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部分废止:发改价格[2011]2021号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信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饮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是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

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

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

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17日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管理。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说明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0.50

0.60

1.00

0.40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经济作物类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0.70

0.4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的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水(瓜)果类

0.80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附件三: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第十一条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四: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表一

种类

单位(次)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元)

预防注射

驱虫

药浴

大家畜中家畜鹿犬兔禽雏鸡免疫猫

头(匹)头(只)只只只羽羽只

1.50-2.000.80-1.002.50-3.5010.0-30.00.20-0.300.15-0.200.05-0.105.00-10.0

1.50-2.000.80-1.000.20-0.300.10-0.153.00-7.00

1.50-2.000.80-1.002.50-3.50

指牛马驴骡驼指猪羊分准养、限养鸡鸭鹅家养鸟等10日龄以下

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表二

动物种类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金额(元)

大家畜中家畜犬禽、兔、鸟类雏禽蜜蜂大型野生动物中型野生动物小型野生动物其他动物实验小动物零散脏器类种蛋

货值货值货值羽羽箱头(匹)只货值货值只公斤枚

0.5%0.5%0.5%0.2-0.25元0.05-0.1元0.01-1.0元20.010.00.1%0.4%0.4元

0.7%0.7%0.7%0.2-0.3%0.05元0.15-0.2元

3(每项)2(每项)3(每项)1(每项)2(每项)

指牛马驴骡驼指猪、羊等10日龄以内指象、狮、虎等狼等含各类观赏动物含头、蹄、血

表三

类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常规

血液血沉尿液粪便精液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

2.0-2.52.0-2.51.5-2.01.5-2.08.0-10.0

内品卫生检验

挥发性盐基氨测定纳斯勒氏试剂反应球蛋白沉淀反应CUSO4肉汤反应过氧化酶反应硫化氢测定毒素呈色反应酸碱度测定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

30.0-50.05.0-10.05.0-10.05.0-10.05.0-10.05.0-10.05.0-10.00.5-1.0

寄生虫检查

虫卵检查虫体鉴定原虫检验

头(次)种头(次)

3.0-5.010.0-20.05.0-10.0

血清学检验

平板凝集试管凝集琼脂扩散间接血凝补体结合中和试验免疫电泳交叉免疫荧光抗体血凝抑制炭疽沉淀变态反应五号病测毒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张头(次)头(次)

1.50-3.03.0-5.03.0-5.05.0-10.020.0-35.020.0-50.05.0-10.010.0-20.020.0-30.03.0-5.00.3-1.05.0-10.0150-200

微生物学检验

普通镜检特殊染色镜检普通培养镜检特殊培养镜检生化试验细菌分离鉴定细胞培养鸡胚培养技原体检查毒物(素)分析动物接种病毒分离鉴定

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项种种

1.0-2.02.0-3.05.0-8.015.0-20.010.0-15.015.0-30.030.0-50.020.0-30.050.0-100.0400.015.0-20.0300.0

所用动物成本另计

显微X光检查

病理切片检查电镜检X光透视检查X光片低温超速离心

10.0-15.01205.0-10.015.0-20.050.0

表四

消毒项目

单位(次)

收费标准(元)

外包装消毒

平方米

0.2-0.3

药品费另计

皮张喷雾

大动物中动物小动物

张张张

0.5-1.00.3-0.50.05-0.10

毛、蹄、骨、角

公斤

0.02-0.05

密闭熏蒸

立方米

1.0-1.5

车、船、机舱喷雾

0.3-0.5

场、舍、栏、台案等

0.2-0.4

表五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单位

种用动物饲养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动物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点)其他动物产品加工动物产品经营动物及其产品仓储被委托检疫单位

个个(户)个(户)个个(户)个(户)个(户)个个个

20015010020020050505050100

兽医从业许可审查

单位个人

个个

10050

附件五:

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凡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新兽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和批准的品种生产的审批,兽药注册登记的审批和复核质量标准检验,委托检验,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已生产的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等,均按本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审批、检验费。

三、审批检验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收取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农林)厅畜牧局负责收取第四、五类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审批费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成本费等;中国兽药监察所收取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兽药产品检验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市的兽药监察所收取兽药产品质量检验费,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口兽药检验费等。

