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商业汇票,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商业汇票概念与种类

(一)商业汇票概念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商业汇票种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银行承兑汇票

(1)业务概述: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企业。

(3)费率:承兑银行按承兑金额的五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按照敞口金额的一定比例(0-2%)收取敞口费。

2、商业承兑汇票

(1)业务概述: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

(3)费率:客户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仅收取售票工本费,不收手续费。

3、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用条件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条件:

(1)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

(2)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发票。

(3)有一定的付款期间。

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承兑人和信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出票人),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

(2)贴现难易不同。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3)风险和费用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比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要低,因而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比商业承兑汇票的费用要高。

二、商业汇票在企业支付活动和融资活动中的财务价值

(一)商业汇票在企业支付活动的财务价值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于企业购销活动中支付到期的货款。当企业应付供应商的货款到期时,以企业目前资金无法全部支付到期货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不用需要向银行提供保证金,企业直接可以自己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给供应商(收款方);若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向银行提供50%或30%或0%的保证金,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收款方)。

企业利用商业汇票支付货款时,不需要完全使用资金,可不动用资金或动用部分资金就能支付到期的货款。由此可知,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缺口,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量,缓解企业资金需求。

(二)商业汇票在企业融资活动的财务价值

当企业经营活动出现资金缺口时,向银行申请流动贷款,根据企业资信情况不同,大多数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若企业给关联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时,持票的关联企业再到银行贴现,一般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率比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低10-20%,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比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低20-40%。商业汇票的贴现率比银行贷款利率要低,通过商业汇票融资比常规性银行融资的利率要低,从而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的财务费用。

三、商业票据案例分析

(一)商业汇票在企业支付活动的案例分析

A公司为某一大中型民营企业,主要经营服装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是一家自营出口企业,每年出口销售收入达8亿元,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公司资金一直很充沛,也没有银行贷款,但银行授信1亿元,公司获AAA级企业称号。由于出口形势好转,订单持续增加,公司2010年1月份,公司董事会决定需要扩建3条生产线,生产线投资总额10000万元。2010年3月份开始投入建设。但到2010年5月份,需要支付到期应付账款80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大多数投入了扩大生产线,没有资金支付应付账款,财务部决定认为向银行贷款8000万元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贷款期限为半年期,银行贷款为5.346%(基准利率上浮10%),银行贷款利息为213.8万元。

若该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洽谈保证金的比例,由于公司是AAA级企业,保证金比例可以为0,如果保证金为0,那该公司在无保证金情况下,开具了8000万元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收款方);另外,也可以公司开具8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供应商(收款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不需要保证金。因此,不论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到应付货款,不仅解决了资金缺口问题,增强企业支付能力,同时还节约了213.8万元的财务利息费用。

(二)商业汇票在企业融资活动的案例分析

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有5个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工贸一体化集团公司,每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2008年12月31日银行贷款金额为2亿元,该公司为AA+级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为4亿元。2009年5月份B集团公司需要1.5亿元资金进行一项短期投资,投资期间不超过6个月,预计投资回报率10%,投资收益为750万元.而B集团当时没有这笔资金,决定需要向银行贷款1.5亿元,贷款期限为半年期,银行贷款为5.346%(基准利率上浮10%),银行贷款利息为400.95万元。

若B集团向旗下5个全资子公司开具1.5亿元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0.05%,手续费7.5万元,然后5家子公司持票后向银行贴现,贴现息为4.13%,贴现息为309.75万元,财务费用合计为317.25万元,比直接向银行贷款减少83.7万元的财务利息支出。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与合作银行建立融资授信关系,充分利用商业汇票的流动贷款产品创造企业财务价值,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缺口,增加企业的资金流量,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财务利息支出,从而减少企业财务费用。

