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CDE)近2年技术答疑汇总解析新闻动态

问:药品注册审评期间,如何申请药品通用名核定?

解答:对于在审的注册申请,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并以发补或发函方式通知申请人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申请人也可致函药审中心,提出通用名核定申请。

02

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进口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

解答:根据《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4号)符合以下条件、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

(一)国内已经批准注册,但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生产企业无法及时从国内市场获得的原研生物制品;

(二)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批准注册但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原研生物制品。

03

问:对于单药已获批临床试验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分子实体联合用药的,应如何申报?是否可免于提交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资料?

04

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是否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

解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可以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天的要求进行审评和受理,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

05

问:生物制品申报生产时,如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与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无变化,是否可免报?

06

问:进口药品申报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

解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07

问:审评过程中,主体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申报?

解答:对于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机构名称发生的变更,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申请人主体不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公文方式向该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相应受理部门审核处理(如原省局受理的由省局报药审中心修改申请信息;如由药审中心受理的,药审中心审核后直接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参照上述“(一)”办理。

(三)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且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等)。应由变更后的相应主体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该补充申请受理后与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08

问:对于原研曾在国内上市且国内已有多家同品种上市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判断

解答: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09

问:进口生物制品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允许同步开展

I期临床试验?

解答: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35号,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10

问: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

文档(CTD)》?

解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11

问: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如何申报?

12

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解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13

问: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

解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14

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

解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15

问:已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件,现已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后续如何申报?

解答:按补充申请方式申请后续Ⅱ、Ⅲ期临床试验。

16

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际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规定:“对于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

出免做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批准进

口”。申请人应在什么时候提交该品种核定药品通用名的申请?

解答:对属于35号令规定的过渡期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审评过程中以公文方式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将按程序转由国家药典委核定通用名。

17

问:对于FDA批准的新剂型产品(505b2途径),且橙皮书显示该

产品为RLD和RS,如申请进口注册,应按5.1还是5.2类申报?

解答:按照当前法规,此类情形可按5.1类进行申报。

18

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解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19

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

于几类变更?

解答: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20

问:创新单抗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时,如全人源抗PD-L1单抗,

已上市产品均最终采用食蟹猴作为其正式长毒实验的动物种属。

21

问: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

解答: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22

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

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

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

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但通常仿制企业买到

参比制剂时已经过了半年多或一年,是否可以以生产日期为起始

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解答:建议参照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与参比制剂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

23

问: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是否都必须进行餐前BE?

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24

问:某产品有两个规格,处方等比例。因大规格不良反应较大,

FDA允许用小规格开展BE,免大规格的BE。如申请仿制此产

品,可否小规格做BE同时免大规格的BE?

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一)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二)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

(三)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25

问:对于BCS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

26

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

哪些研究资料?

解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分类。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27

问: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解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28

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解答: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29

问:不符合BE备案范围的已上市品种,申报一致性评价的途径?

解答:根据2015年第257号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属于附件中第一条(二)项下的化学药,如拟开展一致性评价,应首先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普通的补充申请,待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申报一致性评价。

30

问:对于化学药品糖衣片增加素片规格,是否按照增加规格申报?

解答:此类变更,建议按照变更处方工艺申报。

31

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是否必须与国家总局推荐的参比制剂一致?

32

问:已取得临床批件产品在进行BE前改变工艺,是否会影响临床批件的有效性?

解答:取得BE临床批件后,如发生工艺变更,若批件中没有特殊要求,仅开展BE研究一般不影响临床批件有效性。

33

解答:《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

34

问:在中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否采用境外上市药品作对照药物?

解答:对于境外上市药品,如中国境内已有或曾有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进口的方式用于临床试验作为对照药物;其他情形,一般需按注册程序申报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35

问:生物类似药中国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是否需要药品证书(CPP)?

解答:《关于调整进口药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除预防用生物制品外,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经进入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

36

问:关于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后临床登记问题

解答:需由原临床批件持有者在平台进行预登记,预登记成功后,需进行变更申办者操作。详请参见临床试验登记平台“帮助与链接”页面的平台使用说明。

37

问:关于原研原料药难以获得,如何开展仿制原料药与原研原料药的对比研究

解答:原则上,原料药需与原研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如原研原料药实在无法获得,可按ICH杂质研究指南进行全面的杂质研究,关联制剂可与原研制剂进行质量对比。

38

问: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杂质限度变化情况,如何进行非临床药理毒理桥接研究?

