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且其注明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与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相符,否则检查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必须重新安排体检。例如,某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铅、噪声,拟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上应该具有上述“粉尘、铅、噪声”,缺少一项,即为不符合。当然,也可以拆分检查项目,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但这比较繁琐,一般不会如此安排。
确定参检人员范围、体检项目
劳务派遣用工及外包工要同等对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负责组织落实属“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及外包工大多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高毒高粉尘岗位,如水泥包装、装车,化工企业的投料、包装等岗位,容易产生职业危害损害,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使其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全面资料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企业一定要如实告知各参检工人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浓度(强度)以及既往体检结果,如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一并提供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查阅,这样会帮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正确选择体检项目。如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获得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有误,易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确定体检项目上出现失误,就会影响体检结论意见的准确性。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不放松
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动沟通
发现体检异常不能贻误
不能非法劝退、辞退
体检结果如实告知提供查阅、复印收到体检结果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疑似职业病管理
对被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列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
莫忽视“其他疾病”
对于体检结果中的“其他疾病”,如高血压,特别是2、3期高血压,应要求受检者到综合性医院复查诊治,必要时可以要求受检者出具检查结果,防止其拖延不治,贻误病情,出现中风等意外。值得注意的是,据有关专家研究,一些慢性病(非职业病)往往是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因素之一。
警惕多人同一项目结果异常
新招录员工特别要注意
对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不论体检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档案需要长期保存
体检结束后,企业要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以便于长期保存体检结果,方便日后查找,便于长期跟踪劳动者健康情况变化。
了解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例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这些违法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作业人员实际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作业现场状况,选择相应的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企业负责人必须重视这项工作,不能仅仅把职业健康体检当成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还应当认识到,这也是企业能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企业社会形象的一部分,对于体检异常人员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帮助其恢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