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商品与资本——基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辨析

《数字资本主义》一书全景式呈现了数字资本主义的各种现实问题和理论挑战。由于它把数据或信息本身看作商品,把通过信息产生的价格差异看作数字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所以不仅混淆了商品和产品,而且混淆了商品价值和价格。它认为只要存在稀缺性和差异,就会有商品生产和交换,这是对商品生产的历史条件的误解。由于它把数字平台用户购物甚至是游戏娱乐活动,把平台向平台客户提供的数字服务,都看作生产商品和创造价值的数字劳动,所以不仅混淆了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混淆了劳动和非劳动。它认为数字技术会替代还是拓展人的劳动取决于技术文化和价值观的引领,这是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的颠倒。它把资本等同于货币,认为通过大规模私人定制服务,提高消费者支付意愿,不仅可以为平台资本或数字资本创造生产者剩余即利润,而且可以使数字资本主义得以延存,这既是对资本本质的误解,也是对资本利润源泉的误解,更是对资本主义暂时性、历史性的无知。

【关键词】

数字劳动数字商品数字资本主义《资本论》马克思

作者简介:

王峰明(1966-),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4)。

《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12期。

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现实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认知模式,一个所谓的“数字经济”时代悄然而至。置身其中,既面临各种令人难以消化的新事物新概念的冲击,如数字劳动、数字商品、数字价值、数字资本和数字资本主义等;也面临一系列令人困惑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纠缠,如什么是数字产品?数字产品是商品吗?什么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创造价值吗?什么是数字资本?数字资本实现剥削的机制是什么?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又是什么?等等。可以说,这些概念和问题均触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根本,不仅考验着马克思经济思想的当代性和现实解释力,更考验着我们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理解和把握的程度。本文立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以森健、日户浩之所著《数字资本主义》(下文简称“森著”)为个案,对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价值创造和资本剥削等问题予以辨析。

一、数字商品与商品价值

1.要把商品与产品区别开来

“森著”讲:在工业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得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事物所生成、发出的信息都会被用于交易,成为“产出价值的存在”,各种信息本身成为具有价值的商品。可以说,数字资本主义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即“人类将自身的'活动信息’作为商品出售的时代”。数字化带来颠覆性影响的产业之一,是音乐发行业。音乐作品本身实现了数字化,先是把唱片变成了CD,随后又进一步发展为不借助实体媒介的数字发行形态。并且,由于音乐、视频等数字化产品的复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森著”把以免费数字服务形式存在的商品与在它之外的常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那么,如何看待“信息商品”或“数字商品”概念?数字产品例如在电脑上可以免费(其实,就一般情况而言,既然是免费的,就绝不是商品;是商品,就绝不会免费提供,或者说,免费提供只是一种形式)下载的数字音乐和提供这种音乐的所谓“数字服务”究竟是不是商品?

至于“森著”谈到的数字服务与商品的关系问题,马克思的以下分析可资参照。作为生产过程的产品,商品在一些人那里被看作一个与各种生产要素不同的“物质的东西,是一个离开生产过程而独立存在的,并且具有和生产要素的使用形式不同的使用形式的物品”。但是,有一些生产过程的产品,由于它们不是一种与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即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它们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所以在一些人(例如亚楚普罗夫)看来,它们“不是新的物质的产品,不是商品”,而是一种“服务”。由此,他们把服务与商品并列起来,视为两种不同的交易品。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服务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如果说前一种商品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商品即实物商品,那么,服务就是以过程形式存在的商品即“过程商品”。

2.要把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区别开来

为了说明数字技术对经济增长和GDP的影响,“森著”借用了经济学“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两个概念。生产者剩余就是价格与成本的差额,即生产者的利润;相对而言,消费者剩余则是价格与支付意愿额的差额,简单地说就是“实惠感”。为方便起见,它把消费者剩余解读为客户剩余或客户满意度,而把生产者剩余解读为企业利润。二者的差异在于:生产者剩余可以用一定货币额来表示,而消费者剩余通常无法被换算成一定的货币额。换言之,生产者剩余可以计入GDP,消费者剩余则无法体现在GDP中。最后,“森著”把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的总和称为“总剩余”。因此,总剩余既包括能够客观衡量的生产者剩余,也包括只能主观衡量的消费者剩余。在它看来,总剩余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产出的真正意义上的“附加价值”。

