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动物主体论;动物权利;动物保护
一、动物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
(一)动物法律主体论
该观点主要的理论渊源是环境伦理学,其不仅要求人际平等,更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与人类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动物不再只处于法律客体地位,其应该享有法律主体的一些权利。
(二)动物非法律主体论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只需要把动物作为特殊物来对待。因为理性是人格人才具有的特征,动物显然缺乏之,所以动物无法意思自治,没有能力去独立地创设有利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最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动物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会导致很多现实问题缺乏可实践性。比如动物一旦享有诉讼资格,其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是设立监护人制度吗?那监护人和诉讼另一方主体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诉讼,又何必再大费周章的设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人和动物对簿公堂,那此时双方如何交流,案件审理又如何顺利进行呢?一旦判决判处动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又如何承担呢?是叫动物的监护人承担吗?还是对动物本身进行处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她生前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将该猫判处死刑。那么此时动物保护者可能辩解猫没有意志,它无法意识到自己吃掉的是人,因为它如果只是吃掉老鼠,那么它就不需要被判处死刑了。兜了一圈还是回到了原点,即是动物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它们不具备身为法律主体理应具备的本质属性。因此,要保护动物,无须特地给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
二、对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法理驳斥
1、动物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2、民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动物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过去人类沉浸在自身的优越性中对动物无限制的掠夺,威胁了生态平衡。动物主体主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让人类认识到人与动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关爱动物,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了这个观点只是空中阁楼,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三、对动物的法律保护
虽然否定了法律主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动物。相反在现今环境恶化、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人类的动物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各国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可行性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如韩国将于近期正式执行对虐待动物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并加强对动物的福利保护。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对动物的地位还缺乏一个确定性的定位。虽然有几部特别法保护动物,但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还很窄,很多动物种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现行的立法对人类肆意捕杀动物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强,人们虐杀动物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中,动物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这些立法建议不用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能对动物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而且也满足了人类的各方面需求,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生存矛盾。
(二)建立物格制度
法律物格制度是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他把物格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命物格,细分为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类是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第三类是一般物格,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物。
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野生动物和宠物的法律物格最高,其受到除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生存、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一般的物处于最低法律物格,权利主体可以任意支配。”
这样,民事主体制度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制度和物格权制度,即将动物与人相分离,又给予不同的动物特别的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依据支撑。当然物格概念还初出茅庐,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以实现对动物权利的充分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王紫零.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格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3]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
[4]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李紫薇.论动物法律地位及分类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8).
