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巡捕房、路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共部门
第1条:拘捕、司法缉查、调查讯问。
没有合法的凭证,在未得到法国领事许可和租界巡捕的协助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执行逮捕,进行审判或任何调查讯问。
第2条:不道德或丑恶行为
禁止在公众场合有不道德或丑恶行为,在任何地点或情况下,公众均可对以上行为进行指责。
第3条:流浪及行乞
禁止流浪及行乞。
第4条:麻醉剂
禁止使用和非法交易麻醉剂、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禁止存储、零售及吸食鸦片和一切以麻醉剂盈利的经营,一切经营者如生产商家将予以追究;非法交易者将处以两倍于麻醉剂价值的罚款,存储、贩卖的将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5条:赌博
禁止完全凭偶然性决定输赢的现金赌博行为。以物体(包括房屋)为赌注致使清查、破产的赌博行为同样是非法的。
第6条:噪音
白天,禁止产生可能避免的噪音。夜晚,禁止大声喧哗、大声唱歌、演奏乐器影响居民安寝。
第7条:警报器
一切想要使用警报呼叫器的工厂或车间,应该事先向法租界工部局提交申请,工部局对其要求进行调查,最后才可安装。已经安装的警报器应有一个类似的允许:对要求的回复会在一个月内执行。
注意——对外开放的小巷和私人通道,尤其是租界区的街道,在安装报警呼叫器时,应与公共道路一样,以便于巡捕房的监督和调查。
第8条:宗教仪式
未经巡捕房许可,严禁在家中举行宗教仪式。
第9条:烟花、纵火
未经许可,严禁在私人地界燃放爆竹、烟花或燃火。
尤其禁止在晚10点后未经许可燃放。
第一次燃放爆竹被发现者将处以1到5元的罚款。
第10条:烟火、爆炸物
原则上,在马路上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放火,尤其是点燃爆炸物,以免引起扰民事故或受伤。无论何时都禁止引爆炸弹,禁止在公路上点火。
即使在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在动物的通道或靠近易燃物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起火灾或爆炸。
第11条:携带武器
禁止在公路或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在私人地界,没有巡捕房的许可不得拥有武器。
第12条:带武器的士兵、部队
未经巡捕房总长许可,任何带武器的士兵不得在租界巡逻。甚至包括集体游行、参加葬礼及各种行列。
第13条:风筝
禁止在公路及一切会引起行人不便或接触到电线的地方放风筝。
第14条:流动商贩的驻点
流动商贩只能在巡捕房规定的地点做生意。
第15条:易燃物
在一个中国家庭中严禁有超过两担以上的稻草,严禁存放易燃物、木材、煤油、爆竹,在厨房或在某些地方只允许配备一个平底锅或一个火炉。
第16条:危险或有恶臭的物品
未经许可,严禁运输危险或有恶臭的物品。
第17条:易燃或可爆炸物军火交易
原则上,严禁在租界内存有能引起公众安全隐患的易燃或爆炸物,然而特殊许可下必须符合消防部门提出的预防措施。军火、打猎武器、弹药的交易要服从工部局的规定。任何此种交易必须上报巡捕房。
第18条:居民关门闭户
原则上居民必须在午夜前关闭门户。
第19条:开办公众设施的许可
任何人想要开办私人公众设施(咖啡店、酒吧、旅店、剧院等等),必须要向法国领事馆提出申请,并且要随附业主的许可证明。
第20条:报纸
巡捕房有权取缔租界内任何未经许可印刷或出版的报纸。
第21条:公共场所打烊规定
公共场所须在零点打烊。特殊情况下,经营者若提出申请可获得巡捕房总长的许可,在凌晨1点后关门。许可要标明有效期。
第22条:在公共场所中的不法行为
禁止在公共场所(酒吧、咖啡馆、饮料零售店,餐馆、旅店、特殊沙龙等)酗酒、卖淫、喧哗、骚乱。
第23条:禁止哄抬物价
在没有得到董事会的允许下,禁止任意抬高物价。
第24条:没收、充公
赌金、赌押、未经许可的抽彩赌场,鸦片原材料、麻醉剂秘密零售点以及严令禁止的麻醉剂、军火、弹药和爆炸物将被没收上交。
第25条:违法
除第1,4,5,17和23条,凡是违反上述条款的都将处以最少50元的罚款。
凡违反第1,5,17和23条的,将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有累犯者,将双倍处罚。
路政局及卫生局
第26条:损坏
严禁破坏公共财物、建筑物、植物、道路两旁的树木、工事、河堤、排水沟、护栏。
第27条:沟渠和路堑
任何人未经工程部许可,严禁在公路上开挖沟渠路堑,一经发现将立即告知巡捕房。
第28条:招牌
商店招牌幅度在2.5米以内且不得高于屋顶,阳台不得凸出超过1米。严禁悬挂照明器械及没有街牌号和门牌号的招牌。不得在没有工程部的许可下悬挂招牌。并且要尽可能用法文书写。
第29条:凸出物
严禁在没有申请及没有得到工程部的许可下在建筑的房屋前修建凸出物,以免影响道路通畅。
第30条:车辆的停放及物体的存放
严禁在马路上停放车辆(自行车、汽车等),严禁在马路上堆放商品、物体以免影响进出商店或搬运货物。无论怎样都不能引起交通堵塞。
第31条:令人不舒服的气味、碎片、垃圾
严禁在马路上或房屋旁另外设立建筑和脚手架,严禁丢弃任何会阻碍交通、引起人们不舒服的气味或其他物体,如玻璃碎片、陶瓷碎片、废料、垃圾、废水等。
在每年4月15日到11月16日的早上7点后以及11月15日到4月15日的早上8点后,不得在马路上拍打地毯等覆盖物。
第32条:污水、垃圾、臭味,需干燥的道路
严禁在马路上丢任何垃圾,严禁丢弃散发臭味的废物,马路上不得有泼污水现象。
第33条:在公路上的各种放置及存放
严禁售货摊及露天餐馆未经许可在行车道及人行道上放置长凳、椅、桌、挡雨披檐。无论如何都不得影响行人的正常行走。
此项禁令适用于建筑物或搭建脚手架等。
无论怎样都不得在堤坝上堆放任何物体、商品。
第34条:拆毁建筑物
在拆毁建筑物期间,经营者必须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免在道路上产生灰尘及垃圾。一旦违章,将立即被巡捕房停工,直至采取相应措施为止。
第35条:障碍物信号
一切交通障碍物、沟堑、地下工程或其他在公路上的障碍,在白天必须有明确的信号指示,在夜晚须在不同方向安置醒目的红灯。
第36条:易燃物的堆放
严禁在租界堆放任何如稻草、高粱秆或其他的有危险的易燃物。
