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2014年12月5日第八届安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11日第九届安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律师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背品行良好等律师执业基本条件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向律师协会反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控诉、举报、检举等。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当事人、客户以及对方当事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六条调查处理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对利用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会员权益的侵害。

第八条被投诉的个人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化解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诉人的矛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对会员进行查处。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调查专员若干名。调查专员根据指派专司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职责。

(一)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宣传教育;

(二)对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出制定有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建议,草拟规范草案;

(四)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指导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相互沟通信息;

(六)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会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律师协会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纪律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投诉案件调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一)接待投诉或者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

(二)对投诉案件或其他违规行为案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三)指定调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查处,催办、督办有关投诉案件;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协助调查专员开展调查工作;

(五)审查调查报告;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准备纪律委员会工作会议;

(七)制作纪律委员会会议记录,评审记录;

(八)执行纪律委员会决议,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九)制作并管理会员违规案件的档案;

(十)组织警示谈话;

(十一)制作、发出督促整改函,并督促落实;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处分种类的具体适用,依据全国律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处罚建议,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纪律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会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决定已生效的,律师协会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纪律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违规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结果或减小违规后果的;

(四)被投诉会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投诉人予以谅解,并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认可的;

(五)主动承认违规事项并积极改正的。

第十八条纪律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应当从重处分:

(一)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或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专员、听证员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下列案件由省律师协会管辖:

(一)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违规行为的查处案件;

(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批转的投诉案件,或者省级以上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

(三)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会员违规案件;

(四)可能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案件;

(五)省律师协会认为应当由本协会管辖的其他案件。

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市律师协会办理具体案件。

对市律师协会调查的会员违规案件,省律师协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市律师协会报告调查结果,由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被投诉会员已经转至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或省直所执业的,由被投诉会员现执业地律师协会负责调查处理,原执业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投诉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在接待投诉中告知投诉人以下事项:

(一)本协会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职责;

(二)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证据;

(三)纪律委员会可以作出的处分;

(四)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投诉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身份真实;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三)有基本的投诉事实、理由、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具体的投诉请求;

(四)被投诉人属于省律师协会会员。

第二十七条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二)案件仍在诉讼中或双方已就投诉问题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四)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之间没有必然或直接联系的;

(五)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不属于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受理范围的;

(六)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七)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虽无法核实,但其投诉内容详细、附有相应证据,且被投诉会员有可能受到行业处分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决定予以受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司法厅批转的匿名投诉案件和其他单位移送的匿名投诉案件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匿名投诉。

第二十九条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五章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条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不属于本协会管辖范围的;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被投诉会员死亡或注销的;

(四)超过处分时效的;

(五)其它不应立案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立案的,律师协会应当在纪律委员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对于已立案的会员违规案件,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做以下工作:

(一)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该通知应要求被投诉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申辩;

(二)根据案件需要,要求被投诉人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申辩期限内提交该会员所承办案件卷宗等书面材料,并可要求律师事务所就该会员违规案件提出书面意见;

以上要求提供的申辩及证据材料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放弃主张权利,由被投诉人、投诉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条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指定调查专员组成调查组,并向调查专员下发《工作任务通知书》,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调查组调查会员违规案件,应当秉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投诉人的诉求和被调查会员的陈述及申辩。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均应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调查组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配合调查,协助调查组查明案件事实,不得逃避、抵制和阻挠对案件的调查。

调查组调查案件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律师协会的介绍信。

第三十七条调查组调查发现投诉以外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一并调查,无需另行立案。发现其他会员涉嫌有与本案关联的违规行为的,调查组应立即向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报告,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指定该调查组或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工作任务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在调查、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全部案卷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形成本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应载明会员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投诉案件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调查组书面申请,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同意,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但每个案件只能延长一次。

第三十九条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内部处理投诉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支持纪律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调查组工作。

第四十条在投诉案件查处过程中,投诉人与被调查会员之间因投诉事项发生诉讼的或其他部门对相同投诉事项正在查处的,行业投诉处理程序终止。诉讼结束后,投诉人仍然投诉的,另行立案。

投诉事项因涉及到以其他诉讼、仲裁结果为依据或发生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的,投诉处理程序中止。

发生导致调查中止事由,经调查组申请,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并经投诉人书面申请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处理期限。中止事由消失后超过一个月,投诉人未申请恢复调查的,调查组可以申请终结调查,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审查同意可以结案。