解答:人体试验中的杂质总量在动物试验结果中有相应数据支持。若需开展动物试验,参照ICH的Q3,通常为14-90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39

问:仿制药企业购买参比制剂后,参比制剂的生产商和持证商均发生了变化,是否需重新购买研究?

解答:从生命周期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角度,申请人应对参比制剂的生产商和持证商变化后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是否需要重新购买参比制剂。

40

问:数字认证证书如何开通?开通后如何使用?

(一)新版CDE网站《申请人之窗》频道将采用实名身份验证和CA单位数字证书认证安全机制

(二)关于新版CDE网站《申请人之窗》频道办理实名身份验证的通知

(三)关于“实名身份验证”基础上办理CA单位数字证书的通知

41

问: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在同一个生物等效性试验方案中,空腹与餐后使用的参比制剂或受试制剂,能否不是同一批号的样品?

解答: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同一个试验中如餐后或者空腹应采用同一批次药品进行试验。

42

问:CAR-T类产品已有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可以免除非临床试验?

解答:非临床研究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并管控拟定临床方案的风险以保障受试者安全,如果已有临床数据经过评估后可保证临床受试者安全性,CAR-T产品IND期间的非临床研究可以本着具体品种具体分析的原则免除不必要的动物试验。

43

问: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资料中稳定性研究的要求

44

问: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对于高变异药物,可根据参比制剂的个体内变异,将等效性评价标准作适当比例的调整,该如何操作?

45

问:关于尚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申请备案后国家公布参比制剂的有关事宜

解答:对于尚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药审中心将根据100号公告的参比制剂遴选原则,根据企业备案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讨论,同时结合同品种新仿制药的审评,定期公布参比制剂。

46

问:对于CFDA公布的289基药目录中可豁免或者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品种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以“采用药学一致性评价方法,BE豁免”情形:1、已经明确用药学一致性评价的方法,那是否还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高溶解性数据和高渗透性数据?2、如果需要提交高渗透性研究资料,那么,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否必须提交?使用原研说明书中的药代研究数据是否可以?3、是否必须提供辅料对吸收的影响?

解答:1.对于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提交溶解性和渗透性资料;

2.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证明高渗透性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原研说明书的人体药代数据可作为药物渗透性的依据之一,当人体药代动力学数据不充分时,体外渗透性试验如Caco-2试验数据也可作为支持性证据。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文献资料进行佐证。

3.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当辅料种类和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时,需提供数据证明辅料对吸收产生的影响。

47

问: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用于临床试验的要求与程序是什么?

解答:根据2016年《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对于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如拟用于临床试验可以申请一次性进口,进口后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生物制品临床比对研究用的参照药,应在我国批准注册,按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可用作参照药。。

48

问: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持证商和生产厂地址吗?

解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49

问:制剂所用原料药质量标准变更怎么申报?

解答:原料药应按照2017年146号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制剂应充分评估原料药变更对制剂的影响,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50

问:法国药品和保健产品安全局(ANSM)网站电子版的GMP证书能否认可?

解答:现阶段,认可法国药品和保健产品安全局(ANSM)出具的电子版GMP证书。

51

问:进口药品申报时,以美国FDA出具的药品GMP核查信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52

问:生物制品从国外原研药厂技术转移到国内是否还需要重新做非临床试验?

53

问:BE试验用样品生产时,企业是否必须已取得该生产线的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必须已包含相应品种?

解答:根据当前法规和技术指南要求,BE试验用样品应在该制剂的实际生产线或符合GMP要求的中试及以上规模车间生产,试验制剂的制备规模应达到中试以上,采用的处方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制备过程应严格执行GMP要求。

54

问:栓剂品种是否每个包装盒内的单独剂量的栓剂都要求打上批号

解答:目前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管理使用和风险控制等角度,建议将批号标识在各级包装单元上,包括最小包装单元。

55

问:关于进口注册中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

解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以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要求,“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56

问:关于放射性药品立项的法规要求

解答: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1第92项,已取消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57

问:关于非临床试验委托研究的要求

解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因此申请表中应当填写全部的委托研究机构。具体申报资料要求,按照《总局关于发布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4号)附件中相应内容执行。

58

问:关于进口产品多个包装厂的申报

解答: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机构3(进口药品国外包装厂)一栏可填写多个包装厂名称和地址,各包装厂中间用分号间隔以示区别。

59

问:关于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要求

60

问:关于审评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的办理

61

问:关于申请核销商品名称的申报方式

62

问:关于已上市眼用制剂增加单剂量装量规格的申报方式

解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122号)要求,眼用制剂申请变更最小制剂单位装量,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5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63

解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122号)要求,此类情形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18项办理。

64

问:按药品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有哪些?

