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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现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开发银行
2021年12月11日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要求,促进“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
(一)发展回顾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责任能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尤其是在保市场主体、稳定增长、扩大就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发展实力不断增强。“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吸纳就业作用更加显著,经营实力不断加强,经济贡献稳步提高。截至2020年底,全国市场主体总数超1.4亿户,其中,企业数达4331万户,分别较2015年底的7746.9万户和2185万户大幅增长。以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为例,其中,中小企业户数90.9万户,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95.68%,营业收入137.3万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60.83%,资产总额168.3万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55.01%,地位作用突显;与2015年相比,中小企业户数增长了12.8%,营业收入增长了16.5%,资产总额增长了40.2%,各方面稳步增长。
2.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占全部有研发活动企业的比重为81.1%,研发经费比2015年增长102.5%,有效发明专利数比2015年增长233.2%。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迸发,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万多家,纳入培育库11.3万家;培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2.3万家。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从2015年的36.4提高到2020年的46.1。创新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培育212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343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2500多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4万多家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支持30个城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培育支持200家实体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全国“双创”活动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深入开展。
3.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培育认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585家、省级示范平台3300多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带动近10万家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超过4000家高校院所等单位的9.4万台(套)大型科研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搭建,深入开展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惠民惠企行动,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稳步提升。建立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人才培训不断推进,累计完成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7000多人。公益化服务普遍开展,疫情期间仅助力复工复产志愿者累计注册30万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累计清偿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8500多亿元。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14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稳步推进,对接交流平台进一步拓展,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贸易程度不断加深。
与此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小企业平等待遇仍缺乏有效保障,损害企业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融资促进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和落实;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够匹配,创新资源获取渠道不够畅通,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区域间不平衡问题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发展形势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发生新的变化。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和挑战共存,使命和责任同担。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在新形势下要承担起更多新的重要使命,成为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的主力军,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有力支撑,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的重要力量,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构建“321”工作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业兴业,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扩大就业规模。弘扬创业精神,拓宽创业渠道,完善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兴业指导和政策扶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破除各类体制机制障碍,保障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发展质量。推动中小企业理念、技术、组织、管理和模式创新,增强创新动力,提升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推动中小企业以创新驱动、数字化转型、高质量供给,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坚持绿色集约,促进协同发展。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为载体,推动中小企业集聚化、绿色化发展。聚焦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配套、融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产业转移与交流合作力度,推动区域间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不同区域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服务标准化、精准化、特色化、便捷化,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发展目标
1.整体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运营效益稳步提升,吸纳就业能力稳步提高,单位产值能耗稳步下降,在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巩固。中小企业人均营业收入增长18%以上。
2.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以上,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1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数年均增长15%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步伐明显加快。推动形成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向纵深发展,中小企业创新生态不断完善。
3.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优化,优秀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大幅增加,质量管理水平、合规经营水平和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
4.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实力强、服务效果突出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优化,服务质量持续提升。中小企业获取服务更加便捷,满意度稳步提升。
5.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税费负担进一步减轻,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机制逐步建立,营商环境持续改善。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制更加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授信户数持续增加,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高。中小企业双多边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倡导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积极营造大众创业社会氛围。继续举办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优化各类创业载体布局,完善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和创业支撑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咨询服务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优化企业人才结构,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总结推广“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经验做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做大做强。聚焦特色产业和细分领域,打造中小企业集群、园区等载体。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二)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依法加快出台公平竞争、促进就业、鼓励创新、融资促进等法律配套政策和制度,修订出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度和有效性,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引导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落实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清费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三)建立高效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横向集聚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各类服务资源,纵向贯穿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网络化、智慧化、生态化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登记注册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渠道,健全跨部门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支持建设中小企业信息、技术、进出口和数字化转型综合性服务平台。推动市场化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探索建立服务激励和效果评价机制,促进扩大服务供给、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响应速度、规范服务收费,不断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服务需求。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规范成熟的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模式。加大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
