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证券价格能够反映发行人的重大信息且投资者因信赖证券价格而进行投资的,可适用“推定信赖原则”确定交易因果关系。证券中介机构责任应当考虑新三板交易市场自身特点、责任主体职责分工、历史制度环境及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等因素予以确定。新三板主办券商在挂牌前未对财务数据等重大事项谨慎核实的,应对该阶段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1)沪7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50,039.01元;二、被告祝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庄某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某证券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0,211.5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42,502.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沪民终6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律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涉及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新三板做市交易能否适用“推定信赖”原则。
当然,新三板市场也具有一定特殊性,比如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及价格连续性与主板市场存在差距,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能否认定为有效市场确实存在争议。但这并不表示排除了《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适用。只是具体认定规则需根据案情进行调整,比如在认定虚假陈述内容是否符合重大性标准时,应当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成长特点,做到宽严适度;在损失计算上,需要根据案情综合考量各项因素、采用不同方法,以合理确定投资者损失。在认定中介机构责任时,需要考虑证券服务机构在新三板公司挂牌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职能地位有别于主板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