解答: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第16号)规定,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属于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

65

问: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有哪些?

解答: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第16号)规定,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属于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

66

问:关于未在国内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问题

解答: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第16号)规定,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申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为引导申请人合理申报,总局定期公布药械组合产品的界定结果,申请人可进行参考。

67

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问题

解答:按照《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规定:“集中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检查,并不再列入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集中受理前的注册申请,依然属于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

68

问:关于原辅包关联申报的制剂申请表填报问题

解答:申请人应在制剂申请表“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项填写该制剂已被受理或关联审批的原料药、辅料、药包材、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登记号及名称。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申请,还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号等。

69

问:用于肌肉注射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2步病毒灭活工艺是否必需?

解答: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需要采用2步病毒灭活工艺。

70

问:现行《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为2005年颁布的,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是否有其他指导原则可以参考?

解答: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可参考ICHQ5E指南。

71

问:按生物制品1类申报的品种,取得临床批件后Ⅰ期临床样品生产时可否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家?

解答: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如需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申请人应重新申报。

72

问:BE试验中由于女性受试者招募困难,可否仅采用男性受试者进行BE试验?

解答:《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对于受试者的规定:应涵盖一般人群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等。如果研究药物拟用于两种性别的人群,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应有适当的性别比例。

73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中,30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30天,如总局无意见即可自行开展BE试验吗?

74

问:进口药的BE试验是否可以在BE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解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规定范围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可以进行BE备案。

75

问: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如何申请撤回?

解答:国产注册申请应请向省局提出撤回申请,由省局把撤回申请和省局意见单一并转送药审中心;进口注册申请应向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由总局把撤回申请转药审中心。

76

问:“申请人之窗”显示注册申请已经完成技术审评,为何一直处于文件制作状态?

77

问:中药增加适应症或适用人群等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在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的时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

解答: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时不要求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经审评后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药审中心发出临床批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临床批件后开展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按照补充申请再次申报。

78

问:中药中试研究样品的制备是否需要在有GMP证书的车间生产?

解答:对中试样品制备的车间,不要求必须有GMP证书。

79

问:中药制剂可否用补充申请方式在原有糖型制剂基础上增加无糖型规格?

解答:中药制剂有糖型改为无糖型属于辅料的变更,不属于增加规格,两者只能保留其一,不能通过补充申请途径增加。

80

问:审评与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之间的先后顺序是如何衔接的?

81

问:发补通知中要求进行质量标准复核或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无法在补充资料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该如何处理?

解答:申请人应在补充资料规定的期限内向药审中心提交除检验报告(质量复核报告或检验报告)以外的其他资料、药品检验机构样品接收单,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报送药审中心,药审中心会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或检验报告后启动审评任务。

82

问:如何在审评过程中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

解答:对尚未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文方式向药审中心补充提交稳定性研究数据;对已完成审评的品种,不再接收此类资料。

83

问: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

84

问: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

解答: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85

问:待审评品种属于应进行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的,但“申请人之窗”未标记需临床试验核查,也未纳入总局公告,该如何处理?

解答: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86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

解答: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87

问: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已获得临床批件,已完成工艺改进等研究工作,现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才能开展?

解答: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且临床试验批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

88

问: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

解答: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89

问:临床试验样品、对照品的制备、选择与检验有什么要求?

90

问:改剂型品种必须得体现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吗?临床优势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解答:根据化药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改剂型品种属于改良型新药,与原剂型相比必须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主要体现在比原剂型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优势。

