明《申请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产权登记》行政作为,依据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和售房发货票的名称与《李孝明申请补发的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地产证》的主体资格,行政审核批准将其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申请人名下后,民事、行政诉讼维权经过如下;

1、原告行政诉讼,诉求依法撤销行政违法批准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房屋产权证,被一审法院王业香、李冰、曹伟三名法官所做的(2006)二中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没有证据,以“超过三个月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不服上诉到天津高院被卢佳君、王雅晶、蔡力三名法官所做的(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在申请人向二审提供(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能够证明申请人“没有领取产权证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行政裁定“栽赃嫁祸”徐玉强领取了产权证”。不服终审裁定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被(2008)津高审行监字第59号驳回!不服向检察院申诉,被驳回后!申请人于2010年11月4日向最高法院申诉《接谈预约单》为证,2013年9月18日最高法院行政庭发现,徐光文和徐玉强《申请再审申请案卷丢失》,按要求委托代理人王东元于2013年9月底,再次将《申请再审申请书》及证据给最高法,最高法于十八大前约谈了申请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书面裁判文书给予原告?

2、万般无奈、原告只好依据《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民事诉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被一审法院孙红印、许强、刘永强三名法官所作的(2009)汉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以“公章和韩玉春签字无法确认”为由,驳回原告合同无效的诉讼求?

3、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天津二中院,由赵晶、张伟峰、韩萍仨法官负责审理,二审申请人继续申请对伪造的100162568号《房产买卖协议书》上的公章申请司法鉴定,然而二审法院故意不批准,掩耳盗铃的做出了(2010)二中民四终字917号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4、不服(2010)二中民四终字917号民事裁定,向高院申请再审,安文杰、张士松、张松仨法官负责审理,安文杰法官负责听证问:“徐玉强,你对协议书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的公章申请司法鉴定了吗”?徐玉强答:“向两审法院都申请鉴定了!安文杰法官问;“双方同意调解否”?李孝明说“不同意调解“后,安文杰十分气愤!半月后安文杰提出:“给徐玉强35万元后,叫徐玉强撤诉,被代理人王东元当场拒绝!(2010)津高民申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以“证据不足”驳回再审。向最高法院申诉至今无果?

5、由于对《私刻公章司法鉴定申请》三级庭审法官均故意不作为!为证明(2010)津高民申字第1281号枉法裁定“伪造合同证据不足”驳回再审错误,原告只好举报到派出所,公安机关提供《关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鉴定情况说明》,证明《买卖协议和转移玻璃钢工艺品厂产权登记申请表》上均使用了私刻的公章;

6、原告不服(2010)二中民四终字917号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向检察院二分院申诉;至今蛮不讲法理的至今不给立案审查!

二、无奈下、原告开始向被告申请《依法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二被告提出“因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不能到现场,公章与土地证的备案公章不一致,叫原告到人民法院依法诉求“协助执行”,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审核批准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按照二被告要求,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协助原告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被(2010)滨汉民初字第1207号裁定以《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局行政处罚吊销》驳回了原告“协助执行”的诉讼请求?

三、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信访;用私刻公章,假冒法人代表签字,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怎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被告回复信“法律规定,找不到房屋产权人,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依法确认债权,(惯例,法院也都是这么判的),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判决,行政批准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告当场请求被告书面答复,说商量后答复原告!

五、重新审理后,(2011)滨汉民初重字第55号民事裁定,以“申请人2002年自天津市浩天拍卖行购得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经本院查明,该宗土地使用权类别为行政划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原告应该找有批准权的政府。一审判决有理有据的将申请《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责任,踢皮球给原告和二被告。

六、依据一审法院(2011)滨汉民初重字第55号裁定,原告找到了有批准权的二被告,继续申请《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一被告负责权属登记周洪军科长,就其原告申请《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说“以前找不到当事人,都是人民法院,下个“协助执行”的裁定就行,这回咋就不行了?其无奈的说“我向上级请示一下,然后再答复你徐玉强”?后来周洪军退休了,此事从此杳无音信了!无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被(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397号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不服终审裁定申请再审,申诉均遭到了高院和检察院驳回?