马克思指出:“商品在金上的价值表现——x量商品A=y量货币商品——是商品的货币形式或它的价格。”价格规定固然以价值规定为基础,但是,在价格中毕竟加进了“新的要素”。如果说一般劳动耗费是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价值决定因而是一元的;那么,价格决定则具有多元性,市场上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一种商品的价格。鉴于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区别,马克思反复强调:“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指数”所表达的,就是在各种因素作用下商品价格围绕价值发生的变化及其程度。

以此来看,“森著”对商品价值和价格及其关系的理解是极其肤浅的。其一,“森著”混淆了一种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因为,它把由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构成的总剩余视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附加价值,然而,无论是生产者剩余还是消费者剩余,都不过是一种价格而非价值。一方面,生产者剩余可以用确定的金额即货币来表示,而一旦用货币表现出来,就是商品的价格而非价值。因此,生产者剩余实质上是一种商品的实际价格与其成本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另一方面,支付意愿额取决于对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由于这种满意度难以测定,所以支付意愿额也难以确定。尽管如此,与生产者剩余一样,消费者剩余终究也是一种价格而非价值,即一种商品的支付意愿额(出价)与其实际价格之间的价格差。这样,“森著”就把价值和价格混淆了。在它看来,“价格可以说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对总剩余(价值)进行切分的刀刃”。看到价格机制是一种价值分割机制,这一点没错;但它所说的总剩余不过是一种价格加总而非价值加总,即是一种总价格而非总价值。

其二,就支付意愿与价格决定的关系而言,第一,一种商品的实际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由此决定的支付意愿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把满意度从一种商品的价格决定中分离出来,把支付意愿额和实际价格分割开来,这本身就不合逻辑。第二,如果不考虑第一点,对消费者来说,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越低越好,越低越满意。或者说,他总是会尽量压低商品的价格。支付意愿额高于实际价格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绝非一般人(或许那些富人除外)的常态。第三,即使有支付意愿额高于实际价格的情况,但同时也会有低于实际价格的情况,二者在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中最终会被拉平,从而使“森著”所说的消费者剩余成为一种子虚乌有的东西。

其三,或许有人会问,为何非得区分价格与价值?不区分有什么弊端?区分又有什么必要性呢?一方面,“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因此,如果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就会误以为一切取得价格的东西都具有价值,就会把商品与非商品混为一谈。同时,也会抹杀事物的本质(价值)与现象(价格)的区别,使得经济科学——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是一切科学认识的根本宗旨——变成多余的东西。如果说这些是把价值和价格区分开来的理论意义,那么,其现实意义则在于:因为价格机制是价值分割机制,所以正是本身没有价值的东西取得了价格的形式,才使得那些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难以卖出去,无法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自身的价值。进而,就会破坏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比例关系,轻则引起一些商品生产和经济部门的衰退,重则引爆经济危机。

3.要正确理解数字经济与商品生产的关系

就商品生产而言,马克思认为:一方面,“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对商品生产者而言,“他们的劳动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因此他们之间就要相互交换,他们的产品能否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则依赖于这种交换”。另一方面,“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假如他们作为共同的所有者从事劳动,那就不会发生交换了,而是共同消费了”。这就表明,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有二:一是劳动分工或分化,二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没有劳动分工,劳动产品就没有作为商品来交换的可能性;而没有私有制,这种交换也就失去其必要性。即使是最初发生在原始共同体边界上的商品交换,交换双方也“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并且,也正是这种个别的、偶然的商品交换,反过来成为瓦解原始公有制和原始共同体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森著”看来,“只要稀缺性和差异依旧存在,就必定会孕育出交换价值,促使拥有不同价值体系的主体开展交易。换言之,它把稀缺性和差异看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实,稀缺的东西在使用价值上不一定具有“排己性”。例如,作为精神或文化产品,优秀的文学或艺术作品总是稀缺的,但由于共享性(而非排己性)是它们共同的特点,所以它们决不会转化为商品。即使是那些既稀缺又排己地使用或消费的东西,它们要成为商品,就必须建立在劳动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一种劳动产品,如果不存在“排己地”使用或消费的必要,就不会为私人“排他地”占有和垄断,而如果不为私人占有和垄断,它就不会转化为商品。同样,在差异(例如不同的使用价值)存在的地方,如果不存在排己地使用或消费的必要,或者不存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不会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可见,“森著”抽象地把稀缺性或差异确立为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这本身就值得商榷。

