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5篇)

他们此时还不知道,这不仅是渭南市开出的首张执行案件调查令,更是陕西省开出的首张执行案件调查令。

“有了它,律师去调查取证,就像拿了一把尚方宝剑,会‘硬气’很多,但同时不能排除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此不予理会,或依旧对我们‘打太极’,毕竟,一些市民、单位、部门,对法院的传票都会不予理睬。”对于调查令,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松涛的态度冷静客观:“有了这份调查令比以前让我们有底气,如今去各个单位觉得更有力、有效、也硬气了。出台这个调查令,我觉得是个重大进步。”

缘起:一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案件

2016年7月25日,注定是渭南中院执行工作中不平凡的一天。

这一天,长安银行的律师向渭南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向西安、渭南、韩城的国土和房管部门出具《调查令》,调查韩城这家公司以及担保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申请:首张调查令最终顺利获得

“申请调查令对我们而言是首次,我们查看了全院、全省,都没有出过执行案件方面的调查令。所以对我们而言,无疑就是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谈到调查令,潘兴意味深长地跟记者说。

受理申请后,承办人执行一庭副庭长王亚民多次同担任审判长的执行局副局长潘兴、合议庭成员刘汉超法官沟通、交流、探讨如何办理。审判长潘兴更是高度重视,多方联系,积极寻找法律、政策依据。

周稷副院长经过认真审查,即向院长作了汇报,并与办公室主任贤了《调查令》如何用印问题,同时对《调查令》的样式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

“我是在近一个月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经过渭南中院反复讨论、反复研究、反复修改,才最终得到了批准。”王丽萍说。

渭南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潘兴向记者展示了这张历时近一个月才终于出台的首张“神秘”调查令:在一张A4纸上,题头写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并标有案件编号字样。

手持《调查令》这把尚方宝剑,长安银行的律师在15天的期限内,到西安、渭南、韩城三地的房管、国土等部门,调取多个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地产等信息,9月7日调查令期满,律师发现其中一人在渭南有房产。随即,申请法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依法查封。

赞扬:“令牌”赢得多方交口称赞

“调查令这一规定刚出台时,大家就在一起议论,觉得这个规定非常好,解决了很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王松涛律师说,“调查令就是法院赋予律师代表法院行使调查权。这就像给律师的一把‘尚方宝剑’,让律师出门调查有了底气,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师本人。”

陕西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邓世军告诉记者,在执行案件中,随着案件的逐年剧增,法院因为人力、财力资源所限,已难以承受大量的调查工作,而在执行阶段,大量的执行案件让执行法官们早已应接不暇,如果要等法院调查、执行,往往要排队等候,必然引起群众不满。现在有了调查令,可以说是不仅解决了律师调查难的问题,而且能有效缓解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今后破解执行难开辟了新手段、新路子。

长安银行律师王丽萍高兴地说:“我作为律师来说,感觉还是蛮有收获的。因为这个案子已经被“终本”执行了,我们通过《调查令》也查询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我们也就恢复到执行了。”

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留学生以及其他出国人员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所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地区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地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婚姻登记

第九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三张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单人像片。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均不属于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辖区的,不予登记;受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委托的,可予登记。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不能取证的原因,由其所在单位证明情况属实或者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属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六)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必须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将对婚姻登记申请的审查情况和意见分别填入结婚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或者离婚申请书的“审查处理结果”栏内,并签字盖章。

结婚申请书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一并立卷归档。离婚申请书必须分别粘贴当事人单人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离婚协议书、单位介绍信、结婚证件、调查记录一并立卷归档。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有单位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当事人没有单位的,可以由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吊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三十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以及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设定,主要由《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至九十六作了详细规定。笔者在此仅就行政非诉程序的构成、现阶段实践中非诉执行程序出现的问题与难点等与大家作一简单探讨。

一、概述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我认为,简单来说,它可以分解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启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审查程序,第三部分是执行程序。

行政非诉执行的启动程序,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非诉执行所需适用的程序。

管辖原则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时所适用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审查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从法院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机关,它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如果允许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与人民法院的职能相背离。

第三,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角度看,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一方面在于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该决定的执行机关,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另一方面则在于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起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审判庭负责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行政机关是否滥用了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查,对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应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经合议庭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无论是准予执行还是不予执行都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此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指在法院审查了该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执行时所适用的程序。

主要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等。

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二、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点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不是“行政非诉执行之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法院执行的依据是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现行立、审、执分离的审理模式适用于非诉执行案件,也说明了这类案件不同于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诉讼程序的特点。

