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优化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农业农村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一)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五)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

(六)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七)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申请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条所列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使用“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并按本办法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布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便于申请人获取或下载。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列明农业农村部门需告知的具体内容和申请人应当作出确认和承诺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承诺书在线提交、或邮寄提交、或当面递交给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及告知书约定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审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应退回申请或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开展生产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

第十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件。

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经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或省政府新增或减少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调整具体事项实施区域的,从其规定;对新增的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告知书和承诺书

2.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变更)告知书和承诺书

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告知书和承诺书

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告知书和承诺书

5.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告知书和承诺书

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告知书和承诺书

7.农药经营许可(设立,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以外其他农药)告知书和承诺书

8.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和承诺书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告知书和承诺书

10.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告知书和承诺书

11.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书和承诺书

附件1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六)车辆在有效行驶期内;

(七)驾驶员和押运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禁止性要求

无。

四、申请材料

(一)生鲜乳准运证明设立申请表;

(二)申请人承诺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车辆照片;

(五)驾驶员和押运员健康证明;

(六)奶罐符合标准的证明。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后,未遵守承诺内容的,不得开展生鲜乳运输。

七、诚信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二)承诺在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生鲜乳运输;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变更)告知书

(一)生鲜乳准运证明变更申请表;

(四)车辆照片。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变更)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变更)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附件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告知书

(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1.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批发企业含批发兼零售,不得少于4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得少于30平方,偏远山区、海岛乡镇的零售企业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批发企业不得少于120平方米;直营连锁经营企业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得少于40平方米,偏远山区、海岛乡镇的零售企业不得少于20平方米;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4.经营兽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当有防虫、防霉、防潮的独立仓库,并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5.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饮片)、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或者隔离的仓库,或者独立的存放柜,并具备防盗等有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形成质量手册。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内部配送出库管理规定;

2.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避光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兽药产品集中存放;定时做好仓库温度、湿度的监测和记录;如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3.兽药储存区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兽药区(库)为绿色字体标识,待验兽药库为黄色字体标识,不合格兽药库(区)为红色字体标识。兽药储存应当建立货位卡,并标明有效期。

申请企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得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

(四)经营场所、仓库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企业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兽医师资格证书;

(六)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请书;

(七)申请人承诺书。

(二)申请人对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申请人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后,未遵守承诺内容的,不得开展兽药经营活动;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四)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的,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承诺书

本企业就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二)承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兽药经营;

附件4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告知书

5.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饮片)、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或者隔离的仓库,或者独立的存放柜,并具备防盗等有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一览表;

(三)经营地址、注册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四)注册地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申请人承诺书。

(四)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的,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承诺书

本企业就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附件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告知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一)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范围不含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

(三)室内平面图;

(四)各功能区布局图;

(五)动物诊疗场所产权证明(无租赁合同的需提供);

(六)动物诊疗场所租赁合同(无产权证明的需提供);

(七)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八)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九)设施设备清单;

(十)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文本;

(十一)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十二)病死动物和医疗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如自行处理提供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申请人承诺书。

(一)申请人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真实性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全部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加盖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

(三)行政审批机关依据承诺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书面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当场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不符合或未遵守承诺内容的,不得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以及在日常监管中核实审批条件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申请条件;

(二)承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前,不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在不符合或未遵守承诺内容的,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附件6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告知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

(二)变更后的动物诊疗场所,具备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原行政机关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五)申请人承诺书。

(一)申请人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动物诊疗机构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真实性承诺;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以及在日常监管中核实审批条件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

(五)申请兴办的场所涉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附件7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书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三)《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浙依组办〔2018〕4号)第257项规定,“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一)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二)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应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四)经营人员学历证书或培训证明(应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五)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结构说明材料;

(六)仓储场所地址、面积、结构说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内外部照片;

(八)仓储场所内外部照片;

(九)计算机管理系统清单及照片;

(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一)营业场所货架、柜台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二)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三)安全防护设施清单及照片;

(十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8项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及文本;

(十五)申请人承诺书。

五、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5-14项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三)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以上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件8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条件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一)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申请人承诺书。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三)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以上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件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告知书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三)《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场所,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不予受理。

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含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有效。个人申请的必须有本人签字或签章,单位申请的要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以及在日常监管中核实审批条件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附件1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告知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材料

申请水产苗种许可,递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期限一年以上承包合同;

(三)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检测报告;

(四)符合生产水产苗种要求的生产条件;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申请人承诺书。

四、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应在当场审批许可其生产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期间,申请人只能从事苗种的繁育和养殖,不得对外出售苗种、参与增殖放流招投标或将繁育苗种投放自然水域。

五、承诺监督

(一)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决定,无法联系申请人的,经公告依法撤销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批部门或执法部门在准予许可决定30日内,对申请人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苗种生产许可条件、超许可范围生产或者有出售行为的,应提出警示并在执法检查中记录在案,要求申请人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条件组织生产,不得超许可范围生产;

(三)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事项严重不实,由农业农村部门计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三)对照申请条件,改善生产、技术和人员条件,达到生产申请要求;

