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清单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
武义县履坦镇梅川路路98号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执法职责
1、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
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
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履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解决。
7、县级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8、镇政府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9、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取证、送达执行、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检查记录表填写、检查意见及督办文书、案卷书制作等文字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执法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交到街道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共117项)
序号
条线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职责边界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一、建设领域(共39项)
1
建设
330217216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违:第二十七条罚:第四十五条
个人:200-2000元
单位:5万-50万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负责此类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进行立案查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生活垃圾
全部
2
3302172330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违:第四条第一款罚:第三十八条
应缴纳款3倍1000以下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3
3302171820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违:第十六条第四款
罚:第四十二条
个人:200以下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除外)
4
330217157008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5
330217157009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6
330217F64001
(金华)对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的行政处罚(金华市城市市容)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7
330217F64002
(金华)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8
330217F62003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9
330217E14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违:第49条第2款
罚:第111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全域范围)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10
330217197006《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违:第32条第1款第3项
罚:第32条第2款
责改,处100-500元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包括其他镇建成区、开发区园区)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11
330217197005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同上)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12
330217168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违:第31条
罚:第46条
500-5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13
330217267000
5千-5万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14
330217142001
50-500居民
500-5000非居民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燃气用户)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燃气主管部门。
16
330217142004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
15
330217142003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
17
33021722200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违:第28条第5项
罚:第49条第1款第5项
个人:1000以下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
18
330217222008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19
330217197001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城市建成区及开发区园区)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
330217197002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1
330217197003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
330217197004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随地吐痰、便溺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
330217175000
24
330217248002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5
330217181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7
330217225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8
330217260000
29
330217265000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0
330217258000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330217156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2
330217204000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除外)
33
330217230000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4
330217238007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35
33021723800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36
330217238011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37
330217238012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38
330217280003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39
330217F48000
(金华)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二、农业农村领域(共10项)
农业农村
33022004800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330220049000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限改为前提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渔政
330220397001
对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外)
330220397002
对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20397003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3.3022E+11
对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330220397005
对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330220397006
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捕捞的行政处罚
330220257005
对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行政处罚
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除外)
对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自然资源领域(共20项)
自然资源
33021504100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1002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0001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0002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000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330215073000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330215067000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330215072000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330215070000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330215068000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33021506900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林木林地
330264135000
非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外)
330264072000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330264138000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等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330264103000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行政处罚
33026407500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330264071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330264090000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33026406900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33026406900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四、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
生态环境
330216203000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3.违法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行政相对人整改、消除环境影响。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330216227000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3.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认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评估认定。
4.违法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行政相对人整改、消除环境影响。
330216282000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3.其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由生态环境部门认定。
330216132002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330216182000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330216317000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330216239000
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需要环境影响评估认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评估认定。
330216279001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部分(划转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330216098000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3.负责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夜间施工作业的监管,与其他部门协同做好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330216272000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五、消防救援(共6项)
消防救援
330295046001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事项)
330295022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330295024001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事项)
330295018000
330295060001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事项)
330295016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事项)
六、民政领域(共9项)
殡葬管理
330211017002
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330211017001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330211016003
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330211016002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330211016001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处罚
330211010000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330211008002
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330211008001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处罚
330211006000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
七、水利领域(共21项)
水事管理
33021907500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水土保持
33021907300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33021907400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30219046000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行为的处罚
33021906400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30219031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330219053000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330219039000
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33021916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330219107000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33021908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330219007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330219091000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330219095000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330219071000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330219062000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等的行政处罚
330219067000
对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9103000
对违法占用水库水域的行政处罚
330219090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330219161000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330219077000
对不符合许可要求水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八、市场监管领域(共1项)
市场监管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1.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