但是它不同于诉讼程序,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作为法院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一种审查方式、具有“非诉”性质,一方面审查方式定位为形式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只进行书面的、形式上的审核,审查标准定位于“只要该申请形式规范完整无大的瑕疵和明显的违法之处就应裁定执行。不需法院就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判断”,审查程序不强调对抗,强调书面审查,更多的是强调单方面的参与性。

2、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

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中,裁定维持率居高不下。运作效果欠佳,难以实现建立该制度的初衷。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执行,很难及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致使一些具体行政行为长期停留在行政主体意志的表达和宣告阶段,妨碍了行政职能的实现,影响行政效率。由于执行不及时和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行政机关不愿申请,甚至放弃申请执行的现象,致使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被废弃,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被虚置。二是不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一概予以执行,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扼制。三是长期以来法院对不予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作出裁定,也不进行宣告,只是退回行政机关了事的做法,造成不明不白的结果。个别拥有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仍以被法院退回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继续执行。这同样使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被虚置。可喜的是,新《司法解释》在上述环节上已有所改进。

3、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制度不完善。

与不停止执行制度冲突的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明确规定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在行政诉讼活动期间被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停止其执行,这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与不停止执行制度相似,《行政复议法》第22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即复议期间也不停止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停止执行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通常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几种特殊情况,则应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即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与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执行手段规定匮乏。主要为民事审判的执行手段,对行政事务的适用程度。

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的提高,目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决定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往往因部分相对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而无法对处罚决定或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程序进行核实认定,如以相对人去向不明为理由,裁定不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待找到相对人后再申请,一方面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会导致不良的司法效果。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建议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应引入“中止”审查程序。其理由如下:

一、建立审查中止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期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该条规定的审查期间,对一般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均可适用,但在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征收决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前,举家外出,不知去向,行政机关如不申请强制执行,则会出现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逾期后果,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非诉审查期间,因无法找到相对人核实材料,在30日内根本无法审查结束,因此,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对人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应适用中止审查的规定,待中止情形消失后,自行恢复。

二、建立中止审查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就有诉讼中止的规定,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而暂停诉讼的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系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使诉讼中止制度与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相适应。而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相对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参照适用此规则,并未损害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建立中止制度与法律规定的精神并不冲突,而且可以使办案的实际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综上,笔者认为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如遇上述情形,应适用中止审查程序,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即可自行恢复审查。

协调在行政非诉中的应用。

三、改进与完善

实行该做法后,有效地缓解了被执行人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提高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效率,优化了办案社会效果,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的普遍欢迎。

(三)推行听证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解释》没有对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大多是遵循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作书面审查,审查的理由不对外公布。这种“暗箱操作”的审查方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往往迫于行政机关实际或习惯上的压力,使审查流于形式。因此,应当引入听证程序以公开法院的审查过程。中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从今年起开始试行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程中,传统的方式是从书面材料上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各种原因,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往往十分困难,出于对行政执法的怀疑和对法律程序的陌生,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很大,简单的通过书面审查而后裁定进入执行不仅难于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大执行的困难程度。由此,中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中引入了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当庭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面对面的举证、质证,然后由合议庭当庭认证,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决。通过引入双方面对面的抗辩、对质,一是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理由、意见,以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使执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消除被执行人对执法公正性的怀疑和对执法机关的对抗情绪,并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作用;三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通过听证的互动作用,监督和促进其提高执法水平。

该院行政审判庭仅今年上半年就审查行政非诉案件31件,其中举行听证21件。经过听证程序后自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12件。在实行听证的案件中:房屋拆迁安置案件4件,自动履行率100%;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7件,自动履行8件;卫生行政处罚审查后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只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55%。目前该院行政庭除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而外,其余有条件的非诉行政案件均引入了听证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93条,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30日内对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但对审查的形式未作具体界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或以书面审查或仿庭审模式,做法不一。2001年初,笔者所在法院尝试性地将“听证”引入非诉行政案件的初始审查程序之中,并逐步加以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听证审查制度。2002年,试点工作得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首肯,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

一、听证制度的设立

非诉行政案件的显著之处在于相对人未依法行使复议权或诉权。由于当事人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抵触情绪较大,矛盾易于激化。究其原因,既有相对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行政主体程序不当所致。由于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毕竟不同于诉讼程序,加之对行政主体所提交材料书面审查的局限性,客观上增加了审查的难度,难以保证裁定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而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立,则有效弥补了上述缺陷与不足。首先,通过一定形式的“对话”,增加了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再认识,弱化了双方的对立与抵触。其次,通过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切实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提高了裁定制作的公正性。第三,充分保护了相对人的知情权,极大促进了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第四,通过相对人的“质疑”,切实增强了行政主体以后工作的责任心。最后,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立,不仅钝化了当事人双方的“官民”矛盾,也有效缓解了司法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障隔与猜疑。