八、2018年3月29日,李东生局长接待原告提出《请看谈话记录》;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依据上述规定“地随房走”(注;申请人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给你徐玉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结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权书》和《售房发票》上书写的名称与《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问题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名称是《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

2、天津市浩天《拍卖成交确认书》名称是《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

3、天津浩天拍卖行售房发票》上书写的是《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

4、综上、第二被告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核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名称是《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同时也发现了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出具给原告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售房发票》名称,均是《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差了“金美”和“品”三个字!第二被告工作人员认为《因三份证据主体资格-名称不同》“不能确认系同一处房屋”?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确权系同一处房产》!原告认为李东生局长说的有理!

九、《依法确认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物和土地使用权证标的物系同一处房地产》案情如下;

1、向一审法院诉请《依法确认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物和土地使用权证标的物系同一处房地产》,被(2018)津0116民初40991民事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驳回原告诉讼;

十、原告持(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民事枉法判决,(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397号裁定和错误判决,到被告处继续申请办理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被告土地交易中心不受理理由如下;

1、依据天津市土地出让、转让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政府需要和《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金美法人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在出让合同上签字和盖章?

2、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3、申请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你徐玉强名下;需要《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在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和盖章?

4、原告因找不到《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在土地转让合同上签字和盖章?只好诉请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十一、综上所述、由于二被告于2006年6月19日,依据案外人李孝明利用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和售房发货票,已经(行政滥用职权的作为)审核批准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了原告徐玉强名下,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随房走”,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原告诉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作为),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审核批准转移登记到原告徐玉强名下。

此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玉强

2019年9月20日

证据目录

附件一、徐玉强-申请转移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每份8页-1份;

附件二、徐玉强身份证复印件、1张;

附件三、(2019)-00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4张,

证据一、一审(2011)滨汉民初重字第55号民事裁定原告徐玉强应该找有批准权的政府机关批准《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复印件4页;

证据二、二审(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397号民事裁定复印件4张;

证据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谈话记录复印件1张;

证据四、一审(2018)津0116,民初40991号民事裁定复印件2页;

证据五、二审(2018)津02民终198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页;

证据六、申请再审(2018)津民申227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3张;

证据七、一审(2009)汉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页;

证据八、错误的(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枉法判决复印5张;

证据九、行政违法批准的《徐玉强房屋权属证》、复印件4页;

证据十、补发《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页;

证据十一、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张;

证据十二、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售房发货票》复印件1张;

证据十三、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证据十四、不服行政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接谈预约单》1页;

此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供证据人、徐玉强

土地中心通话记录(1)

通话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孙姐;

交易中心;喂,你好徐经理吗,我是交易中心。

徐玉强;对呀,孙姐呀?

交易中心;对对对;您那个事,我跟我们部长说了,他就说,我们之前李东波局长和我们同事联系过这个事吗?他呀孩子生病了!没来?请假了,我们领导,叫我和他核实好了后,再给您回复?

徐玉强;可以。

交易中心;行,怕您着急。

徐玉强;那,不着急,我今天晚上啊,我就回海南了,如果行的话,我再回来?没事的,谢谢你那?

交易中心;啊!没事的,我跟领导说了这个事(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说还挺复杂!

徐玉强;是啊(笑)!

交易中心;哦!(孙姐也无奈的笑了)我跟人家说周一要回海南了,那也要核实好了,再给人家回复啊?

徐玉强;对…对!

徐玉强;那好,谢谢您,孙姐?

交易中心;那家里的孩子生病(理解一下,徐玉强说;行..)!

徐玉强;十三年都等了,再等几天,没事(无奈笑)?

交易中心;那行,就这样吧?

徐玉强;行、行,再见!

土地中心通话记录(2)

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孙姐;

徐玉强;哦,你好?