历史地看,第一,身处不同自然条件和环境中的原始先民,他们生产着不同的产品,由此产生了最初的自然分工。正是基于这种自然分工,在原始共同体的边界上发生了上述商品交换并出现了私有制的最初萌芽。第二,在由这种商品交换和处于萌芽状态的私有制所引发的原始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不仅产生了不同于自然分工的社会分工,而且产生了个体私有制和奴隶主私有制。劳动分工和奴隶主私有制相结合,使商品交换得以延续;而社会分工和个体私有制相结合,则产生了最初的商品生产。因此,商品交换在先,商品生产在后。第三,随后,社会分工和封建主私有制相结合,延续了奴隶制共同体中的商品交换;而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出现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实现了经济形态的历史性转变。因此,商品生产在先,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后。第四,在数字经济时代,商品生产和交换要存在,同样必须具备劳动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这两个条件。“森著”显然缺乏这种历史视野,致使它完全误解了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的历史条件。

二、商品价值与数字劳动

1.要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平台用户在使用数字平台的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留下各种信息和数据。由于“森著”把这些信息和数据看作数字商品,所以这一过程就成为创造价值的“数字劳动”。

在这两种情况下,平台用户都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在第一种情况下,用户使用平台进行关键词搜索的过程,既是消费平台服务的过程,也是创造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在第二种情况下,利用数字平台提供个性化信息和数据的用户,既是商品生产者,也是购买此种个性化商品的最终消费者。由此,“森著”提出了“(生)产消(费)者”概念,并指出:“对于在这种机制下产出的价值,我们难以判断究竟有多少归属于生产者,又有多少归属于消费者(顾客)”。因为,“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由于“我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概念变得越来越不清晰”。

2.要把劳动领域与非劳动领域区别开来

在谈到运输商品的劳动时,马克思指出:“运输所使用的劳动的结果就是使用价值的改变。也就是说,这种结果就是商品空间上存在的改变。这就是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有关的规定。”可见,运输劳动之所以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原因就在于这种劳动与商品使用价值在技术上形成一种必要的关联。如果没有运输劳动,商品使用价值就是“未完成”的,就不成其为使用价值,也就不成其为商品。一如马克思所言:“产品只有出现在市场上,才成为商品”。这样,运输业虽然处于流通领域,但实际上是一种追加的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续。因此,既不能把商品运输劳动归入商业劳动范畴,也不能把商品运输费用归入纯粹流通费用即非生产费用。与此相同的情况还有,商品流通中的贮藏、保管等劳动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因为,“商品价值在这里被保存或者增加,只是因为使用价值,产品本身……必须经历那些有追加劳动作用于使用价值的操作”。由于“它们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有关”,所以就“在贮藏、保管、防止破坏性影响等等方面”的劳动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生产的补充过程”。

可见,只要与商品使用价值构成一种技术性关联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哪怕它仅仅是一种脑力劳动(如商品设计师的劳动)。精神生产不创造价值,但决不能由此认为举凡脑力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提出的“总体工人”概念值得重视。一方面,因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所以他们的劳动都与劳动产品及其使用价值形成技术上的联系,因而是产品生产在技术上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因为“总体工人的各种职能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有的比较低级,有的比较高级”,所以“他的器官,即各个劳动力,需要极不相同的教育程度,从而具有极不相同的价值”。

“森著”提到了“家务劳动”问题。对此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些家务是劳动,如做饭相当于加工劳动,洗衣服相当于维修劳动等;一些则不是劳动,如照顾老人和哺育幼童。家务既可以由夫妻共同承担,也可以由长辈父母或晚辈子女来完成。但无论何种情况,家务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和生产商品。原因在于,家庭关系不同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前者是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爱情、亲情关系,后者则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和对劳动产品的分配权关系。家庭关系以“情爱”为基础,在劳动付出上体现无私和奉献;而经济关系则以“利益”为基础,在劳动耗费上会讨价还价、斤斤计较。即使雇人来做家务,如洗衣、做饭、收拾房间,也至多是劳动力商品与货币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决不会形成商品生产和生产关系。

马克思曾经谈到资本家雇用教员的“教育工厂”,但这既不意味着教师是生产商品和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也不意味着教育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教育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马克思意在说明,在不考虑劳动过程的具体历史形式和考虑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形式两种情况下,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概念具有不同的规定,不可混为一谈。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通过劳动生产出产品,就是从事生产劳动的生产工人。并且,随着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本身的发展,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概念的外延必然会扩大。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生产工人概念不仅包含活动与效果、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包含一种历史地产生的特殊生产关系,后者把工人变成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并且,生产劳动概念的外延缩小了,因为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