(四)完善公平竞争环境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保护。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各类生产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保护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政策顶层设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保障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获得资源要素、享受优惠政策、接受行政监管等方面平等待遇,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五)提高融资可得性
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等政策工具及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进一步规范涉企金融服务收费,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完善差异化制度安排,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创新、投绿色。
(六)加强合法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长效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开展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活动,完善维权援助
线上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维权意识和能力。
(七)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推动土地、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创新型中小企业集聚,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与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大型企业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鼓励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合适方式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推动降低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门槛。引导中小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工艺等,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步伐。支持中小企业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细分市场或专门客户群体,开发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形成比较优势。
四、重点工程
(一)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1.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流程,构建“全网上、一站式”企业自主评价机制,从创新能力、发展活力、经营效益等方面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客观评价,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提供支撑。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精准“画像”。建立覆盖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数据库,形成动态调整入库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分析,为入库企业提供政策智能推送、管理咨询、商业价值评估等定制化、智能化的服务。
2.建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推动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梯次培育体系。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机制,引导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加大资源整合,提升企业孵化产业化、企业服务专业化水平,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机制,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早发现、早培育,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聚,支持服务机构重点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创新等服务。加快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推动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3.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
建设优秀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搭建各类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加强国际人才交流,提升企业家在制定企业战略、完善治理机制、把握创新方向、融资引智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年轻一代企业家培养,引导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企业代际稳健传承。优化“企业微课”线上培训平台,完善课程体系,丰富教学内容,提高课程质量。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育一批在市场中成长起来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企业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形成新时期中国特色“师带徒”机制。健全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扩大中小企业高质量就业容量。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制度,健全引进人才服务机制和配套措施。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挂职、项目合作、兼职创新等模式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探索研究型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之间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4.塑造企业文化
引导中小企业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专业化、凝聚力、协作性等方面软实力,营造良好企业形象。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开拓创新、敢想敢干、勇闯市场,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激励和引导广大企业科技工作者大胆探索、锐意创新、攻坚克难、勇攀高峰;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科技工作者进入中小企业、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倡导尊崇工匠精神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技术技能人才践行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推动培育一批
大国工匠。
(二)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
1.聚焦细分领域补短板、锻长板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示范应用等,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领域,针对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方面细分需求多、产品差异大的特点,深耕细分市场,掌握独门绝技,定点突破一批重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提升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加快补齐短板、锻造长板。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更新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鼓励大型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加快创新产品先试首用,形成创新产品“快速试用、快速反馈、快速迭代”机制,促进创新产品快速优化升级。着眼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瞄准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型材料等前沿必争领域,发挥中小企业机动灵活、单点深入的优势,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和创新“尖兵”,加强前沿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抢占未来新兴产业的制高点,推动一批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为未来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
2.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推动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深度融合,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现代农业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探索新模式,催生新服务。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和价值链的融合与重塑,鼓励制造业中小企业探索众创、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共享制造新模式,发展大数据营销、体验营销等新型营销模式,促进制造业发展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聚焦增强全产业链优势,鼓励大型企业剥离售后服务、呼叫中心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产业链上细分环节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配套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在智慧城市、商贸流通、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文体旅游等方面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围绕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废物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发展循环农业、再制造产业和静脉产业等新业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排放交易等新模式。
3.加速产学研协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4.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支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开发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加强核心技术与关键环节的专利布局。推动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鼓励高校院所向中小企业转让专利,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强化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融资等服务。
5.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化、专业化发展
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围绕产业链培育一批产业定位聚焦、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挥政策集中、智慧集聚、要素集约、服务集成的功能,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培育中小企业专业化竞争新优势。引导各地立足县域经济、乡村经济特点,培育一批民族手工业、农牧加工业等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化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积极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鼓励打造集群内共性技术平台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服务。推进专业化配套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接联动,推动缓解中小企业在创新、人才、信息、协作、融资、物流等方面难题。
