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周强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由来和任务目标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看,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以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十分有限。二是财产变现难。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很多是房地产、车辆、船舶、股权、证券等,需要评估拍卖。鲜活农副产品、飞机、有毒或易燃易爆危险品、金融经营资格等特殊财产对评估拍卖的时限、方式要求更高。但传统拍卖模式周期长、佣金高、成交率低、廉政风险大,不利于财产顺利变现。三是排除非法干预难。长期以来,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干预、妨碍执行,有的甚至截扣执行标的物、围攻执行人员。在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颁布以后,这种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干扰执行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四是清理历史欠账难。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缺乏合法规范的甄别退出机制,陈案越积越多,有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一些矛盾尖锐的信访老案化解难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决。
为客观准确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我们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队,独立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跟踪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17年对外发布了评估指标体系,今年5月又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执行实际效果、当事人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增加了指标、加大了权重。目前,第三方评估工作正在陆续开展。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进展及成效
2016年3月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120%和76%。
(三)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努力破解规避执行难题。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1万例,共限制1463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32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六)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解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难题。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原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终本案件合格率这一关键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通过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依法有序分流解决终本库中的“执行不能”案件。
总的看,“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非打不可。通过这场战役,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士气,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三年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成效前所未有,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质效有了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关键在于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环境,关键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关键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是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以及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一直十分关心执行工作,有的直接参与见证执行,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各级人大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当前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现实基础、投入保障等差异很大,导致出现工作开展不平衡问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已经较早达到了核心指标要求,执行联动机制等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目前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固强补弱;有的法院则起步较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支持的力度不够,执行理念、模式、投入、进度相对滞后,目前仍在艰苦奋战。整体来看,在最后收官阶段,全国同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仍有不小的压力,仍需付出艰巨的努力。
二是执行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有的法院对执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统筹协调不到位,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网络查控系统中冻结、扣划功能尚未实现全覆盖,仍需进一步扩大范围、拓展功能。有些信息化平台存在操作繁琐、运行不畅等问题,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提升实战效果。
四是联合惩戒体系还未能实现全覆盖。一些地区未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联合惩戒工作,未就落实联动机制情况建立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一些协助执行单位未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影响了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级酒店、限制其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海关认证、限制高消费旅游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举措没有落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五是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识不统一。虽然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公开、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解释“执行不能”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从全社会范围看,仍然有不少当事人对“执行不能”缺乏理解。为此,还需通过加强法治宣传、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等长效机制加以根本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二是巩固工作成果,确保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运行。要坚持攻坚之后不放松、不懈怠,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固定下来,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进一步提高新收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加强旧存案件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执行案件源头治理,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严格规范管理终本案件,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等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行活动,用“制度铁笼”“数据铁笼”约束执行行为,有效避免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
三是坚持创新思维,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健全完善全国四级法院“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系统,消除传统执行管理盲区,将管理触角从结果延伸至全过程,实现管人、管案、管事相结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
四是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加强同协助单位的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更多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深化执行公开,逐步实现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全部公开,让当事人、律师等更多了解、理解、参与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坚持全媒体直播等有益经验,推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促进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过硬执行队伍。统筹考虑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稳定执行人力配备与资源配套,充分保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长远发展需要。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契机,进一步探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增强执行干警的职业尊荣感。在全国范围开展执行人员全员培训、实操考核,对不达标的一律调离执行岗位。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建立健全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违纪违法常态化防范处理机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领域司法腐败,确保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奋力拼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一
