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方案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根据《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石家庄市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明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突出问题,为建设美丽石家庄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12个产粮(油)大县、7个蔬菜产业重点县、现代农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期采用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灌溉的农田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企业集中区域,补充设置监测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在优化布点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结合全省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市土壤监测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4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定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环境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7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县(市)、区不同利用类型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6加快建立农用地优先保护制度
7着力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复垦土地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27.2万亩。(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制定严格的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措施。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50万亩。(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录入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2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13强化建设用地利用监管责任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地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16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快矿山污染修复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2017年底前,鹿泉区、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井陉县、井陉矿区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备案。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并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19加大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20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2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由管理部门门户、产废单位门户、运输单位门户、处置单位门户四大门户统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系统、环保执法系统、电子联单系统、GIS监控管理系统等四大系统组建的统一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规范危险废物业务台帐,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执法,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情况和数据进行精细化管理,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的有效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支业务处理迅速、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办事高效、危险废物监管全面的信息化监管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因关停、搬迁、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在拆除前必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式,并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工信局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24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污泥临时堆存场地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试点。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城市污泥得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同时逐步降低污泥填埋处理比例,市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25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省会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到2020年,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生活垃圾收集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26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27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28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并将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底前,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4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选取6个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2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减少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优化调整养殖场布局,以地定养,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贯彻“种养结合”理念,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到2020年,全市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率均达到100%。(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0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
3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石家庄市及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3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栾城区、赵县按计划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5.3万亩。(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选取6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3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34督导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任务落实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5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平台。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支持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研发。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石家庄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6加快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构建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7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八)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构建土壤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38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39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完善激励政策
40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土壤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石家庄市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市环保局、市金融办负责)
41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信用体系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立,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加强联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将企业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参与)
42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和程度等因素,在栾城区开展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运行、监督机制和示范基地,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2017年底前,栾城区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九)加大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4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河北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全市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现代农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环保、公安、国土、农牧、工信、交通、安监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和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转运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44加大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对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自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组织)
45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防控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分局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石家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细化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项目实施,强化督导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三)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终身追究。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土壤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