二、听证案件的范围

由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为生效行政行为,显然有别于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审查,具有“非诉”的性质和特点。因此,从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对需要听证案件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既不能任意扩大确立听证案件的标准,对全部案件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所有案件一律听证,也不能刻意限定听证案件的范畴,而轻意剥夺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依审判实践,笔者以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一)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二)案件有较大争议的;(三)申请执行标的额巨大的;(四)执行后果难以补救的;(五)仅以书面审查方式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认为需要听证的。

为保证行政主体对重大案件处罚的公正性,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案件,设置了严格的听证制度。若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已行听证,且认定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的,则无需在司法程序中再予听证,以免无谓之作,浪费审判资源。

三、听证主持的形式

由于此类案件的“非诉”性,使听证审查的程序设计,不宜照搬诉讼程序。在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简则简,以求事半功倍。因此,在听证主持的形式问题上,应当确立“合议庭组织听证与主审法官组织听证相结合”的原则,由合议庭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则由合议庭组织听证。其他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由主审法官组织听证。该原则的设立,有的放矢,繁简得当,使听证审查制度既不拘泥于形式,又注重了审查的实效,便于实际操作,能够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片面强调听证案件一律由合议庭主持审查或一律由主审法官独任审查,皆不足取。

四、听证的告知与申请

许多行政行为的作出,多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既然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赋予了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案件原告或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那么作为非诉行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已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行政主体申请的事项;(三)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四)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五)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由于司法实践中个别行政主体向法院所提交的行政文书与相对人签收的文书不一致,也为了便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了解非诉行政案件的启动程序,有必要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请文书及行政文书的副本。听证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以3日为宜),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但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听证的除外。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切实提高案件审查实效,不宜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听证案件直接进行审查,可以考虑由主审法官提前介入并先行书面审查,然后经合议庭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对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听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不予听证。

一、许可执行之诉的客观必要性

(一)执行力争议的客观存在

由于判决本身并非都能具体地明确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更由于当事人的人格和财产状态处于变化之中,确定生效的给付判决,即使是公正无误,并非都具有执行力,也并非任何时候都有执行力,更并非“为”或“对”所有的人都具有执行力。例如,判令债务人交付房屋,但哪一幢房屋不能明确;或者虽已明确,但房屋已被加盖楼层,或者已被第三人占有甚至取得所有等,这时判决能否执行,可能有所争执。又如,判令债务人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为给付,债务人对条件是否已成就可能提出异议。再如,判决后,当事人可能已经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可能已经分立、合并、被撤销、清算,或者被告可能为逃避执行,将诉讼标的物恶意交由他人占有。这时,诉讼当事人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需要有他人承受更符合判决的本意。这些均涉及复杂的实体权义关系,可能产生各种不可调和的争议。实务上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案件应否立案;二是执行当事人应否变更或追加。

(二)我国解决此类争议的现状

关于立案审查。我国民诉法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也只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虽然在第18条作了规定,但过于粗浅,未能涵盖执行力的所有情形,对判决上所载请求权附有条件、期限、担保或对待给付等这类实体争议性更大的情形均未作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该条未创设完善的救济程序。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情形较少,弊端不是太突出,但问题仍然存在。例如,有的案件一审调解结案,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提出调解书送达不合法,于是撤销执行,恢复原案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案送达虽有瑕疵但应认已送达成功,又恢复原案执行。但此时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隐匿、转移。又如,拆迁安置一案,开发商被判令安置一定面积的房屋,但未对房屋进行特定化。进入执行后,执行法院要么硬让被拆迁人承受其指定的房屋,要么就以双方无法达成具体协议而长期“挂案”。至于判决上所载请求权附有条件、期限、担保或对待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一旦提出异议,如何处理,也亟待规范。

(三)“非讼化”弊端的检讨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一)德日的发给执行条款(签证)之诉

