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诊断)制品技术指导原则

1、【兽药管理(VeterinaryDrugAdministr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83号AnnouncementNo.683of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为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附件一、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编写指导原则(附件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试验研究指导原则(附件三、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种子批建立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

2、四、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毒力返强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五、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六、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效力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七、兽用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八、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九、兽用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十、兽用免疫诊断试剂盒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十一等11个兽用生物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1目的制定统一的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的命名原则,使兽用生物制品的名称更科学、简练、明确,并使每个具有不同特性的产品具有唯

3、一的通用名。2背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农业部发布的其他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兽用生物制品的名称均采用通用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中必须标注通用名;兽药注册办法中规定,申请在我国注册的新兽药和进口兽药,必须按照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通用名的命名。3命名原则3.1基本命名原则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采用规范的汉字进行命名,标注微生物的群、型、亚型、株名和毒素的群、型、亚型等时,可以使用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采用的病名、微生物名、毒素名等应为其最新命名或学名。采用的译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命名后,通用名中重复内容应删除。

5、形式命名。例如:牛口蹄疫病毒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3.2.3当疫苗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其中一种或多种微生物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型(血清型或毒素型等时,采用“微生物名1+微生物名2(型别1+型别2+X联+制品种类”的形式命名。例如:鸡新城疫病毒、副鸡嗜血杆菌(A型、C型二联灭活疫苗3.2.4对用转基因微生物制备的疫苗,采用“微生物名(或毒素等抗原名+修饰词+制品种类+(株名”的形式命名。例如:猪伪狂犬病病毒基因缺失活疫苗(C株禽流感病毒H5亚型重组病毒灭活疫苗(Re1株禽流感病毒H5亚型禽痘病毒载体活疫苗(FPV-HA-

6、NA株大肠杆菌ST毒素、产气荚膜梭菌毒素大肠杆菌载体灭活疫苗(EC-2株3.2.5对类毒素疫苗,采用“微生物名+类毒素”的形式命名。例如:破伤风梭菌类毒素3.2.6当一种疫苗应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时,采用“动物+病名(微生物名等+制品种类”的形式命名。例如:猪、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病毒O型灭活疫苗3.2.7当按照上述原则获得的通用名不足以与已有同类制品或与将来可能注册的同类制品相区分时,可以按照顺序在通用名中标明动物种名、株名(一般标注在制品种类后,通用名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株名时,则分别标注在各自的微生物名后,加括号、剂型(标注在制

7、品种类前、佐剂(标注在制品种类前、保护剂(标注在制品种类前、特殊工艺(标注在制品种类前、特殊原材料(标注在制品种类后,加括号、特定使用途径(标注在制品种类前中的一项或几项,但应尽可能减少此类内容。例如:犬狂犬病灭活疫苗(ERA株鸡新城疫病毒(LaSota株、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M41株二联灭活疫苗鸡马立克氏病冻结活疫苗(HVTFC-126株鸡多杀性巴氏杆菌病蜂胶佐剂灭活疫苗(G190株鸡新城疫耐热保护剂活疫苗(LaSota株牛流行热亚单位疫苗猪口蹄疫病毒O型合成肽疫苗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细胞源活疫苗(H120株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兔源犬狂犬病口服活疫苗猪胸膜肺炎放

9、(SA38株3.4.2对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细菌的活菌制剂,采用“若干微生物名+复合活菌制剂”的形式命名。必要时,在活菌制剂后标明菌株名。例如:嗜酸乳杆菌、粪链球菌、蜡样芽孢杆菌复合活菌制剂3.5诊断制品的命名3.5.1诊断制品的通用名,一般采用“病名+试验名称+制品种类”的形式,这里的制品种类包括抗原、抗原与阴阳性血清等。例如:猪支原体肺炎微量间接血凝试验抗原布鲁氏菌病试管凝集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3.5.2当通用名中涉及到微生物特征(群、亚群、型、亚型、生物型、抗原种类时,采用“微生物名+型别+试验名称+制品种类”的形式命名。例如:禽流感病毒H5亚型血凝

