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逻辑还是立场问题——周其仁真不懂中国农村土地问题

《地权的逻辑》出版后,获得了出乎预料的反响,表扬很多,批评也不少。批评意见中,影响最大也是我唯一愿意回应的就是周其仁教授发表在《经济观察报》上的长文“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吗?——致‘成都模式的批判者’”,全文近8000字。本人以略长的篇幅来回应周其仁教授的批评。

周其仁教授的批评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笔者不懂经济学的常识,更不懂得真实世界的经济逻辑,而是所谓“死寂逻辑”;二是对笔者书中所讲“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其结果可能恰恰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的批评,认为“这是一条经典的奇谈怪论”;第三是认为笔者没有深入调研即作出结论,学风有问题。以下分别回应。

一、关于“死寂逻辑”

耐心翻找(真难为周教授了——引者注),发现在我们这位成都模式的批判者手里,还真的执有那么一把“利剑”。容我代为展示一下。先看作者怎样批判成都建设用地的运作。

开头照例抄录一则新闻报道,内容是温江区部分进城农民“放弃”宅基地,然后通过置换这部分建设用地,换得在城镇的住宅、社保或现金的故事。然后,作者挥剑上场:“为什么被置换出来的集体土地就一定可以‘每亩至少拍到100万元以上’?谁来买”,“成都市长说要将400万农民转化为市民,即至少可以置换出100万亩的非农耕地”,(如果)“100万亩置换出来的宅基地全部建成小产权房,……至少可以住上5000万人口,按近一个四川省的人口总数”;“也因此,每亩被转换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可以拍出百万以上的高价?”显然,成都搞的这套,“真可以说是异想天开”!

再看本章怎样批判成都农用地的运作。这大概是作者自觉更为熟悉的领域,所以一口气抄录了5则有关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和“老板下乡”的长篇报道,然后只用一句话就给予了断:“我们可以想见到目前成都市大力推进的土地流转所形成的规模经营若全部种起高效益经济作物产生的可怕后果”。

以上两大板斧,用的原来是同一个逻辑。这就是,小部分土地(或其产出)进入市场,固然可卖出个大价钱,但只要允许更多的土地(或其产出)入市,它们就将变得一钱不值。正是基于这把利剑,贺教授判定,“成都模式是错误地理解土地性质,不懂总量概念,误判中国当前工业与农业发展形势而推出的激进实验,成都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第298页)。

让我们来推敲一番。给定需求总量,任何资源、资产、商品和服务,投入市场的数量越多,其平均价格就越低。这是市场上屡见不鲜的现象,叫规律、叫常识都可以。但是,商品价格从来就不是自动变平的。恰恰是少量商品在供不应求下的相对价格飙升,发出资源动员的信号,并“指引”更多的资源向这个尚未满足需要的方向投入,才开启商品价格变平的进程。随着更多供给的涌入,一种需求得到满足,商品价格变平,资源才转向满足人类的其他需求。这就是说,均价变平是“市场过程”的结果。

贺教授的“总量概念”则是另外一回事了。他只需把全部成都的建设用地、农地除以总人口,就轻轻松松算出了成都土地“最后的均价”。毫不夸张,他也一定可以用同样的方法,算出四川省、西部地区、全中国以至全世界土地的“最后均价”。站在这样绝对的制高点看世界,芸芸众生竞争一切高于“最后均价”的机会,当然统统都是无谓之举,都是多余的、错误的、“不可能成功的”。

读来读去,我终于明白这差不多是一套让世界死寂过去的“逻辑”。想想看呀,有这样的思维当道,世间哪里还有什么经济活动?(……)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整段整段地引用周其仁的话,一是周教授表述的意思很清楚,我转述可能不如周教授原话说得清楚准确。二是这样可以让读者更清楚看到周教授的论证。

周教授在对我的批判中,给我普及关于自由竞争和经济增长的经济学常识,且用语生动活泼。他是想说,从一个长期的过程来看,决定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发展的关键是这个国家有没有鼓励企业家创新的制度空间和制度激励,只要有制度激励,这个国家中一定会有具有创新精神的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出现,使用新技术,捕捉市场机会,创造市场需求,打破市场均衡,获取超额利润,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并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经济均衡。正是对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激励,国民财富得以增长,民富而国强,等等。

但是,周教授给我普及的这个经济学常识与我讨论的“总量概念”及对成都模式的批评有关系吗?

