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饲料生产中使用兽药产品的重要提示
二、饲料企业生产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或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并严格按照该兽药产品的法定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等规范使用。不得超适用动物范围、超剂量添加。
附表:允许在特定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产品一览表(截至2024年9月30日)
附表
允许在特定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产品一览表(截至2024年9月30日)
注:1.本表仅摘录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第327号、第332号、第350号、第681号、第793号、第823号、第831号中有关“兽药名称”、“作用与用途”、“适应证”、“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休药期”“规格”等部分内容,饲料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请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内容为准。
2.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2号批准修订完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3号中的莫能菌素预混剂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并发布完善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3.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81号批准山花黄芩提取物散兽药产品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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