(一)票据流通环境有待优化与纸质商业汇票推广初期面临的困境类似,当前电子商业汇票在市场主体间的流通不够顺畅,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普及应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间电子商业汇票流转不畅。由于企业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认知度不高,对业务功能优势了解不够,对电子化形式存在的票据安全性存在顾虑,对其流通性缺乏信心等原因,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在企业间的流转仍存在一定困难。二是银行机构间电子商业汇票流转不畅。受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的银行机构数量总体偏少、票据总体规模有限、内部票据系统不完善等因素影响,部分银行机构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认可度不高,银行机构间电子商业汇票流转不够顺畅,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高于同期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三是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电子商业汇票流转不畅。银行机构间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渠道不畅、利率较高的负面效应传递至贴现环节,导致银行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二)机构间业务发展不平衡商业汇票具有流通环节长、参与主体多的特点,部分金融机构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接受程度和推广力度不够,一方面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市场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不利于电子票据贴现、转贴现的利率降低和业务规模的扩大。从截至2013年底的转贴现业务情况来看,各金融机构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的活跃度差异显著。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规模最大的3家机构业务笔数和金额合计分别为42.1万笔、2.6万亿元,占比达到69.9%和59.4%;而包括个别股份制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业务笔数尚不足千笔,金额不足千亿元。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推广的主要力量,部分机构推广力度和资源投入程度不足,配套服务和业务培训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影响了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业汇票的应用。

(三)金融机构业务服务有待改进一是票据管理个人性化服务有待完善。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往往在多家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部分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计不够人性化,难以进行便捷的票据查询和统一的票据管理,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要。二是业务流程有待优化。部分金融机构仍沿用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流程,要求企业在网银端录入信息,并到金融机构柜面提交书面材料,手续较为繁琐。三是企业通常在多家银行机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的申请、贴现等多由银行业务人员当面指导,转让环节仅需签章、填制简单内容即可完成,操作步骤相对统一。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收票、转让等环节需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操作,且各金融机构网银界面不统一,操作要求各异,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难度较大。

(四)业务发展初期推广成本分布不均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普及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商业汇票使用量大的企业集团,利用电子商业汇票实现票据电子化管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需求往往较为强烈,特别是电子商业汇票将财务公司承兑票据视为银行承兑汇票,这一政策支持促使拥有财务公司的集团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积极性较高。这类企业也容易在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中处于主导地位,根据自身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例如某集团财务公司在推行电子商业汇票之初、上游大型供应商拒绝接受电子商业汇票的时期,采取暂停接受下游经销商电子商业汇票的方式降低自身票据持有压力。待上游供应商对电子商业汇票接受度逐步提高,打通了电子商业汇票转出环节后,随即恢复接受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集团的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交易对手选择的支付方式只能被动接受,在电子商业汇票流通环境不佳的情况下,缺乏要求下游企业接受电子商业汇票的能力,票据持有的压力和成本较大。

二、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电子商业汇票推广策略分析

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来看,电子商业汇票推广主要目标是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的功能优势,提高票据业务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全国性票据市场的形成,优化票据融资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票据支付成本和融资成本;防范票据伪变造欺诈风险,避免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遭受损失。

三、结论

关键词: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账务处理

一、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二、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会计核算

带息商业汇票转让的不仅是将来收取票面金额的权利还有收取票据利息的权利,因此在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来换取一定的财产物资,对于已经计提的票据利息通过“应收利息”账户转出,尚未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转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购进财产物资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应收利息(已经计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借方)

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票据的承兑人(银行)会垫付款项,所以对于被背书人不涉及追索的问题;如果背书人转让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被背书人就会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索要票据款项,这对于背书人来说,则形成一项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则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被背书人收到商业汇票时,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出售商品物资,对于将来应收到的票据利息,先暂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待将来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再冲减“财务费用”账户的余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票据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三、例析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双方的账务处理

下面以一道例题分别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角度,对该商业汇票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

例:甲公司20×1年9月1日,因销售商品收到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5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甲公司按月为票据计提利息。20×1年11月15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差额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收支。乙公司按月为票据计提利息。

1、甲公司(背书人)的账务处理。背书转让票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收票据10000

应收利息100

财务费用150

银行存款1450

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该或有事项。

2、乙公司(被背书人)的账务处理。20×1年11月15日收到票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10000

财务费用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0×1年11月30日计提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150

贷:财务费用150

20×1年12月30日计提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50

贷:财务费用50

20×2年1月31日到期收回票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250

应收利息200

财务费用50

如果乙公司到期不能收回票据款项,需要将该应收票据的款项转入“应收账款”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0250

此时,乙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向票据的背书人及出票人索要票据款项。

待将来收回票据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贷:应收账款10250

主要参考文献

摘要:本文以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为例,对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