投诉人申请撤销投诉的,处理程序终止。但发现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业处分的,纪律委员会有权决定继续查处。

第六章回避

第四十一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复查委员会委员、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调查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或违规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执业机构为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及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等机构不属于被申请回避的主体,不适用回避。

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日常工作人员和调查专员的回避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主任决定。

复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回避,由复查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记录在案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之前,案件调查组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听证

第四十五条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在被告知后要求听证的,纪律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六条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被调查会员未以书面形式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听证过程中,被调查会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参见听证程序。

听证庭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组成听证庭的纪律委员会委员即听证员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提议、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并指定首席听证员。

第四十八条听证会由投诉人及其代理人、被调查会员及其代理人、听证员参加组成,由首席听证员主持。听证会应当分别听取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的口头陈述,并且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问题向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提出询问。

听证会的记录人员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除特殊情况外,听证会均应公开进行。

第四十九条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员核实被调查会员的身份,宣读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记录人名单,询问听证申请人、投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调查组宣读被调查会员违规的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处分建议;

(四)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被调查会员进行申辩;投诉人与被调查会员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员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调查组经听证庭同意,可以向各方提问,各方应当回答;

(六)被调查会员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由记录人员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会员、出庭的调查员、出庭陈述的投诉人、证人、鉴定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庭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调查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被调查会员申请回避且申请事由成立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庭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被调查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被调查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程序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的,不影响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就听证会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对被调查会员的违规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合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拟定书面听证审理报告交纪律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听证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投诉会员或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姓名;

(三)投诉的基本事实和诉求;

(四)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及事实理由;

(五)被调查会员的答辩意见;

(六)听证会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七)听证会对被调查会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形成的听证庭意见及其理由;

(八)作出听证审理报告的首席听证员、听证员、记录人员名称;

(九)作出听证审理报告的日期;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听证员在听证庭合议中不得弃权。

第八章处分的决定、送达

第五十五条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行集体决策原则,纪律委员会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采用会议表决方式或采用书面和电子网络通讯表决方式。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取或者审阅听证庭审理报告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决定。

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作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表决方式进行。

无法出席会议的纪律委员会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委员代为表决。但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只能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五十七条纪律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会议应当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主持的,委托或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对召开听证会的,首席听证员应向纪律委员会做听证审理报告,纪律委员会应当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被调查会员未申请听证或虽申请但按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终止听证的,由调查组向纪律委员会做调查报告并接受委员质询,纪律委员会应当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纪律委员会决定给予处分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及时制作书面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

(四)被调查会员的答辩意见;

(五)纪律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其依据;

(七)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八)省律师协会名称;

(九)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一条处分决定书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省律师协会会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送达被调查会员,同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纪律委员会作出撤销案件、不予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送达投诉人、被调查会员。

达成和解或者投诉人撤销投诉,但是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的,可以继续进行处分程序,必要时应当依规定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十三条决定书送达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送达人也可邀请律师协会理事或律师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签收日或留置送达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纪律委员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建议行政处罚。

第九章复查

第六十五条省律师协会设立会员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不服省、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的复查申请,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六条复查委员会应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组织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七条复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本级律师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具体任职条件和遴选办法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则时予以规定。

第六十八条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成为复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十九条复查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被调查会员对省、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复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复查的决定应当是省、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

(二)复查申请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

(三)复查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七十二条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二)作出原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三)复查申请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提起复查申请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复查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复查委员会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复查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复查委员为主审人与另四名复查委员组成复查组进行书面审查。

第七十五条复查委员会应在复查组组成后四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将申请复查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原决定的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复查组组成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负责本案的复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律师协会或复查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本规则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六条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复查委员会提交作出原处分决定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可提交针对申请复查书陈述的复查理由、要求等所做的相应说明。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复查。

第七十七条复查组对复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给予纪律处分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书面审查。

复查组可以通知申请人、作出原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等进行当面或书面质证。复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当面询问申请人、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

第七十八条复查组应于组庭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复查组不能形成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的,提交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复查组按照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相对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一)复查组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复查组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调查、作出决定程序正当,但适用依据不当,作出的惩戒措施应予变更的;或者原处分决定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

(三)复查组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或者调查、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分决定,并发回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复查组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制作复查决定书,由复查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八十条复查组作出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第八十一条对复查决定的送达,适用本规则有关送达的规定。