(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
1.健全中小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引导服务机构开展贯标活动,增强质量意识,完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服务质量承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引导服务机构完善服务人才培训机制,鼓励服务机构联合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基地,提升服务人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打造高素质的服务人才队伍。
2.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评价体系,依据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企业满意度等划分等级,实现动态评价,引导服务资源向高等级服务机构倾斜,形成对服务机构正向激励机制。搭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库,开展入库服务机构评价和服务情况跟踪,建立动态筛选制度,推动建设一批综合实力强、市场覆盖广、服务质量好、服务效率高、企业评价优的专业服务机构。
3.加大服务机构和载体建设力度
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推进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动适应时代变革和企业需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能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之家”。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作用,引导各类主体兴办市场化、专业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加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度,为各类主体创业创新提供有效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面向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推动服务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4.推动服务方式变革升级
探索运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创新电子商务、远程服务、视频服务等服务方式,推动更多优质社会服务资源直达企业。推动服务机构建立“产品(项目)库”,探索通过“数字+”服务、菜单式服务、定制化服务等方式,为各类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多样化、精准化、便捷化服务。逐步完善志愿服务模式,打造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扩大公益性服务覆盖面。
(四)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工程
1.提高间接融资供给质量
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大幅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其优化资源配置、考核激励、风险管理等内部机制,落实不良贷款容忍、授信尽职免责等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尽职免责的内部认定标准和实施流程。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鼓励加大银担合作,研究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
2.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优化新三板市场化融资机制和并购重组机制,持续优化企业上市条件。完善和发挥好上海、深圳、北京三个证券交易所功能和作用,拓宽优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渠道。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强债券市场品种创新,稳步推进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及项目路演,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扩大优质中小企业直接投资规模。
3.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4.加强融资配套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归集、共享、查询、公开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及市场主体所掌握的各类涉企信息整合应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高质量评级服务,推动扩大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采信应用程度。鼓励各地建设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打造普及性教育与个性化辅导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小微企业金融知识储备和融资能力。
(五)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工程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
2.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中小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方式,提升打击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和精准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将保护关口前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创新。
3.开展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服务
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受理中小企业对权益侵害等方面投诉。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加大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领域不合理收费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开展中小企业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活动,通过线上公益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发挥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机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4.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促进工程
1.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培育一批数字化可信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发和推广一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面向技术、管理、生产、产品、服务等全过程的细分场景,开发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场景数字化解决方案,以场景数字化带动中小企业整体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企业网络化协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传统制造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云化服务需求;支持大型企业立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搭建资源和能力共享平台,通过观摩、体验、试用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开放和提供数字化应用场景,在重点领域实现设备共享、产能对接、生产协同,促进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大型企业的供应链、创新链,打造产业链共同体。推动中小企业智能化升级,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着力推进智能制造,促进中小企业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发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
2.推动中小企业数字产业化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积极融入5G、工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支持互联网、软件等领域数字化创业,引导平台服务型中小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和内容等的资源整合共享,扩大在线教育、协同办公、互联网医疗、在线文旅等在线服务覆盖面,提升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深化共享经济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应用,依托互联网搭建新型就业创业平台。加强中小企业数字资源权益保护。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智能化产品、服务的优化和价值拓展,培育智慧零售、无人配送、智能制造等新增长点。
3.夯实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基础
推动中小企业运用数字化手段,通过结成跨企业协同网络获得规模经济与成本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支持传统产业集群搭建“虚拟”产业平台,分阶段分步骤推进资源要素数字化、产业数据共享化、创新服务集约化、集群治理协同化。鼓励培育虚拟产业集群,依靠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通过平台资源共享,为中小企业搭建跨区域协作的虚拟化集合体,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协同联动。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特点,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组织发布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全行业加速推广。
(七)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工程
1.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开展低碳、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碳捕捉封存利用、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等关键技术突破及产业化发展,推出一批绿色低碳产品与服务,助力构建节能低碳的产业体系。鼓励中小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形成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绿色技术攻关。引导中小企业参与新能源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研发设计。
2.推动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开展绿色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绿色竞争力。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综合运用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助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引导中小企业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工艺装备,加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推动电能、氢能、生物质能替代化石燃料。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推动水、气、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中小企业利用大数据采集生产和管理流程中的关键数据,实现生产过程能量流、物质流等关键资源环境信息数字化采集、智能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精益生产等方式,开展全要素全流程的“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引导中小企业使用绿色包装。大力推广绿色标识。