关键词: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账务处理

带息商业汇票转让的不仅是将来收取票面金额的权利还有收取票据利息的权利,因此在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来换取一定的财产物资,对于已经计提的票据利息通过应收利息账户转出,尚未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转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购进财产物资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应收利息(已经计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借方)

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票据的承兑人(银行)会垫付款项,所以对于被背书人不涉及追索的问题;如果背书人转让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被背书人就会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索要票据款项,这对于背书人来说,则形成一项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则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被背书人收到商业汇票时,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出售商品物资,对于将来应收到的票据利息,先暂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待将来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再冲减财务费用账户的余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票据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甲公司201年9月1日,因销售商品收到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5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甲公司按月为票据计提利息。201年11月15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差额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收支。乙公司按月为票据计提利息。

1、甲公司(背书人)的账务处理。背书转让票据时,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该或有事项。2、乙公司(被背书人)的账务处理。201年11月15日收到票据时,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01年11月30日计提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201年12月30日计提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202年1月31日到期收回票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乙公司到期不能收回票据款项,需要将该应收票据的款项转入应收账款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茂盛.浅谈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3.

商业汇票自推行以来,对疏导和管理商业信用,搞活资金,促进商品流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和银行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有的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有的银行为抵消债务,伙同企业单位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致使产生业务纠纷,甚至发生经济案件,造成资金损失。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现就加强商业汇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承兑和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严禁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二、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也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参加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限于参加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不能向本系统未设立银行机构的地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四、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时,要认真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的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经办行(处)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报局级管辖行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辖市级管辖行批准。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

各级行内部应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六、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七、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收到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不应贴现的通知,不得对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八、银行违反规定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要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对责任银行和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损失。

承兑银行对因交易纠纷、承兑或贴现的责任而产生的票据纠纷,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请将本通知速转知所属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就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营业部和县支行在办理贴现时,其贴现放款纳入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限额和年度计划之中,总行不单独核批贴现贷款计划。因办理贴现而超过贷款限额的,要提前向上级行申请追加限额。

二、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必须经信贷部门初审,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会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拒绝办理具体手续。

三、为了保证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在我行办理贴现后取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粮棉油收购、调销及粮油加工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四、向农发行申请贴现的条件除坚持《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必须是属于农发行业务范围并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政策性企业。各级行不得对非农发行业务范围和没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业务。

五、为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办理贴现而发放的贷款,纳入粮棉油贷款总额一并进行库贷比例考核。

六、对各分支机构再贴现额度的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再贴现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该行实际贴现额的50%。

七、农发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在现有会计科目“160贴现”科目中核算;再贴现业务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中设专户核算;并按季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八、根据农业政策性资金营运和管理的特点,我行暂不办理转贴现业务。

一、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使用率偏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数量较少

在中央银行及各银行机构的推动下,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呈上升趋势,但占比较小。商业汇票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较窄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大型跨国公司。其次是在一些关联企业或者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如棉麻公司与棉纺织厂之间,织布厂与服装厂之间使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财务管理力量较强、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双方相互信任。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较弱

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为避免票据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银行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持“谨慎”态度

二、当前阻碍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难点

(一)客户认知度低

通过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银行会计、银行信贷人员的调查发现,企业、银行有关人员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功能及使用知之甚少,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使用。同时,目前的结算工具、结算渠道较多,客户可选择的余地较大,客户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必然选择其相对熟悉、信誉度高、更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往往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后的选择。多数银行表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仅作为其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服务,更多只起到丰富其信用产品的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基础薄弱

一是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总体状况不佳,面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方单位只有在能够充分确认承兑方信用状况、或得到银行贴现承诺的前提下才予以接受,同样基于以上原因,商业承兑汇票向第三方进行背书转让就更加困难。二是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造成贸易双方因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而不敢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三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影响兑付因素多,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都决定着商业承兑汇票能否到期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难以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承兑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付款时企业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异地企业由于不能确切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即使接受了,也因不易背书转让出去,一般都要求在签发地银行办理贴现以取得现金。据调查,目前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两手或两手以上的极少,票据的支付结算、流通转让及加速资金周转的功能自然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三)受利益驱动,企业和银行均缺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动力