第37条:粪便
在法租界,任何人、畜的粪便都不能外露。
第38条:掘土建窑
严禁在空地、自家的院子及一切租界地盘上挖洞建砖窑。
第39条:临时遮蔽物
严禁修建临时遮蔽所、茅屋、阁楼、临时住所、钢板、旧材料、篱笆等,园丁除外;如果园丁要设立篱笆,其业主须向市政府预先提出申请,且只能搭临时的几天。
第40条:中国房子的粉刷
所有中国房子的业主必须每年将其房子用石灰刷白一次。
第41条:传染及流行性疾病
1.所有医生、护士在租界区内一旦发现传染及流行性疾病(霍乱、鼠疫、天花、猩红热、白喉、斑疹伤寒、脑膜炎等),必须在12小时内随行诊断,并且要通知巡捕房总长。
2.病人的姓名、地址要特别由租界卫生部作好记录,以便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其隔离。
3.任何一位医生都有义务通知患者的家属(业主、房子所有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50元及以下的罚款。
4.场所、衣物、铺盖以及一切能引起传染的东西,都要在卫生部的负责下进行消毒。
5.一旦卫生部在家中、旅店、车间发现对公众健康有危险的物品,卫生部的医生应立即对其进行观察和调查,对物品所有者处以至少10元的罚款。
第42条:违规
凡违反第26、27条的处以轻微处罚。
凡违反第37、38、39、41条规定的,将处以至少50元的轻微罚款。无论如何,将会将其摧毁或在原来的地方重新安置。
凡违反上述其他条款的或者处以至少10元的罚款,或者根据情况进行其他处罚。
交通
第43条:交通障碍
严禁以任何方式设置路障(除非取得许可),造成路人的不便或危害到行人。
第44条:人行道
人行道上除了婴儿车或轮椅外,只能走行人。
第45条:速度
车辆、马车必须要慢速行驶。载重车辆只能以慢速行驶,并且要给比其快的车辆让道。至于机动车的速度,参照机动车辆。
第46条:同上
车辆、动物的速度,在转向大道、转向人行横道、在狭窄的道路(椅、有充塞物的道路等),很滑的车行道或不好的状态,当有雾能见度低、风引起的砂尘、没有照明灯的情况下等等,基本上应该同一般人的步行差不多。在一些人口集中的周边地区(学校、教堂、庙宇、医院、特殊地方、演奏会等),在工厂附近,当工人下班、学生放学时,都应慢速行驶。
第47条:行走规则
慢速的车辆应尽可能的靠近人行道的左边行驶,中间留出空间以便快速的车辆行驶。
第48条:交通方向
所有车辆应该靠左行驶,行人也要尽可能在人行道的右边行走。
第49条:超速
对于超速的车辆、马车或逆向行走的行人,都应靠右行驶,以确保不会相撞。
严禁在十字路口、转弯处以及狭窄的地方超速行驶。
在离另一辆车很近的情况下,司机应尽可能靠左行驶,以便在右边为其他车辆超车留出地方。
第50条:距离
车辆与车辆之间不得靠得太近,以免在加速、停止或超速时发生追尾现象。
第51条:十字路口
在接近十字路口时或转弯时,司机和马车夫应靠左减速行驶,以便于能够在需要时紧急刹车,等待信号灯指示以及在交通巡警要求的情况下停车。
第52条:转弯
向左转弯时,司机应该在短距离内缓慢的向左转弯,向右转弯时就应该慢速做大弧度的转弯。
在减速、调头或刹车前,应该对旁边的司机和警察将手举起几秒钟示意一下,而在转弯之前,手就应该指示将转弯后的方向。
严禁在马路上自行调头行驶或横穿马路,因为有可能引起交通事故或影响交通的正常运行。同样禁止斜穿马路。
第53条:停车
车辆要停车时应该沿人行道停靠,停在同一方
向,并且如果有多辆车的话,应该停在一条线上。基本上,严禁在车行道中央、在门前停泊车辆。如果停在两条道的交叉点、或停在对面路上车的对面、有障碍物的对面,就会引起道路堵塞。
第54条:泊车
车辆只允许停泊在警察指定的位置,应尽量沿着人行道在同一个方向上排成一条直线,以便减少占用行车道的空间。
第55条:驾驶员
驾驶员应该时刻保持最佳驾驶状态,尤其禁止驾驶时将身体伸出车外、打瞌睡或酒后驾车。通常应该将动物用绳子牵在手上或者有人在旁边照看,禁止让其自行横穿行车道。
第56条:警告器
所有配备橡胶轮胎的车辆应该安装一个警告器,以便在车辆行驶相距50米的时候发出信号。自行车应该使用自行车铃,而机动车则应该安装喇叭。
应该在有必要使道路疏通的情况下使用警告器,如停车、到十字路口前、转弯时、超车时、有行人或物体挡道时,持续使用警告器。
第57条:装载和牵引
装载不得给交通带来任何障碍,既不能引起交通堵塞,也不能损害车辆。
第58条:易脏或有害的装载
装载石灰、煤炭、石膏或其他有害、会产生有害灰尘的车辆,应该用防雨布将其遮盖。装卸时应谨慎小心。
第59条:巡逻队、仪仗队等
严禁行人和车辆无故中断巡逻队、军事仪仗队、葬礼队、宗教仪式和各种行列,以及某些学生游行,不得妨碍他们的行进。
车辆和马车应该停在安全的地方以便于行人上下车。
行人和车辆应随时为消防车让路。
第60条:交通阻塞
如果出现交通阻塞的情况,消防车、救护车、医疗车,以及为公众服务的车队可以先行于其他车辆。
一般来说,高速车辆先行于低速车,并且旅游车先行于货车。
第61条:禁止尝试遛马
严禁在公路上尝试学习骑马、骑自行车、学习驾驶。
只允许在非高峰期时刻且不会引起交通阻塞的情况下遛马。
第62条:对动物的驾驭
禁止一个人同时驾驭两匹马,严禁让动物毫无顾忌行走,动物过马路时应用绳子等物将其牵住。
第63条:家畜
要尽可能避免在马路驾驭家畜,以免引起交通阻碍。
第64条:流浪
严禁在租界有动物自行游荡,通常必须有人牵着或有人照看,否则将被警察扣留在待领场。
第65条:车灯
从太阳落山到次日天亮,一切行驶车辆至少要有一个车前灯是亮的,车头是白光灯,车尾是红光灯。除非有大雾天气,否则车前大灯不能太耀眼。
被牵引的车辆必须在车尾亮红灯。马匹及其他牲畜的驾驶者同时要安装红灯。
第66条:车辆许可证
除了租界工部局外,一切在租界行驶的车辆必须有许可证,且要供巡捕房征用。
第67条:同上
一旦发现没有许可证的司机,将处以多倍于许可证价格的罚款,并且必须立即补办许可证。
第68条:同上
许可证不允许外借或出售。一旦有司机或车辆所有者将许可证借与他人使用,借者与被借者将同时处以罚款。
第69条:违规
一切违反上述条款的将处以最高为50元的罚款,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要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一切以诈骗取得或未通过警署许可得到的许可证,将处以10到15元的罚款。
污水排放、垃圾
第70条:一般处理法
严禁在家中、院子里、附属建筑物内存放粪便、尿、漱洗用过的水、污水超过24小时,同样严禁将其倒在街道、小巷、花园、空旷操场、小河、水塘和排水沟里。
第71条:家庭垃圾、垃圾箱
