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部分一定要做题,光背口诀容易记混。做题!做题!一定要做题!
1.目前是绝对豁免,将来是限制豁免——管辖豁免,
执行都是绝对豁免
2.领土变更——国家(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政权变更——政府
3.联合国——国家
WTO——国家+组织
4.法律承认——产生法律后果,不可返回
事实承认——可返回,非正式,今天找你买点油,明天你是谁?
5.恶债不继承,非恶债必须继承。(国家中央政府间依据平等条约的借债)
6.外空行为——国家先赔,核污染——营运人先赔
7.联合国大会——对内拘束力
8.安理会——5+10,程序性9个同意票,实体性9个同意票+5大国一致
9.先承认叛乱机关组成新国家,后发生事故——原国家可免则。
10.临检权——登临检查权,公海上;紧追权——从家追出去,接力
11.大陆架
①实际地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延伸到专属经济区
②实际地理大陆架<350海里:大陆架为实际地理大陆架
③实际地理大陆架>350海里:大陆架为350海里内的实际地理大陆架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发——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一定条件可免缴)
12.群岛水域:如无许可,可无害通过航行,不可飞。
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
何权利
13.国籍主要看定居。
1.中国人的孩子若出生于国外,原则上也有权获得中国国籍。除非同时满足
两个条件,才无权获得中国国籍:
①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已经定居在外国+
②本人出生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同时满足
2.因出生在中国而取得中国国籍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父母均为无国
籍或国籍不明;并且②父母已经在中国定居。
14.限制出境:刑事(一定),民事(有条件)、拖欠劳动报酬
15.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or边检1-5年
驱逐出境:公安部10年
16.拒绝引渡:【口诀】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师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17.俩引渡公约: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或引渡或起诉or或引渡或执行
18.必须经接受国同意的才能派遣:馆长、武官、特别使团、无派遣国国籍(可随时撤销)
19.使领馆用无线电发报机要经过接受过许可,非无线网络
20.外交人员: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
领事人员:人身除了严重犯罪or生效判决不可以侵犯
21.特别使团:领事人员权利的外交人员
22.条约或重要协定——批准
【口诀】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23.加入条约:①加入看是重要协定还是其他②接受直接国务院定
缔结新条约
①签署——我国无对应程序
②批准或核准
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人常定,主席签
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两国签署条约未在联合国登记不得被联合国机关援引,并不代表无效
双边条约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国内立法
25,反报——针对不违法,报复——针对违法行为
26.只有安理会有执行权~
27.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国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
28.海洋法院——海洋争端,自然人+法人+国家
29.武装冲突≠战争状态
30.战争开始:
①领土条约——不废止
②友好条约——废止(终止)
③其他条约——中止(暂停)
31.只有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公产(使馆财产除外)可没收,其他的只能限制使用。
32.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独立于联合国在海牙;惩罚战犯(个人);只能管2002年7月之后。
33.依据冲突规范来判案的实体法——准据法
若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34.管辖权在先,法律冲突规范(非管辖权规范)在后,再准据法。
35.转致——到别处去了
反致——回到了自己
中国禁止转致反致
36.使馆:中央——全能
领馆:地方——非政治(商务、文化、侨民保护)
37.外国法查明:审查机关各种途径【口诀】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该国驻我国使馆(没有领馆,怕被当地忽悠保护该国国民)
38.规避必须是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非意定规定。
39.直接适用的中国法: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劳动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反倾销(非反补贴)+食品、环境、金融安全
40.诉讼时效要与基础法律关系准据法一致。
41.侵权之债:【口诀】自治共居行为地
【船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碰撞地,领水碰撞侵权地,公海碰撞法院地,碰撞限额法院地
42.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口诀】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43.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口诀】自治共居发生地
44.合同:自治+最密切
①消费者:商品、服务地;
经居地有服务的——经居地;经居地无服务的——商品、服务地
②劳动合同:工作地→主营地
③劳务派遣:工作地or派出地→主营地or派出地
45.产品责任:主营地or损害发生地
经居地有服务的——经居地;经居地无服务的——主营地or损害发生地
46.知产:【口诀】内容归属保护地,许可转让是协议(合同),侵权法院保护地
47.商事关系,票据:
【口诀】票据行为地,出票可付款地,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付款地
48.结婚手续任意,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49.父母子女抚养监护:【口诀】父母监抚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50.收养程序申请,亲自书面
收养条件手续,两头管
效力要看收养地
解除:被收地or法院地
51.遗嘱方式任你意,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立死经居国籍地,管理绝产遗产地
52.仲裁协议:自治→仲裁机构or仲裁地→中国法
冲突的以协议有效为主
无效的内部:层报最高,作出裁定
53.香港仲裁,直接用香港法,第一次答辩前提异议(其他首次开庭前提异议)
54.中国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不包括人身,国家,私人之间)
55.领土的取得
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
2.时效:我国不承认;
3.添附: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4.征服:不合法;
5.割让:非强制的合法;强制的不合法
河流制度:
1.界河:以中心线为准+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是不能停泊+修建设施要经过对
方许可;
2.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不得改道或堵塞
3.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
行为归因于国家:
①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Ps: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是有可能
或共同的责任。
⑦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
①15个理事国:5常(中法俄美英,具有一票否决权)+10非常
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③表决制度:一国一票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除非是采取行动的内容)
表决机制: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缺席或弃权≠否决)eg:采取行动;