交易中心;喂,你好,徐经理,我土地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我们那个同事上班了,就是我问了问,就是没有印象,李东波当时给了什么东西,就这个事,咨询了几句话,啊,也没见过文件!这样我又请示了一下我们领导,结果开会时又说了一下您的事情,额,如您在汉沽这,您跟东波局长联系,联系,能跟您一起来,或您再问问他,当时找的是谁?喔,看他当时怎么说的?

徐玉强;好的,我现在海南呢?我和东波局长联系一下。

交易中心;不能,他光来也不行,您自己来也不行,他说找过中心呢,那就一块来,最好是这样?

交易中心;啊。

交易中心;那看看,您自己定吧?

徐玉强;那、行…行…行?

交易中心;那之前都是他跟您协调的,对吧?

徐玉强;对…对…对!

交易中心;他给您协调到哪了,他跟您沟通啊,我们这头找的是局里头,还是谁,是吧?

徐玉强;对对。

交易中心;清楚什么的。

徐玉强;对对!

交易中心;对吧,这样您看看,人家能最好能跟您一块找我们这谁到谁,一块问问?

徐玉强;行!

交易中心;您这个东西,件(指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让我看,我肯定给您解决不了!

徐玉强;对对对?

交易中心;收不了(缴纳出让金)再给您这推,那推的您也受不了?

徐玉强;说的对!谢谢你?

交易中心;啊,那您也不用总跑,他自己能给您,这个啥呢(无奈的笑)?你们两个人商量着办吧?

徐玉强;行,好的!好的!

交易中心;好的,

徐玉强;好的,好的,再见啊!

徐玉强;好嘞!行!

交易中心;我在,还是不在呀?

徐玉强;对对对!

交易中心;好的,就这样,撂吧,就这样?

徐玉强;好的,再见?

李东波局长通话记录(1)

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李东波主任

徐玉强;你好?

李东波;喔、徐师傅,刚看到你的短信了?

徐玉强问;刚才开会了吧?

李东波;我正开车呢?没有听见。

徐玉强;交易中心孙姐让我问东波局长,你原来找的土地中心“工作人员是谁”?我说我问问吧。孙姐说“以前你去过,最好我们两个人一起去一趟(土地中心)才好呢?帮着我解决,否则怕中间有差头,给事弄差劈了。

李东波;那多少年了,我也记不清了?我那还记得那工作人员是谁啊,按照正常件,该怎么进就怎么进!(按照正常手续办吗?),跟找那个人有什么关系呢?

徐玉强;要说,也是

李东波;这么多年了,我那想起这个事啊?

徐玉强;对,原来啊,她说找到那个人了,那人当时说“说你找他了,说没说多少,材料他看了以后呢,就提出了一些问题,完了回来就没有再找他!对吧?

李东波;就上回之后说了好像我“记得拍卖(画外音往右,往右)不就是(企业名称)的事吗”?拍卖手续不能排除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和汉沽玻璃钢工艺品厂是同一个厂,就一家什么的。差金美两个字对吧?

徐玉强;对…对?

李东波;对,当时提的(这个问题)把我们堵回来了吗?但是(其他事情)我真的想不起来了。

徐玉强;是吧?

李东波;(画外音;往左拐)。

徐玉强;想不起来,那就完了,我们该咋办,就咋办?找他们(指、土地中心)去。

徐玉强;没事,没事,谢谢啊?

李东波;好|

徐玉强;我现在海南呢,有机会到海南玩啊。

李东波;在海南呢/

徐玉强;哦,

李东波;又去海南啦?

徐玉强;我来了一个礼拜了。

李东波;太羡慕你老了?

徐玉强;越冬来了吗?

李东波;喔?

徐玉强;嗯,有机会过来玩?

李东波;好的,谢谢?再见。

徐玉强;再见!

自然资源局通话记录(1)

通话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李金波

李金波说;哪,有个事和你老说一下?

徐玉强说;哦?