家庭垃圾应装在箱子中或有盖密封的容器中放置在家门前,每年的4月15日到11月15日每日早晨6点前、11月15日到4月15日每日早晨7点前,会有清洁工将其倒空。
第72条:同上
装垃圾的箱和容器不可装液体,也不可装粪便,会有垃圾车将其收走。
第73条:保留地
城市居民将家庭垃圾存放在保留地以便回收利用。
第75条:排粪
粪便的清除可委托当地的承包者。
第76条:污物容器
负责装运的容器必须密封坚固,不可负荷过重,以免洒在公路上,要经常对其用消毒液进行清扫和粉刷。
第77条:同上
装运的容器不得在大街小巷逗留,不可在公路上出现。
第78条:马桶
倒空的马桶将放在河边。倒垃圾的人应走近道,不应该在道路上停留。
第79条:厕所
在家中,厕所以及小便处一定要保持通风;地板应该尽可能的不渗水。
第80条:检查
要经常对庭院、房屋进行卫生检查。第81条:违规
一切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人将处以20元的处罚。
食品、重量和尺寸
第82条:造假
严禁对人或动物的食品、药品、饮料和农产品进行造假,更禁止销售。
第83条:销售
严禁出售假冒的食品、药品、饮料和农产品。
第84条:同上
严禁出售、展出或零售自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饮料副产品或农产品,详见第101条。同时严禁以小册子、通告宣传或任何介绍的方式推销其产品。
第86条:搜查
搜查将由卫生部的工作人员在家中和市场中进行,所有假冒伪劣商品将被没收。并且销售者、所有者将被处以罚金,或被法庭起诉。
卫生部派出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商店、书店中出售假冒伪劣的食品或药品以及在一些地方以正规名义生产的假货予以没收。
第87条:赝品
上述陈述的条规同样适用于一切赝品。
第88条:重量和尺寸
同样严禁商人在商品的重量及尺寸上对顾客进行欺骗。
巡捕房可根据其判断的情况对商人所使用的包装的重量和尺寸进行核查。
第89条:违规
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将处以1到500元的罚款,特殊的须移交法院的例外;同时根据109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下罚金。
火灾
第90条:大众行为措施
得到火灾信号的居民,应立即通知最近的巡捕房。
第91条:同上
居民应为赶来救援的巡捕、消防员及巡逻员让出道路。
第92条:同上
居民有义务提供井水或泉水以及一切巡捕或消防员要的东西,如器皿、灯笼、梯子、绳子、工具、燃料等。有必要的话,还将给居民收据,承诺将对其进行补助。
第93条:同上
严禁步行或骑自行车在救火线上任意穿行。
第94条:公众调用
被要求调用的居民,有义务帮助消防员、巡捕和巡逻员以及所有投入救火线中的人。
第95条:公众警戒线
除工部局人员、领事馆外,所有居民不得穿越过所规定的警戒线。
第96条:周围居民的疏散
除被巡捕房或消防队所调用的居民外,在火灾现场附近居住的居民,应立即从其居住地疏散。
第97条:烟囱、管道的清理,烟囱火
烟囱管道、火炉和炉灶应该每年清理一次。在居民家中有烟囱火属于违规:易因疏忽或不谨慎引起火灾危及居民安全。
第98条:违规
凡违反第109、110、111、112和116条的将处
以1到50元的罚款,违反其他条款的,将处以1到5元的罚款。
死亡
第100条:埋葬许可
只有巡捕房发给埋葬许可证的才可以进行埋葬,且有医生发给的死亡证明书。
第101条:消毒
如果死亡是由流行或传染病引起的,需有卫生局派出的政府医生采取消毒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居民既不可阻止消毒,也不可随意撕去贴在有传染源地方大门上的封条,一切必须听从卫生部门的指令。
第102条:尸体的搬运
第103条:违规
凡违反上述26~102条款的定为轻罪,处以1到50元的罚款。
第二章许可证、税款、各项收入
2.布告的模板需呈报巡捕房或进行检查。如果不与公共秩序相抵触,布告方可允许发布。
3.税款征收如下:
7.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5元。
第105条:流动商贩
某些小范围的流动商贩、开小餐馆者、剃头匠、鞋匠可在公路旁或工部局规定允许的地方做生意。
第106条:洗衣房
1.洗衣房要做到服务细致。洗衣房隔壁及临近地区必须健康卫生;同时有可能的话,要用石头或砖头砌造洗衣房。水泥地面要经常洗涮,高于地面1.50米的墙壁也要洗涮。通风、照明、排水必须要充分。
2.洗衣房必须尽可能的有充分大量的水源供应。
3.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墙壁和天花板要用石灰粉刷。
4.禁止在工作间进食、睡觉及居住。洗衣房与住房应尽量不要直接连在一起。
5.洗衣工要穿戴干净卫生。
6.在必要情况下,职工及其家属应打过疫苗、接受过所有其他的有效的方法和医疗防御措施。
7.除羊毛制品外,所有洗涤完的衣物都要经过沸水消毒。
8.严禁口水或鼻涕弄脏衣服。
9.洗衣房要维持既定的卫生状态。
10.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50元及以下的罚款。
第107条:外国人俱乐部
1.禁止外国居民未经租界工部局许可组建俱乐部。
2.申请许可证,需提交由组建者签名的申请书,并附带俱乐部章程的副本。
3.巡捕房的人有随时自由进出俱乐部的权力。
5.政府依据组织的性质征收相应的税额。
6.在违背租界工部局制定的组织法时,不影响领事对俱乐部代理人或犯罪成员进行刑事逮捕的情况下,俱乐部将被取缔。
第108条:当地人的俱乐部
1.在未得到巡捕房准许和租界工部局发给的许可证前,禁止中国人组建私人团体。
2.未得到事先允许,许可证不可转让。
3.领事馆依据团体性质征收相应税额。
4.每晚午夜时分俱乐部必须关门。
5.从太阳落山到关门之前,俱乐部大门上必须点照明灯。
6.俱乐部人员的名额是有限制的。
7.成员的姓名、职业、私人住址及办公地址必须公布在俱乐部入口的黑板上。
8.非会员不得接待。不允许任何付款入内的情况。
9.禁止赌博,允许玩纸牌和多米诺骨牌。
10.巡捕房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有随时自由进出俱乐部的权利。只要巡捕要求,必须向他出具准许证。
11.所有违反该条款的,将处以10元或以上的罚款。对违反第8款和第9款的,罚款可提高到500元。营业执照将无限期延缓直至吊销。
第109条:由外国人开设的饮料零售店、酒吧、咖啡馆及小餐馆
1.任何未得到领事馆发给准许的营业执照的人,不可开设或经营饮料零售店、酒吧、咖啡馆及小饭店。
