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5月4日讯记者3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即日起卖房要公示价格和收费
《细则》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细则》执行。
对于房地产经营者,《细则》则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购房者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房地产经营者有责任对关系购房者价格权益的因素明码标价并进行书面说明。因购房者认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涉及自己价格权益的价格信息没有标示而引起的争议,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格欺诈案件处罚。
可按照使用面积等四种方式标价
同时,对于市民经常弄不明白的商品房价格,《细则》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我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要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可以按套、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进行标价。按照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示使用面积单价、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其中,现场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3项收费内容。
除公示价格外,《细则》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明确标示8大类与商品房价格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其中包括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情况,让市民买房一目了然,房源更透明。
公开销售前三天须公布所有房源
为防止房产经营者囤积房屋涨价销售,《细则》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最迟要在公开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而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本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中住宅面积、其他房屋面积、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自所占比例
(六)本建设项目中接入的全部通信运营商名称
(七)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要公示车库(车位)的面积、价格
(八)商品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3项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