周教授讲的经济学常识与我对成都模式的批判可以说毫无关系,因为他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

第一,他混淆了短期与长期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经济学讲企业家创新从而创造出新需求,是指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因为企业家的创新而带来需求总量的增加,国民财富的增长。正是通过企业家的创新,旧均衡不断被打破新均衡不断被重建的过程中,经济得以发展,财富得以积累,总需求得以扩大,这是一个动态的缓慢的波动式发展的过程。

而我要讨论的是在一个相对短期内的供需平衡。在短期内,很难改变需求总量,但若政府介入进去推动土地流转种经济作物,推动农民用宅基地建小产权房,市场供给的快速增长就必然打破均衡,从而导致严重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全国农民应对地方政府强制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时普遍总结出“政府号召种什么,我们就不能种什么”的原因。

周其仁的第二个混淆,是混淆了政府与企业家行为的差别。企业家的创新行为是市场行为,政府行为则不是市场行为,尤其是成都市在推动农民土地流转和推动农村宅基地入市方面,都带有很强的政府意志,且他们正是以政府有效推动来计算收益的。我们来看前述周其仁引用中未引的笔者书中所引成都市官员的讲话: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都江堰市采访,都江堰市委书记在解释土地“产权改革”时举例说:“确权办证,就是要把土地、房屋和林地这些本本发到村民手里”,“双流的碗豆尖,卖到了国外是100元一斤,而我们本地是两三元一斤,这就是集中经营的效果。双流还有牛肚菌,卖到国外,一亩地一年产值是1.5万美金,这在国内是很难想象的”,“只要大家把土地的归属权弄清,房子有了产权就可以用来担保贷款,拿钱去搞这些项目”。(第5页)

成都市正是通过这种向农民允诺,只要进行农地产权改革,只要土地流转集中经营,农地就可以产生出巨大效益,来推动农村土改的。2008年国庆成都市委安排笔者等人参观的三个村庄,均为老板下乡进行土地流转后规模经营经济作物,然后作为模式在全市推广的。同样的农地,种粮显然不可能有那么大的突然而来的收益,经济作物的特点是经济收益较高,市场风险也大。正是市场风险大,一般农民不愿冒风险进行投资或扩大种植规模,市场供给量不会大幅增长,而保证了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现在政府向农民的允诺是只要规模经营和增加投资,农民都可以种经济作物赚大钱,这难道有可能吗?这不是违反常识的事情吗?

再来看成都市官员关于宅基地置换的讲话:

温江区农村发展局局长王旭昆估计:一亩地拍卖价在100万—200万元/亩之间,而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的升值空间还很大。(何忠洲:“成都试点‘土地换身份’”,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33期)。

正如前面周其仁已引,成都市市长说要将400万农民转化为市民,即至少可以置换出100万亩的非农用地,这么多的非农用地,除建房以外,怎么可能拍卖出100万—200万元/亩的高价?因为买地就要建房,建房必须有人来买,问题是谁来买?

周其仁说,农民置换出宅基地,但他们并不一定要马上拿到市场上交易。但成都市长明确说要在短期内将400万农民转化市民,并且让农民让出宅基地,成都市政府给农民以城镇的住宅、社保和现金。

周其仁在对笔者的批评中写道:(贺雪峰)“这把‘批判之剑’无非是说,允许更多耕地种经济作物,正如允许更多农地转为非农一样,最后势必降低均价,所以这些机会完全没有意义,争取这些机会的权利也完全没有意义,探索能不能确立这些权利的成都改革试验,也因此完全没有意义”。周其仁问到:“天底下真有这么一套‘地权逻辑吗’?请读者评判吧”。