10、抑制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大肠杆菌K88纤毛抗原定型血清3.5.3对抗体检测试剂盒的命名,采用“微生物名+试验名称+抗体检测试剂盒”的形式。例如: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3.5.4对抗原检测试剂盒的命名,采用“微生物名+试验名称+检测试剂盒”的形式。例如: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夹心ELISA检测试剂盒3.5.5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盒命名时,如果检测的对象为特殊的抗原或抗体,可在微生物名后适当增加说明。例如:锥虫循环抗原ELISA检测试剂盒口蹄疫病毒O型非结构蛋白ELIS

11、A抗体检测试剂盒3.5.6对试纸条的命名,采用“微生物名+检测试纸条”的形式,如用于检测抗体,则在微生物名后加“抗体”二字。例如: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检测试纸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抗体检测试纸条3.5.7对不能标明或无须标明试验方法的诊断制品的命名,可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例如:猪瘟病毒酶标抗体猪瘟病毒荧光抗体3.6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的命名对细胞因子、干扰素等,参考通行学术名进行命名,必要时增加动物品种、特殊生产工艺等。例如:猪白细胞干扰素(冻干型附件二: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编写指导原则1目的制定统一的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编写原则,使试验报告的格式统一

12、、结构良好、层次分明、内容完整、易于评价。2背景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是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和效力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系统总结,是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合理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我国兽用生物制品注册所需的重要资料。3基本原则试验报告中,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应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对试验实施过程的描述,应条理分明;应包括翔实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以便对关键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本原则只对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提出原则性要求,列出报告中应涵盖的基本点,不可能做到完全细化。鉴于试验研究的复杂性,试验报告的起草人可根据试验的具体情

14、定,并提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适用。4.1.5试验人员列出试验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单位、在试验中的作用及其主要背景等,包括主要试验者及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如果有、试验报告的撰写人等。4.1.6缩略语试验报告中所用缩略语的全称。4.2试验报告的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各类试验报告中均应包含下列主要项目。4.2.1引言介绍受试制品研发的背景、依据及合理性,针对的靶动物,目前国内外同类制品的研制、使用情况等。4.2.2试验目的说明本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4.2.3试验管理对试验管理和符合GLP、GCP的情况进行描述,

22、制品有效性判定基础的各类数据,如试验组和对照组中动物的死亡情况、存活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血清学检测结果等。能够以数量表达的指标,应尽可能以具体数据表示。应以文字结合图表的形式报告结果,不能仅出具原始数据表。能够报告每只动物的数据时,不应仅仅报告统计学处理后的数据。4.2.7.3.2有效性小结通过主要和次要效果指标的分析,简要小结试验制品的有效性及临床意义。4.2.8讨论通过以上部分的数据、图表、说明、论证和分析,对试验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进行总结,讨论并权衡试验制品的利益风险。不要简单地重复结果,也不要引出新的结果。4.2.9结论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简洁的结论。结论应

23、清晰明确,对其意义和可能的问题应加以评述,阐明需注意的问题以及今后进一步试验的意义。4.2.10参考文献列出试验报告的有关参考文献。4.2.11人员签名应在试验报告的结尾部分由试验负责人、试验执行人、报告起草人签署姓名和日期。附件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试验研究指导原则1目的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的试验指导原则,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的纯净性和安全性。2背景与哺乳动物原代细胞相比,细胞系具有突出的优势。在发达国家,已有部分细胞系应用于多种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但我国仅在部分灭活疫苗的生产中使用细胞系,活疫苗的生产中尚未使用过细胞系。按照国际惯例,在将

24、特定细胞系用于疫苗生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全面鉴定,并建立种子库。3基本管理要求3.1细胞系的应用原则如果一种病毒能够在已经建立的、以种子批制度为基础的细胞系上有效地增殖,则不应使用任何哺乳动物原代细胞。本原则中的细胞系泛指细胞系和细胞株。狭义的细胞系一般由人或动物肿瘤组织或发生突变的正常细胞传代转化而来。细胞株是通过选择或克隆培养,从原代培养物或细胞系中获得的具有特殊遗传、生化性质或特异标记的细胞群。细胞系可单层培养、悬浮培养或用载体培养,能大规模生产。这些细胞可以有限或无限传代,但有些细胞系传到一定代次后,会对动物产生致瘤性;并且对病毒的适应性降低。同时,细胞系在建系和传代过