发给执行条款之诉和反对发给执行条款之诉。假如申请人应当提供公文书或公证证书予以证实而不能提出,或者虽有提出但诉讼法院认为不足以证实时,申请人得对被申请人向诉讼法院提起“发给执行条款之诉”,采取更广泛的证据手段来举证。相应,被申请人也可对申请人提起“反对发给执行条款之诉”。当事人可以在首先提出程序上的抗议,在抗议被驳回后再,或者同时提出抗议和。当然,假如申请人提供了公文书或公证证书而未获满足,其亦可选择向诉讼法院提出程序上的抗议。诉讼法院应当作出裁判,对该裁判结果,申请人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抗告。被申请人亦得提出此种程序上的异议和抗告。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许可执行之诉

一元制的执行机关。一律将强制执行权交给执行法院,而且执行法院原则上是“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之法院”。在执行法院内部,办理执行事务的虽有法官、书记官和执达员,但主体仍是法官,无论何种程序,均由法官决定,然后由法官自行为之或命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这种一元制的执行机关体制,对执行力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产生深刻的影响。台湾地区没有执行文制度,执行依据是否有执行力是由执行法院在接收执行申请时并为审查。

许可执行之诉。虽然没有执行文制度,但执行力的争议同样存在。对于判决上所记载请求权受有限制,或者“为”或“对”诉讼当事人以外之人申请执行的,涉及实体权义关系,仍应通过某种救济途径解决。依台强执第14-1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依第四条之二规定声请强制执行,如主张非判决效力所及者,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债权人依第四条之二规定声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者,得于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执行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这里的“许可执行之诉”和“异议之诉”,类似于德国的“发给执行条款之诉”和“反对发给执行条款之诉”。当然,依同法第12条,执行当事人也得提出程序上的异议和抗告。有所不同的,一是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而非诉讼法院。二是有10日的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化”机制的借鉴

诉讼程序救济。执行程序,被认为是实现债权人既定债权的程序。债权已经确定生效法律文书所固定,国家有义务应债权人的申请,予以积极实现。但确定生效的判决,却仍然可能引起有关执行力的实体争议,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为当事人各方创设了诉讼救济程序。不仅考虑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兼顾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其遭受不当的执行。

审执分立。德国严格区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执行机关的审查被限定在对被提交的文书和明显的外在情状上,不得对判决的正确性提出疑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判决附有条件等限制情形是否已消除,均由诉讼法院在“执行条款发给程序”中被确认,并通过该执行条款向执行机关提供证实。审执分立还体现在执行员与执行法院的分离,执行员往往负责具体事务,而执行中法律性强的事项以及争议的裁定则属法院的专权。审执分立原则的严格贯彻,为德国有效率的执行作出了持久的贡献。日本几乎完全承袭了审执分立原则。台湾地区也认为审执分立是基本原则,但由于其执行机关是一元制,而且执行事务也是由法官办理,故有所变通。

区分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执行程序中产生的争议,大量是对程序、方法或行为等本身是否违法的争议,即所谓“程序争议”,不会或较少牵涉实体权义关系。从执行效率出发,对这些争议,均要求当事人提出程序上的申请或申明异议,交由法院及其上级法院,采取裁定和抗告的简便程序,予以迅速解决。因此,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控制答应提起许可之诉的事由。另一方面,应当通过诉讼的事项,一般也不答应以执行裁定代替解决。

三、我国许可执行之诉的构想

(一)我国许可执行之诉的内涵

我国许可执行之诉应指申请人申请执行,因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是否受有限制或者是否扩张及于诉讼当事人以外之人有所争议,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得对被申请人,请求许可申请的民事诉讼(当然,假如申请人的申请被法院受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未被法院采纳的,被申请人亦得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本诉的类型包括执行力限制之诉和扩张之诉。执行力争议,理论上包括执行力要件、执行力限制和执行力扩张三种类型的争议。所谓执行力要件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一般要件,如是否确定生效、是否有给付内容、给付内容是否可能、给付内容是否合法、给付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给付性质是否适于执行等事项有所争议。笔者认为,执行力要件的争议,由于未涉实体权义关系,为效率起见,宜交由执行人员直接裁定,并可答应抗告。所谓执行力限制之诉,简言之,是指执行依据附有条件、期限或须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有对待给付等涉及实体权义关系的限制情形时,当事人对这些限制情形是否具备有所争议,争议在执行程序中难以解决的,应当答应当事人诉请法院判定执行力是否受有限制或者是否已不受限制,从而决定是否许可或排除执行。所谓执行力扩张之诉,简言之,是指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时,另一方有所争议,争议在执行程序中难以解决的,应当答应当事人诉请法院判定执行力是否扩张,从而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执行力争议的各种情形,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相当复杂,笔者将另文详述。

