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降低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从300元降至200元;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从600元降至500元。
(2)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甲类费用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2%,乙类费用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7.4%;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甲类费用报销比例从88%提高到90%,乙类费用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5%;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甲类费用报销比例从85%提高到88%,乙类费用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3.6%。
(3)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从12万提高到15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1)提高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81%;二级医疗机构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从65%提高至67.5%;三级医疗机构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54%。
(2)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从12万提高到15万。
3、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住院分娩住院报销政策有什么变化?
4、异地就医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取消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和异地就医先行自付10%的规定,参保职工在异地就医时,与在我市本地就医的报销政策一致;跨省长期居住类、转诊、急诊抢救人员,异地就医与本地的报销政策一致。
5、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病种及准入标准,分为11种门诊特殊疾病和27种门诊慢性病,与我市原门诊慢性病政策相比,新增肝豆状核变性、癫痫、阿尔茨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等五个病种,恶性肿瘤门特殊治疗和门诊保守治疗合并成一个病种,终止执行干燥综合征、支气管扩张、新冠肺炎肺纤维化等三个病种,终止执行的病种不再新增人员,已享受该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保留资格,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具体病种为:
门诊特殊疾病11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等疾病;
门诊慢性病27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茨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疾病。
6、我市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有哪些变化?
另外,待遇水平较大幅度提高,年度支付限额较之前政策相比,职工医保平均提高53百分点,居民医保平均提高44个百分点,报销比例较之前政策相比,职工医保提高了5至1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提高了10至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