但笔者书中全无周其仁以上所讲意思。允许更多耕地种经济作物,这还用探索吗?难道今天中国政府的政策不允许农民种更多经济作物?成都市的问题不在于允许不允许更多耕地种经济作物,而在于政府官员以为耕地只要一确权、一流转、一规模经营、一贷款投入资本,一种上经济作物,农民就可以致富,并以此判断为基础,来下大力气推动以农地确权到种高风险经济作物的行政运作。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以此错误判断来推动农地流转并企望以此来提高农民收入,是一定要失败的。种不种经济作物,种经济作物赚不赚钱,农民自己知道,他们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经济在发展,城市要扩展,城市建设用地一定要增加。农地转为非农使用具有必然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以为农地一转为非农使用就可以形成巨大价值,以至于以为只要取消当前加诸土地之上的用途管制,就可以凭空产生巨大的财富。以此并不存在的财富来设想设计城市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就一定会犯大错误。

二、关于地权的悖论

正如周其仁所说,《地权的逻辑》一书的基本观点即在当前农民已经分化,农村土地用途分化的情况下,抽象讲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会损害农民利益。且正如周其仁指出的,《地权的逻辑》一书贯穿了这个观点。笔者之所以要写这本书,就是为了驳斥一些学者打着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的幌子来为土地私有化鸣锣开道,来为资本掠夺农民制造舆论的用心。这些学者站在为农民要权利,为农民说话的道德高地,却不愿深入具体地考察农民到底要什么,他们利益的究竟何在。周其仁没有耐心读完笔者全书,也几乎不了解和理解笔者的论证,即断定笔者所论是“一条经典的奇谈怪论”,我就有必要在此再啰嗦几句:

中国农民的主体无疑是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大宗粮食作物生产的粮农。当前中国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经营,基本状况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地块分散在七、八上十处。如此狭小的土地上,单家独户根本不可能解决生产环节的诸多事务,而有很强的进行生产协作的需要(不是经营协作,即不是针对市场而只是针对生产)。在取消农业税前,村社集体还可以通过向农户收取共同生产费,来解决单家独户“不好办和办不好”的事情。取消农业税后,村社集体不再能强制向农户收取共同生产费,无力再介入到农户生产环节尤其是灌溉、植保和机耕环节的事务,农户不得不依靠个体力量来解决本应通过公共决策解决的事务。

当农民土地权利不够大时,村社集体可以通过调整土地形成农户相对连片的小规模经营,从而可以减少农作困难。若村社集体还有向农户收取共同生产费的能力,村社集体也就更有能力来解决共同生产事务。当前农村土地政策规定,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又取消村社集体所有向农户强制收取费用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每个农户在土地上的刚性利益,只要有一户反对,村社集体就既无法调整土地以利农户连片耕作,也无法通过向农户收费来提供共同生产服务。

当前农村情况恰恰是,虽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村庄人口却发生了极大变化,有一些承包土地的村民早已离开村庄进城,不仅经济关系离开了村庄,而且社会关系也大多移出村庄,还有相当数量农民外出务工。无论是永久进城还是临时外出务工的承包有土地的村民,他们都不愿轻易将土地权利转让出去,而只是临时性地将土地流转给邻里亲朋耕种。

周其仁教授是贵州湄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的设计者之一,这一土地制度设计,较当时全国农村承包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赋予了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后来中央农地政策吸收了湄潭经验,尤其体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决议上。自1987年以来,湄潭试验已有25年了。那么湄潭试验的结果如何?当年参加湄潭试验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到湄潭调研发现,湄潭试验的结果表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既不公平,又无效率。关键是,20多年过去了,“农民对土地调整的意愿仍然强烈。93%的被调查者同意按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刘守英等人将之解释为“农民根深蒂固的成员权观念”。

