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系第6436450号“威而德DEWILD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某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申请。行政机关以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为由,宣告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于诉争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行政机关关于诉争商标未构成诉争服务上的使用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法官释法
近年来,在第35类服务上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占据所有商品和服务申请类别的前列。造成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众存在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网络上有大量的言论认为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导致很多经营者在对第35类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的情况下盲目申请,不仅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自己带来了商标维护的成本和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该案中,原告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但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第35类服务“为他人”的特点,部分证据甚至体现了原告为自己进行宣传和推销的内容,结合原告在其销售的商品类别上注册有与诉争商标完全一致的其他商标的事实,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终维持了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
第35类服务商标并非“万能商标”,市场经营主体应理性认识该类服务项目的特点和内涵,按需申请,并积极保存使用证据,让第35类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