[6]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J].中国法学,2002(6).
[7]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8]杨源.论“动物不是物,是什么”[C].民商法论丛(第29卷),2004.
[9]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J].现代法学,2003(4).
1动物福利
福利在英语字典中译为materialbenefits,wellbeing,welfare,这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原来主要用于企业管理中。动物福利不是动物权利,它包括动物的生命和健康,虽然各国的文字描述并不统一,但其实质都是指让动物在比较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在无痛苦或尽量减少痛苦的状态下死亡。
在1976年美国人休斯提出了动物福利这一概念,这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在详细描述中,休斯将动物的福利定义为两种,包括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而现今国际上所公认五大自由也是这两种福利的体现。
2实验动物福利
2.1实验动物要了解实验动物福利,首先我们需
综上所述,实验动物与其他各种动物都是存在极大差别的,从它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被人类的活动所影响和掌控,它的存活完全依赖于人类,不管是日常的活动和生存环境还是最终的死亡,它存在的价值就是完完全全的贡献于人类。它的生存环境是受到控制,要求非常严格的。基础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实验室温度、湿度、光照度、噪声、氨浓度、送风次数等,这些因素更是直接影响到实验动物的生理节律,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从而间接地影响到进行科学实验所获得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为实验动物创造舒适,尽力满足它们需求的环境条件,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为环境因素而造成科学实验不必要的误差,减少个体差异性;一方面也是出于人类文明,公共道德的考虑,实验动物作为人类的替身,为人类医药健康事业献身,我们也应该提倡保护他们的福利。
实验动物作为自然界中存在的独立个体,是与人类一样具有个体的自由的,当人类将实验动物用于科学实验中的时候,其前提其实是己经剥夺了动物的个体自由权利,因此,我们在与之接触过程中更应尽可能的为他们创造环境,保护其应享有的福利。
3动物福利现状
目前我国除了台湾其他地区并未出台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虽然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该法仅限于保护珍稀动物,普通的野生动物以及圈养动物并不在它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该法律对伤害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定也非常少,更多的是针对非法获取野生动物用以盈利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因此我国目前应借鉴其他欧美大国的动物福利立法经验,尽早出台明确性的动物福利法。
动物保护法悖逆动物福利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贵组织在许多地方开展动物保护工作,与在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在中国开展动物保护工作有什么特点和难点
杨敏(亚洲动物基金会中国关系经理,以下简称杨):顾名思义,我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从事动物福利工作,谢罗便臣女士当初创办基金会的初衷,就是因为她在亚洲看到种种虐待动物的状况,希望通过救助行动和教育工作,改变亚洲人对动物的态度,重建对动物的尊重。目前,我们最大的项目是在中国,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四川省林业厅合作的“拯救取胆黑熊行动”。该项目占了基金会超过70%的资源。其它项目,也主要是在菲律宾、印度、越南、泰国等亚洲国家开展。
维护社区和谐
杨:给予养熊户经济补偿,让他们另谋生计,是我们一贯的行动理念。我们认为,人和动物的福利并非矛盾关系,尊重动物生命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人类的生存权益。我们希望在救助动物的过程中,带来的不是人与动物的对立,以及人与动物福利工作的对立,而是两者的和谐。从长远看,也只有如此,才能让动物福利得到持续的保障。
其实,我们许多项目都体现这一理念,如“狗医生”动物治疗计划,及今年才在香港开展的“狗教授”计划,就是通过让动物帮助人类的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动物作为伴侣的重要性,从而改变动物仅是利用对象的观念。
《南》:国内政府部门或一些机构也在开展动物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种保护往往以行政命令作为推行工具,缺乏当地民众的参与,甚至忽视了就动物保护工作在当地形成社区共识。你们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杨:社区共同参与保护,是我们冀望的格局。这不仅出于本身希望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愿景,也是实践的需要。因为缺乏社区共识、缺乏公众对动物保护基于理解上的支持,会给保护工作带来巨大障碍。例如,若广东人不改变滥吃野味的习惯,就很难保障云南、四川等地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
对政府以往的思路和模式,我们并不认同。通过积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通过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方式,满足人类不断膨胀的口腹之欲,这在我们看来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它鼓励了人类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刺激了野生动物消费市场。活熊取胆就是一个例子,政府最初发展养熊业的本意之一是为了保护野外黑熊资源,但事实上,不仅养熊业初期阶段直接给野生黑熊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最初所有养熊场的黑熊都来自野外),而且因为养熊场的推广使熊胆的疗效被夸大到不切实际的程度,又刺激了人们对野生熊胆的需求。
《南》:你们如何坚持自己的保护理念,并把握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方式
杨:社区共识是靠教育积累形成的。在动物保护的方法上,教育公众比单纯的保护措施更为根本。对于公众教育和社区共识在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国内政府部门并非不了解,只是认识还不够,并且由于资源有限,而将之放在议事日程的次要位置。现在国内政府部门的动物保护工作已经延伸到公众教育的领域,其中教育和宣传多由具有政府背景的民间团体比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来承担。
