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
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
5.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
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严重者开除学籍)
8.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
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
警告以上处分。
1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
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
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
评不改者,警告。
16.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17.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情
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
1.对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参与者,视情
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2.对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3.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布
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
4.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100≤X<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严重警告。(注:肇事而后动手打
人者、打架者,记过;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注:后果严重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
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
8.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严重警告或记过,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9.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造成后果者,记过)
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严重警告。(注: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者,严重警告。
12.无故旷考者,严重警告。
记过及记过以上:
1.参加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4.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记过。(注:未造成后果,严重警告)
6.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
9.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注:情节恶劣者,开
除学籍)
10.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姓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11.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记过。(注:情节严重者,开
12.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
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