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开除会员国的决议
3.国际法院:
国际法官平行选,大会、安理会均特别多数获任(2/3+9票)
4.秘书处:
秘书长先后选,安理会实质性事项选(9票+大国一致),大会简单多数通过
(1/2)
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
①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②责任基础:
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空对地);
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空对空);
庇护的
条件是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域外庇护无效
对于劫机罪无权庇护
使馆VS领馆
(一)不同:
①使馆不得征用VS领馆特殊条件下可征用——补偿;
②不得进入区域:使馆(包括公务和休息区域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VS领
馆(仅包括领馆的工作区域)
③遇紧急情况时,使馆(不得推进同意进入)VS领馆(可推定同意而采取
保护行动)
(二)相同:
①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均需经接受国许可;
②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③使领馆都不能被征收;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①完全的刑事+作证豁免
②例外民事:私有不动产+继承+专业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
③人身绝对不可侵犯;
④适用范围: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止;
除非领事人
员犯了严重罪行或为了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一般不得予以逮捕或羁押
候审)
国际法院:
1.两种人的选举:
国际法官:平行选;大会+安理会——特别多数;
秘书长:先后选;安理会(实质事项)——大会(简单多数);
2.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国家+双方同意+具有约束力+执行权在安理会;
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无拘束力;
③专案法官:不适用国籍回避——除非曾参与该案件;
物权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例外:
1.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2.船舶、民航——优先权——法院地法;
船舶物权——原则上旗国法;光船租赁——原登记国法;
飞机物权——原则上登记国法;
3.运输中的动产——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劳动合同:
1.劳动聘用合同
(a)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工作地法;
(b)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2.劳务派遣合同
(a)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工作地or派出地;
(b)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or派出地;
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先看选择(消费者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没选,看经营;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选择——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被侵权人无选择(看经营者)——有经营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的: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比消费者多1个损害发生地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知识产权侵权——只能选法院地法——没选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3.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自治,没选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先看船旗——同一国籍的,适用船籍国法;
2.不同船旗:
①公海——法院地法;
②内海——侵权行为地法;
1.结婚
①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
均为有效(择其一即可)
②结婚条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
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2.离婚:
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
②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3.夫妻关系:
①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②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1.收养程序:转交申请→亲自办手续→要求书面
2.法律适用:
①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②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居所法
③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居所法or法院地法
继承:
法定继承:动产——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经居地;
遗嘱:
遗嘱方式——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
1.仲裁机构/法院都有权认定(均可+择一);
2.交叉请求: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一方请求法院——法院裁定;
3.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或
专门法院(看谁先受理);
4.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VS(中国贸仲——书面提出异议);
5.适用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地法——中国法律;
6.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将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适
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法;
7.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层报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
核意见做出裁定);
1.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①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②法人:——2份证明(法人的身份证明+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①委托律师——必须委托我国律师(本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
十分有限(要符合民诉法58条的限制)
②委托使领馆人员:
1.受托方——以个人名义——无特权与豁免;
2.委托方——以外交代表身份——享有特权与豁免;
1.法官见证下的——无须证明;
2.中国境内——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即可;
3.中国境外:有外交关系(1+1);没有外交关系(1+2);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沾边就管(扩大管辖);
2.不方便法院管辖——同时符合(6个条件)+可以驳回;
3.专属管辖——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境内+中外);
4.书面协议管辖——①仅限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一般要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海事纠纷可以突破);
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