笔者恰好于2008年底到湄潭进行过20天驻村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湄潭农民不欢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给自己更大权利的土地制度,而要求按人口调整土地(注意,包括土地多的农户也大多要求调整土地),其中原因并非刘守英所讲农民所谓“成员权观念”,而是这种土地制度既不公平,又无效率。不公平是显然的,无效率则可以从以上所讲“反公地悲剧”中理解。周其仁教授既然认为笔者的命题是经典的奇谈怪论,为何不回到自己亲手设计的湄潭农村问一问农民的意见?如果说我们要尊重农民的意见的话,既然湄潭农民93%的要求重新按人口再分配土地,我们为什么不尊重农民这一意愿呢?要知道,农民的土地权利,对我们来讲,只是一种话语,最多是一个道德制高点,而对农民来讲,却是实实在在要付出汗、泪和血的代价的。

三、农民建设用地的

惊人数目货币财富?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不过是一句“若A则B”的事实性判断句——若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竞价流转,则价格大涨、农民的收益大增。贺教授要批我的这句话,也是很自然的。因为根据他的“死寂逻辑”,若所有农民建设用地全部投放到市场竞价,其最后的平均价格一定很低很低,不可能有什么惊人的货币财富。针尖对麦芒,贺教授一定要批判,也有权批判。

不过倒是好好批呀?在下的这句话,是一点也不难批的。你只需找出实例,显示农民自己入市交易原本自用的建设用地,结果得到的货币收入不但没有惊人的增加,反而与政府强制征用给予的补偿差不多,那上面的这句话就主动被批倒了。是的,不用多,一个反例足矣。可是很遗憾,尽管我的这句话在贺教授的第六章及全书中被反复引出来批判(不下十处),可除了用他那著名的“死寂逻辑”推断“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贺教授压根就拿不出哪怕一个实例来举证,在农民有权自由交易自己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他们得不到比征地补偿高得多的货币收益。拿不出成都的例证,别的地方的也行。可惜,一概没有。

接下来,周教授写道:“四年来我们对成都改革经验的调查,已经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证据,让我对上面自己写过的那句推断,越来越有信心”,然后周教授举了若干成都试验区农民将自用建设用地入市所获收益,特别举例,“举其大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全成都市已立项11万亩,其中完成验收的5万亩,农民让渡土地指标的对价,平均在每亩15万元以上”。

之前我引用并批评的周教授所说“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一旦经由市场定价,可能表现为惊人数目的货币财富”,现在在周教授看来,成都已经用实践证明“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一旦经由市场定价,一定可以表现为惊人数目的货币财富了”。

周教授所说的“一旦经由市场定价”,是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条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些土地就可以获得巨大增值收益。

是否如此呢?周教授认为,只要突破土地管理法,农民的建设用地可以获得巨大增值收益,这是已经被成都实践所证明了的。其实,不用成都的例子来证明,北京郊区农民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小产权房致富的实践,北京的同志们早都看到了。

问题是,突破土地管理法,经由市场竞价可以表现为惊人的货币财富的农村建设用地,可能只是极少数地区特定位置的建设用地,而非任何位置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价值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位置的级差地租,二是因为土地用途管制导致建设用地稀缺所形成的增值收益。在北京郊区,和成都都江堰旅游风景区,因为良好的区位条件,农村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目的可以产生很高价值。在国家进行土地用途管制,为保护耕地而采取偏紧的建设用地供给策略,和限制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背景下面,特定位置的建设用地会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这是我们都看到了的事实。

但是,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农村的建设用地并没有区位优势,很难进行商业开发。这样的建设用地数量很大,商业价值却并不一定大。这些地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即使经由市场定价,也不可能表现出惊人财富,根本就没有人会在这样的建设用地上搞开发。即使在成都,大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也缺少进行商业开发的价值。也是因此,周教授只能在特定区位(城市近郊或者旅游风景区)看到开发商购地开发的例子。

那么,为什么周教授说成都市已经有11万亩农村建设用地列入开发项目,且亩平可以获得15万元以上的收益呢?这与2006年国土资源部推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关,具体地,根据增减挂钩政策,农村减少建设用地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复垦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形成相应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指标。这里要注意,这里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用到指标,而没有用到实地,就是农民将自己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土地还在那里,用途发生改变。