李金波说;前两天,新区呀,上这来现场开了一个办公会,研究你老和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两证合一的事,当时会上定的意图我和你老转述一下。和你老沟通沟通,看这样运作你老同意不同意,因为金美原先是工业用地,这回得转出让,直接工业转商业出让不好做,新区这块想法,把金美房地产整体评估一下,假如说评估了200万元,土地中心做一个收回手续,然后做招拍挂,再拍回给你,这样土地性质就变了,但假如评了200万元,但挂牌至少挂300万元,得把土地出让金得加出来,但是挂牌拍卖时候有个风险,参加拍卖人出的价格比你老高,有可能金美的这块房子你老就得不到了!但当时评估多少钱拍卖后给你老,看你老同意不同意?

李金波接着说;但假如评了200万元,但挂牌至少挂300万元,得把土地出让金得加出来,但是挂牌拍卖时候有个风险,如果真的有人看上这块地,结果参加拍卖人出的价格比你老高,有可能金美的这块房子你老就得不到了!这块风险提前告诉你老,当时你老的房子评估多少钱,拍卖后给你老,看你老同意不同意?你老明白我说的意思吗?

徐玉强说;我明白,我明白。那给我的话,那我的房子呢?

李金波接着说;那你要是土地中心给你老收回之后,你老要是摘不回来,谁摘了牌,土地就归谁了!

徐玉强说;那,那行啊!(大笑?)。

李金波接着说;所有评估的这部分钱都给你老,就说怕万一有人摘去,几乎新区的意思肯定是愿意你老摘回去,就怕万一真要走这条道…

徐玉强说;那要你呀这么走(办理)那我房子不就没了吗?对吧?

李金波接说;只能通过这个方式,给你老转一下问你老同意不同意?

徐玉强说;还有一个方法?我上土地中心去,他说还是先按划拨方法先过户了,回来再把划拨转出让,说这样可以弄?

李金波说;保留划拨得有上级手续哪!

徐玉强说;我也不卖,房子还是我的,走一个划拨到我身上,然后再走出让,土地中心这样说的,说可以。

李金波说;那他要这样说,你老要能这样做,那不就更好了吗?

徐玉强说;关键是你们,你们得按出让先(按划拨)给我过了啊?最后我再去做出让,他说的,先按按划拨过户。

李金波说;那要这样说,让我们保留划拨,我们保留不了,你老要是保留划拨,新区土地局得出保留划拨的文件得有,出文,不出文的话(我们)不敢做。

徐玉强说;对,但是,土地中心孙姐说“以前,你们这样做过”?

李金波说;人家呢,不是转移登记。

徐玉强说;我也不转移登记呀。

李金波说;你老咋不是转移登记呀,从金美过户到你老名下了?

徐玉强说;喔…还是有转移。

李金波说;就好比凯乐实业是的,好比凯乐电器厂变更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产权两个主体没变;不发生买卖凯乐电器厂房屋,(可以先按划拨转移登记到公司,然后再转出让)。

徐玉强说;明白了。

李金波说;你老单位主体变了,由金美转移到你老徐玉强名下。

徐玉强说;喔,没错,没错。

李金波说;那要保留划拨…

徐玉强说;哪土地交易中心这个方法行不通?你说得对。

李金波说;要保留划拨,上级得出东西,还是保留划拨。

徐玉强说;要那样,关于拍买的事,这样吧,一句话两句话也说不完,怎么能保证我这个房子,让别人拍走了,别人一拍走了,这可就麻烦了?我这房子一没了,我啥都没了,你说是不是啊?

李金波说;那我就给你老的意图和新区转达一下。

徐玉强说;那你那样说,还是不行?

李金波说;我就那样说同意这样做…

徐玉强说;那你不能拍走了?

李金波说;还是得我徐玉强拍回来?

徐玉强说;对呀,那本身就是走了一个过场,最后,你给我真拍走了(假戏变真)真拍走了…别登公告行不行?…你要不登公告就没事?

李金波说;我给你老意图上新区如实反映?你老是…

徐玉强说;你要是不能公告,还可以,蔫不唧(背着)本身呢,为了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弄过来,走一个过场!你就是把我的房子卖1000万,我也不愿意卖啊!那地弄走了,对吧?