26、原始细胞库细胞,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细胞传代,增殖到一定数量细胞,将相同代次水平的所有细胞均匀混合成一批,定量分装于安瓿,于液氮中冻存备用。必须根据特定的标准对这些细胞进行全面检验和鉴定,全部合格后即为基础细胞库,用于建立工作细胞库。3.2.3工作细胞库的建立工作细胞库的细胞由基础细胞库细胞传代扩增而来。基础细胞库细胞经传代增殖后,将相同代次水平的所有细胞全部合并成一批均质细胞群体,再按一定细胞数量分装于安瓿中,于液氮或-100以下冻存备用。工作细胞库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生产所需。必须根据特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用细胞的制备。3.2.4生产用细胞的培养

29、2.1显微镜检查用显微镜检查细胞的形态、一致性等。4.2.2细菌和霉菌检验按照中国兽药典进行检验。4.2.3支原体检验按照中国兽药典进行检验。表1各种传代水平的细胞系应该进行的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基础细胞库细胞工作细胞库细胞最高限制代次细胞高于最高代次10代的细胞显微镜检查细菌和霉菌检验支原体检验病毒检验细胞鉴别胞核学检查致瘤和致癌性检验病毒培养适应性检验注意:带“+”号的为必检项目。4.2.4病毒检验4.2.4.1致细胞病变病毒和红细胞吸附病毒的检验检验用细胞单层的面积应不低于70cm2,其制备方法、培养基、添加物和生长条件等,应与其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的条件相

33、础细胞库细胞中存在的染色体标志,在最高代次细胞中也应存在。与基础细胞库的细胞相比,所有细胞的染色体模式数不得高出15%。核型必须相同。如果模式数超过所述标准,最高代次细胞中发现染色体标志或发现核型不同,则该细胞系不得用于生产生物制品。4.2.7致瘤性检验某些细胞系在一定代次范围内具有致瘤性和致癌性。如果将这些细胞系用于疫苗生产,应就细胞系对靶动物的潜在致瘤性和致癌性进行检验。下列方法任择其一。4.2.7.1用无胸腺小鼠至少10只,各皮下或肌肉注射107个待检细胞,同时用Hela细胞或Hep-2细胞或其他适宜细胞系皮下或肌肉注射无胸腺小鼠,每只106个细胞,用适宜细

34、胞作为阴性对照。4.2.7.2取35日龄乳鼠或体重810g小鼠6只,用抗胸腺血清处理后,每只皮下接种107个待检细胞,并按4.2.7.1设立对照。逐日观察14日,检查有无结节或肿瘤形成。如有结节或可疑病灶,应在观察至少12周后剖检,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对未发现结节的动物,对其中的一半动物观察21日后剖检,对另外一半动物观察12周后剖检,观察各个淋巴结和器官中是否形成结节,如有怀疑,应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不应有移植瘤形成。阳性对照组观察21日后,应出现明显的肿瘤。阴性对照组观察21日,应为阴性。4.2.8病毒培养适应性检验病毒能否在细胞系中高水

35、平地稳定繁殖,且保持其免疫原性和毒力,是生产生物制品的关键。因此,应用基础细胞库细胞、工作细胞库细胞和最高限定代次细胞对病毒培养的适应性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病毒含量测定、免疫原性鉴定、毒力测定等;对一些特殊制品(如猪囊尾蚴细胞疫苗,应视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附件四: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种子批建立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目的为兽用新生物制品研制人员进行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子批建立及各级种子鉴定提供原则性指导。2背景兽药注册办法和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制造应以种子批系统为基础。种子批分三级:原始种子、基础种子和生产种子。只有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证明合