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价值增殖,乃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的本质规定,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目的决定的。资本家无论投资于物质生产领域,还是精神生产领域,这一点都不会改变。教师所从事的是精神生产,精神产品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商品,精神生产不属于商品生产。在此意义上,教师不是也不可能成为资本家的“生产工人”。但在教育领域,在资本家投资教育的过程中(如开办私立学校等),存在着诸多与商品生产和交换有关的活动,例如教室的建造和修缮,各种商品的出售,教学设备的购置等,资本家从中可以获得不菲的利润(当然还有其他形式的利润)。并且,这些利润归根到底都来自产业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在此意义上,教师充当了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手段和工具,或者说,资本对生产劳动者的剥削是通过教师与学生的教学关系这样一种外在形式而实现的。这样,教师充当生产工人就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而已,或者说,仅仅在为雇用他的个别资本家实现价值增殖的意义上,教师才是生产工人。

3.要正确理解数字经济与人类劳动的关系

在数字技术与人类劳动的关系问题上,“森著”认为存在两种数字技术:其一,人类替代型数字技术。这种数字技术不受人类个体能力差异的影响,即使无人参与也能达到稳定工作的状态,因此也可叫作“去人类化”数字技术。其二,人类拓展型数字技术。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人类完善型数字技术,二是使人类强化型数字技术。前者指的是,在经过不同程度的训练后,一种数字技术可以为人所掌握并大幅度提升人的劳动技能,从而使人类更加完善;后者指的是,通过将数字设备连接到人的身体上,使人体成为数字技术的一部分,从而使人的劳动能力得到加强。如果说前者是“数字技术的人类化”,那么后者就是“人类的数字化”。当然,在“森著”看来,一种数字技术如AI究竟会成为哪一类型的技术,取决于人类“如何使用”这种技术。并且,它还有一个判断:如果说工业资本主义孕育出“劳动社会”,那么数字资本主义将逐步孕育出“活动社会”。在前者,为了生存而不得不进行的劳动是最有价值的活动力;而在后者,“人和物的一切活动(及相应信息)都将成为推动社会的原动力”。数字技术使得人类社会“从劳动社会转变为活动社会”。

可以说,“森著”通过强调如何使用数字技术,把技术与技术的社会应用区别开来,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技术是中性的,技术本身并不存在排斥人还是迎合人的问题。一种技术对人特别是对劳动者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完全取决于这种技术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取决于掌控这种技术的是什么样的人,后者又取决于这种人所处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马克思一再强调,要把机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数字技术。因此,决不能抽象地谈论数字技术的社会作用,要把数字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劳动即物质生产领域始终是具有“自然必然性的王国”。要获取生活资料以维系生存,人们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因此,人类劳动永远不会消亡。不仅如此,由于人类需要在不断扩大,所以劳动这个必然王国还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劳动的社会形式不同,所以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来。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借助于机器大工业,人类劳动实现了科学化和狭义的社会化。而在未来新社会中,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生产目的不再是价值增殖,而是使用价值的增加,所以劳动者从劳动过程中彻底解放出来,劳动过程成为这样一种社会过程:它无须依赖任何人类个体,同时,任何个体对之都有所贡献。劳动变成了应用科学的过程,而科学成为一种社会的事业。这就是劳动的广义社会化的实现,基于这种完全社会化的劳动的社会,当然不同于“森著”所谓的“活动社会”。因为,后者是一个人人生产信息商品的社会,前者则实现了从商品经济向产品经济的历史性转变。

以此来看,数字经济中的人类劳动,不仅实现了劳动的自动化,而且实现了劳动的智能化。在自动化条件下,人尚且作为监督者和调节者,“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而在智能化条件下,处于生产过程的旁边的是智能化的机器。单从技术关系方面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飞跃,它向劳动者展示的是一个无限光明、极其美好的可能性世界。这种可能性能否变为现实,则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而后者又取决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推动。而随后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点恰恰是“森著”所无法理解的。

三、数字劳动与资本剥削

1.不能把货币与资本、非资本家与资本家混为一谈

“森著”区分了四种不同的交换形式。在第三种交换形式即“商品交换(货币与商品)”中,“持有货币(资本)的一方拥有更强的力量,伴随着货币(资本)持有方持续的资本积累,会产生贫富差距,造成一种区别于身份差异的不平等”。可见,它把资本看作货币,从而把资本与货币混淆了。而在马克思看来,只要是资本,就必然会追求价值增殖即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由于货币是价值的独立代表,所以资本在最初总是表现为一个“货币额”即一定数量的货币。但资本并不等于货币,“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只有当货币充当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手段,即充当剥削工人的手段时,货币才转化为资本。

