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按照身份标签分配收入,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贡献分配,是典型的等级社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发展权,伤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使受歧视的劳动者产生“二等公民”的挫折感,每一位身在“编外”的临时工对此都有切肤之痛,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连“同工同酬”这个属于最基本的平等权利都不能满足,还奢谈更高层面的其他权利
一、同工同酬的含义、条件、内容
1、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观经济学中,如果工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雇主也应该付给雇员们相同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
第63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page]
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适用注意事项:
1、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
2、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附:《劳动合同法》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