我们一直把教育当作救助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我们除了在救助行动中得到了四川省林业厅的直接协助,在教育公众方面也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四川省林业厅的认同和支持,我们与政府合作伙伴在这一点上并无任何分歧。
《南》:贵组织是否认同保护动物是为了人类拥有更美好的家园视自然保护为最高目标、仅将人类视为整个生态圈中与其它物种完全平等的一环,这被一些学者称为生态原教旨主义,你们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杨: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区将是一个更美好的家园,无论是对人类还是对动物而言。从观念上,从生命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看,人类与其它物种完全平等。但从客观现实的角度看,这种平等并不存在,或者说不可能存在。人类作为一种具有高度智慧的生命,创造的技术和文明已经彻底打破了自然平衡的法则,人类在生物圈中已经占据了绝对主宰的位置。所有物种的生存和发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人类的善意。但我们相信“众生平等”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人类文明的基本观念,人类有能力并应该对其它生命给予尊重。
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南》:在保护动物中,除了遵循科学方法之外,是否存在基本的保护原则和生物伦理我们听说过这样的保护措施:因某种动物现存数量有限,而让其大量同代或串代近亲繁殖,改变其期甚至迁徙习惯等自然生活规律。
杨:基于不同信念的动物保护,往往产生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例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就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这凸现了人类利益至上的原则,假如我们相信动物具有和人类平等的生命权利,就会以尊重动物生命和保护动物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动物福利团体,我们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基础,是尊重动物生命权利。
给予野生动物最好的保护,是保证它们能够在自己的家园――大自然中安全地生存繁衍。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才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最好办法。我们反对以改变野生动物自然生活规律的方式来“保护”动物,因为这种保护最终会危害它们。例如近亲繁殖无疑将削弱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能力,更将损害这一物种长期的生存繁衍能力。只有对特别濒危的物种,在别无选择而且不会给该物种带来痛苦和伤害的情况下,我们才接受以人工手段繁殖野生动物。但即便如此,以人工繁殖来保存物种,最终目的仍是让物种能回到自然环境中繁衍生活。如果仅仅是为了保存而保存,就背离了动物保护的初始意义。
《南》:你们如何看待动物园的存在
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是这十年最频繁的热词。
近些年来,我们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实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政府和民间之间的和谐、人伦关系的和谐,还包含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要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人与自然首先应当是不分离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在白天鹅保护方面所经历的变化和结果,这就属于典型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过程。
德国的动物保护
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怎么进行保护,从历史上和各国来看,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选择是不一样的,
对于野生动物,最早人们是把它当做无主物来看待的,认为它不从属于任何人,就是大自然的恩赐。在古代社会,这等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时生存是第一位的,谁先猎捕到动物,谁就取得它的所有权,鱼类、包括林木都是一样的,这是最早认定为无主物的观念和方式。
当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现代化的社会以私有制为核心,这个时候没有无主物,都是有主物,有主的怎么办呢?
在这个问题上,近代的德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上走得相对早一步。德国的《物权法》首先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概念,通俗来说,这个条款认为物就是财产,是民法上的客体,可以任由主体权利人支配。这样,对于自己的私有物,你可以任意宰割,不管是吃掉它,还是消费掉,都是不违法的。
但是在德国《物权法》物权编里,在对“物”进行定义的条款里专门有一个但书,即物但动物除外。这里的动物,不仅仅指野生动物,也包括家养动物。也就是说,这些都不能当成物来看待了,就是采用了“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
“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其实对于许多学者来讲,也引起来一个疑问,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
德国学者后来给出一个解释,认为动物不是物,意味着它没有伦理上道德上的色彩,而只是记录上的物。动物这种特殊的物,特别是野生动物,它不受《物权法》的调整。既然这样,动物又是否应当接受法律调整呢?德国采取了专门的单行法的保护方式,设立了专门的特别法庭,也有专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则。
因此,德国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而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其实也很奇怪,是一个很臭名昭著的人,是纳粹战犯,纳粹党的二把手格林。
格林很喜欢打猎,也修建了很多庄园。他喜欢小动物,并且作为一个热爱自然、热爱动物的人,他促成了全世界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但是这么一个人却对人没有任何感情,格林杀了很多犹太人,这也是让人很玩味的事。
现代动物权利理论与物格
在德国,采取了把动物排除在财产之外,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方式,那么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随着二战后生命伦理的发展,还有环境保护运动如火如荼,动物权利理论就开始浮出水面。
动物权利理论实际上就是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动物不是物那就只能当做主体来看待了,就是把动物拟人化来进行保护。这个理论的理论基础,就是动物权利理论。在中国,法学界很多学者是这种观点。
人们传统认为人是有权利的,动物不是主体,所以它不享有权利,它是权利的客体。但按照动物权利理论,动物不仅仅是客体,同时也是主体了,所以要作为人来保护,一些传统法律学者认为这一点难以理解,这样怎么设计我们的法律?