2.营业执照是私人的,它不可借出,也不可以赎回。
3.禁止向醉酒者出售酒精饮品。
4.绝对禁止零售商销售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饮品或搀水的饮品。卫生服务部门可以作控制性检查;若情况属实,所有搀假产品将被销毁,零售商将被逮捕送交法庭审判,并剥夺其经营许可证。
5.每晚12点店铺必须关门,并且在太阳落山至关门之前,店铺大门上必须点亮悬挂的照明灯。
6.只要巡捕要求,必须出具营业许可证。
7.巡捕房在履行其职责期间,有随时自由进出店铺的权利。但无权在那儿消费。
8.违反此条款任何一项的,将被处以1到5元的罚款,这是在不影响法院发出逮捕令的前提下才有效。否则,营业许可证将无限期延缓或吊销。
第110条:娱乐性单位,电影院、戏剧院等
1.未得到领事馆发给的营业许可证的任何娱乐性公司像戏院、电影院、杂技场等,都不可在租界开业。
2.营业许可证是私人性的,不可转让。
3.应配备在发生混乱或火灾情况下紧急疏散逃离现场的所有防御设备。在不超过马路线的前提下,门应尽可能的向外开。
4.依据防御的重要性,每个公司都应有一套防火装备、一个或几个有管道和喷口的出水口以及工作期间1支常备的永久的消防队。
5.若公司内有电影院、幻灯片工作室,应由防火材料建造,并且不可一次放映超过6部影片。
6.公司应在每晚12:30关门。
7.巡捕房有权控制现场,它可以因道德目的或维护公共秩序而禁止或延续演出,若情况属实他可以清场。巡捕房有随时自由进出的权力。
8.最终尺度仅依据火灾专门委员会(由消防队队长、监狱长及领事馆工程师组成)看过火灾现场后决定,委员会将保证以上所提出的条件的充分性。两张永久性出入证是为领事馆在紧急情况下有效控制公司各部分专门安排的。这两张出入证是独立于巡捕房自由进出权的。
9.在不影响法院执行逮捕的前提下,违反此条款的将被处以一笔最高达50元的罚款。营业许可证将被无限期延续或吊销。
第111条:由外国人开设的旅馆
1.在未得到领事馆同意的情况下,外国人不可开设或经营旅馆。许可证是私人的,不可以转借和买卖。
3.禁止给巡捕房追查或公众声讨逮捕的犯人提供避难所。
5.严禁旅馆、客栈或出租人向客人出售有害身体健康的饮料和假冒伪劣产品,或向喝醉了的客人出售饮品。若经卫生部门查出确有此事,假冒伪劣产品将被销毁,有关责任人将被逮捕送交法庭,吊销其营业执照。
6.在不影响法庭对业主的审判结果,认为应该就租界巡捕房的不公开进行起诉的前提下,凡违反该条款的处以1到100元的罚款。营业许可将被一直延缓或吊销。
第112条:当地人开设的旅馆及租借的房屋
1.必须执领事馆开具的有效经营许可权证,方可经营开设旅馆或租赁房屋。经营许可证是私人的,它不可转借或买卖。
2.房屋要求干净、足够干燥并有排泄的地方。室内墙壁每年至少用石灰粉刷一次。
3.业主要向巡捕房就他们的房屋带来的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提出行之有效的意见。
4.业主要登记其公司职员及客人入住日期以来的情况。登记情况包括入住日期、姓名、性别、职业、籍贯和最近居住地、搬出日期和新地址,或他们走后的收信地址。这份记录在巡捕房要求时出具。记录应无中断。
5.禁止业主收留名声不好的人、逃兵、坏人,那些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的企业者和威胁居民人身安全的人以及所有被巡捕房追查的单身房客。若属于上述所提到的一种或是被警告过的、有危险性的或被怀疑的人已经入住,应立即通知巡捕房。军队也应毫不迟疑的通知到。
6.巡捕房有随时自由进出旅馆和租房的权利。
7.店主对与住店人财物有关的偷盗、损伤事件负责,已发生的偷盗事件、由于店员或陌生人进出旅馆引起的偷盗事件、未在店主处寄存而发生的此类事件,店主只对50元票额和有价值的珠宝及贵重物品负责。店主需检查核对住店人寄存的财物,执行检查完全是店主的义务。
8.店主对武装暴力进行的偷盗或其他情况的团体暴力事件不负责。
9.若住店人在离开时未叫负责关门的店员关闭房门,也未将房门钥匙交给旅馆总台,此期间发生的偷盗问题,旅馆不负责。
10.若房主租房给陌生人,店主需立即向巡捕房报告。
11.此条款需用中文贴出告示,并且最好在每家店里都可以见到。
第113条:乳品厂
1.乳品厂需工作细心。按规定,牲畜棚要明显的与乳品车间分开。牲畜棚的地面不可以渗水,排泄的尿液及粪便要每天清除。牛奶加工的地方要打扫的非常干净,地面不可以渗水,盛奶的容器用完后要用水洗的非常干净;这些容器要保存在制奶车间里。
2.禁止往牛奶里添加任何不明固体或液体,牛奶不可以留在牲畜棚内,一定要保存在制奶车间里。
3.当巡捕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对租界内运输或贩卖的牛奶进行检查。
4.乳品厂牛奶作假或变质,将被销毁并处以20元及以下的罚款,凡违犯其他条款的,处以5元以下的罚款。
第114条:外国妓院
1.没有事先得到房屋主人许可和使馆许可,任何人不可开设或经营妓院。
2.任何妇女在未得到许可权的情况下,不可以住在妓院里。此许可需个人申请并申明从事妓女是其个人意愿时方可得到。
此许可在该妇女的履历及其身份证核实后开具。
3.任何不被汉口领事馆或北京公使馆承认的女侨民,不能得到许可。
4.每过10天,她们必须由所选的医生将为她们做一次检查。
6.妓院不可提供给有名望的单身养情妇,不可提供给坏人,不可提供给巡捕房缉拿的人。
7.禁止交际花站在街上用挑逗的举止拉客或在屋内暴露招惹行人。
8.这些妓院的老板对在他们地盘内出现的混乱和违法行为负责。
9.若出现违反第1款已说明的领事治理权的情况,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违反2、3、4,5、7款的,处以20元及以下的罚款。
10.违反第6款收留或隐藏不法分子让其带走妓女的,对妓院老板处以高达100元的罚款,营业执照可能被吊销。
第115条:中国人开设的妓院
1.未得到房屋所有者事先允许及巡捕房的同意,不得经营开设中国妓院。
2.未得到巡捕房依据医疗检查开具的许可,妇女不可以从事妓女行业。在申请书中,她必须说明她从事卖淫完全出自个人意愿。
3.妓女每10天要到租界卫生所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录在附有有效照片的各自的卡片上并由巡捕房证明。巡捕房掌握每一家妓院的记录。此外,还有一份带有所有女人照片的控制性记录。
4.禁止妓女在路上招客或在屋内挑逗招惹行人。
5.妓院不能接待靠妇女卖淫生活的男人,不能接待坏人和被巡捕房通缉的人,有武装分子及逃兵应立即通报。
6.妓院老板对他们院内所发生的混乱及违法行为负责。