36、格的种子,方可用于生产兽用生物制品。3定义3.1原始种子具有一定数量、背景明确、组成均一、经系统鉴定免疫原性和繁殖特性良好、生物学特性和鉴别特征明确、纯净的病毒(细菌、虫株。3.2基础种子由原始种子制备、处于规定代次水平、一定数量、组成均一、经系统鉴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活病毒(菌体、虫培养物。3.3生产种子由基础种子制备、处于规定代次范围内、经鉴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活病毒(菌体、虫培养物。4种子批的建立4.1原始种子批的建立选用某一菌(毒、虫株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后,即应建立原始种子批,以确保在制品的持续生产期内,能充分供应质量均一的种子。原始种子批建立基本原则

38、基础种子代次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将基础种子传代至规定最高代次以上第3代,取不同代次水平的培养物进行含量、免疫原性试验,考察其繁殖特性和免疫原性的稳定性。必要时,还须考察基础种子的遗传稳定性。4.3生产种子批的建立生产种子由基础种子经适当方式传代扩增而来,达到一定数量后,均匀混合,定量分装,保存于液氮或其他适宜条件下备用。根据特定生产种子批的检验标准逐项(一般应包括纯净性检验、特异性检验和含量测定等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并须确定生产种子在特定保存条件下的保存期。生产种子批应达到一定规模,并含有足量活病毒(或细菌、虫,以确保能满足生产一批或一个亚批产品。5基础种

39、子的鉴定对基础种子应进行系统鉴定,一般应进行下列鉴定项目。5.1含量测定应尽量采用通行方法,并应确保在全部试验过程中采用相同的测定指标(如半数感染量、半数致死量等。5.2安全或毒力试验5.2.1本试验主要考察基础种子对本动物的致病性,为制定相应标准提供依据,并为试验设施、生产设施、培养物灭活前或诊断试剂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提供依据。5.2.2参照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指导原则设计、实施安全试验。5.2.3对于人工构建的基因工程菌(毒株,应该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或稳定性试验。5.3免疫抑

41、法进行免疫效力检验,统计出使90%免疫动物获得保护的细菌(病毒量就是最小免疫量。如果疫苗使用对象包括多种动物或多种日龄动物,则应针对各种靶动物进行免疫原性(最小免疫剂量试验。5.6纯净性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的有关方法进行检验,必要时须自行建立方法并加以验证。应无细菌、霉菌、外源病毒污染;应无杂菌污染;应无支原体污染。对于禽用疫苗毒种而言,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的方法进行外源病毒检测外,还应采用适宜方法进行禽网状内皮组织增生症病毒和鸡传染性贫血因子等外源病毒检测。5.7鉴别检验5.7.1应采用适宜方法(如荧光抗体试验、毒种的血清中和试验、菌种的试管凝集试验、

43、菌(毒株原始种子,应提供详细的基因操作方法和对工程株的系统鉴定报告。6.2一批基础种子接近全部用完时,必须按规定方法重新制备培养物,并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系统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新的一批基础种子使用。6.3对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应详细记录代次、安瓿的存放位置、识别标志、冻存日期和库存量。应将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分别放置在生产区中相距较远的两处、多个容器存放,避免种子丢失。非生产用细菌(病毒、虫应严格与生产用细菌(病毒、虫分开存放。为了容易区分,每个基础种子批要有一个指定代码。6.4一般不能用基础毒种传代5代以上或基础菌种传代10代以上制备疫苗。如果将这种代次范围之外

44、的基础种子用于生产,应通过进一步的试验加以证明。6.5从生产种子批中取出的种子,增殖一次后获得的病毒(细菌、虫培养物,即应用于制备疫苗。用生产种子增殖获得的病毒(细菌、虫培养物,不得再回冻保存和再次用于生产。6.6应阐述基础种子和生产种子的保存与使用方法,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如何确保所用种子不超过批准的最高代次等详细情况。应保存有足够量的基础种子,供有关部门进行检验用。附件五: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毒力返强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目的为兽用活疫苗进行菌(毒、虫种的毒力返强试验提供指导。2背景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申请注册活疫苗的申报资料中必须提交菌(毒、虫种的毒力返强试验报告。