国外很多学者都提出过一些设想。譬如认为动物虽然没有人的意志,没有人的灵魂,就把它当成婴儿,即无行为能力人。国外在实践方面的探索也很前沿,已经有把动物当做无行为能力人来看待。认为一个人拥有他的宠物,但不是宠物的所有人,而是它的监护人。这个人没有权利,只是一种义务,你是为了它的利益,去抚养它,喂养它,就像你的孩子一样。
动物权利理论在国外的这种探索已经相当多,但在中国,仅仅是学者在这十年来在理论上提出来的一个前沿的设想,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新的火花。
在这方面,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很有创造性地提出一个理论,就是物格理论,这种理论其实受到动物权利的影响非常大。杨立新认为,人有人格,人又分成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物怎么不能有物格呢?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物格理论,把物也分成三六九等,这个范围比较大,动物只是其中之一,分成纯粹的财产和有人格性的财产。包括有特殊重大人格意义,比方说尸体,比方说器官,但这些其实是物,但他的人格性跟人无法区分。但其中还包括动物,它虽然是一种客体,一种客观存在,但从中折射出的人的一种感情,人的一种对自己的定位。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一种定位,所以按物格理论,动物不是一种统一的财产,不是任你支配的一种东西,要具体化,分成三六九等,这也是一种探索。
杨立新教授的这种物格理论,据作者所知,在学术界还是不太被广泛接受,但我认为至少还是有创意的,从无主物到动物不是物,到动物是不是能作为人,到动物是不是能分为几种不同的等级去进行不同的对待。这样一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学术界、知识界,对这个问题也是在不停地思索,不停地探索,来提供一些知识上的资源,去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
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基础
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对还是比较传统的模式,从立法上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权利的归属上,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其实把动物还是当做财产来看,即传统的所有权模式。比较特殊的是,我国的所有权模式是分开的,是二元的所有权模式,分成国家所有权模式和私人所有权模式。私人所有权就是我们私人养的宠物,农村养的家畜,作为私人财产,一般动产没有特别规定,就按照财产规则。
而像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珍稀动植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些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再是能够被私人财产权所拥有的了。也就是如果你对它捕猎,进行销售,贩卖,消费,其实就侵犯了国有资产。
除了《物权法》确定归属之外,特别法上我国还专门颁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刑法》中也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苛以了比较严格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于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但现实中也有漏洞,卫生部正在起草的《动物保护条例》。目前在条例的制定中有一个争议,就是禁止虐杀动物,不仅是珍稀野生动物,还包括非珍稀不受国家保护的像猫狗等。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滥杀的问题。
“禁止虐杀动物”这个条款的出现与现实的刺激有关。众所周知,前两年网络视频上就有“虐猫门”,好多人把猫狗踩、烧,弄死了,令人发指,社会舆论很大。因此,卫生部的这个部门规章里在起草上就考虑加上禁止虐杀动物这一条,但还没有出台。
主张者认为这些一般的动物可以作为私有财产,也可以进行消费,但却不能滥用权利。《论语》中孔子讲“君子不忍杀”,但吃肉时吃得挺香。
反对者的疑问是,虐杀是不是就挑战人类感情的底线了?这个争议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市场经济下,动物饲养业工业化条件下怎么去看待?特别是对于养了就是为了杀的动物,特别像现代化工业养殖出来的猪、鸡、鸭,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对这个条款它可能就构成违法了。这些工业养殖者通过生长素,几天就把动物催肥并且杀掉,养殖环境也是非常拥挤、暗无天日,这构不构成虐杀?所以虐待动物这个条款,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的基本框架就是所有权加上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框架在现实中依然面临着诸多争议。
争议一:国有化是否是最优的模式
前文提及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确立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这个基本原则。其实《物权法》2007年公布之前的历次论证中,大多数民法学者对这一条都是反对的。
反对者主要是认为规定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只考虑了权利归属国家,却没有考虑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责任和权利是不可能只要一边不要另一边。
法理学上有一条基本常识,是有权利就有责任。假设一个人在野外一不小心被野生动物给咬伤了,按照《国家赔偿法》,这就属于国有资产致人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提出损害赔偿。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东北虎咬伤人、熊把人弄伤的事件都很多,这时候国家是否应当赔偿?