在“森著”看来,第三种交换形式的“主要社会构成体是资本家(及企业)”。在此,它仅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层面理解资本家,把资本家等同于商品交换者,不仅混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混淆了小私有制与大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混淆了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混淆了资本家与非资本家。实际上,资本主义生产固然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基础,但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规定决不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而在于价值增殖和雇佣劳动;资本家固然是商品生产和交换者,但他更是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者即剥削者。“森著”讲:“金钱并不是唯一的资本,各人所拥有的技能、闲置资产(私家车等)同样能成为产出价值的资本。伴随着共享经济平台渐趋多样,智能手机等数字设备日益普及,每个人都能成为微型资本家,用自身的资本创造价值。”可见,它把一切创造价值的东西——除货币之外,还有人的技能、私人物品等——都看作资本,把所有拥有这些东西的人都看作资本家,把非资本家也看作资本家。

“森著”认为:在第四种交换形式中,即使是“民间企业也暂时停下积累资本的脚步,开展无需支付等价货币的商品、服务、知识技能的纯粹赠予”。在此,它把资本积累与民间企业联系起来,显然混淆了资本主义企业和非资本主义企业。例如,基于个体私有制的企业与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企业,就是两种具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一方面,在现象上二者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例如,它们都是以赚取更多的货币为目的,都离不开商品生产和交换等。但另一方面,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对基于个体私有制的企业而言,其生产目的在于“谋生”,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在于自己的劳动,生产过程因而是有限的并且不存在剥削关系;对资本主义企业而言,其生产目的在于“盈利”,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在于他人的劳动,生产过程因而具有无限性并且存在着剥削关系。

就商业资本主义而言,“森著”认为:这是包括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初始形态的资本主义。商业资本主义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它是通过找到已经存在的价值差异,从中谋求利润的体系。典型个案例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从印度低价收购胡椒,运至欧洲后,以与金银同等的价格出售,从中赚取利润。与商业资本一样,由于借贷资本“通过以高出资金周转成本的利率出借金钱,将其中的差额转化为利润”,所以它“同样是一种从货币价值体系的差异中赚取利润的活动”。而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借贷资本还是商人资本,由于它们都“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所以只能寄生于各种陈旧的生产方式之间,“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因此,它们充其量是资本主义的前身,根本谈不上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资本主义的历史是从基于简单协作的手工业生产开始的,在那里,“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人数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

“森著”的上述观点无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让渡利润”理论的当代翻版。这种理论曾经把商人的利润归因于“把货币价格加以比较并把差额装入腰包”,或者说,“把利润率,从而利润,解释为一个以无法理解的方式决定的加价”。对此,马克思认为:从表面现象来看,商业利润好像是通过贱买贵卖、即通过不等价交换而获得的,因而好像是一种利润让渡,即卖者把一部分利润转让给买者。但是,从持续不断的交换中所呈现出来的本质和规律来看,一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是一致的,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并且,这一规律恰恰是通过现象形态的不等价交换而实现的,而商人的利润是也只能是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分割(而非利润让渡)。

那么,这种分割是如何实现的?或者说这种分割的具体机制是什么呢?马克思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它是通过生产价格机制(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来实现的,而生产价格又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当然,还存在获取利润或者说分割剩余价值的其他形式。诸如“偶然靠欺诈取得的利润”,通过反复买卖等投机行为获得的利润,通过垄断价格获得的利润等。不过,投机利润和欺诈利润都不在马克思的“考察范围之内”。对于垄断利润,马克思讲:“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这并不是说,通过垄断价格获得的垄断利润来自购买者或消费者,而是说这种垄断价格的高低和垄断利润的大小取决于购买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其源泉则依然是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马克思说:由于“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所以,在存在(自然或人为的)垄断的情况下,“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