3.强化中小企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与服务
引导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不断聚集,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化绿色发展服务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效评估、能源监测、技术咨询等服务。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为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及改造提供服务。持续开展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活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绿色发展。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绿色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碳中和登记公示、技术支撑、绿色金融、培训研究等服务。树立一批清洁生产、能效提升、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典型,形成示范效应。
(八)中小企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
1.提高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引导中小企业把质量诚信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技术改造和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推广先进工艺流程、智能制造技术、精益生产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水平的“一站式”服务。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实施《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中小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指南》,开展质量管理培训、诊断服务,推广优良案例,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质量管理体系成熟度评价,帮助中小企业识别和改进质量管理中的短板,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提升计量保障能力。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推进中小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应用标准进行质量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运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活动。
2.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构建品牌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拓展营销传播渠道,创建自主品牌,促进中小企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引导集群打造品牌服务平台,指导集群内企业加强品牌塑造,通过完善标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等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区域品牌影响力。鼓励优势品牌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提高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扶持一批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行业协会等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品牌创建与培育、咨询评估、品牌保护等服务。开展“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拓宽中小企业品牌展示渠道,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品牌成长的社会氛围。
3.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
支持设立工业设计工作室,培育一批中小型工业设计机构,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工业设计机构作用,提升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加快建设设计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建立开放共享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资源库。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载体引入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特色化工业设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工业设计由外观造型设计向功能化设计发展,工业设计创新范围由产品设计向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创新结构设计、品牌设计、服务设计拓展,引导中小企业将工业设计理念贯穿到研发、生产、管理、营销、售后的全过程,提升企业品牌美誉度、产品和服务附加值。
(九)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工程
1.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国家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双多边合作机制,深化与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合作机制,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坚持平等协商、互利共赢,进一步提升机制各方在中小企业促进政策、贸易投资、技术创新、数字化发展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水平。鼓励各地及行业组织等发展多层次、多维度的合作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搭建有效平台、营造良好环境。
2.推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
加强国际合作指导,引导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结合实际创新发展思路,加大建设力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服务区域改革开放新格局。进一步发挥合作区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载体作用,支持园区内企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新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有益做法,探索市场化国际化的中小企业园区建设模式。加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发展典型案例推广与宣传。推动开展合作区示范作用第三方评估工作。巩固提升沿海地区合作区水平,加大中西部合作区建设力度,新设立一批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进一步发挥合作区对外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
3.开发利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平台
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促进贸易投资技术合作,宣传介绍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探索办展办会新模式。深化“政企银”合作,继续开展金融机构跨境撮合业务。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发挥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中小企业“一带一路”合作服务平台等机构机制的作用,加大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国际化服务。
4.提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支付、远程工作等数字技术手段和数字化解决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广泛参与国际贸易合作,提升在专业化细分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构建多主体协同应对的工作格局,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防范和应对贸易摩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预研预判、有效规避和妥善应对潜在的政治经济和投资经营风险。发挥“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企业跨境综合支援平台等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跨境磋商、法律政策咨询、商务考察、案件应对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与全球市场精准有序对接,维护中小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加强政策协同和评估督导
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跨部门协调力度,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指导;推动各地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交流培训,促进规划实施。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推动各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适时开展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督查。
(三)加强运行监测和政策研究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加强中小企业舆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工作,报道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弘扬正能量,稳定发展预期。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动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总结推广中小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开展全国中小企业发展宣传报道优秀作品征集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
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推动大企业加强引领带动,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现就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部门联动、上下推动、市场带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全面融通,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能带动、数据联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激发涌现一批协同配套能力突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建设、平台打造,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
二、重点任务
(一)以创新为引领,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链
2.推动创新资源共享。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品牌、设计研发能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共享产能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完善科研成果供需双向对接机制,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在科技计划设立中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并支持中小企业承担项目。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促进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标准和专利布局。推动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制定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同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树立国际标准。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共同完善产业链专利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绿色创新升级。推动大企业通过优化采购标准、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支持等措施,引导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深化低碳发展理念、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产业链整体绿色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提升韧性和竞争力为重点,巩固大中小企业产业链