还有就是可能引起一个荒谬的后果。动物是流动的,例如白天鹅,属于候鸟,它不停地飞来飞去。对于我国的一些栖息地来说,天鹅只是一个过客,它可能飞到西伯利亚,飞到外蒙古。如果按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白天鹅属于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它飞到人家外蒙古,那构成外交纠纷,构成侵略了。中国政府的资产飞入外蒙古、飞到俄罗斯上空,法律上一只野鸭子和一只白天鹅以及一架军事飞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外国政府的资产。所以这种流动性使得确定所有权在外交上、国际关系上就带来了麻烦,所以很多学者是不太主张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反对国有化的第三个原因就是国家所有,需要国家保护,国家需要承担责任。那么经费从哪儿来,充足不充足?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当然一些经济比较好、政府也重视的地方就有资金投入。像三门峡市关于白天鹅的保护就能投入几十万、几百万的经费。但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人的生存发展都有问题的情况下,要政府提供保护动物的经费会导致很多问题。
所以说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模式是我们现在选择的一个保护模式,但这个模式是不是最优的,是不是存在改进的必要?
争议二: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价值
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在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提到过一个问题:就是在轻刑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怎么进行?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但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轻刑化,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不滥用刑事刑罚。猎杀白天鹅就判了十几年,这在过去的司法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过于薄弱,通过杀一儆百的震慑效应,使大家树立起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但现在在一个常规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就是一个综合问题,是一个教育为主的问题。如果仍然科以很重的责任,就会忽视了另一面:人权保护与动物权利哪个重要?
《论语》中有一个故事,一个马棚失火了,夫子跑过来,他不问马烧得怎么样,先问看马的人怎么样,受没受伤。天底下人为贵,和谐社会最核心理念,就是人为本,不能空谈。
如果要通过对人很严酷的制裁去保护动物,在利益考量上就有一个适当的问题。在轻刑化的趋势之下,需要我们检察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尊严、牺牲人的价值来保护,是不是能够通过其他综合性的方法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动物保护不只是政府的问题
应该说,目前动物保护法律领域的一些争议,某些东西可能过度强调了,但某些东西还是不足,这是现实当中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需要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肯定不是个人财产,但也不能是国家政府的财产,国家政府的财产也是一种私有权的体现,只不过他不是个人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其实野生动植物这种宝贵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是一种公共财富,跟空气、阳光、干净的水、自然风貌一样。公共财产作为人类的自然遗产,确立了公共财物的观念,公共财物不是无主物,不能任意去获取,而是全人类的财富。把野生动植做这种定性可能更准确一些。
保护野生动物,单一靠政府是不够的。
这时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一个是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的积极性,可以放开权利给一些NGO组织和一些环境保护组织,通过自发的方式去给动物进行维权。特别是经费方面,不能光靠政府,通过税收去保护动物。现在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慈善逐步蓬勃发展的时代,那么在动物保护上,可以考虑通过利用慈善基金的方式使社会民间的财富更能够吸纳起来,再加上政府的财政拨款,共同来通过公益基金法人的方式进行运作。
除了民间组织和基金的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例如熊猫保护方面就有经验,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实行个人领养制度。这样就不是任意消费掉动物,类似于动物的监护人一样,定期拿出一部分钱照顾它。这样可以通过拟人化的方式激发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爱心,来增加野生动物和个人的亲和性,能够更紧密地把个人的爱心、个人情趣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大的命题连接在一起,发挥个人的积极性,来更好地保护动物。
关键词:《斑羚飞渡》;消极因素;方法
作者简介:周建君,任教于广东惠阳高级中学附属实验学校。
语文教材中的文学作品,应该既是学生进行文学鉴赏、感受审美愉悦的载体,同时也是学生进行写作训练的范本。因此,教材中的文学作品,应该文也彬彬,质也彬彬。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斑羚飞渡》(见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虽然不乏积极的、正面的因素——一群斑羚在猎人的追杀下无处逃生,最后采用牺牲一半斑羚生命的代价飞渡“伤心崖”,斑羚在危难中所表现出来的智慧、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会让每一位读者感到心灵的震撼,引起人们对这个万物共存的世界的思考。但是,同时它也承载着下列两个方面的消极的、负面的审美因素。
一、《斑羚飞渡》中的消极因素
1.小说中故事情节的细节描写有许多虚假的成分,不利于学生以此为写作范本进行写作训练
比如:小说中描写的斑羚飞渡的这道悬崖为什么刚好是六米多宽,而不是五米多宽或八米多宽,甚至更宽一些;这道悬崖为什么正好叫“伤心崖”而不叫别的名字等。又如,小说的最后一段写道:“我看得目瞪口呆,所有的猎人都看得目瞪口呆,连狗也惊讶地张大嘴,伸出了长长的舌头。”狗是动物,它们并不具备人的思维和情感,那么,狗怎会也像人一样被斑羚飞渡的壮举所感动?何况,这篇小说中的狗,不是一般家庭中圈养的看家狗,而是猎狗。而猎杀的天性和本能是凶残地追杀猎物。因此,在斑羚飞渡的悲壮场面中,猎狗怎会轻易放弃就要到手的猎物——斑羚,而待在一旁“惊讶地张大嘴,伸出了长长的舌头”?