49、中不能重分离到微生物,则应适当增加接种剂量或试验动物数量,以提高重分离率。3.2.9继代试验失败确证如果经进一步试验确证继代后不能重新分离到接种微生物,该毒力返强试验结果可判成立。3.3返强试验结果判定3.3.1临床症状及病理变化比较根据菌(毒、虫种对易感靶动物的致病性,比较不同代次接种动物的临床症状及病理变化,特别应对最后一代传代动物与第一代传代动物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进行对比。3.3.2病原学鉴定必要时,应对最后一次传代的分离物进行表型和基因型鉴定,并与基础种菌(毒、虫种进行比较,以评估其遗传稳定性和毒力返强的可能性。附件六: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

50、目的为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研究提供原则性指导。2背景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是考察其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兽药注册办法中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3基本要求3.1实验室及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3.2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室安全试验中所用实验动物应是普通级或清洁级易感动物,必要时应使用SPF级动物。禽类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多使用本动物,其它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中除使用靶动物外,还须用敏感的小型实验动物(如啮齿类进行试验。试验中应使用敏感性最高的品系。应使用最小使用日龄的动物进行试验。每批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

52、验室安全试验的内容和方法4.1一次单剂量接种的安全试验按照推荐的接种途径,用适宜日龄的靶动物,接种1个剂量,至少观察2周。评估指标应包括临床症状、体温、局部炎症、组织病变等。对于可用于多种动物的生物制品,应该用各种靶动物进行安全试验。4.2单剂量重复接种安全试验对可能进行多次接种的生物制品,均须进行该试验。按照4.1项进行,但在第1次接种后2周,以相同方法再接种一次,再次接种后应继续观察至少2周。4.3一次超剂量接种的安全试验按照4.1项进行,但接种剂量为免疫剂量的数倍至一百倍不等。通常情况下,灭活疫苗的安全试验剂量为使用剂量的2倍,活疫苗的安全试验剂量

53、为使用剂量的10100倍。4.4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及对动物生殖功能影响试验对用于妊娠动物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使用妊娠期动物进行安全试验,考察该制品对妊娠、胎儿健康的影响。另外,有些病原可能导致生殖系统的不可逆损伤,这类制品的安全试验中,应对幼龄动物接种后,一直观察到产仔或产蛋,以考察其对生殖功能的影响。4.5对非靶动物、非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试验有些病原可感染多种动物或多个日龄段的动物,这类制品的安全试验中,除应考察制品对靶动物和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性外,还应对非使用对象动物和非使用日龄动物进行实验室安全试验,以考察对靶动物群使用该制品后对非靶动物群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4.

54、6疫苗接种对靶动物免疫学功能影响试验有些病原可使动物的免疫系统造成损害,对预防该类病的生物制品还应进行免疫抑制试验,评估其制品是否存在免疫抑制现象。4.7疫苗水平传播试验适用于某些毒力较强的活疫苗,评估使用该类疫苗免疫后,对周围饲养的同品种易感动物的潜在危害性及对环境的污染,为正确使用疫苗提供科学依据。4.8对靶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试验对用于肉用商品代经济动物及产蛋鸡的生物制品应进行本项试验;使用这类生物制品后,观察记录动物的生长发育、增重、饲料报酬、出栏率、产蛋鸡的产蛋率等,评估生物制品对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4.9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评价对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兽用生物

56、用的方法,应有连续35批实验室制品的试验数据。注大动物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中小动物系指猪、羊、犬、狐、鹿、麝等。小动物系指兔、貂、獭等。禽类系指鸡、鸭、鹅、鸽等。附件七: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效力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目的为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效力试验研究提供原则性指导。2背景兽用生物制品的效力是考察其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兽药注册办法中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实验室效力试验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3基本要求3.1实验室及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3.2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室效力试验中所用实验动物应是普通级或清洁级易感动物,必要时应使用SPF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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