1.协同突破产业链断点堵点卡点问题。梳理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大企业配套需求,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样机研发,引导中小企业精准补链。优先支持大中小企业联合申报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等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营造更好环境,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大企业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大企业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高质量现代产业链园区,帮助配套中小企业改进提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产品可靠性等水平,通过股权投资、资源共享、渠道共用等带动中小企业深度融入产业链。鼓励大企业培育内部创业团队,围绕产业链创办更多中小企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中小企业配套支撑能力。梳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链图谱,按产业链组织与大企业对接,助力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同等条件下,将为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提供核心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优先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打造融通发展区域生态。发布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构建完善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现代化产业发展格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快速响应、高效协同,优化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经济带(圈)、城市群打造跨区域一体化产业链协同生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市场为导向,延伸大中小企业供应链
1.加强供应链供需对接。开展大企业携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活动,推动各地举办大中小企业“百场万企”洽谈会,推动工业电商共同举办工业品在线交易活动,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采购需求,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深化拓展供应链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企业信息查询机构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加强产品、技术供需对接,逐步建立跨产业、跨行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和合作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供应链合作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完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利益共享机制,营造“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有水大河满”的生动发展局面。引导征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机构探索为大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服务,激发大企业合作积极性。引导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建立完善供应链预警机制,共同提升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数字化为驱动,打通大中小企业数据链
1.发挥大企业数字化牵引作用。鼓励大企业打造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开发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小快轻准”低成本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推介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优质工业APP。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遴选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典型场景,促进提升产业链整体智能化水平。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提升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能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引导中小企业深化转型理念、明确转型路径、提升转型能力、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进程。(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3.增强工业互联网支撑作用。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垂直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深化服务大中小企业融通的功能作用,推动各类生产要素的泛在连接、柔性供给和优化配置,加强对产业链大中小企业的数字化分析和智能化监测,促进产业链制造能力的集成整合和在线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金融为纽带,优化大中小企业资金链
1.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特点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强供应链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和存货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直接融资全链条支持。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组合式联动投资,强化对产业链整体的融资支持力度,并发挥资源集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大企业加强供应链金融支持。推动大企业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大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规范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平台载体为支撑,拓展大中小企业服务链
1.搭建专业化融通创新平台。鼓励各地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基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引导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进一步提升促进融通发展服务能力,为融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建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类平台强化融通创新服务。引导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将促进融通创新纳入工作目标,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设立促进融通发展的服务产品或项目,加强对融通创新的服务支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国际合作服务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平台,依托大企业打造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出海,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大中小企业人才链
1.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实施专项人才计划,选拔一批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培养、吸引和留住骨干人才。组织实施制造业技能强基工程,健全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制造业技能人才队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2.推动人才共享共用。推动大企业自建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人才学院、网络学习平台、公共实训基地等,打造专业化开放共享培训平台,加强对产业链中小企业人才培养。鼓励大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造就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大企业、科研院所技术型专家人才到中小企业兼职指导和定期派驻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人才队伍融通创新能力。引导大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活动,加强大中小企业人才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交流。开设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主题班,帮助经营管理人员拓展融通发展视野、深化融通发展思维、提升融通对接能力。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加快数字技术领域人才培养,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谋划建设一批卓越工程师培养实践基地,面向融通创新需求打造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三)强化宣传引导。总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经验做法,择优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模式,提升促进融通创新工作水平。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深化融通创新理念,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合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国家税务、地方税务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通过充实完善服务网络,健全服务评价与激励机制,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引导带动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总体规划、分步推进;坚持重点培育与规范提升相结合,增强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到“十二五”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基本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树立百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培育千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带动万家以上专业服务机构,形成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方便快捷、社会影响力大和品牌知名度高的服务体系。
二、培育服务队伍
(四)加快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采取设立、重组、择优认定等多种方式,充实完善各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建设规范和服务能力标准,加强业务指导、专业培训、业绩考评,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水平,增强服务能力、资源带动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在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五)集聚服务资源。发挥生产力促进、劳动就业等服务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公共资源优势,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共同服务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小企业服务队伍。