部分用语说明
1.登门临柜式查人找物:
传统执行查控模式下,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需要到公安、民政等有关身份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和各银行网点、证券交易所、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再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这种模式查控耗时长、查询范围窄、成本高,特别是在执行人力资源有限、执行案件数量剧增的情况下,无法完整高效查询到被执行人基础信息,更难以实时掌握其财产变动情况,影响执行最终成效。随着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完善,执行查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查控效率大大提高,目前登门临柜式查人找物仅作为网络查控的补充方式。
2.拒执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
为量化“四个基本”总体目标,更好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聚焦解决执行工作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第一个90%是为了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执行完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个90%是为了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第三个90%是为了依法妥善化解执行信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第四个90%是为了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普遍性要求,有助于压实各级法院责任。要求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是为了保证整体办案进度,均衡结案。对于未能达到核心指标要求的法院,实行一票否决,即便这些法院其他指标完成得很出色、得分很高,也不能算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5.“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该系统被称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近年来,该系统覆盖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网络查控,目前已经上线试运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建设“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同时,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6.联合惩戒体系:
7.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8.网络司法拍卖:
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活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确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的财产处置原则。为公正、规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通过公开严格的程序确定入库名单。目前,有5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入选名单库。
9.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上线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在该系统中办理执行案件,办案信息互联互通。该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多环节、多层级即时跟踪、管理、监督,解决长期以来大量执行案件难以监管问题,杜绝执行案件体外循环、“抽屉案”等违规现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均已录入,自执行立案开始的全部执行环节均不能脱离该系统,实现网上办案、全程留痕,为加强全程监管、促进规范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该系统还与执行网络查控、信用惩戒、网络拍卖、信息公开等系统互相对接,共同构成执行工作信息化平台体系。
10.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
自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部署,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下,各地法院通过定期通报、发出司法建议、加大沟通协调等多项措施,在当年年底即清理99.38%的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构建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长效机制,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联合发出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与中央文明办联合督促履行义务,推动形成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不得参评文明单位的硬性工作要求。对部分跨省的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专门立案督办并与综治考核挂钩,实现案结事了。随着法治意识提高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逐渐下降,绝大多数地方未出现新的执行积案。
11.执行转破产工作:
12.审执分离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明确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先后批复同意10余个地区法院试点改革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合理分离,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互相监督制约的执行体制模式。
13.悬赏举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悬赏举报制度。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中要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特定条件下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内容。人民法院准许并发布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1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财产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允许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15.宁波法院试点经验:
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宁波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试行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该保险机制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343万元以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为宁波市中院,受益人为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后,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于未执行到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金额根据实际未执行到位金额分三档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享有追偿权。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外,还提供协助执行、心理辅导等延伸服务。此类司法援助保险属于普惠制托底型经济补偿,理赔标准明确,过程透明规范,不考虑受益人经济状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16.“法媒银”平台:
17.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2013年12月,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5.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9.5亿元,司法救助1.2万件1.4万人,救助金额1.4亿元,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长效机制,自2014年以来,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并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工作机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的“三优先”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8.侯铁男:
生前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1985年进入法院工作,历经刑事、审监、信访、执行等多个部门。在法院工作32年里,他始终怀着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对司法事业的无比热爱,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忠实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任执行局局长以来,他敢于担当、勇于攻坚,锐意进取,坚持创新,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使命,他殚精竭虑、忘我工作,甘于奉献、不怕牺牲,一直奋斗到生命的最后一刻。2017年2月24日上午,侯铁男因长期劳累,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因公殉职,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享年57岁。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追授侯铁男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19.伍彤:
生前任广东信宜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中共信宜市第十三届党代表。1988年进入信宜市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执行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他从事司法工作30年,在平凡的岗位上,始终如一踏实工作、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到执行部门后,他视事业如生命,奋勇拼搏、攻坚克难,主办执行案件近3000件,执结标的额1亿多元,取得突出工作业绩,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法院调解能手,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2018年5月21日,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伍彤同志去世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其追记个人一等功,最高人民法院追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20.27名牺牲同志:
21.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的理论和实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主要职责是加强和创新执行培训工作、深化执行理论和实务研究、繁荣执行学术研究和实务创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22.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3.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2018年4月,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网址为:jszx.court.gov.cn)。网站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司法政策、工作信息,为各级法院宣传执行提供“一体化”平台,为广大群众了解、监督执行提供“一站式”服务,是全景展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
附件二
典型案例
1.网络查控系统助力执行邓某与王某、李某合同纠纷案
邓某与王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萍乡湘东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李某共同支付邓某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均未履行偿付义务,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王某、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时,向其告知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王某、李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邓某偿付了3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在2个月内全部付清。但约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均无法联系上两名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随即到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得知王某、李某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案件至此陷入困境。经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登记信息,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终本后,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仍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8个月后,当执行法官像往常一样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时,发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偿付申请人邓某的执行款,随即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剩余执行款2万元扣划到位。本案执行中,网络查控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已经终本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浙江某建设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招投标案
汪某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宣城中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浙江某建设公司一次性给付汪某工程款7万元。浙江某建设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汪某遂向安徽旌德县法院(本案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浙江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如不能按期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该公司并未按期履行义务。考虑到该公司有还款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公司账户。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参加招投标,日常经营受到影响,该公司主动缴纳7万元执行款以及诉讼费、执行费,案件顺利执结。
3.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出境案
4.波音747飞机网络司法拍卖案
某航空公司因巨额亏损于2011年12月26日停航,其主要资产为三架波音747货机及11台发动机。自2015年10月26日起,三架波音747货机在线下进行了6次拍卖,但均以流拍告终。2017年11月20日,在深圳中院指导下,三架货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式开拍,这是我国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以来首次通过在线平台司法拍卖飞机。三架货机(含11台发动机)共约合人民币3.9亿元,起拍价分别为1.226亿元、1.34亿元、1.35亿元,保证金均超600万元。其中两架货机各有两名买家报名参拍,另一架货机有一名买家报名。此外,还有5000多人设置拍卖提醒,近80万人次“围观”。最终,起拍价为1.34亿元的货机,经过26次竞价后,被某航空公司以1.6亿余元拍得;起拍价为1.35亿元的货机,经过27次竞价后,也被同一家航空公司以1.6亿余元拍得。第三架货机由于处于破损状态,仅剩下机身以及3台发动机,导致其流拍。2017年12月22日,第三架货机(含3台发动机)再次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起拍价为9800万元。经过49次竞价,最终被国外某航空公司以1.4亿余元拍得。
5.高速公路收费权网络司法拍卖案
2015年6月,湖南衡南县法院根据湖南高院裁定,立案执行申请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基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本息逾7亿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对外尚欠金融借款和各类工资、工程款等债务本息超过100亿元,其名下无其他大额财产,仅有某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供执行。基于此,法院决定对上述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整体拍卖。2018年7月13日,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某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最终以106.24亿元的报价成交,创下网络司法拍卖开展以来单笔成交价的最高值。8月3日,在法院组织下,该高速公路收费权顺利移交。
6.手机号码网络司法拍卖案
2015年7月,山东阳谷县法院对邱某诉张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败诉的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在案件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法院了解到张某正在使用一个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遂立即查封了该手机号码并裁定拍卖。经评估,该手机号码评估价格为146560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中,有25人报名参加竞买,经过119轮激烈竞价后,最终以483300元成交,溢价率达到229.76%。
7.强制腾退王某占用别墅案
被执行人王某因欠债3500多万元10年不还,2015年被诉至法院,又因败诉后拒不履行,2016年4月被立案执行。王某名下有一栋700多平方米的别墅,位于当地有名的高档住宅区,安排其90岁的小叔等人居住。王某本人则拒不还款并隐匿行踪。法院对王某其他财产进行处置,但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2017年浙江诸暨市法院查封该别墅后,王某为抵制执行,非但不安排高龄老人搬离,又安排患有直肠癌的亲属入住。法院干警顶住各种谩骂、威胁,多次上门做工作,均遭到王家抵制,拒不配合腾退。2018年1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多种方式查找王某下落。2018年7月6日,法院出动100余名警力、16辆警车,联合公安、120急救中心、消防等对查封别墅联合开展强制腾房,并成功腾退。腾退中,在别墅中搜查出200个纸箱的物品,内含大量奢侈品,包括爱马仕、古驰、普拉达等品牌的衣物和家居用品。
8.万吨粮食异地协作执行案
9.赵某与李某探视权纠纷执行案
10.杨某夫妇与杨某林、杨某平赡养纠纷执行案
11.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文某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不能案
12.深圳某实业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13.潘某某申请执行北京某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14.陈某、徐某某串通案外人恶意转让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5.朱某某整容、改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朱某某先后因数起案件被法院判决履行债务,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均未主动履行。2017年3月,武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朱某某为规避执行,潜逃外地,采取整容、改名、以虚假诉讼形式转让房产等方式,千方百计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法院想方设法查人找物,根据群众举报,数次赴外地追堵朱某某,后通过多种手段精准辨认将其抓获。2018年4月20日,朱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朱某某被移送起诉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先后以“变脸老赖”进行深度报道,引起强烈反响。网友积极转发,对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作风、破除万难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执行智慧给予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