THE END
1.明降暗涨特价商品概不退换?12个法条帮您应对网店套路→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凝结了经营者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商家为提高销量,利用知名品牌或商标的影响力,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家如构成欺诈,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https://cbgc.scol.com.cn/news/5665650
2.商品检验与养护商品检验与养护(ppt课件)ppt大学课件预览现销售目的所出现的暂时停滞,称为商品储存。目录2)商品养护定义:?在储存过程中对商品进行的保养和维护...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外包装上必须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贮藏条件...http://read.cucdc.com/cw/63128/181294.html
3.《会计学》课程教案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所形成的债权。 1、应收票据的分类 ...1、存货的内容(以制造业为例):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https://accounting.aufe.edu.cn/_t2314/2014/0911/c1969a27480/page.psp
4.自考00177《消费心理学》自考笔记(重庆自考)4、商品因素对消费心理的影响。影响消费心理的商品因素主要包括产品创新、商品品牌、商品包装、商品价格等,属于经营者营销策略的内容。消费心理学研究商品因素对消费心理的影响,其目的在于帮助经营者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营销策略与消费心理的关系。 5、购物环境对消费心理的影响。购物环境能够影响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心理感...http://www.cqzk.net/cjbj/2013/0509/823.html
5.网购买的东西外包装贴了个品牌标无其他信息算三无产品吗(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https://wap.findlaw.cn/wenda/q_39749169.html
6.义乌购商品发布规则“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等所有义乌购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http://www.yiwugou.com/service/detail/2061.html
7.土库曼斯坦经贸指南进口结构:工艺设备和机械产品-30.9%,原材料-27.4%,日用消费品-22.2%,运输工具及配件-13.4%,食品-5.4%,其他商品-0.7%。主要来自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美国、德国、阿联酋、法国和中国等。 据土方统计,2006年1-5月土库曼斯坦外贸总额达到37.1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其中:土方出口—24.18亿美元,同比增长14.1...http://euroasia.cssn.cn/zyyjw/zygq/tkmst/tkmstjj/200608/t20060828_1886738.shtml
8.公务员会计专业知识模拟试题(4)专业知识(3)本月向外销售甲产品2 000件,每件售价40元;乙产品1 500件,每件售价35元,货款总计132 500元,应收销项增值税计22 525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 (4)结转本月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按本月单位生产成本计算)。要求:(1)计算甲、乙两种产品的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2)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6分...http://www.winsedu.com/Article/Public/Speciality/200507/3246.html
9.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经济常识(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https://m.sx.huatu.com/2009/1216/296118.html
1.明降暗涨特价商品概不退换?12个法条帮您应对网店套路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凝结了经营者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商家为提高销量,利用知名品牌或商标的影响力,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家如构成欺诈,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https://www.fs315.org/fsxwh/xfzd/xfzs/content/post_905410.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https://www.lawyer0510.com/article-detail/xzfg/003.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https://www.yindu.gov.cn/2024/11-20/3244588.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新修正版)全文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https://www.jjqyw.cn/page9?article_id=6949
5.产品英文外包装上的LOT是指()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可以不标明食品。 A.名称 B.生产日期、保质期 C.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D.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销售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将受到何种处罚? https://www.xilvlaw.com/souti/it/CTKEJ698.html
6.收藏!“标签瑕疵”如何认定?与之相关的24个司法判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068301
7.推荐市场营销活动方案专卖店除了销售外,就另一种层面而言,也是资讯信息流通中心,是以专卖店对于社会发生的事件,必须时时保持敏感度,平时与顾客接触时可当作闲聊话题,拉近彼此距离建立情感,遇某一事件发生时,也可以举办服装促销活动,一则表示企业关怀社会,一则刺激购买提高业绩。 https://www.yuwenmi.com/fanwen/huodongfangan/4150082.html
8.某外贸邮件笔试题25、运输包装上注明的标志有( ) A、运输标志 B、指示性标志 C、警告性标志 D、条形码标志 案例分析 我国东北地区某进出口企业签订了一笔工矿产品的进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产地为明斯克,价格条件为 DAF满洲里,货物数量为20,000公吨,允许有55的溢短装。交货期为5~6月,支付方式为T/T,并且规定 到货后买方有复验权...https://yjbys.com/bishi/timu/162212.html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无罪辩点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经济领域比较常见的罪名,主要打击生产者、销售者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https://lawyers.66law.cn/s2e15197321739_i782435.aspx
10.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用于区别不同自然人...定牌中性包装是指() A.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B.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也注明产地 C.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不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也不注明产地 D.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不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注明产地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标准色彩...https://m.shangxueba.cn/5613264.html
11.商品采购合同(范例13篇)4、甲方在商品要求存储情况下和保质期内,由于顾客食用或使用乙方提供的商品发生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定制商品由于商品本身或包装规格不符合规定,影响销售的,乙方应负责退货或更换包装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由此造成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按该合同第六条第1款处理。 https://www.qunzou.com/caigouhetong/1846879.html
12.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包装标签审核校对工作管理制度...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同一销售单元内装多件非独立销售的小包装...https://www.shifair.com/wap/article_details/index/id/182380.html
13.[优选]仓库管理制度5、确定商品外包装完好后,收货员必须依照相关单据:订单、随货同行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效期进行核实,核实正确后方可入库保管;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采购部;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的货、单不相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30714132906_7387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