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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2起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
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5月6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中,绵竹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方竹笋(清水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2024年3月4日,收到《复检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抽检批次的方竹笋(清水笋)共计53件(20袋/件、500克/袋),销售了53件,生产成本为96元/件,销售价格为102元/件。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406元,违法所得共计31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因已销售完,故无召回产品。
以案说法
案件提示
案件二
某某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10月20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鱼火锅经营活动,其间接待消费者四桌,违法所得为1172元。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正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调查期间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服务是违法行为,会对公众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