企业在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利率往往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造成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必须付出较高的资金成本,才能获得相同的资金量,使得企业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商业银行认为,在目前所谓“优秀”企业较少的情况下,给那些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做主办行,贴现利率仍只能低于直接贷款利率,“优秀”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在本行贴现,等于减少自己即期收入,再加上对企业监测的成本大致相当,所以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贴现手续较繁琐

(五)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惩诫机制不健全

目前,《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手段落后,持票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人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等,而未提及因未获得资金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弥补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持票人为收回帐款,往往可能付出比同期银行利息高得多的收款成本,如:车旅费、诉讼费、住宿费、活动费等等;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往往利用法律漏洞,以破产清算、业务终止为名,逃逸债务,转移资产,往往造成持票人“官司嬴了却拿不到钱”的结局,使持票人对商业承兑汇票信心不足,往往采取私了或自甘利益受损的办法来收取款项。

三、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建议

商业承兑汇票与其他支付工具相比,具有集融资功能和结算功能为一体的优越性:首先,商业承兑汇票完善了票据市场结构,打破了银行承兑汇票独占票据市场的局面,改善了商业票据业务发展过多地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风险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现象。其次,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方便,由企业签发、企业承兑,无须到银行网点和柜台办理,节省了手续,灵活性高,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第三,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无须缴纳承兑手续费,还可以通过支付信用票据化遏制货款拖欠。持票企业既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企业收回货款更有保证,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

商业承兑汇票得以推广的核心在于增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使得持票人可便捷办理转让或贴现。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或制定信用评级的通用办法,以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正是增强商业承兑汇票流动性的关键。在业务拓展初期,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明确必须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才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由各商业银行明确予以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企业的具体范围,以此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社会认可程度。此外,可考虑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制定保证金制度和抵押担保制度,切实疏通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渠道。

(二)强化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健全商业承兑票据市场退出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创建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要逐步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做好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正确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作为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步骤,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解决区域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之间缺乏交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交易成本。。

(四)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

(五)提高各方的认识,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应收票据贴现会计核算

票据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商业汇票被广泛使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只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都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收到商业汇票的一方为收款方,会计核算使用“应收票据”科目;而对于付款方而言,则用“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仅针对收款方一些常见的经济业务进行探讨。

在我国,商业汇票均为不带息商业汇票。但为教学的需要,还需设置带息商业汇票的核算。

1.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1不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1.1取得不带息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其他科目。

1.1.2到期时

(1)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无法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1.2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2.1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其他科目。

1.2.2计息原则上是每月计息,但为简化核算,可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时点上计算利息。因为这是半年报及年报的时点,这样的会计处理不至于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判风险。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1.2.3到期时

(1)收回票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差额)科目。

(2)无法收回票据款时,借记“应收账款”(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补计的未计利息)科目。

2.商业汇票的贴现时的核算如果在中途需要变现,则可进行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根据其风险是否转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尽管从理论上讲,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可能兑现的概率要高,但我们不能简单以为银行承兑汇票就属于无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就一定是带有追索权。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并不是全无支付风险的。企业在贴现应收票据时,应当事先约定该商业汇票是否带追索权,而不应简单地以商业汇票的种类判断其是否具有追索权。

2.1不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2.1.1无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到期时:

(1)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

(2)如对方不付款,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2.1.2带有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1)对方付款,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对方不付款,在附追索权情况下,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同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因短期借款发生有借款利息费用,则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账上款项不足支付短期借款,则只需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2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2.2.1无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贴现,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到期时: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如对方不付款,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2.2.2有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1)计息时: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点时计息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按贴现净额),贷记“短期借款”(按到期本息),按两者之间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到期时:如对方付款,应补记利息,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如到期对方不付款,在附追索权情况下,先补记未计部分利息,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转销应账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按本息之和),同时,借记“短期借款”(按本息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短期借款发生有借款利息费用,则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账上款项不足支付短期借款,则应补记利息,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转销应账票据账面余额至“应收账款”科目,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3.应收票据减值的核算

应收票据相比应收账款而言,虽然比应收账款风险小,流通性强,但因仍属于延期收款性质,如果出现减值迹象,也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可参照应收账款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应提的应收票据减值准备”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应收应付票据合并备抵

合并报表时应收、应付项目备抵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合并事项,但相对特殊地,往来汇票之间的备抵因不同情形而处理方式又有所差别,本文试从这个角度展开对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汇票的出票人为集团内企业