四、兽药检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由负责检验的兽药监察所收取。

五、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立标准,也不准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审批检验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兽药事业,用之于兽药事业的原则。主要用于:兽药审批工作中的药品审议专家会议等的费用,检验所需的消耗性材料、水、电、人工费用、设备磨损等,补充小型检验用设备、器具及用具,以及发展兽药监督检验事业有关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审批检验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招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部门所终要将审批检费的收支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附件六:

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

一、新兽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标准:

项目

临床研究审批费

试生产(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

第一、二类第三类第四、五类

700-1000600-7001000

4300-120002700-80002500-4500

2000

注:新兽药审批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收费25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标准已收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收费500元。

三、进口兽药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收费标准:

(一)每个品种6000元

(二)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四、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收费标准

(一)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同类制剂加收1200元)

(二)复方制剂6000元

(三)临床药效试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动物种类和试验内容,由承受试验单位与外商具体商定。

(四)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7200-30000元。

如样品不合格,需理送样复检者,每个品种按每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五、《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收费标准:

(一)在我国已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每个品种20元。

(二)在我国未注册登记,需要特批进口的兽药,每个品种50元。

六、进口兽药检验收费标准(口岸检验):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600元

(2)其他制剂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300元

(2)其他制剂180元

3、生化药品类:150元

4、生物制品:根据制品处类和检验项目酌定。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2、检查(每项)

3、鉴别(每项)

4、物理常数

(三)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需大量动物的,费用酌情另加。

(四)进口兽药抽样,每个品种按进口总值万分之五收费,不满10元的按10元收费。

(五)如需去外地抽样,根据所需开支,酌情加收抽样费。

未在我国登记特批进口的兽药,检验费按以上规定加收50%。

七、出口兽药检验按兽药委托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八、兽药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原料、注射剂200元

(2)其他制剂120元

(3)片剂、散剂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100元

4、生化药品:240-320元

5、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2000-10000元

(二)单项检验:

1、绒促性素效价测定230元

2、促皮质素效价测定180元

3、洋地黄效果价测定150元

4、缩宫素效价测定110元

5、新胂凡纳明毒力、疗效试验150元

6、热源检查150元

7、过敏试验150元

8、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100元

9、安全试验50元

10、无菌检验50元

11、抗生素效价测定60元

12、卫生学检查80元

13、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60元

14、红外吸收(不解谱)50元

15、旋光度测定(含折光测定)50元

16、高压液相100元

17、气相色谱60元

18、胶体颗粒检查50元

19、卡氏水分测定60元

20、含量测定60元

21、溶点测定20元

22、鉴别(每项)20元

23、检查(每项)30元

24、荧光分光45元

25、薄层扫描50元

26、释放度75元

27、分子量测定100元

28、中药性状显微鉴别30元

29、急性素性试验100-200元

30、片剂、散剂含量均匀度测500元

31、在输液微粒检查150元

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标准:

一类:600-800元

二类:500-700元

三类:300-500元

四类、五类:200-300元

如新兽药检验方法不成熟,需检验单位协作共同研究拟订或完善质量标准,所需费用另拟。

十、已生产的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包括试产品);

(二)兽医站(院)制剂室,每个品种5元。

十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

(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100元

(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元

(三)核发《兽药制剂许可证》10元

附件七:

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饮料添加剂及饲料的检验收费标准应依据样品的检验成本(包括材料费、水电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制定。

三、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收取进口饮料添加剂、国内新饮料添加剂审批费;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饮料检测中心收取进口饮料添加剂和国内新饮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及委托检验、仲裁检验费;省级以下饮料监测机构收取委托检验、仲裁检验费。

四、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饲料添加剂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和质量复核检验费。

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检任务,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检验费,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六、进出口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国家级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国家级饲料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和省级饲料监察所受理的质量事故分析或仲裁检验均执行委托检验收费。

七、全额预算单位收取的检验费和差额预算单位的检验费的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检验费收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按受同级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检验费收入主要用于饲料添加剂审批业务;样品检验的直接开支;补充小型仪器、设备维修;研究检验方法、培训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开支。

附件八:

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

一、新饲料添加剂审批,每个品种2000元;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每个品种1000元。

(一)登记(发证)6000元;

(二)换发许可证按50%收费。

三、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一)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或制剂增收1200元;复合制剂六个成分以内6000元,每增加一个成份增收600元。

(二)如样品不合格,需要重新送样品复检者,每个品种按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床实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试验内容,由承担单位与外商具体化村办商。所需费用,由外商负责。