(六)提高协作水平。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鼓励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或服务协会,形成定期磋商、协同议事机制,加强服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分工协作水平。
三、加快服务平台建设
(七)建立健全服务平台。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八)推动平台网络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建设由省服务平台与所辖主要城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各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鼓励国家示范平台率先联通,在平台网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省平台网络建设基础上,逐步实现跨区域和全国范围的统筹与协同服务,建立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整合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九)树立示范平台。鼓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服务规范,不断开发特色服务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服务。通过认定一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国家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也可以通过认定省级示范平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促进服务平台发展。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
(十)信息服务。加强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信息的采集分析,完善行业信息服务,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监测。
(十一)投融资服务。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渠道。积极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推广新型融资产品,拓宽创业投资、小额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升担保机构服务水平。
(十二)创业服务。以创业辅导师、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建立初创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互助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三)人才与培训服务。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为重点,引导和促进优质培训机构加快发展。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不断开发中小企业适用的培训产品,发展远程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培训品种,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才交流、测评与推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十四)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以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重点,引导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合作,破解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开展工业设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为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管理咨询服务。以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十六)市场开拓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商贸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测机制,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七)法律服务。组织专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
五、创新服务机制
(二十)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带动优质专业服务资源,创新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合理价格的优质服务,开拓中小企业服务市场。
六、加强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和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加强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形成推动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十三)加强工作交流和宣传。通过现场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工作交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体系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示范平台、优质服务机构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的舆论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工信部联企业[201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贸促会,各行业贸促会: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小企业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外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也是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投资往来,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决定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完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发挥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我国中小企业与沿线各国在贸易投资、科技创新、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品牌、营销、服务“走出去”,鼓励中小企业引进沿线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重点工作
(一)助力中小企业赴沿线国家开展贸易投资
1.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推进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改革,重点邀请沿线国家共同主办,并设立“一带一路”展区,继续为中小企业参展提供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贸促会举办的境内外展会和论坛活动。支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贸促会分支机构合作开展专门面向沿线国家中小企业的展览活动,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展示产品和服务,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
2.建立经贸技术合作平台。共同搭建“中小企业‘一带一路’合作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沿线国家经贸活动信息,支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贸促会分支机构联合开展企业洽谈、项目对接等活动。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到沿线国家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开展技术合作、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活动。吸引沿线国家中小企业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原创技术在中国孵化落地。
3.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中国贸促会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单品直供基地建设,鼓励并支持创新性的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发展。大力推进中国贸促会“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针对中小企业在通关报检、仓储物流、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定制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
4.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双向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我国与沿线国家中小企业合作区,进一步发挥合作区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载体作用,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改造、融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大力培养外向型产业集群。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园区考察,引导企业入园发展,协助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展览展示、商事法律、专项培训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通过以大带小合作出海,鼓励中小配套企业积极跟随大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产业链战略联盟,形成综合竞争优势。促进与沿线国家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深入合作。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6.强化商事综合服务。构建面向中小外贸企业的商事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商事认证、商事咨询、外贸单据制作、国际结算、出口退税等综合服务。继续完善“中小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贸易投资咨询、通关报检、融资担保、信用评级等一揽子外贸服务。
7.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有效规避和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投资中潜在的政治经济安全和投资经营风险。开通中小企业涉外法律咨询热线,及时解答企业涉外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外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一体化综合法律服务。组织经贸摩擦应对,帮助中小企业依法依规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维护海外权益。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专业化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成本,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布局,妥善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
9.提高中国品牌海外影响力。开展“中国品牌海外推广计划”,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通过帮助中小企业有选择地赴海外参展,组织产品发布会等活动,宣传推介自创品牌及产品,为中国品牌“抱团出海”搭建促进平台。