7.有违此条款的处以100元的罚款,营业执照无效,情节恶劣的,勒令整顿。
第116条:中国歌妓
1.所有在法租界长期从事歌女职业的,应持有领事馆发给的执业许可证。
2.执业许可证分三类,收税情况如下:
第一类15元/月
第二类8元/月
第三类3元/月
3.租界地区的歌厅老板要掌握在他们歌厅工作的歌女的一份记录;此记录在使馆要求下出具。要随时记录下歌厅人员的变动情况。
4.所有公共场合(包括旅馆、饭店等)应保证在他们那里工作的歌女都有一份执业许可证。
5.凡违犯此条款规定的,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
第117条:医生
1.凡医生欲在法租界行医的,若是欧洲人,需有在其所属的使馆登记注册的合格证书;若是中国人,要在租界地区工部局秘书处登记注册。
2.所有在法租界行医的医生,如发现有传染疾病,必须立即通知工部局卫生部。
第118条:当铺
1.如果没有租界工部局颁发的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开设和经营当铺。该许可证属个人所有,不得转让。
2.当铺老板在未得到巡捕房同意时,不得变动典当条件。
3.所有典当的物品都要登记在册,要记录典当物品的当时情况、典押日期及钱数、利息(最高3%/月),及到期内典当物品归当铺老板的日期(至少6个月。)
4.对所典押的物品,当铺要开收据,收据上要注明第3条所要求写的内容及当铺的名称和地址。
发现有偷盗和走私的情况,巡捕房可以要求额外提供信息。
6.若当铺老板有证据怀疑被典押的物品是偷来的,应将典当人抓住并扣留至租界巡捕房来人,应立即通知巡捕房。
7.凡被确认为是偷盗来的典当物品或有助于司法调查的典当物品,巡捕房要求时应转交巡捕房。
8.对外国人专用的物品和服装不可以接受典当。
9.当铺不能在上午7点前开门,必须在晚上10点关门。
10.凡违犯此条款的处以5至500元的罚款,中止或吊销许可证,不影响法庭下达逮捕令。
第119条:中国餐馆
1.任何人在未得到工部局认可的许可证时,不得开设经营中国餐馆。
2.此许可证属私人所有,不得转借、贩卖。
3.禁止销售酒精类饮品,禁止让顾客待在外国陆军和海军待的地方。
4.禁止发出噪音打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禁止在未得到巡捕房同意的情况下召开会议。
5.每晚11点必须关门。
6.所有的灯、煤气灯、各类照明设施必须与护墙板和各种家具至少要有两脚宽的距离。
7.在不超过人行道的情况下,所有的门要向外开。
8.应配置必要的装备以方便发生火灾时逃跑。
9.税务局的职员应有自由进出的权力,以便为他们服务。
10.巡捕房在营业期间有自由进出的权力,以方便卫生服务部门的人员对食品的监控。
11.所有违反此条款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犯的情况下处以双倍的罚款,营业许可证被中止或吊销。
交通工具
第120条:人力车
1.所有在法租界行驶的人力车应持有领事馆发给的或公认的营业许可证。此许可证不得买卖或转借,在巡捕房要求时出具。
2.车轴应上油以防发出噪音,轮胎组要足够宽。
3.人力车主或劳动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收费,对由他们的车发生的偶然事故负责。
4.有违此条款的将处以5元及以下的罚款,中止或吊销营业许可证。
第121条:私人车辆
1.未得到使馆发给的营业许可证和认可的,私人轿车不能在租界行驶。
2.营业许证可不可转借或买卖,在巡捕房要求下出示证件。
3.业主对由雇佣司机粗心大意或笨拙引起的意外事故负责。
4.凡违反该条款的将处以10元及以下的罚款。
第122条:公共车辆
1.公共车辆在租界内行驶,必须有领事馆发给的许可证或车背钉有使馆公认的牌子。许可证是当月内有效的,必须提前更新。
2.车必须干净和牢固,业主要对由于车子不结实引起断裂、折断而发生的事故负责。
3.雇佣司机必须着装干净,强健有力。
4.若车或雇佣司机被发现过度肮脏,营业许可证无效直至纠正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5.禁止雇佣司机纠缠路人或叫喊、或不断跟随或猛然冲至面前或用车围住路人。
6.禁止运载可能夹住或勾住乘客衣服的材料。
7.在租界内,未载客的车不可拒载任何乘客。
8.禁止搭送有传染病的乘客。违反此规定的车辆,车主要对车辆进行消毒。
9.在必要情况下,车辆被巡捕房租用以解决租界内的紧急事件,费用由巡捕房负责。
10.凡违反此条款的处以5元以下的罚款。
第123条:机动车辆
1.未得到租界工部局的许可证或认同,任何机动车不得在法租界行驶。
2.在有许可证的同时,机动车所有者应配备有两块牌照,或配备有专门的标志,一块明显置于车首,另一块置于车尾。
牌照(除作为商业用途的试用牌照或汽车修理)应钉牢,原则上它是与营业许可证上批准的相符的。
3.若无巡捕房开具的许可证或未得到巡捕房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在法租界内开车。在巡捕房判定有必要的情况下,或暂时,或最终,开具给驾驶者的驾驶许可证无效。
4.在租界机动车辆的速度,轻型机动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重型机动车、公车、卡车、小卡车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5.从太阳落山到再度升起,每辆车必须开白炽前灯,一盏在左,一盏在右。车尾要开一盏红灯,以便像白天一样保持好车间距,便于驾驶者看清车牌。
摩托车驾驶者应在车前亮白灯在车尾亮红灯,尽可能的照亮牌照。
6.车主有责任对车的照明系统、报警装置、运转部件、手工操纵部件及机动车制动装置进行日常保养,使机动车处在最好的工作状态。
7.应对危害公众健康的废气排放采取一定措施,力求避免。
8.如有必要,司机应最大程度上减速。当一名骑车人向车驶来靠近车子有可能造成危险时,或惊吓动物造成混乱局面引起事故时,应当停车。
9.原则上,汽车司机不可以向人群方向倒车。
10.汽车和摩托车司机不可以在未得到巡捕房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他警告信号误导对方,按喇叭。
11.凡违反此条款的将处以5到200元的罚款,除了违反第1款,不得罚以超过50元的罚款。违反各条款所处以的罚金不得累加。
12.除了司机自身原因引起的一般性责任问题,对于由于司机笨拙或粗心大意引起的事故,车主在法庭上负有金钱上的责任。对于后者将因违背租界法令而同样会被处以罚款。
第124条:马车