四、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一)全检(常规)

配(混)合饲料300元

鱼粉180元

玉米、高梁、稻糠、小麦麸每种120元

大豆饼、花生饼、菜籽饼、棉籽饼、葵花饼每种120元

血粉、骨粉、贝壳粉每种120元

(二)单项检查:

水分25元

食盐25元

真蛋白50元

粗纤维40元

磷30元

混合均匀度(10个样)90元

糖30元

砂分30元

砷40元

能量40元

棉酚40元

氰化物鉴定30元

亚硝酸盐40元

恶唑烷硫酮50元

大肠杆菌60元

细菌总数60元

植物杂质鉴定(镜检)20元

灰分25元

粗蛋白40元

粗脂肪40元

钙30元

粒度分筛称重15元

淀粉30元

总酸

尿素

重金属

单宁

铵盐鉴定

鞣革粉鉴定

异硫氰酸盐

黄曲霉毒素

沙门氏菌(定性)

农药残留(单一农药)

微量元素(K、NA、CA、MG、CU、ZN、FE、MN、MO、B、I、SE、F、CR、等)每项收费40元。

维生素(单制剂化学法)(维生素A、E、K、B1、B2、B6、B12、C、D3以及叶酸、泛酸钙、烟酸等)每项收费40元。

维生素(高压液相)每项收费80元

复合防霉剂、乙酸、丙酸、丙二酸、脂肪酸(气谱法)各50元

氨基酸原料含量测定:蛋氨酸、赖氨酸、包氨酸等每项收费50元,全氨基酸(自动分析仪)100元。

(三)添加剂预混料

每个品种6个成分以内(含6个成分)收费300元,每增加一个成分增收50元,但每个品种不得超过600元。

附件九: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

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

附件十: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

暂行办法

附件十一:

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十二: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十三: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渔船管理费(一)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每月8元;(二)机动渔船:9千瓦(12马力)以下:每艘每月8元。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每艘每月13元;45千瓦以上-90千瓦(60马力以上-120马力):每艘每月18元;90千瓦以上-300千瓦(120马力以上-400马力):每艘每月20元;300千瓦以上下-600千瓦(400马力以上-800马力):每艘每月30元;600千瓦(800马力)以上:每艘每月40元。二、渔港管理费(一)渔船港务费1、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次2元。2、机动渔船:9千瓦(12马力)以下:每艘每月4元。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每艘每月5元;45千瓦以上-90千瓦(60马力以上-120马力):每艘每月8元;90千瓦以上-150千瓦(120马力以上-200马力):每艘每月12元;150千瓦以上-300千瓦(200马力以上-400马力):每艘每月15元;300千瓦以上下-600千瓦(400马力以上-800马力):每艘每月20元;600千瓦(800马力)以上:每艘每月30元。渔船靠泊码头24小时以后,每超过6小时,按港务费加收25%。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二)货物港务费每装(卸)一吨货物(本船的渔获物和渔需物资除外),收取0.20元;危险货物加倍收取.注:以上功率均指主机额定功率。

附件十四: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

附件十五:

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十六:

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

一、测试人员现场采样收费:1、土壤、化肥每样6元。2、有机肥料每样10元。3、水样每样3元。4、仲裁分析、事故调查等特殊样采集,按同类标准每样收费提高50%。二、提供测试数据资料收费:1、凡索取常规测试数据20个数据以内(含20个)一次收费50元,超过20个数据的每超过一个加收5元。2、索取磁盘、磁带记录数据由双方商定。3、索取微量无素或其他特殊项目数据,20个数据以内(含20个)一次收费100元,超过20个数据的每超过一个加收5元。4、索取内部印刷的文、图,只能收取工本费。