(二)我国许可执行之诉与其他诉讼的辨析

1.再审之诉。实践中,债务人往往通过申诉阻止执行。债务人经再审胜定,执行未终结的,当然停止并撤销。但“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不是对本案判决主张撤销或废弃,相反,它是在承认判决之确定力的基础上,仅对其执行力提出相反主张。故有些判决,虽不具备再审条件,却得提起本诉。2.债务人请求权异议之诉。是指执行依据成立后,如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债务人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以排除执行(参见台强执第14条)。所谓“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权”的事由,实务上指债权已经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解除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和解、撤销权或解除权行使、消灭时效完成、免除债务新法实施、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等情形。但“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并非针对判决上所载之请求权,而是针对判决的执行力。例如,申请执行期限、请求权附解除条件、请求权附终期等情形时,债务人得提出“请求权异议”,此时就不属执行力的争议。

3.第三人标的物异议之诉。是指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的,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参见台强执第15条)。所谓“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实务上主要指所有权、担保物权、共有权、附条件买卖取回取、信托财产权、用益物权等。但“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并非针对特定的标的物,而是针对判决的执行力。例如,第三人特定继受诉讼标的或为债务人占有诉讼标的物时,可能产生执行力扩张,第三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此时要区别于“标的物异议之诉”。

4.执行程序中新生请求权的诉讼。例如,执行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得另行。又如,执行和解关系中,双方均可以依据民法上的和解之债另行。再有,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返还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争议,如可替代履行行为的履行费用、交付执行转化为赔偿执行、妨害执行执行造成损害的赔偿、拒不协助执行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执行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金额)的确定并返还等,都属另案实体问题,不足许可或排除本案的执行。但注重,这些争议,法律往往规定得由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或决定后,在本案中对有关第三人一并执行,故实务上极易与本诉相混淆。

5.代位权、撤销权之诉。二者都会涉及到第三人。假如债权人胜诉,也将可能使第三人受到执行。就其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而言,与许可之诉类似。但二者均非针对原判决的争议,而是为保全债权而另行提起的诉讼。实务上经常将本应另行提起代位权、撤销权之诉的情形,误当执行力扩张直接处理。

6.侵害债权之诉。现代侵权行为法有侵害债权的理论。我国部门法已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清算组成员,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以及破产治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侵害债权之债与本案之债竞合时,表象上也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得对侵害债权的第三人为执行,本案债权得相应扣减,故实务中经常将其误当执行力扩张直接处理。

姓名:

填空题

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案例题

总分

一、

填空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

监督检查

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

(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12、道路货物运输包括(ABC

A、道路普通货运

B、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C、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D、道路货物班线运输

13、下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A、当事人陈述

B、鉴定结论

C、事后执法人员补做,当事人补签的勘验笔录

D、村委会证明信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

)实行年审制度。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道路运输证》

C、《从业资格证》

D、营运车辆

15客运站经营者应严禁(

AD

)的车辆出站。

A、

超载车辆

B、无经营许可证件

C、未经年审

D、未经安全检查

1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

AC

)等情况发生。

A、脱落

B、丢失

C、扬撒

D、损耗

17、确认擅自从事客货运输行为的关键事实(

A、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该车无《道路运输证》

C、从事客货运输活动

D、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活动

18、客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运管规定(

ABD

A、强迫旅客乘车

B、敲诈旅客

C、在车上兜售小商品

D、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9、下列哪种情形可认定为一人执法(ABCD

A、现场笔录中显示的两名执法人员一人未获取执法证件

B、决定书执法人员签名处,一人代另一人签名

C、一人询问当事人,两人在笔录上签名

D、《询问笔录》中询问人签名时,一人只签上姓

20、证明效力(BCD)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A、单位证明

C、勘验笔录

D、档案材料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C、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D、对公民个人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

AB

A、暂扣车辆

B、强制卸货

C、暂扣道路运输证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代履行可由(

)代履行。

A、行政机关

B、当事人

C、当事人委托第三人

D、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八

B、十二

C、二十四

D、四十八

25、依照强制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扣押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C

)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A、10

B、20

C、30

D、40

26、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有权依法通过(

BD

)进行裁决。

A、申请行政仲裁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仲裁

D、提起行政诉讼

2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AB)。

A、依据

B、救济途径

D、投诉地点

28、制定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A、设定

B、实施

C、落实

D、完善

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必须同时符合(AC

)的条件。

A、没有车辆营运证的

B、没有车辆行驶证的

C、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运营证件证明的

D、没有从业资格证的

30、按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扣押车辆的决定的是(

ABCD

A、扣押的车辆与违法行为无关

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

C、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D、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判断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20分)