5.平行诉讼——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适用在先原则);
一事再诉——
①未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可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
②已经受理申请或已经裁定承认——再诉不予受理;
③已经裁定不予承认——无权再次申请承认,但可就同一事实重新起诉;
1.域外调查取证:
①代为取证——4个限制:条约+请求书+司法部+仅限于司法程序
②使领馆取证——向其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2.域外文书送达:
9种方式:(送出去)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本国人);
④诉讼代表人或代表机构;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准许);
⑦传真电子邮件;(能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
⑨主要负责人(董监高);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申请人:当事人或法院
2.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①具有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②判决已生效;
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④拒绝承认缺席裁、判,但是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
判决、裁定已对此说明;
⑤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3.离婚:只承认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港澳台
文书送达:2个月
取证:港6,澳3
内地判决到香港——婚姻家事找区域法院,其他判决找高等法院
内地判决到澳门——中院
香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①可以专属管辖拒绝;
②对内地法院作出的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港澳法院做出的不服的,向当地法院上诉;
③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涉港:——能
④期间、程序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一)卖方交单义务:
②卖方提前交单,有权纠正,但要赔偿买方的损失;
(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
1.地域限制:
①买方营业地;②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
2.免责:
①买方明知侵权而购买;
②卖方按指示供货;
1.买方检验货物的义务:
②合同约定货物需转运的,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检验;
符;
2.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接收≠接受;
在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或中止履行义务或宣告合同无效。
中止履行或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①必须将自己中止履行或宣告无效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②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
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判断失误,则要承担自己违反合同的责任。
保险:
①水渍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平安险——水渍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③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别;
1.共同海损
①船货共同危险+②有意+③合理;
2.风险:
海上风险:
①自然灾害:eg:海啸、地震、强热带风暴货物被淋湿、飓风、雷电、洪水
等;
②意外事件:eg:触礁、沉没、碰撞、火灾、装卸过程中整件落水、失踪、
爆炸等;
外来风险:
①一般外来风险:eg:盗窃、破损、短量、串味、勾损、一般淋湿、受潮受
热变质等;
②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
③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等;
托收行只管钱,“三不管”:
①不管单;②不管货;③不管票据追索;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不作为或不合理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信用证欺诈:
1.发出止付令的条件:
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③有充分的担保;
④信用证下任何一家关联银行未善意付款或承兑;
2.开证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不付款:
①单证或单单表面不符;
②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知识点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①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②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
补贴;
⑤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注意: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
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1.特点:
①普遍性和自动性:“自动、无条件”延及多方;
②相互性:
③同一性:限于相同情形;
2.例外:
1.边境贸易:(邻国间的可以不给非邻国)
2.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基于发展中国家的)
3.区域经济安排:(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
4.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①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②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告啥审啥)
③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
④报告制度:反向一致原则(一票赞成通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
允许程序上的例外:外国人必须委托本国人代理申请专利
2.优先权原则:
①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
②以“在先申请”为条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会上展出,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
算;
4.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以本国法决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2.作品国籍标准:
①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
②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天内)出版;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或东道国和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
②客体: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双方书面同意
2.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一裁终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承保:私人投资者——发展中国家投资时的——政治风险;
2.承保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险;③战争内乱险;④政府违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