正是因为国家偏紧的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策略,导致城市建设用地稀缺,地方政府有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借助国家增减挂钩政策,农村减少建设用地,可以增加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样,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所形成指标才有价值,这个价值就是周教授所说亩平15万元以上的收益。但是,要注意,这个收益恰恰是国家进行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结果。如果不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地方政府直接在城市近郊征地,不需要通过增减挂钩来获得用地指标。而如果不进行土地用途管制,则处在优越区位的土地很快就变成了建设用地,并尽享土地增值收益,没有人会用不具有区位优势的建设用地搞商业开发。

周教授看到北京郊区农村搞小产权房开发赚钱,在成都看到具有旅游资源的都江堰开发商买地开发的例子,就很高兴地宣布,只要经由市场竞价,农民自有建设用地就可以表现出惊人的货币财富,只要政府取消土地管制,农民就可以变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一夜暴富。这话怎么听起来就不靠谱呢?

农民之所以可以从建设用地上获益,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特定土地位置,使得农村建设用地具有商业使用的价值,这与北京市郊农民要建小产权房获利是一个道理;二是因为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包括农地与非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以及每年国家下达偏紧的城市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的管制。对于特定位置的农民自用建设用地,若可以集中起来搞商业建设,土地价值可以提升,这是无疑的。但特定位置是前提,特定位置内含的级差地租才是市场竞价的关键。在成都近郊的农民自用建设用地,一经竞价可以表现为惊人货币财富,而偏远地区农民自用建设用地,自由竞价,谁都不愿要,唯有改为耕地种粮食可以获得收益。

对于因为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所产生建设用地稀缺及因此而来的土地级差收益,通过特定的制度设置比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让农民复垦宅基地,从而取得地方政府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并因此有地方政府来补贴农民复垦的宅基地的“惊人的货币财富”,这只有且都是政府行为,何来市场竞价?!

从以上讨论可见,周其仁不明白,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其实来自两个相当不同的方面:一是土地特定位置的级差收益,二是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所导致建设用地稀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无论是特定位置所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还是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所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都与周其仁所说的“若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竞价流转,则价格大涨、农民的收益大增”无关,因为这两种级差收益与市场无关,根本就没有市场参与其中。市场价格本身都是两种制度管制的需求表达。

四、关于中国土地制度

征地政策的讨论

周教授对我肯定现行土地制度十分不满。他说:

贺教授对现行的土地行政管制和政府征地,倒是不遗余力地给予正面评价。“国家不允许农地直接入市,而且限制农村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控制每个省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这样就保持了一个从紧的土地供求关系,就抬高了土地的价格。…国家政策显然是有道理的”。

他倒是很坦白,恰恰是现行土地政策和征地制度在抬高地价,而还权赋能的改革,恰恰有助于地价变平,因为讲到底,成都的改革试验要探索的就是这样突破现行土地政策与征地体制的可行路径。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第一,那些没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政府强制征地的国家与地区,历史上是不是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城镇土地价格高于农地的情况?如果也发生过,那么在“国家政策”之外,究竟还有哪些经济力量影响着城市化的地价变动?第二,政府管制和强力征地,在人为憋高地价的同时,还怎样严重地影响了收入分配与机会分配?难道作者真不知道,恰恰是“正确无比的”现行土地管制与征地制度,引发无数社会冲突、权力腐败、利益输送和资源错配,严重不适应城市化加速的现实需要,再不主动改革,怕要面临系统性崩溃的危险境地。退一万步讲,贺教授认定现行土地政策和体制万分正确,尽管信任之、讴歌之和维系之。以中国之大,有个把成都要试着把这一套改一改,也不要那样天地不容吧?

周教授与我在土地制度上的观点不一样。他认为“再不主动改革,怕要面临系统性崩溃的危险境地”。在具体观点上有不同意见,正是需要讨论的。但周教授已经是结论先行了,那还讨论什么呢?

周教授说,“退一万步讲,贺教授认定现行土地政策和体制万分正确,尽管信任之、讴歌之和维系之”,这话说的?退一万步?用得着退一万步吗?这个话里,周教授是认定,当前中国的土地政策和体制是完全错误的,是没有一点正确的了?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是不能为现行土地政策和体制讲道理的?既然周教授已经如此认定现行土地制度是错误,周教授当然就不用再研究了,而且非得让政府按自己说的去办?