3.要正确看待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关系

“森著”认为:“数字技术是在资本主义中孕育出来的,推动着资本主义从第二阶段的工业资本主义,进入可以被称为数字资本主义的第三阶段。”那么,数字资本主义又将走向何方呢?在它看来,数字技术既可以使资本主义延存下去,因为,“只要存在'差异’和'稀缺性’,获取利润的机会就不会消失,而这两点并不会因数字化而消弭”;也可以推动其向共有制社会转化,因为,“在'零边际成本社会’中,稀缺性将会从大量领域中消失,价格也会无限接近于免费。这样一来,以获取利润、积累资本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体制的存在感将会减弱”。只不过,后一种情况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因而并不具有历史必然性。一方面,这种选择取决于数字技术将由谁来运用以及运用于哪个领域,这是对交换形式的选择。另一方面,它又取决于在何种文化和价值观指导下运用数字技术,这是对技术文化引领的选择,这种技术文化决定着使用数字技术的价值指向或目的指向。

另一方面,资本所追求的既不是价值,更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价值增殖。为此,它必须经历两个过程,采取两种行为。一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二是剩余价值的实现。从前者来看,资本家做得非常成功,它采取各种手段,特别是依靠科学技术和自然力,把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生产出来。但从后者来看,他又是非常失败的;并且,他在前者有多成功,在后者就有多失败。由于主观上视其为成本(而非收益)项而竭力压低工人的工资,在客观上为维系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得不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造成有效需求和社会购买力严重不足,根本无法实现剩余价值。尽管资本家想尽各种办法,如资本输出、产业转移、技术和产品创新等,但最终不仅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使问题越积累越大、越严重。其直接结果,就是周期性地爆发经济危机。从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正是在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独特历史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国家主动选择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可以说,这是人类社会扬弃资本主义的一种有效模式。因此,且不谈一般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所蕴含的资本崩溃逻辑,在一些全球性全局性、世界性世纪性问题的倒逼下,人类也不得不采用更新的社会制度以取代资本主义;并且,人类要想存在下去,就必须如此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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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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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物商品虚拟商品和卡券商品的设计和体验感受,产品经理,Rss...1.2 商品的区别 商品性质:实物商品是有实体形态的,它可以通过物流等方式送达给消费者。卡券商品可以是电子卡券或者实体卡的形式存在,本身并不是商品,而是凭证或兑换权益。虚拟商品没有实体形态,存在于数字领域,例如电子文件、软件等。 交付模式:实物商品需要进行物流、储存和运输等操作,以将产品实际送达给消费者。卡...https://www.saikr.com/a/523331
5.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区别?有形产品分类方法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区别?有形产品分类方法 (1)两者的存在形态不同 即“有形”与“无形”的区别。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有形产品具有物质性,它的存在往往基于实体的物质,而无形产品虽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即具有非物质性。https://www.chuhai-club.com/article/74794.html
6.产品和商品的区别skuspu的区别什么事关键属性?什么事商品属性?什么事商品属性? 产品 淘宝标准 化产品,由类目+关键属性唯一确定。如:手机类目,关键属性是品牌和型号,Nokia N95就是一个产品,nokia是品牌,N95是型号。 产品除了关键属性还包括销售属性和非关键属性。 参考: 如"诺基亚N95"就是一个产品。通过类目的关键属性组合来确定唯一的产品。https://blog.51cto.com/u_5112239/5656924
7.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的区别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的区别主要在于所属行业不同,因此记法不同,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主要是财务账目用语。 1、原材料是针对制造业而言的,购入和持有原材料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加工为产品。 2、库存商品是针对商品流通业(批发、零售)而言的,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出售。 https://www.dongao.com/zjzcgl/zjkjsw/202003063070240.shtml
8.电商商品企划和产品企划有什么区别说明:电商商品企划和产品企划哪个就业前景好?电商商品企划2023年招聘职位量 73,较2022年增长了 18%。产品企划2023年招聘职位量 1.2K,较2022年增长了 19%。统计依赖于各大平台发布的公开数据,系统稳定性会影响客观性,仅供参考。 学历要求区别 电商商品企划 ...https://www.jobui.com/gangwei/pk/dianshangshangpinqihua-chanpinqihua/
9.案例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因此,实务中应当对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别,才能准确认定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是伪劣产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销售白酒时,以假充真,冒用A牌商标,由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重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定罪量刑。https://m.64365.com/wenji/128371/
10.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的区别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有什么区别,很多人都会混淆,其实顾名思义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产品入库的话,就是库存商品。将商品发出但是还未确认收货的商品叫做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指的是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之下,已经将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以及包装物等发出,在运往客户的路途中或者已经被接收,但是还没有收到货款。在会计核算中发出...https://www.niuacc.com/zxcdkj/8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