2.小说中对猎人凶残地追杀斑羚、逼得斑羚以牺牲一半的代价换取种群的延续而跳崖自救的场面描写,与当代大力提倡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背道而驰,不利于培养学生热爱自然、珍爱生命、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鉴于此,教学时,我们应该想办法尽量消解上述两个方面的消极因素,使学生在鉴赏这篇小说时能够达到预期的审美效果:学生不仅会被斑羚在危难时刻所表现出来的智慧、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所震撼,还会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应该像珍爱自己的生命一样珍爱它们的生命。
二、消除上述两个方面的消极因素的具体办法
1.引导学生明白
《斑羚飞渡》是文学作品,文学作品允许虚构和夸张,只要它能自圆其说就行,鉴赏这篇小说时,我们无需过于追究这篇小说故事情节中某些细节描写的真实与否。具体阐述如下:
小说中所写的斑羚飞渡中的这道悬崖刚好是六米多宽,而不是五米多宽或八米多宽,甚至更宽一些,作者称这道悬崖为“伤心崖”等等,当然都不是巧合,而是作者为了便于故事情节的发展而有意安排和虚构的。因为,这群被逼到伤心崖上的斑羚,极健壮的公斑羚最多跳五米多远,而母斑羚及幼崽则更少,只四米左右。只有这样的宽度才适合斑羚飞渡,才不会让那群斑羚因为无法飞渡而待在原地被那些偷猎者全部猎杀,或因飞渡全部失败而全数坠崖身亡!也因为只有这样的名称——“伤心崖”,才能符合悲壮的“飞渡”。倘若斑羚全军覆没或全部逃生的话,就没有下面精彩而又震撼人心的悲壮场面了。正是这近乎残忍的故事情节的设计,才会引出这篇小说的和震撼人心的场面:斑羚群中为数近一半的老斑羚用牺牲自己生命的代价帮助年轻的斑羚飞渡,保存了另一半年轻斑羚的生命。正是这样的情节设计,作品让我们看到了斑羚头羊灿烂的人性之光,看到了所有的老斑羚为了年轻一代的生命,在没有任何办法求生的险境中,所体现出来的团队意识、服从意识和自我牺牲精神的极致:“整个斑羚迅速分成两拨,老年斑羚为一拨,年轻斑羚为一拨”,“从头至尾没有一只老斑羚调换位置”。
另外,小说的最后一段对猎狗异乎寻常的举动的描写,赋予狗以人的心理,虽有明显的夸张和虚构的成分,但是,从文学创作的角度而言,这是一种“移情于物”的写法。作者这样写,意在渲染斑羚飞渡举动的壮美和斑羚飞渡场面的悲壮。这种“移情于物”的写法古已有之,比如:杜甫《春望》中的名句“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就是采用这种创作方法赋予花、鸟人的心理和情感,“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表达作者揪心国事、关情家小的痛苦不堪之情。
2.向学生补充说明
向学生补充说明,小说中所叙述的斑羚飞渡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并反复强调:在全人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今天,类似“斑羚飞渡”的悲剧决不允许重演具体阐述如下:
艺术最终的追求是美,而美的境界是生命文化的和谐。小说中猎户追杀斑羚、逼得斑羚跳崖自救的野蛮的狩猎行为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对美的和谐的生命文化的破坏!因此,我们应该及时终止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耻行为,要珍视生命,保护动物,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因为,大自然中的任何生物都具有天赋的内在价值,都拥有生存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人类的关怀和爱护。否则,生物多样性锐减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人类在自然界的朋友将越来越少。
3.引导学生明白
作者写作这篇小说的用意是:让读者学习斑羚在危难时刻所表现出来的智慧、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编者选编这篇小说为语文教材的目的是:希望同学们通过学习《斑羚飞渡》后,培养自己为了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而勇于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自己生命的崇高革命精神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同时,希望同学们珍爱生命、珍爱人类的好朋友——地球上的所有生物。
以上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粗浅见解,当然,除此以外,一定还有别的办法可消除这篇短篇小说中所承载的消极的、负面的因素。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与自然;野生动物;保护
收稿日期:20120401
1引言