10.引导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习俗,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做好风险防范,坚持诚信经营,抵制商业贿赂。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与所在国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贸促会联合成立工作组,负责指导专项行动的落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评估成效。建立工作机制,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国贸促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人。
(二)发挥多双边机制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深化中小企业领域的多双边政策磋商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沿线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合作机制,扩大利益汇合点,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合作,探索更多更有效的互利共赢模式。
中国贸促会发挥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作用,与有关国际组织、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建立并拓展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政策与舆论引导
各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指导和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时总结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经验,推介成功案例并做好风险提示,通过示范引领,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参考和借鉴。大力宣传中小企业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通报信息,讲好“中国故事”,突出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积极推介我国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和优势产业。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27日
银发〔2020〕120号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5月26日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司法部
国资委
2020年9月18日
发改体改〔2020〕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四)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六)畅通国家科研资源开放渠道。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与运营。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要对恶意拖欠、变相拖欠等行为开展专项督查,通报一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体限期清偿拖欠账款。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服务、高端方向发展,加强检验检测平台、系统集成服务商等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机械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石化产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支持危化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仅申报小批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规模囤积的项目,设立“一企一策”评审通道。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优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进一步集聚资源、集中发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业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响应快速、程序简单、规则透明的针对性帮扶。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
(二十六)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民营企业转移,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为制造业民营企业有序转移创造条件。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解决配套民营企业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带动上下游各类企业共渡难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应链协同制造,推进建设上下游衔接的开放信息平台。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三十)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适时修订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优化首台(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小型关键装备和核心零部件支持力度。支持通过示范试验工程提升国产装备应用水平。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海外项目投标,避免与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搭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平台。鼓励行业组织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海外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作用,提供专业化、本地化服务。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民营企业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畅通企业提出意见诉求直通渠道。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鼓励各地建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困难。
(三十八)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2020年10月14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部门(单位)名称:
财建〔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实施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支持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小巨人”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是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定,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上述企业和平台须符合的条件详见附件。
(二)支持内容。
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编报实施方案。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愿申报,并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含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模板见附件)的报送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
(二)审核批复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组织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于地方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照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备案版)]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含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三)工作实施及绩效考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备案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四)拨付奖补资金。两部门批复《实施方案》(备案版)后,财政部于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避免简单分配。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报送工作,落实申报责任并核实申报材料和留存备查;做好定期跟踪指导、现场督促、服务满意度测评、监督管理,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申报前提条件。
(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根据预算公开规定和当前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财政部主动公开各省份转移支付分配情况。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各省份第一批《实施方案》(报送版)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实施方案》(报送版)应分别于2021年、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三份)。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010—6196532461965364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010—6820530168205320
附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2021年1月23日
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一、本省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基础(不超过1000字)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培育工作列入本省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计划,出台政策措施,健全培育机制,建立企业动态库,前期本省份培育认定情况及工作成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情况等。
(二)本省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总体情况。(参考《重点“小巨人”企业基本情况表》所列举内容,总结提炼本省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总体情况)
(三)支持本省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措施。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建立企业动态库,推动创新资源精准匹配,推动本省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本省份拟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情况及务实举措(不超过1500字)
(一)拟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总体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撑产业链供应链、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领域“补短板”、主导产品填补国内国际空白;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创新优势、成长性等。
(二)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措施。在部门协同、政策落实、环境优化和精准服务等方面,采取针对性强、内容实、可见效的措施,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和行业,特别是“补短板”、“填空白”领域,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产业链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推动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供应链互通的融通创新产业生态。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且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