(四)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五)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不对外销售苗种、不参与增殖放流招投标和不将水产苗种投放到自然水域;

(七)本企业承诺30个工作日内补齐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具备许可经营条件:

材料名称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件11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应当符合原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中环境、生产设施要求。

申请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递交以下材料:

(二)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认定批准证书或文件;

(三)原一般水产苗种场的苗种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应在当场审批许可其生产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期间,申请人只能从事许可品种苗种繁育和养殖,不得对外出售苗种、参与增殖放流招投标或将繁育苗种投放自然水域。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就申请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THE END
1.易操作,应激小,术后感染少……德国是这样阉猪的四、阉割手术 1、固定仔猪:在德国操作优先使用阉割架,也可根据熟练程度和人员选择助手辅助或者其他固定方法,要使睾丸暴露,阴囊皮肤绷紧。 2、对阴囊部位皮肤进行喷雾消毒,然后用纸巾擦拭干净。 3、消毒后在靠近阴囊底部后三分之一处,平行阴囊缝隙1CM左右划开皮肤与总鞘膜,切口直径要与睾丸横径相当。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120/07/8486179_1139808280.shtml
2.妇科常见财普知识妇科腹部手术患者术后第二天可取半卧位,其目的: 1、有利于腹腔引流,让术后腹腔内的血性液体或炎性积液以重力作用局限在直肠子宫陷凹。 2、上腹膜的吸收能力比盆腔腹膜强,半卧位使炎症局限于盆腔可减少毒性物质吸收所致的全身反应。 3、半卧位可降低腹部肌张力,减轻切口疼痛。 http://www.jgrmyy.com/html/jkzs/fk/982.html
3.野战条件下开展动物腹腔镜手术的方法体会目的:总结野战条件下开展动物腹腔镜手术的方法,为野战条件下使用腹腔镜救治闭合性腹部战创伤进行探索。方法:在医疗队外训期间,选择山羊3只(A、B、C),每只山羊实施两次手术,两次手术间隔2天,使用临床常用麻醉药进行不插管全麻,麻醉成功后首先对腹腔进行探查,采用人工方法建立肠破裂模型,对破裂肠壁进行缝合。记录山羊的...https://www.sinomed.ac.cn/article.do?ui=2024265352
4.关于机器人辅助腹腔镜技术的简述[导读]机器人与其他外科手术方法相比-传统的腹腔镜手术在手术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光学和仪器设备有限,需要进行高级外科手术训练(特别是腹腔镜缝合和打结,输尿管切除术以及腹膜后间隙内和术后解剖)执行复杂的程序。 介绍-手术机器人是计算机控制的装置,其可被编程以帮助手术器械的定位和操纵。手术机器人通常用于腹腔镜...https://www.iiyi.com/d-29-410054.html
1.牛的腹腔注射保育猪咳喘治疗方法有哪些 羊突然站不起来了怎么办呢 牛做手术后怎么护理 牛得乳房炎什么药好使 小猪咳嗽可以打头孢加双黄连和恩诺沙星吗? 羊拉稀非常非常严重拉出白色体就死了怎么办呀?怎么办 猪后腿起不来是什么原因 母猪生产太慢了可不可以重复给缩宫素给缩宫素一个小时了但是一个小时才产一次 怀...https://m.zhizhuapp.com/question_149621.html
2.猪腹股沟疝的病因与症状及其治疗措施(2)缝合腹股沟内环法 倒立保定好病猪,切口位置是从髋结节作腹中线的垂线并与腹中线相交,从交点向患侧旁开2厘米处,开约4厘米长的切口,切通腹壁,可看到腹腔内扩大的内环,将扩大的内环作2~3针结节缝合,最后缝合腹壁切口,局部消毒。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285325.html
3.手术治疗猪胃穿孔4.1猪胃穿孔病例,临床并不多见,容易和肠便秘等疾病相混淆造成误诊,如怀疑本病,可行腹腔穿刺,将有助于本病的诊断和治疗。 4.2穿孔原因尚未明确,可能与长期饲喂刺激性强的饲料,粗糙饲料,饲喂过饱以及引起腹腔压骤增的动作等因素有关。 4.3本病如能早确诊,早手术,一般都可治愈。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00869.html
4.你会给母猪做剖腹产吗你对操作技能了解多少猪剖腹产是解决母猪分娩的一种有效方法,有许多大型的农场,但建议不要随便使用,因为剖腹产比自然分娩产仔猪抵抗弱,如果操作技术不过关,很容易造成手术的失败,造成的经济损失。 把握手术时机 剖腹产通常在母猪出生后几小时内完成,可以使母猪和所有或大多数仔猪存活下来。但如果母猪不能生产超过24小时,仔猪的成功率和成活...https://www.boaasbnvx.cn/jun-lei-zi-xun/401450.html
5.2022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外科学》复习题(附答案)C.炎症限于浆膜层 D.腹腔内有脓性液体 E.阑尾明显肿胀,浆膜高度充血,周围炎性渗出物聚集 38、急性阑尾炎穿孔局限性腹膜炎的手术治疗,哪项不妥 A.注意保护切口,防止切口感染 B.阑尾残端妥善处理 C.大量生理盐水冲洗腹腔 D.腹腔放置引流 E.缝合切口前用盐水洗手 ...https://www.yjbys.com/edu/cpp/170315.html