1、

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要求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加盖机构审批专用印章。(√

3、当场做出道路运输许可决定的,也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被处罚主体是驾驶员。(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被处罚主体是驾驶员。(

6、《现场笔录》也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制作。(

7、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8、强制法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9、暂扣车辆决定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暂扣车辆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要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未提陈述申辩意见。(√

12、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应个别进行,不得同时询问两人。(√)

13、运政执法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4、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律责任下限以下确定处罚结果。(

16、运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必须签字确认。(

17、同一案件中证据登记保存中的被取证人与被处罚人必须是同一人。(

1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拟给予罚款的可不写明具体罚款数额。(

1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计30分)

1、简述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视为无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简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4、

简述哪些道路运输许可事项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

简述从轻处罚如何执行?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五、案例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一)案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驾驶货车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检查过程中张某称:该车营运证拿公司年审后,忘带了。张某出示该车行驶证和刚做的二级维护检测单,能够证明该车有营运证。执法人员未理睬张某的陈述意见,填好《暂扣凭证》交张某签字,张某说凭啥扣车,执法人员说:少废话,让你干啥,你就干啥。随即将车扣押,24小时后张某携带该车营运证接受处理,交完罚款后,执法人员让其直接将车开走。

请回答:1、分析本案该不该扣车;

2、本案扣车行为有哪些违反程序的地方;

3、本案除《暂扣凭证》外,至少还应使用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二)

案情:A货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营运车为公司运货时,被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为名,处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王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称:我只拉了多半车货,不存在脱落、扬撒问题。

THE END
1.(情况说明)个人学历情况说明范文篇二:个人情况证明书(范本) 证明 兹证明,为我单位正式职工,身份证号码,从年月 2 至今在此工作,从事固定月工资人民币(大写)其他月平均人币(大写) 元。全年总收入人民币(大写) 元。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篇三:个人情况说明 个人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你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个人情况反映。 我叫小...https://www.360docs.net/doc/6d87343.html
2.工伤事故证人证言范本.doc工伤事故证人证言范本 1.交通事故工伤证人证言范文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范文) 被证明人:武无污 2019年8月24日晚8点15分许,武无污骑自行车沿305国道道边顺行至国贸大厦出口处时,突然,一辆红色保时捷(没看清车牌)从国贸大厦停车场出口冲出,瞬即将武无污撞飞,摔在公路的对面,人当即昏迷(我不知人死没死)。 车主...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18/5100043031010231.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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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海两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2版定稿)(2023...《督办案件通知书》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督办时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 按照格式范本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 被督办部门写全称。 http://scjg.gansu.gov.cn/scjg/c110159/202312/774a2e37dfb94dffa2ca19961e48dcc1.shtml
3.再审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优秀范文六篇)文档来源:用户上传 文档格式:WORD文档 文档分类:申请书 点击下载本文 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再审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优秀范文六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您还可以在本站找到更多相关《再审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优秀范文六篇)》范文。 第一篇: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个体工...https://www.700d.com/wendang/shenqingshu/741398.html
4.一般的证人证言范本(精选6篇)理论上,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不应有太大影响,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仍可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而证明案件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往往成为司法裁判机关权衡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对法官采信证人证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ez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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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何书写?专家导读 要在证明书中写明法人的具体信息以及担任公司的具体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用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相对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法人的注册者。 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何书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何书写? https://m.64365.com/zs/960580.aspx
7.出资证明书范本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2 ...https://www.jy135.com/zhengming/772136.html
8.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https://www.9136.com/shiyongwendang/shenqingshu/124476.html
9.单身证明范本集合15篇出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身证明范本10 单身证明(未婚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到哪里开。 代办单身证明一般需要:公正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两张照片,被托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等。 办理按揭...https://mip.ruiwen.com/zhengming/4973675.html
10....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证人证言范本证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规定了除了不能明确表达意志的人外,其他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作证人士更应实事求是,如发现虚假证言行为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证人证言范本,证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https://www.66law.cn/special/zr
11.货物买卖合同模板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https://www.liuxue86.com/k_%E8%B4%A7%E7%89%A9%E4%B9%B0%E5%8D%96%E5%90%88%E5%90%8C%E6%A8%A1%E6%9D%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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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精选10篇)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1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 与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https://www.yjbys.com/shenqingshu/qita/465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