但周教授已掌握真理,不用再作研究,别人未必就一定非得信?及别人就一定不能研究?

反过来我倒是想问周教授,最近20年,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经济发展的奇迹,既然中国土地制度如此不堪,为何中国可以取得如此快的经济增长乃至社会发展?

五、关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周教授说“更一般地说,既然叫社会科学,总要尽力满足科学活动最起码的要求,那就是从可观察的现象中发现问题、提出假设、再以可观察的现象资料加以验证”。周教授认为我对成都没有深入调研,只是应邀参观了一下,没有用一条下过功夫的论据来支撑自己的论点,就写出整整一章“成都模式批判”,这样的写作,只能是马马虎虎的“游记”,与社会科学无缘。“观点不同还在其次,主要就是对方法论上不可容忍的倾向,表示一点寸步不让”。

作为反例,或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范例,周其仁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在对成都研究上,在证据上是下过功夫的,“四年来我们对成都改革经验的调查,已经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证据”,“今年七月我们课题组又一次结伴到都江堰茶坪村,大家把几年调研的数据凑了凑,发现成都各种非征地土地流转模式的对价资料,我们已经收集得到不少”,“联建方案,仅都江堰市就有2000例(我们收集到全部联建合同的副本)”,周其仁教授要用这些收集的论据来说明:“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一旦经由市场定价,可能表现为惊人的货币财富”。

我们来看周其仁教授的论据和论证。

周教授及课题组在成都市收集了大量论据,证明只要农民自用建设用地经由市场定价,就可以表现为惊人货币财富,但从周的介绍中,我们看不到市场主导的定价过程。而就我的了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并非农民自由定价而是要由政府立项的,因为是用地指标,指标不存在质量好坏,所以所谓买方的竞价,只是政府一方所出地价,何竞之有?也就是说,增减挂钩项目,不过是成都市利用国家政策通过腾出农民宅基地而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与市场无关,也与所谓“农民自用建设用地一经……即”无关。

周教授及其团队收集了全部联建合同的都江堰市联建案例,其实就是用农民的宅基地建小产权房,从而获利。真是辛苦周教授及其团队了,建小产权房可以获利的道理,不用周教授到成都调查,到北京郊区走一走就可以看到了,在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城市周边走一走就可以看到了。

从周教授及其课题组收集论据的态度来看,——收集了都江堰市2000例联建合同的全部副本,——我要向他们致敬。而从他们收集论据的科学性上讲,我感到困惑。周教授及其团队将如此多的精力放在收集因为政策限制而造成稀缺从而引起高价的案例上,并通过这些案例来说明,只要政策放开,允许农民土地自由定价就可以表现为惊人财富,这种研究的功夫好象是下了的,不过功夫只费体力,好像下错了地方。与周教授调查相反的意见,周教授一律视而不见?比如:有报道说:“从成都市目前操作中的集体土地入市项目来看,能够盈利的几乎没有,基本都是在城市反哺农村的大前提下,由政府支付了相当数量补贴来完成”(吴红樱:“风疏雨骤来时路——成都农地确权改革报道”《国土资源》2009年第2期)。

科学包括社会科学,除了周教授讲的论据以外,还需要有思辨能力,还需要有对所研究对象内在机制和外在条件的深入理解与说明,否则就容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现象不见本质的困境。

成都土改,或成都模式,虽然我只是应邀参观了三个村,走马观花都谈不上,但关于成都市的报道可谓是铺天盖地,且正是因为报道的铺天盖地让我认为,应对成都土改进行研究,成都城乡统筹改革当然有值得总结的经验,有各种好与坏的方面,笔者无意全面研究和评价成都(及重庆)进行的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但笔者通过媒体报道及调查获取的成都土改的部分文件材料,对自己认为存在问题的方面提出不同看法,这是犯了哪家大忌?为何就不科学了?笔者书中引用了大量媒体报道,成都官员的各种讲话,从媒体报道和官员讲话中,笔者发现成都土改存在乌托邦情绪,因此认为有必要撰文批评。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的乌托邦情绪,背后是对短期政绩的追求,这种情绪绝不仅仅表现在成都市的官员身上,而是全国地方官员的普遍现象,中央因此不得不接连发紧急通知,不得不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按政策办事。成都和重庆与全国其他地方政府的差异在于,成渝借全国城乡统筹建设实验区的名义,在“土改”问题上比其他地区走得更远。本人看到其中问题,提点批评意见,泼点冷水,何错之有?