第十章执行

第八十二条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或申请复查后由复查委员会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为生效的处分决定。

生效的处分决定,由省律师协会或会员所在市律师协会,在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八十三条给予训诫、警告处分决定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二)律师协会执行人员向被处分会员宣读处分决定,同时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其引以为戒,加强学习,防范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三)执行处分决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执行。

第八十四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决定的,参照第八十三条办理,并由该会员所在律师协会向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发送处分通知。律师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在本地区律师行业内进行通报。

省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应当记录入会员的诚信信息档案,并汇总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处分情况,在安徽律师网上公示。

第八十六条省律师协会批转给各市律师协会查处的投诉案件,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处期限的,由市律协书面申请,经省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同意可以延长,但每个案件只能延长一次。

第八十七条对在查处投诉案件中发现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行为中确有不当但尚不构成违规予以处分的,律师协会可做如下处理:

(一)对被投诉人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警示谈话,警示谈话记入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二)向律师事务所发出整改函限期整改,律师协会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检查,整改记入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八十八条对受处分的会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律师受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以及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律师调转律师事务所时,纪律委员会可以出具其有无投诉的记录,供接收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参考。

第八十九条被投诉的个人会员违规行为明显尚未处理结案的,暂缓年度考核。

第十一章调解与和解

第九十条被投诉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答辩期间内向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自行与投诉人联系沟通、自行和解以了结投诉。

律师事务所对投诉申请自行和解的,应当在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和解工作,并向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书面报告和解情况。

第九十一条纪律委员会对会员与委托人基于委托关系或会员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投诉事项可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双方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纪律委员会不予调解。一方表示同意调解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活动的,视为放弃调解,纪律委员会不再进行调解。

被投诉会员有重大违规行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投诉案件,纪律委员会不进行调解。

第九十二条达成和解或者投诉人撤销投诉,但是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的,纪律委员会可以继续进行查处。

第九十三条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纪律委员会对达成和解或者投诉人撤销投诉后决定对被投诉会员不再进行查处,而投诉人又投诉的,投诉人应提交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的新证据,否则,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不予受理。

第九十五条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复查组对处分决定的复查不进行调解,但投诉人谅解违规会员的违规行为的,复查组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变更原处分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二章经费

第九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工作经费从省律师协会会费列支。

调查人员调查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罚处罚的司法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款的处分时效。

第九十八条省直管县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案件,参照本规则中有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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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律师协会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师协会规范中有关律师管理及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应当...http://www.szlawyers.com/info/0a23cad0b72441359ad5a1c7f9614216
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执行行业惩戒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律师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https://www.pkulaw.com/lar/96c47b7d33b23df5cdcb180d05a4e2aabdfb.html
4.高朋读书会第90期分享:最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22年2月17日,“高朋读书会”第90期分享活动在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行。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永春律师等惩戒委领导莅临高朋所,为高朋律师带来关于北京市律协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http://gaopenglaw.com/content/details13_1483.html
5....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八)(因律所疏于管理受处分的...经徐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江苏XXX律师事务所确有疏于管理,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指派实习律师单独出庭参加诉讼的违规行为。并且该所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 【处理情况】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http://www.tslawyer.com/html/1455.html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513/15/17362451_377244678.shtml
2.律师违法行为有哪些免费法律咨询律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如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擅自终止辩护或者代理;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2.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如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411078.aspx
3.关于转发《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及《广东省...穗律协通﹝2019﹞122号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2、《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11月14日...https://www.gzlawyer.org/info/c9b4a0ff37bc452c91aaf4223ce0cfd0
4.龙岩市律师协会如不服本处分决定,被调查会员郭育宗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福建省律师协会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附: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 http://www.fjlylx.cn/index.php/Home/Index/page_show/nid/1363
5....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福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本会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现依规将本会2023年上半年作出的1件公开谴责、4件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决定予以...https://www.fzlawyers.net/index.php?s=index/show/index&id=8810
6.律师职业的行为红线:知可为,敬不为,坚守合规执业律所律师事务所...被投诉人XL律所许某以律师名义洽商案件、收取费用,并未向投诉人交付律师费发票等一系列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 “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第(五)项规定的“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https://www.163.com/dy/article/H4A61HKA0551P3O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