1.凡在租界行驶的出租车或私人车,应持有巡捕房开具的或认可的行驶证。
2.通行证为私人所有,不得转让。
第125条:狗
1.所有法租界的居民,狗的拥有者或养育者,都应在巡捕房为狗登记注册。此条款适合用所有的狗,从它们不需母狗喂食算起,不论它们的品种和用途。
2.每年每条狗都要开具证明,所征收的税在领养时立即交付。在开具养狗证明的同时挂上狗牌。
3.所有的狗必须:
a)戴项圈并在上面注明主人的名字,还有上面指出的狗牌。
b)如果狗无人看管,需带上嘴套,仅让其溜达。
c)在一定时期,由领事法令通告,仅可让狗溜达且需带上有用的嘴套。
4.凡在公共场合发现的狗有违以上1条的,将被送进待领场,不送还给狗主。只能在支付下面第5款所要求的罚款后送回。
若一条有主人的狗被送到待领场由巡捕房发出告示3天后还没有人前来领取,狗将被杀掉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涉及到公众安全的某些情况下,所有狗三天内必须杀掉,无需狗主人接受。
5.违法违反第1条的将处以高于支付领养费5元的罚款。违反其他条款的处以不超过5元的罚款。第1条和第3条中提到的罚款是累加的。
第126条:巡捕房的专门监督
特别监控的费用如下:
特别看守:40元/月
中国警员:25元/月
第三章地产税及租赁税
第127条:地产税
1.地产税:根据土地价值以1%的税率征收。
2.无建筑工地的附加税:对无建筑的土地及土地建筑表面利用不充分的征收附加税,税额为土地价值的1%。
3.租赁税:对欧式建筑征收8%的租赁税,对半欧式的建筑征收10%租赁税。
4.修订:对陪审团或租赁收益进行全面或部分修订,需经董事会判定有效才行。
此修订委任陪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2名董事会成员,2名地产拥有者(原则上是由董事会公认的租界里最重要的两位)组成。
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董事会做出最后裁定。
所做变动应在变动实施前3个月内通知有关地产拥有者。
第128条:居住税:具体如下:
欧洲人2.00元/月
中国人3.00元/月。
第129条:所得税:与领事馆直接对话的地主应支付租赁地产税及居民税。
纳税人15天左右还未支付其地产税的,根据收费单据将收到第一份不罚款的警告。
若接到警告8天后还未支付,他将收到第二份带有领事馆所要数目的10%的罚款的警告。在第二份警告还无效的情况下,从第二份警告发出算起3天后执行逮捕令。
第四章工程部
修路围墙各类工事工程土地估价和测定
第130条:所有租界内的土地应填高至与法国港的持平。
所有没有使用的土地要用至少1.75米高的围墙围住。
修路围墙对地主造成的损失,由法国领事馆向地主支付一笔费用。
第131条:申请许可,支援计划
凡地主欲在其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需与领事馆交涉,写一份后面这样形式的申请许可信。这份申请需附带2个副本。
1.建筑物施工的总体平面图:图上要标出建筑物的位置和附属结构、邻近的土地、规模及邻近街道的高度、一楼的高度、林荫道的高度及相连土地的高度。
2.建筑物施工的每一层的平面图、向街的建筑物外观图、各部分的剖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标出性质、位置、形状和建筑物所有部分的尺寸,以及厨房、厕所和所有附属结构。
3.若建筑物含有混凝土加固的成分,阻力的计算要清楚详细的说明。要指出建筑物的用途、存放或加工的产品、排水网的截面图、倾斜度及管道的属性、窗口、出入口、下水道等。
以上提到的图纸及所有资料都表明考虑到所建筑物的卫生、牢固、安全及防火性。
汉口法国领事馆
秘书处
关于建筑房屋的许可权的申请
地主……………………………………………
建筑师…………………………………………
建筑说明书……………………………………
房屋用途………………………………………
中国房屋数目…………………………………
依据街道高度一楼地板的高度………………
建筑物的价值…………………………………
开工日期………………………………………
预计的结束日期………………………………
汉口192——(年)
地主——
墙壁、屋架、屋顶所使用材料的种类
第132条:开具建屋许可证
在不超过14天的期限下,领事馆将会向提交申请的人反馈带有平截面图的副本。
在同意的情况下,此副本要由工程师同意和董事会主席审阅过,工程方可开工。
在申请被拒的情况下,需向申请人指明不采纳的原因或要求变动的种类。
地主的义务:在这一章里规定的义务,承办人造成的,应向地主汇报。
第133条:修补与拆毁
凡地主欲对其房屋进行修补或拆毁的,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要求地主向工部局(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得到许可权。如有必要,还要在申请后附加153条里所说的建筑物图纸。
14天后,地主将收到工部局书面批示的许可证或拒绝的指示。
第134条:有关公共道路的设备装置
申请许可证必须附带所有有用的图纸。
根据第154条建筑物提到的条件或第156条修补与拆毁中的情况发给许可证。
与租界专属无关的工程申请,先要得到董事会的同意。
第135条:地主与承租人的义务
1.建筑施工凡地主或承租人在未得到以上所说形式的许可证而开始施工的,处以100至1000元的罚款。若确有其事,不包括已施工所花费用及拆毁的损失费。
工程承包人在沿公路开始打地基前,应就开工的土方工程向工部局路政局咨询。工部局路政局几天后沿街道的人行道上划工程线,承包人负责保存放置的人行道木桩,木桩必须与原人行道严格一致。由于粗心大意或失误移动了放置的木桩,由于没有通知路政局重新划线,而根据原来的留下的痕迹自行划线的,对承包人处以50至1000元的罚款,不管其开支增加,也不管那些已建在非原线上的墙。
2.修补、拆毁凡未得到进行书面申请许可权,地主或承包人已开始房屋修补、拆毁工程的,处以1到100元的罚款。
得到警告禁止执行该工程而不理会此禁令的,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不管其修补或拆毁已花费开支,判为有效。
3.有关公路设施上一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第157条中谈到的现存设施的安装或修补。