六、关于学术态度

既然周教授认为笔者对待学术的态度有问题,笔者就在此再多说几句:

笔者在《地权的逻辑》一书中,已有对当前中国农村巨变的描述,其中尤其对当前中国农村的分化,农民利益的多元化等等都有初步分析,笔者认为,现在很难再用一个笼统的农民、农村或农民土地来抽象讨论农民的权利问题包括地权问题,而必须具体地有针对性地讨论哪一部分农村的哪一部分农民的哪一部分土地权利(有点绕口,抱歉)。

去年秋天的一次调查中,当地朋友提及一本专门批判成都模式的书,……同学从网上购得的……,看书名是《地权的逻辑》……似乎没有专批成都呀?翻开目录,在第三章的名下,才看到‘成都模式批判’几个大字。那就读一读吧。

接着读下去,是这样一段话:

“我认为,对于大城市带大农村的成都市来说,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以扩大市场化程度为手段的城乡一体化改革,也许有成功的可能性,但对全国农村并不具有借鉴意义。成都实验应该立足成都特点,不需要考虑全国的情况。我甚至认为,成都实验明显存在乌托邦情绪,实验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第266页)

不知道其他读者怎样看,我觉得这段引文的文理不通:第一句说成都实验可能成功,但对全国意义不大;第二句说成都无须考虑全国情况;第三句又说成都改革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这样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作者到底要说什么呢?

不去管他吧。现在有的学术著作,也许就不是让读者能够读明白的。于是转到另一项查询,这长达54页、对成都改革试验充满批判性结论和断语的批判章节,究竟是根据什么写出来的?

翻来翻去,……反正翻遍本章,作者对成都模式的全部批判,居然就没有一个论据来自他自己的第一手调查,参观甚至走马观花!

他是在写成都游记吗?……

马马虎虎的游记,不要说文理不通,即使文采飞扬,怕也与科学无缘,……观点不同还在其次,主要是对方法论上不可容忍的倾向,表示一点寸步不让。

一边读,一边不免好奇。怎么连基本情况还没有搞清楚,贺教授的是非判断就劈头盖脑落成白字黑字了?他到底受的是哪一门的训练,可以如此毫无心理障碍地在单薄得不能再单薄的事实的地基上,迅速盖出这么一座挂满批判幔帐、极其唬人的“大楼”?

耐心翻找,……

读来读去,我终于明白这差不多是一套让世界死寂过去的“逻辑”。

很荣幸,在贺批成都的第六章,第一个列出来痛加批判的靶子,就是区区在下写过的一句话。……

不过倒是好批呀?在下的这句话,是一点也不难批的。

你只需找出一个实例,……可除了用他那著名的“死寂逻辑”推断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贺教授压根就拿不出哪怕一个实例来举证,……可惜,一概没有。

天底下真有这么一套“地权逻辑”吗?(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他还写道:

在本书封底,赫然印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多次参加中央一号文件起草工作”的张路雄先生为本书写下的推荐语:“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深厚的对农村、农民的了解,掌握大量实际情况,因此可以具体分析农民中的那部分(拟应为‘哪部分’——周注)人对各种政策的不同态度,以及各种政策在农村引起的具体变化与效果。”认识张路雄多年,有不同意见也算老朋友了。

以前一直以为周教授是假不懂土地问题,现在看来,也许是周教授真不懂中国农村土地问题?

2012年3月21日

参考文献:

1.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张路雄:耕者有其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周其仁: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吗?经济观察报,2011年7月22日

4.刘守英:“贵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4年效果调查”,改革内参,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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