李金波说;你老先听我表述啊?

徐玉强说;诶!

李金波说;你老本意,同意这种做法,这种形式这样做,但保证挂牌的时候,得保证我徐玉强拿回来?

徐玉强说;对!对?对!

李金波说;不能让另外几方竞拍到这块地,保证我徐玉强竞拍回来?

徐玉强说;对..对…!另外还有一个,给我算一下,土地出让金大约多少钱?卖200万元,到底我得交多少钱?

李金波说;我听那意思,评估200万,招拍挂牌这300万,这300万包含土地出让金。

徐玉强说;哦…土地出让金是收25%是吧?

李金波说;那个我倒没问,土地出让这块走招拍挂,在拍买的的钱里。

徐玉强说;那就是10%,还得20万元。

李金波说;假如说,标的200万,加上土地出让金,那就卖300万,肯定从300万起拍。全在那个起拍价格呢。

徐玉强说;是啊,我明白,唉,拍了300万,收25%,就是75万元,是不是啊?

李金波说;那你还是…

徐玉强说;那受不了,受不了…。

李金波说;你要是这样说…

徐玉强说;走一个招拍挂,就是一个评估就完了。要不那样忒多,百来万元谁交的起啊。对吧!那样还是不行?

李金波说;你老那样是两种诉求,一是土地出让金是多少钱?二要是拍的话,得保证我徐玉强拍回来。

徐玉强说;对..对..行,行。

李金波说;你老就这两点,是吧?

徐玉强说;对,行。

李金波说;我如实向上反映。

徐玉强说;好的,谢谢。

徐玉强说;等会还有一个第三点,能否先走划拨转移登记,划拨转过来,再办出让,看行不行?就说交易中心这么说的。先按照划拨转移登记到我身上,然后再转出让、看这样行不行?你问问?

李金波说;我可以给你老问一问,第一土地出让金多少钱,总出让金数额多少钱?二要是拍的话,得保证我徐玉强拍回来。三是先走划拨转移登记,划拨转过来,再做出让,就说交易中心叫这样做的,孙姐多次这么说的。

李金波说;我跟领导按你老这个意思问问,回来告诉你老?

徐玉强说;好的,就这个意思,谢谢,再见。

截止以上录音证据!

依据“(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生效判决和(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397号生效判决和现有申请《转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交易中心《依法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申请人的证据及申请材料不接纳(仅保留复印材料存档)!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供录音证据;徐玉强

2020年5月18日

天津高院2279号民事裁定与一审(2019)津0116行初第430号行政判决“相互矛盾,掐死仗”!如何是好?

行政上诉状

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法人代表、陈勇(局长)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9)津0116行初第430号行政判决发回重申,或直接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生效判决和成交确认书”!批准上诉人《申请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徐玉强名下;

二、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二、不服一审法院,上百次官官相护,被上诉人依据“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和售房发票”,行政违法批准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的房产权已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事实,被上诉人与人民法院相互推卸法律责任十五年了,被上诉人至今行政不作为,未尽职责的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综上,望二审法院公平正义审理本上诉案,支持上诉人之前上诉请求,依法解决上诉人十五年,遭《中国办证第一难》难于上青天的老大难问题为盼。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玉强2020年6月18日

一、综上所述,由于天津高院2279号民事裁定生效的(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和(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397号民事裁定的事实与一审(2019)津0116行初第430号行政判决“相互矛盾”!

让当事人深感,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不依法判决、检察机关以言代法,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滥像,造成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先生,十一年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难的老大难问题,行政机关要求《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土地使用权名称不一致,需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质证确认》,错误的(2018)津02民终1988号裁定,不准立案,把转移金美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的老大难问题,再次踢皮球给行政机关。

万般无奈,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政协常务委员,只得求助党中央政法委,以及新闻媒体介入调查本案!

举报人、徐玉强

2020年8月22日星期六

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如下!

不服终审行政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驳回裁定书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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