紫金县位于广东省东中部,河源市东南部,全县8成以上为山地,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全县林业用地28.3万hm2,森林覆盖率达74.6%,有着优美的自然环境,多样的珍稀动物和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曾是野生动物的乐园,并在2009年被评为省级生态县。紫金县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坡鹿、野牛、白鹳、蟒蛇等10多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水鹿、猫头鹰、鹦鹉、白鹇、虎纹蛙、大壁虎、鹃鸠等23种,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并先后建立了省级白溪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仙女滩、乌禽嶂等)17个。
2存在的问题
2.1乱捕滥猎现象时有发生
紫金县人口众多,野生动物资源主要分布在边远落后地区,群众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保护意识淡薄,有不法分子使用猎枪、吊杠、野猪剪、鱼网等工具进行狩猎。猎捕对象主要有哺乳类如野猪、山羊、野兔等;爬行类如蛇类、龟鳖、穿山甲等;鸟类主要是鹦鹉科和鹧鸪科。
2.2栖息地环境遭到破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毁林开荒、森林火灾、水利工程、稀土开采、城镇化建设等及各种地质灾害对栖息地的破坏十分严重,使许多野生动物失去了适宜栖息地而被迫迁徙甚至死亡。在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的季节,田间地头常见受伤或死去的野生动物。
2.3存在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野生动物产品的社会需求益增,巨大的市场需求为野生动物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食用野生动物是引发野生动物乱捕滥猎和非法贸易现象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没有明确量刑,缺乏国家强有力的制约。而且食用野生动物极易引发传染疾病,根据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10年开展的寄生虫病感染状况调查表明,因食用野生动物而感染寄生虫病的发病率高达17.6%。
2.4监管环节薄弱
非法捕猎监管受经费、人力,地域面积广且村落分散、乡土风情等因素限制,不定时、不定点,执法难度大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和困难。同时由于合法与非法交易并存,集市流动性大的特点使监管难度加大。集市上也常见野生动物活体的非法交易,入冬季节在省道的沿路圩镇、村头小店也可以看到晾晒大量鸟类干品出售,消费人群主要是从珠三角返家旅游的人群。
3保护措施
3.1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3.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进入秋冬季野生动物案件数量频多,森林公安应从
城乡着手,深入到乡村边远山区、田间地头开展检查监管,与镇、村一级建立联动保护机制,成立以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根据城乡集市的特点,重拳出击,对区域内各农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错时检查、打击非法出售、收购等不法行为,与周边市县联手打击各种非法猎捕、走私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全面禁止餐饮业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对餐饮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开展不定期检查,实现“不准猎,不准卖”的目标,杜绝野生动物的消费渠道,摒弃滥吃野生动物的陋习。
3.3积极开展人工养殖
3.4切实加强民间枪支弹药的管理
非法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直接威胁野生动物安全,全面加强民用枪支的管理,收缴非法猎具,严禁使用军用枪支狩猎,保障珍稀动物安全。3.5提高森林公园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近年来紫金县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大力营造混交阔叶林,提高了林分郁闭度、林业生态等级,为野生动物营造适宜的栖息环境。建立完善保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专员,同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调查管理,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如野生动物主要繁育地、停歇地、迁徙路径监测、疫源疫病监测、调查等,为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促进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和资源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