4.预防步骤在建筑物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来自路政局或巡捕房方面要求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建筑材料砸到路面。此外,在还未收到采取专门步骤预防的命令时由于粗心大意造成的各类事故,承包人不负全责。违犯此条款的处以1至50元的罚款;若属重犯,罚金加倍。
第136条:不卫生、不方便或危险的机构、工厂
1.定义手工工厂、车间、作坊和所有工业机构都属于危险、不卫生、不舒适方便的机构。有气味、蒸汽、有害挥发物、烟、尘、噪音、火灾的危险、爆炸的危害、变质水等的均属此例。有损建筑物状态和家畜生命的、威胁人的安全健康或仅仅让人不舒服的也属于此例。
2.申请许可证此类建筑物的施工和布置需考虑到第154条中类似申请的目的。
经过卫生部的调查和路政局的调查,及在附近的确定,在第157条中,租界工部局要在1个月的期限内做出答复。
3.违规时在无预先许可而建筑条款中确定的类似机构,或在未得到租界工部局许可证而已建的建筑物中经营的,及条款中定义的工业机构,应处以1000元及以下的罚款,不影响为公停业及其工业在有执行时效的期间处理。
第137条:半欧式建筑
在租界外建造租给中国人住的半欧式大楼的许可证由领事馆发给,此许可15年内有效。超过此期限,董事会保留禁止此类新建筑建造,即使破烂到无法使用的地步,也禁止对已存在的此类房屋修补。
第138条:在法国港边的建筑
除以上的条件,法国港边的地主要服从以下条件:
a)沿法国港,土地要保留不到四米深的无建筑空白地带,此地带可修公园、过道或庭院。
b)沿法国港的围栏必须是建在地基墙上的一米高的铁栅栏,门和大栅栏门也要是铁制的。
公共道路
第139条:直线路轨和直线路轨交通图
与路轨扩宽或公共道路组成相联系的直线路轨都逐渐中断了,通过媒介宣传,让公众了解到这一情况。公众不断的向秘书处办公室咨询直线路轨交通图。
第140条:直线路轨的束缚
a)当一项工程位于一条被指定路线前面,且该路线有前一条款指出的处在公路拓宽和改线的情况时,严禁任何工程深入的工作。
b)同样禁止在路线经过部分的土地上建屋。
c)凡违反a、b两项的,将处以100到500元的罚款。违规而建的工程将被拆除,费用由地主支付。
第141条:放弃线路经过的土地
因道路通过而放弃的土地将由工部局进行估价,在放弃的时候,对工程施工部分及相邻部分进行估计。
基本价要双方同意,依照工部局意愿,直接支付或用地区内其他地与之交换。工部局议案不能双方都满意时,将如下裁断:每方出1名代表和法国董事会一起指定第三位专家来评估。
第142条:危房
当公路边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险时,路政局发现险情,起草有关诉讼。诉讼要求业主拆毁房屋或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理,若逾期,工部局将任命一名评估专家和业主共同作估价处理。若未达成共识,法国董事会任命第三位专家来估价。根据专家的报告,若业主不承办,法国董事会将代为办理,工程费用全部由业主支付。若情况危急地区,政府命令立即开始工作,不做估价也无期限,仅根据路政局报告作简单通知,费用由业主承担。若危房处于施工的线路上,业主仅有土地给公路修建的土地地价权。评估测量土地依据前一条款中的标准及明确的条件执行。
建筑中的细节
第143条:凸出部分、楼梯、阳台
不管建筑的形状是怎样的,任何垂直方向的突出部分不可以超过路边线。
此外,楼梯、阳台在不造成任何不便或有为地区和公共服务可能的设置的情况下,允许存在。
第144条:抗风斜撑、百叶窗、门
房屋不可以设有抗风斜撑、百叶窗、能通车的大门,或设有向街开的门窗和凸出在外行线上的部分。
第145条:遮阳布篷、帘子、挑篷和挡雨披檐
有人行道在房子前方的那面,允许装遮阳布篷、帘子、挑篷和挡雨披檐。这些工程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
最凸出部分的垂直线应位于人行道外线至少0.60米的地方。除了为手工砌造的部分和大帘做的屋脊,建筑的任何其他非承力结构部分至少要在人行道路上方2.50米处。
挑篷和挡雨披檐的架子要由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制成,篷布要用防火材料。若用玻璃来做篷布,它必须是防火的,编织袋做的篷布是绝不允许的。
申请安装许可时应附带2份图纸副本,指出工程各部分性状的尺寸。
第146条:屋基
除了特殊的许可,凸出的受力部分要加厚;其在公路下方的墙基,仅可加厚0.16米的高度。
第147条:违犯
违犯第166~169条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违章业主将限其8天后恢复建筑原状。工部局保留采取有效安排的权力,重要的工程若真的有必要,将由政府执行处理,业主负担费用。
第148条:人行道、排水沟栅栏、铺石板的通道
人行道的费用,由政府和业主分摊。
工部局支付联通工程和花岗岩人行道围边的费用,以及深沟上的栅栏或街道拐角栅栏的费用。
当进入有车的大楼内,使用了人行道,工部局修了铺石板的通道至楼内,费用要由楼主出。
这些费用要由石板路的成本和与石板路相同尺寸的普通路面的价钱相加得到。
第149条:隅角的斜面
长3.50米、不管是什么角度的隅角斜面,应建在每条街的街角。
此事属于路政局的义务,不因土地归于公路而向地主支付任何形式的津贴。
第150条:檐沟和斜坡管道
公路边大楼的主人要维护檐沟通畅和雨季下坡管道的通畅,以及与人行道排水沟和街道排水沟末端衔接的部分。下坡管道前端要在1米以上,从人行道地面算起。
凡违犯前一条款的,将由路政局查明情况通知大楼的主人,接通知8天后,规定修整必须执行。
若没有执行,业主将受到路政局处以的10元以下的处罚并要进行赔偿。
第151条:壁炉及排烟管道
1.一般安置。烟囱、固定或可移动的取暖器以及一切壁炉,不管是哪一种,都必须安装在远离火源、便于检查和清扫的地方,并且应该安装稳妥。
安装炉子和排烟管道及一切能发热的东西,应该避免造成不便,不能威胁到自家人或邻居的生命、安全。
2.固定或可移动的排烟管道。所有从居所内部竖起的排烟管道,只可供一个炉子所用,除非是供给一组工业炉。无论怎样,其高度应在楼房高度以内,且倾斜度不超过30度。
严禁在排烟管道上增加任何覆盖物以影响烟、蒸汽或燃气甚至空气的流通。
排烟管道的截面必须要在尺寸、大小上与炉子相配套。
排烟管道的壁厚要与炉子相符,使热气能够顺利通过,以免会威胁到家人的生命安全,引起火灾等事故。
炉子在家中安置时,应远离屋架的木头及其他易燃物,以免引起火灾。
排烟管道属于建筑的一部分,应用质量很好的煤砖煅烧的砖做成。成分中还应加上水泥,以便能有效地让烟或燃气通过。
排烟管应该靠在墙上捆扎住或嵌在墙内。
在安置时要多方面、多方位的考虑,以便于可随时换方向。