(一)土壤

方法

水分

烘干法

6.00

PH值

电位法

5.00

有机质

丘林法

20.00

腐殖质

25.00

腐殖质组成

容量法

125.00

包括胡敏酸富里酸胡敏素

全氮

开氏法

15.00

全磷

比色法

17.00

全钾

碱熔法

速效氮

碱解氮

7.50

速效磷

8.50

速效钾

火焰光度法

9.00

缓效钾

I、HXO3法

交换总量

滴定法

30.00

交换性阳离子

40.00

包括CaMgKNa

交换性酸

包括H.AI

水解酸

10.00

可溶性盐总量

蒸干法电导法

20.0010.00

氢化物发生法

冷原子吸收法

砷、硒

35.00

原子吸收法

银盐法

火焰原子吸收法

铜、铅、锌、镉

单元素测定

盐分组成

60.00

碱化度

溶量法火焰光度法

54.00

包括交换性总量和交换性Na

碳酸钙

气量法

石膏

重量法容量法

20.0015.00

四种铁形态

70.00

指游离无定形晶形络合

矿质全量

200.00

包括12种元素

粘粒硅铁铝

90.00

有效硼

姜黄素法

有效钼

极谱法

有效铜锌铁锰

PTPA法

提胶

〈0.02MM

机械组成

吸管法粒度仪法比重计法

40.0020.0016.00

全量钼

全量硼

全量铜锰

NCI-KI/NIPR萃取法

110.00

铅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

钴镍

火焰原子吸收法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

50.0055.00

N-BPHA萃取光度法ICP法

30.0040.00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燃烧法

土壤制样

常规样微量元素样

3.006.00

(二)肥料

硫酸铵

全项检验氮含量(以干基计)水分含量游离酸含量铁含量砷含量重金属含量(以PB计)水不溶物含量

1304010515252510.00

碳酸氢铵

全项检验氮含量水分

504010.00

全项检验总氮缩二脲水分铁碱度水不溶物粒度

1004010101510105.00

硝酸铵

全项检验总氮水分酸度(以硝酸计)水不溶物填料含量(以硝酸钙计)

854010101015.00

液体合成氨

全项检验主含量水分、油含量

554015.00

普通过磷酸钙

全项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游离酸水分

70501010.00

钙镁磷肥

全项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水分细度

磷酸氢钙

全项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溶于0.4%盐酸的P205氟含量砷游离水分含量PH值视比度细度

18050502525101055.00

其中一、二项只作一项磷钼酸喹啉法丙酮洗涤烘干法

氯化铵

全项检验氮含量水分氯化钠铁重金属(以PB计)水不溶物硫酸盐PH值

1454010101525102510.00

钙镁磷钾肥

全项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有效氧化钾含量水分细度

1155050105.00

复合肥

氮含量磷钾各种微量元素

405050

参照有关项目

磷精矿和磷矿石

水分磷铁钙镁氟二氧化硅灼烧失量二氧化碳氧化锰碘氧化钾三氧化硫氧化锶酸不溶物

105015202025201020252520202510.00

重量法

农用硫酸锌

全项检验铅含量镉含量砷含量游离酸含量锌含量水份含量

145252525105010.00

钼肥

钼含量

50.00

硼肥

硼含量

粒状过磷酸钙

全项检验

同过磷酸钙

(三)水质

可溶盐总量

电导法

10

蒸干法

溶量法

24.00

MAK差减

总氮

硝态氮

紫外分光

20

亚硝态氮

氨态氮

电极法

15

氟试剂比色法

包括预蒸镏

氰化物

25

测氰仪

挥发酚

萃取比色法

CuznpbcdNicr

前处理样/次

8.00

测试上机另收费

油分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四)其他

氢氧化钠滴定

还原糖

裴林试剂比色

铜试剂比色

葡萄糖果糖和蔗糖

三种糖为一项

维生素C

二氰音定酚钠盐氧化法

40

碘滴定法

物理性状

重量大小外观硬度比重

含水量

干燥法

植株制样

附件十七:

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

十二、过去颁发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十八:

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00

一个品种或一个剂型

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

(一)

田间试验

每小区

120-400元

(二)

残留试验

35000-42500元

(三)

药效示范试验

每个试验点

1500-1800元

农药登记费

进口农药

1、

品种登记

5000元

一个品种,一个剂型,二种适用作物

2、

变更登记

(1)

改变剂型

2000元

(2)

型混合剂

(3)

改变含量

300元

(4)

变更使用范围

200元

3、

临时登记

1000元

4、

补发换发《登记证》

20元

(二)

国内农药

100元

50元

3

30元

出口农药审批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费

种子生产许可证

5元

种子经营许可证

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剂登记费

境外厂商

每类

6000元

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1000元

(1

3000元

600元

(3

登记证

境内厂商

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200元

(2)

10元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申请补发证书者,应加收50%的补发手续费,注销登记按收费标准的10%收费;灭失、沉没、失踪满6个月者;注销登记免费;吨位不足20总吨的小型船舶减半收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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