6.孕期腹腔镜手术应关注哪些风险?针对早中孕期腹腔镜手术可能会有哪些风险呢? 一直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CO2气腹会有哪些危险(包括对胎儿的影响)? 麻醉方式:药物对胎儿、孕妇各有什么影响? 浙江省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朱巍立教授给出解答: 查体 辅查 一、腹腔镜CO2气腹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有: (1)高气腹压的影响;(2)CO2吸收导致的机体高碳酸血症,轻度...https://www.medlinker.com/m/share/casem/30027322
7.动物微创外科手术基本技术小动物外科器械小动物骨科器械动物微创外科手术基本技术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01:48|点击:次微创外科手术基本技术 技巧《大类的孩弊手术般括灯款苹水摘珍楼水独术果有夏横的术关节镜手术、椎间盘镜手术、泌尿内镜手术宫腔镜手术等,而国内兽医领域的腹腔镜手术刚刚起步因此以腹腔镜手术为例对其基本操作技术作一简单介绍。 人工...https://www.cpvet.cn/linchuang/1322.html
8.中国医疗器械器审答疑解惑汇总贴医疗器械从业者213 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单元可以包括哪些(2020-07-10) 内窥镜手术系统通常也被称为腔镜手术机器人,其标准组成通常包括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和影像处理平台,与腹腔内窥镜和手术器械等配合使用。通常与系统不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部件或附件不与该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与系统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专用的部...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229098.html
9.杭燕南:《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专家共识(2013版)》解读杭燕南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麻醉科和ICU学科带头人 1. 腹腔手术腹肌紧张无法缝合腹膜,为什么?如何处理? (1) 可能原因: ①没有根据手术不同阶段追加肌松药,调控肌松深度; ②手术很快结束, 肌松作用逐渐消 杭燕南教授参加了《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专家共识(2013版)》的制订以及全国巡讲, 现选择一些实用和热...https://www.medsci.cn/article/show_article.do?id=0ba83510942
10.兽医治疗范文12篇(全文)25、下列中不属于动物排粪动作障碍表现的是___ A.便秘 B.腹泻 C.排粪失禁 D.里急后重 E.乱排乱拉 26、犬腹腔手术最理想的麻醉深度是 A.第Ⅰ期 B.第Ⅱ期 C.第Ⅲ期2 级 D.第Ⅲ期3 级 E.第Ⅲ期4 级 27、新《动物防疫法》于___起实施___ A.2007年8月30日 B.2007...https://www.99xueshu.com/w/ikey6148oasl.html
11.兽用腹腔镜绝育手术与传统绝育手术的区别疤痕增大: 传统绝育手术的切口较大,通常会留下较明显的疤痕,可能会影响动物的外观。 并发症风险: 对组织操作的增加和较大的切口增加了并发症的可能性,如感染、伤口相关问题和疝气。 在不断发展的兽医学领域,腹腔镜绝育等微创技术的出现重塑了手术方式。与传统的绝育手术相比,腹腔镜绝育手术具有众多优势,包括减少组织...https://www.jianshu.com/p/235cbcf5ccd7
12.胃癌的基本知识②腹腔镜检查,有条件的医院可通过此检查达到类似剖腹探查的效果,可细致了解癌灶与周围情况,尤其是可发现腹膜有无广泛粟粒状种植转移的癌灶,这是其它检查难以发现的。一旦有此种情况,则手术疗效很差,若患者高龄且身体很差,则可考虑放弃手术而试用其它疗法。 https://www.haodf.com/neirong/wenzhang/4249965873.html
13.腹腔镜疝修补术是什么意思专家文章腹腔镜手术创伤更小,更适合有特殊职业要求人群。开放手术包括所有的手术患者,但是腹腔镜手术在手术中需要全麻,所以是有区别的。开放手术可以局麻或者用麻药麻醉,腹腔镜手术要全麻,所以一些老年微重的患者,是不适合腹腔镜手术。 二、腹腔镜疝气修补术的优点有哪些 ...https://www.bohe.cn/article/view/149148.html
14.学协会:结直肠肿瘤经自然腔道取标本手术指南(2023版)·365医学网在结直肠肿瘤NOSES手术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展NOSES医生团队一定要具备丰富的常规微创手术经验(如腹腔镜);(2)不能用于局部晚期肿瘤;(3)不适用于肿瘤引起的急性肠梗阻和肠穿孔;(4)需要进行全腹腔探查;(5)需考虑术前对病灶进行定位。 NOSES需经自然腔道完成标本取出,这对NOSES适应证也提出了特殊要求,...https://jsp.365heart.com/detail/article/6FB7DEE8-4F72-4162-9266-0FD31260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