3.一般炉子穿过居住地或靠着居民住所的排烟管道。通常与炉子相连接的排烟管道的截面不得超过20平方米。排烟管长方形截面的角度应成圆弧形,且长度不可超过宽度的一倍半。
用砖做成的圆形的排烟管截面的厚度不可超过0.05米。
用煤砖做成的货箱,同样其厚度不可超过0.05米。用砖或用煤砖做成的排烟管道,必须要涂料将其覆盖,其厚度不可超过0.02米,且材料要用非易燃的和耐热型的。
用水泥制成的排烟管道的内部朝向尾架木头,至少0.16米远,朝细木工类的细木至少0.07米远。金属制成的可移动的排烟管道通常应放置在屋内的各个容易看见的角落,且远离屋架木头至少0.16米远,远离细木,远离易燃物质。
在已经建了壁炉的出租的房子里,不能再安装可移动的排烟管道。
4.一般的与炉子相连的嵌在墙中间的排烟管道。
在墙中间安装排烟管道应符合条文规定,如果墙壁是与隔壁的屋子共用的,那么在安排烟管时须征得第三者的同意。
由砖制成的或直或弯的排烟管道,至少有0.10米的厚度。
与炉子成直角的炉背铁板的接口应该用砖制成,且有0.22米的厚度和0.80米的高度。宽度应超过炉子每一边至少0.22米。
5.在隔墙内的排烟管道和靠墙的排烟管道。在隔墙内的排烟管只能用砖或煤砖做成,且在宽度、厚度等方面要与第2、3款规定相符合。
靠墙的排烟管道只能用煤砖制成,宽度、厚度等要求同上。
与炉子成直角的炉背铁板的簧片应该用砖制成,高度不低于0.80米,伸展的宽度至少有0.10米。在炉子的宽度内,接口应该由一个铸铁的金属板或一个至少0.04米厚的耐高温的砖做的保护层来做保护。
当两个烟囱靠在一起时,接口的厚度只能是0.06米。
6.违规情况。凡违反上述条款的,一经工程部发现,将处以500元及以下的罚款。
第152条:防火措施
1.隔离人字墙。为减少火灾扩散的可能性,连在一起的房屋凡每隔25米必须建一个隔离的人字墙。
如果面积、长度、宽度是25米的两倍,那就要在各个方向建一个人字墙。人字墙要至少超过屋顶0.60米,厚度超过0.25米。
2.两个相邻的房屋的隔离。屋架、楼板的阁栅、檐口、木质阳台等,要与相邻房屋的屋架、阁栅相隔离。
3.公共场所。重要的公共场所如银行、旅馆、各类大厦、医院、学校、剧院等,需有特别的防火证明、交通证明以及火灾救险证明。
一个由消防队长、司法领事、工部局总办工程局长组成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检查一些设施如电梯、楼梯、阳台等,可使救火及公众安全问题简化。
4.危险设施。上述条款中所提到的同样适用于危险设施。
5.违规情况。凡与上述条例中相违悖的,或与特别委员会规定违悖的,将处以1000元的罚款。
清洁卫生
第153条:淤积和排水
所有业主有义务去淤积和排水,以免使雨水或其他排放的污水淤积。
凡是与公共卫生有关,而没有按照卫生部规定及没有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业主,将会处以100元及以下的罚款。如果超过规定期限一次的,处罚双倍。
第154条:卫生措施
在路政局或巡捕房的要求下以及出台的卫生委员会的公告,秘书处将会通知卫生不合格的业主必须要按卫生措施做,否则将必定进行审判。如果业主不遵守,在工程规章的期限内,所规定的措施将处以1至500元的罚款。如果超过期限的,处罚双倍。
第155条:厕所
剧院、茶社、旅馆及一般的经营工业品的地方,或会聚集十人以上的地方,必须配有厕所,厕所墙壁要用水泥制成,并且要保持通风。
土地测定及估价定价基础
第156条:土地测定及估价
它由工部局来决定:
1.有路标指示的租界不同地图。
a)地图上须有土地面积及业主的姓名。
b)地图上须标明各个部分的估计。
第157条:一般审查
审查由估价委员会负责,其成员为:
两名委员。
两名在租界有重要地位的业主,人员由委员会决定。
与委员会有出入的地方将最后决定。
修改时必须要提前3个月让业主们知道。
第158条:请求
如果出现请求人不满意的情况,委员会将在最后决定。
第159条:评价调动
评价调动(业主的转换)的要求可在每年的任何时候提出,但是必须通知以及在法国领事馆进行注册,否则原业主必须继续负责到底。
第160条:土地估计证明
业主可凭付款的方式,自行在总办处发给自己证明。
没有出示面积保证的证明,政府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第161条:工部局行政责任
工部局行政部在从事有关工程的检查时,必须对公众负责。
关于建筑税
第162条:关于允许建筑的检验的税
1.对于价格在300(包括地税在内)的房屋=10.00元
对于价格在300(包括地税在内)以上的房屋=25.00元
如果建筑是供当地人所用的,价格要额外增加10两,如果房子有一到几层的话,按每个面积为625平方米计算;如果是只有一层的话,用每个面积为900平方米计算。
2.并且要根据事先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征收15%的税款。
第五章供水部门
供水
第163条:根据工部局合同中规定,水电有限公司是惟一享有特权的为法租界供应水的公司。
市政府为租界居民供水按每1000加仑0.56元(dollars)的价格计算。
第164条:为确定消费水的数量,每户要安装或租用水表。
第165条:市政府要保证对安装或要求租用水表用户的供应。
第166条:供应管道和与水表相连接的附属物,以及固定管道的工程其附属物及安装的水表,业主必须对住户提出要求。
第167条:市政府须保证水表的维修以及正常运行;还须负责对建筑物引起的损失及其磨损。
第168条:一旦业主提出对水表进行检查,在水表坏的情况下,如果开始是正常运行的,那么检修的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第169条:严禁扯下水表上的封印以及铅封和破坏供水的阀门;一旦出现上述破坏情况的,将立即停止供水。
付费方式
第170条:供水部门在每个月末抄水表的数目并开具一张发票给业主,发票上记有总的消费量,业主每月最迟25号持发票到工部局交款,然后才能继续有水供应。
第171条:一旦觉察水表不走,消费量按以前交的3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172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付款的,还可供应24小时的水,继续不交的话,水费将上浮10%,并且停止供应。
第173条:消费者应该尽量向市政公务员提供方便,以利于他们执行公务。
第174条:消费者不可以任何方式增加已分配的用水量。
一旦出现与供水部门规定相违反的现象,将由市政府以轻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