汇票的出票人为集团内部企业,由于内部业务交易,签发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作为货款支付。例如,A、B属同一集团内两个企业,A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B,此时A账面记入“贷:应付票据-B100万”(借方省略,下同),B记为“借:应收票据-A100万”。

按期末未到期汇票的持有人是否仍为该集团内企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汇票持有人为集团内企业

期末汇票持有人为集团内企业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1)汇票仍为B持有。合并报表时,按A、B记账的相反分录备抵即可。

(2)汇票为集团内其他企业持有,即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集团内其他企业,如C,C或持有或转让,但转让的后手仍为集团内企业。由于B转出汇票无需经过A同意,A的账面没有变化,但B的账面“应收票据”科目收平,不再对A挂账;而此时的汇票持有人(假设为D)账面有对集团内企业的应收票据事项(假设为“应收票据-C”)。

从合并报表来看,尽管应收、应付票据的借贷方指向的明细单位并不对应,但都是针对同一张汇票,即A和D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业务结算关系,但存在着资金结算关系,因此可以编制如下备抵分录:

借:应付票据-B100万

贷:应收票据-C100万

(3)汇票背书转让至集团外企业,但期末仍为集团内企业持有。即汇票初始时在集团内企业间背书转让,后流通至集团外企业,但月末又背书转回集团内企业。

如果期末未到期汇票持有人(假设为D)的前手为集团外企业,则该企业账面记录为“借:应收票据-第三方(名称略)”。虽然A与D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但由于存在着资金结算关系,则需要在合并报表编制以下备抵分录:

贷:应收票据-第三方100万

如果期末未到期汇票的持有人为A,则其既为出票人又为持票人,也就是说A与A本身不存在资金结算关系,不能记为应收票据,直接转销原应付票据即可,合并报表时无需备抵。

如果期末未到期汇票的持有人为集团内其他企业,且其前手仍为集团内企业,则参考“(一)汇票持票人为集团内企业”的第2种情况处理。

(二)汇票持有人为集团外企业

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两点原因:

1、背书转让给集团外部企业

期末未到期汇票背书转让给集团外部企业,这种情况下合并报表时不需要再对应付票据进行备抵,但需要编制调整分录。从整个集团的角度来看,相当于合并整体对外签发了汇票,即A对集团内企业的应付汇票变为应付集团外企业,体现了汇票的资金结算关系已发生变化。合并报表时需做如下调整分录:

贷:应付票据-第三方100万

2、贴现

如果持有汇票的集团内企业将汇票进行贴现,取得贴现收入98万元,则其账面将转销该汇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8万

财务费用2万

贷:应收票据100万

对A而言,虽然该汇票已经中止流通,但是其承兑支付的义务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支付的对象发生变化,不再支付给某一企业,而是通过开票行向贴现行兑付。

在合并报表时,A的应付票据没有与其对应的应收票据可以备抵,也不应该备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汇票的贴现行为。从合并整体的角度来看,贴现实际上是用商业信用(即汇票的商业承兑信用)再从银行获得一笔短期贷款,该贷款的有效期为汇票到期日。而合并整体的到期承兑义务也并未消失,只是由于合并整体获得了现金,使得应付票据实际上变成了质押贷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做如下调整分录:

贷:短期借款100万(与实收现金差额2万为提前支付的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已体现)

二、汇票的出票人为集团外企业

[关键词]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

一、应收票据及应收票据贴现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应收票据的核算使用“应收票据”账户,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不同预期下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的账务处理,在收到商业汇票和持有商业汇票到期出现的业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对于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在贴现时及贴现后的账务处理,不同预期下应当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文以为:

2.关于贴现息。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发生的贴现息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类似于融资所付出的代价;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由于该票据上的风险尚未完全转移给贴现银行,进行预期可能性判断付款人很可能到期不能偿付货款时,账务处理把应收票据计入“短期借款”账户,那么对于贴现息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贴现息相当于使用该短期借款提前支付的利息,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贴现息金额较小时,可以一次性计入贴现时所在期间财务费用。(2)贴现息金额较大时,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当在贴现期内摊销,贴现时可先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每期末分摊转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为: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贷记“短期借款——本金”;每期末分摊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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