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牵头推进有利于人才创业创新的商事制度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发展。负责行业人才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人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台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协助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检查和处罚。组织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检查和处罚,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的具体工作。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此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5.推动优质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进品牌建设。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民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约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市商务局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十)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综合体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推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宁波分中心的建设;负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发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预警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宣传培训等工作;承担综合体管理协调工作,对各类服务机构设置进驻综合体条件并负责统一管理、考核入驻服务机构,协调入驻综合体的各部门、服务机构的业务衔接,保障综合体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及局属事业单位预算。具体单位包括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和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单位预算。
第二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1年收支总预算75526.6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累计盈余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二、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收入预算75526.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3707.14万元,占44.64%;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0.0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占0.00%;财政专户资金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36813.37万元,占48.7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00%;其它收入682.00万元,占0.9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00%;用累计盈余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0.00%;上年结转收入4324.15万元,占5.72%。
三、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支出预算75520.59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66653.92万元、科学技术支出(类)534.3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620.2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类)1001.2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1118.4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3592.43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3961.8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1506.06万元、项目支出40052.6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四、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本部门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36679.69万元。收入包括:本年收入33707.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3707.1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上年结转2972.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72.5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30152.39万元、科学技术支出(类)534.3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794.7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类)735.7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1118.4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2344.04万元。
五、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30152.39万元,占82.20%;科学技术支出(类)534.33万元,占1.4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794.74万元,占4.92%;卫生健康支出(类)735.7万元,占2.00%;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1118.49万元,占3.04%;住房保障支出(类)2344.04万元,占6.3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引进人才费用(项)0.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61.21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2020年主要开支是宁波市驻国内重点城市人才联络站工作经费及领军和拔尖人才经费,是同级另外部门划入预算。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知识产权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167.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1416.16万元,下降54.82%,主要原因是:发明专利等补助企业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11210.2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355.77万元,下降3.08%,主要原因是:局本级平均人数减少约10人。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873.5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75.00万元,下降3.85%,主要原因是:主要是和济街办公楼使用租赁费减少。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主体管理(项)1786.03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306.38万元,增长20.71%,主要原因是:宁波地区法人数字证书发行服务费2020年按合同支付余款结转,列入本年预算。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秩序执法(项)452.5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70.84万元,增长18.56%,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执法制服的购置费。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900.9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418.42万元,增长86.72%,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农贸市场,特种设备、网络经济等智慧监管平台建设费。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基础(项)1845.5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705.68万元,增长61.91%,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计量强制监管费。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896.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351.57万元,增长64.58%,主要原因是:主要是药检所实验室租赁费增加,2020年实验室能力建设经费结转。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2650.6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1213.51万元,增长84.44%,主要原因是:抽检经费增加。
1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3014.12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46.75万元,增长1.58%,主要原因是:主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员增加,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
1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929.53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145.16万元,下降13.51%,主要原因是:中央转移支付棉花公证检验经费减少。
1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97.67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97.67万元,主要原因是:历年项目“杭州湾及奉化基层站点建设项目”结转2021年预算97.67万元,用于2021年特检院奉化站站点建设竣工结算支出,而2020年该工程处于竣工待审状态,没有资金投入。此项增加97.67万元。
17.科学技术支出(类)基础研究(款)自然科学基金(项)4.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4.0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质检院申报一个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经费为核定后预算通过科技局年中划入,结转到2021年。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370.42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2.98万元,下降0.80%,主要原因是:2021年预算与上年基本持平。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85.62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0.48万元,增长0.56%,主要原因是:2021年预算与上年基本持平。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907.71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10.42万元,增长1.16%,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430.99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49.96万元,增长13.11%,主要原因是: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调整。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项)0.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34.23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2020年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通过预算追加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0.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31.83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2020年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通过预算追加支出。
2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357.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7.29万元,增长2.08%,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17.07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94.22万元,增长76.70%,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61.63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6.32万元,增长4.07%,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9.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款)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项)1118.49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780.63万元,增长231.05%,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结转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3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328.76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360.20万元,增长18.30%,主要原因是:7月份公积金基数调整,公积金增加预留。
3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15.28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1.18万元,下降7.17%,主要原因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质检院改革后,预算编制科目调整,造成经费减少。
3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0.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70.36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2020年局机关职务晋升及新进公务员住房补贴,根据房改办批复追加预算支出。
六、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9685.6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5678.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4007.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376.2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8.31%。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2021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预算110.19万元,其中一般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110.19万元,学术交流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就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消费者维权市场监管业务考察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021年比上年预算数下降9.99%,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过紧日子要求,压减。
(二)公务接待费:2021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69.7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接待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业务交流调研等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21年比上年预算数下降11.4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过紧日子要求,压减。
(三)公务用车购置: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预算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
(四)公务用车运行费: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96.2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保有车辆和3辆派驻车辆在执法办案、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测、公务接待、老干部活动等用车所需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21年预算数与上年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本部门本级等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056.56万元,较2020年预算数增加99.46万元,增长3.36%。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本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907.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782.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975.0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7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1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业务用车56辆,固定工作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及以上通用设备88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及以上专用设备41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85个,涉及财政拨款预算53715.59万元;其中纳入绩效评价项目85个,涉及财政拨款预算53715.59万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预算单位除财政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8.用累计盈余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累计盈余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指所属事业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4.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6.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人力资源事务(款)引进人才费用(项):指反映引进外国专家补助、引智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8.知识产权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知识产权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主体管理(项):指反映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信用监管等市场主体管理专项工作支出。
14.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反映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
15.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基础(项):指反映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专项工作支出。
16.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指反映用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17.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指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质量监督专项工作支出。
18.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监管(项):指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的专项工作支出。
19.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0.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指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实务方面的支出。
21.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2.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3.基础研究(款)自然科学基金(项):指反映各级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支出。
24.技术研究与开发(款)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项):指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
25.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指反映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除以上各项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6.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7.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8.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9.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0.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31.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和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3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施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3.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34.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35.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款)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项):指反映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中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36.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8.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管好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机关运行经费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