三、分年度(实施期满1年、实施期满2年)预期目标和取得成效(不超过1500字)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分年度预期目标。在哪些领域、哪些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外空白、产业链“补短板”、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分年度预期目标及成效(含定性和定量描述)。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年度目标。集聚创新资源,点对点服务重点“小巨人”企业,以及服务本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预期目标及成效。
四、保障措施(不超过1000字)
(一)建立制度机制。制定本省份组织管理、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等工作方案,包括对本实施方案的跟踪推进、激励约束、资金监管、定期检查、实地督导、监督考核等内容,确保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资金。(有关“工作方案”与“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材料一并提供)
(二)资金管理使用。明确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管理要求及具体工作措施;跟踪问效机制情况,包括绩效监控措施,发现问题的惩戒措施;预算公开等信息公开机制。地方有关资金保障措施(无配套资金硬性要求)。
(三)明确任务分工。明确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组织实施程序、职责分工,分工须明确到处室,并提供任务分工方案。
同时,填报《XX省份第X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附1)、《XX省份第X批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汇总表》(附2),组织拟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填报《XX省份第X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基本情况表》(附3)、《XX省份第X批重点“小巨人”企业目标表》(附4),与实施方案一并报送。
以上,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1.XX省份第X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
2.XX省份第X批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汇总表
3.XX省份第X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基本情况表
4.XX省份第X批重点“小巨人”企业目标表
国知发运字〔20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3日
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9部门印发的《“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好“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一)助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予以优先推荐。面向本地区“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知识产权申请专项辅导,宣传介绍专利集中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商标优先审查等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海内外形成更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知识产权。
(三)加快构建中小企业专利导航服务机制。加快建设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课程培训、成果共享、智能化应用工具等综合服务,满足企业专利导航实务需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重点面向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布局建设一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充分运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产业部门协同,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规划部署,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强化产业发展方向、定位、路径分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助力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有效支撑企业经营发展。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支持企业获取和实施优质专利技术。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通过地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开放许可专利信息,面向“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举办高校院所与企业对接活动,做好许可使用费定价指导、许可后产业化配套服务。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要深度挖掘“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需求,建设区域、行业的技术需求库,加快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
(五)促进提升企业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贡献度。加快完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加大各级各类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等对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扶持力度。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主导产品通过试点平台备案认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七)实施品牌价值提升计划。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为主体,组织上千家企业率先开展试点,引导企业发挥商标与专利的组合效应,提升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开展“百城百品”区域品牌建设,支持各地充分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依托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等培育制造业、服务业和新型农业等特色区域品牌。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规范管理和能力建设,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创建一批中小企业商标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样板。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四、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提升助企惠企实效
(十)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传播利用水平。持续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共享范围,优化共享渠道和方式,加快对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系统的整合、优化、升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一网通办”功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检索、分析等一站式服务,满足企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需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引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手段,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遴选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优秀案例。要加大对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宣传推广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和新兴技术领域建设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和可及性。
(十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保障。加快推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分级分类评价和培养机制。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职称的宣传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知识产权人才参评知识产权职称并开展聘任工作,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现实保障和职业归属感。
五、加大协同推进力度,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力度,加强资源衔接共享,强化政策协调联动,联合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项措施扎实落地。
(十五)强化推进落实。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联合出台政策、制定计划、开展试点等方式,建立需求对接、信息共享等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财建〔2021〕10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组织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切块测算方法见附件1)。其中,通过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补资金的省份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组织实施。
2.信息汇总分析与资金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本通知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切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一)加强资金监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其中,应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防止对地市或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做好业务督促。
(三)加强跟踪问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
附件: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切块测算方法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方向)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4月25日
附件1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切块测算方法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一、分档定额奖励
奖励范围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9名、前7名、前9名,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
某省份本年度奖励资金=该省份奖励金额基数(a)*该省份奖励系数(c)其中,奖励金额基数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排名分为三档,每年各档奖励金额依据当年奖补资金总额设定(详见表1)。奖励系数根据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段确定(详见表2)。
二、因素法补助
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为分配因素,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小微企业新增年化担保额同比增长或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同比下降的省份进行补助。在测算2021年度、2022年度奖补资金分省数额时,均以2019年度业务数据信息作为对比基准。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定额奖励资金预算)*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
区域补助系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确定。东部补助系数为1,中部补助系数为1.2,西部补助系数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