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大疆”,也许许多读者都不会感到陌生。而许多读者可能不知道的是,近年来,公司名称中均包含“大疆”的两家公司之间围绕着“大疆”二字展开了较量。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一起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实业公司)等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之间因“大疆”商标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大疆”商标引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研发和生产商,致力于为无人机工业、行业用户以及专业航拍应用提供智能飞控产品和解决方案。而大疆实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电子产品等。
2012年11月22日,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784570号“大疆”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空中运载工具;水陆两用飞机;飞机;飞艇;飞船;水上飞机;航空器;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认为,大疆实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包括“INNI大疆X7全网通4G智能手机”“inniLT2大疆手机”等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大疆”标志的行为侵害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加以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大疆实业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疆”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生产、销售、宣传行为中使用“大疆”字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大疆”字样的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向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1万余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针对大疆实业公司的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办案中,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大疆实业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手机”属于第9类,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以大疆实业公司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为由,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符合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予审查认定。涉案商标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在本案中应当认定构成驰名商标。
而就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曾依据其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大疆”商标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网络交易稽查处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问题,北京高院指出,其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不能排除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依据本案涉案商标再次提出权利主张。
综上,北京高院认为大疆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吕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