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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医药品/医用材料/其他医用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JL13(05)-W10076
项目名称: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第二次)
预算金额:80.00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0.00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序号
服务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
地点
最高限价
(万元)
备注
1
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
详见招标公告第十一条
套
2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重庆市
80
说明
1.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投标为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价格。
3.本项目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
4.投标人在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无需进行现场勘查。
5.投标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详细技术要求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该设备提供了射频电源以驱动电外科手术器械,用于开放性或腹腔镜普通外科手术,供切开和封闭血管以及进行最小程度热损伤的软组织切割。
安装场地
手术室
使用环境
干燥的室内环境即可
技术参数要求
主要配置或模块名称
具体性能与参数要求
超声高频外科集成手术设备
★1.设备匹配枪式和剪式刀头耗材(满足开放和腔镜等各类手术需求),并且两款刀头均可安全凝闭直径为5mm的脉管。(提供注册证佐证)
★2.枪式刀头中具有≥45cm加长型刀头(满足单孔腹腔镜和减重等特殊手术需求)。(提供注册证佐证)
▲3.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过多中心的临床试验。(提供SCI,EI或相同影响的文献作为佐证材料)。
4.设备可进行软件升级,兼容后续更多新型号器械。
5.设备具有智能组织感应技术,主机根据组织负载及变化自适应地调整功率的输出,并提供支撑佐证材料。
6.设备的输出振动频率≥47000Hz。
7.刀头头端垫片可承受达2000次激发。(提供佐证材料)
8.设备屏幕为触屏设计,操作简单便捷。
9.设备含中文智能图形提示反馈故障点,并进行预警(方便排除故障或避免风险发生)。
10.具有手控和脚踏2个操作方式。
11.设备音量调节具有多个档位,可明确提示产品工作状态。
▲12.枪式刀头具有普通型和加长型,普通型刀头闭合长度≥15mm,加长型刀头闭合长度≥17.5mm。
▲13.系统输出声功率小于10瓦(输出声功率越小,能量损耗越小)。(提供佐证材料)
★售后服务需求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36个月。
2.保修期(包工包料):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36个月,超出保修期后按合同约定收取保修费用(包工包料)且不得超过设备成交金额的5%/年。
3.投标人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4.投标人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直至用户指定人员能够正常使用和维护。
6.投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报价产品制造商(进口产品为全国总代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时须承诺。并提供详细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安装手册等。
7.投标人应免费提供产品接口协议,免费提供软件终身升级服务;投标产品不需要接口协议和(或)软件升级服务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8.所投产品若有配套的专用试剂耗材,应在中标后在采购人驻地药交所平台挂网公示。
9.设备质保期外,投标人承诺对所供应的设备提供免费的软件维护和升级更新服务(如设备本身存在该功能)。
11.若有配套试剂耗材,则自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每自然年度终了,由项目使用方依据年度数据对单人份价格和综合成本进行核算,若单人份价格高出投标报价或综合成本高于西南地区其他单位,则超出部分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同时报上级批准,视情节轻重,对中标方给与书面警告、1年至3年和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
参考设备配置清单(单台)
超声刀主机设备
1台
超声刀设备转接头
1个
超声刀设备脚踏开关
超声刀设备车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中迪大厦2栋807-808
售价:¥17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中迪大厦2栋81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涉及样品的递交。
报名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附录1】。
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附录2】: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即可;
4.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附录4】。
6.企业证书及产品证明【附录6】
(1)投标人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其所投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投标人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医疗产品还需具有政府部门出具的且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
【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