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S_EditorP{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DIV{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D{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H{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SPAN{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FONT{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UL{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LI{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A{line-height:2.0;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今天上午9时,长兴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总结表彰大会举行。大会将表彰创建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上,雉城街道、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市政环卫处、志愿者先进个人代表将上台发言,会议还将总结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部署下阶段长效管理工作。以下是表彰名单:
中共长兴县委长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2015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城乡环境面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服务水平、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市民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在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中,我县以优异成绩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为充分展示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丰硕成果,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荣誉感、获得感、凝聚力,激励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县委宣传部等10个单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集体三等功”称号、县委办等117个单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先进集体”称号、叶国成等591名同志“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更高的标准、更新的举措、更实的作风,率先垂范、努力工作、再创佳绩。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自觉学先进、争先进、当先进,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积极投身到长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为打造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县域典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