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产品质量的认定和把关
1.2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进行更细致的事前约定
2结语
【参考文献】
[1]林健民.合规管理与合同管理[J].中国石油企业,2013(6)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屈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闻某、韩某,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过户手续,闻某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故驳回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在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作出了说明,即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006年会议纪要重申了2004年会议纪要中所确立的原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同时指出虽然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例如: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卖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家庭共同购房,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2006年会议纪要分析指出此类案件成讼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
关键词:中文汽车买卖法律问题
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carshavebecomemainmeansoftransportationoftheday.Theincreasingdemandofcarsleadstoanactivetendencyofsecond-handcarsdealing.
Buttheoldpolicyandmanagementincarsmarketofourcountrymakecardealingconfusing.Asaresult,thecasesaboutcarsdealingareincreasing.
Peoplehavedifferentopinionsofhowtodealwithsuchcases.
AccordingtosomecasesthatIexperienced,therearelegalproblemsthatexistincarsdealing.Afterstudyingthemonebyone,Ipresentthefollowingopinions.
1.Transferringproceduresarenottheessentialconditionsofbecomingeffectiveofcontracts.Neverconsideritineffectivebecauseofnottransferring.
2.Incaseofconflictofwhoownsthingsandwhohastherighttoregisterincarsdealing,weshouldprotectthethirdperson’sinterestoutofgoodwill,accordingtoeffectiveproofs.
3.Abouttheownershipoftheuntransferredcars,weshouldpracticallyanalyzetheproblemsofthechangeofownershipandequalityofcreditors’rights,andtheeffectofownershipshouldbefavoredovercreditors’rightsifonthesameconditions.
1.Aboutcarsdealingrelationshipinmanagingintheformofcontract.Fromtheaspectsofthecontracts’purpose,nature,contentandrelatedlawsandrules,suchkindofcontractscanbeeffectivebylaw.
2.Carlicensesaretheresultofdealingineconomylife,sotheycanbetransferred.
Q1:王律师,你好!
求助人陈先生
A:陈老先生,你好。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权利人个人购买所得的房屋,配偶或其他亲属因婚姻或亲属关系形成了同住事实,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权益,但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因此,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Q2:王律师,你好!
我是一个新上海人,在上海打拼多年,现有一些积蓄,准备在上海购置一套房屋,并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具体的房产过户日期。但李女士在过户前夕告知将不履行过户义务,准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李女士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我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像目前这种状况,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作为出卖人的李女士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那么我诉至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主张该房屋的权利归本人所有?
求助人汪先生
A:小汪你好。根据《合同法》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者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唯一权利人与汪先生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本人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若诉至法院,一般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若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此外,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李女士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汪先生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因此,对作为出卖人的李女士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汪先生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法律小常识
合同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包括:1.合同的对内效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委托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
2.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拆迁、征地、置换等手续,如签订拆迁、征地、置换合同,领取拆迁征地补偿金等
委托人:
年月日
房屋全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全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受托方有转委托权。
关键词:无权处分;一物数卖;一权数卖;恶意串通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2013年3月30日—31日,“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成长论坛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区人民法院、部分高校以及律师界、期刊界的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办协办单位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第3条、第9条——第10条的理论正当性及在实务中的实践情况和问题引发的讨论为背景,邀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会议主题方面有所著述和研究的人员参加会议,构建了一个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交流的良好平台。
(二)多重买卖规则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王洪教授指出,在一物数卖的规则问题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一物数卖的规则是要解决司法实务中的个案纠纷,作为裁判依据的运用,想像实务中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数个买受人是否会同时向一个法院提讼?如果这种情况并不常见的话,在一个买受人基于他和出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的普遍情形下,在程序上如何解决其他买受人在这个诉讼中的地位?第二,在合同的请求权问题上,显然有些解释规则是混淆了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请求效力。比如,普通动产的交付,认为交付受领一方优先获得所有权,交付受领一方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不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诉讼,虽然买卖合同是这个确认之诉的基础。而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是给付之诉,即请求对方履行交付或者办理登记的行为。
(三)不动产一物二卖中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就一房二卖中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合同救济相比物权救济和侵权救济更为有效和可操作,但是在合同救济中采纳“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还是要谨慎。在物权救济中,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应当考虑两个限制:即《物权法》生效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物权法》施行后善意取得适用场合也是有效的。对于侵权救济,就竞争性购买而言,不应当将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卖合同存在认定为恶意,故侵权救济适用可能性较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认为,许德风教授通过对收益与风险负担的反面解释,从侧面提出优先保护占有买受人的理由,具有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的考量。区分《物权法》生效前后的登记制度现实情况,确定是否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问题,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的,且社会效果较好。对于竞争性购买,不应简单认定为有违诚信原则,诚信和善良风俗标准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伦理观念变化的概念,应当慎重。
(四)一物数卖法律规则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一权数卖的合同效力及权利归属
(五)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及“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对于多重买卖的合同效力判定问题,应该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上,应当谨慎。要维持我国不动产登记判断归属的公信力。因此,由登记了解权利归属应该是善意的。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贾科认为,实践中对于一房数卖的多个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基本倾向于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在出卖人恶意违约二次出卖房屋给后买受人情形下,第一买受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害赔偿,但是最终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不宜宽泛处理,还是应当坚持严格限缩的解释,必须是后一个买卖合同在目的上具有非法性,即第二买受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前一个买受人损失并且他希望其结果发生。对于发生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的一房数卖的房屋归属问题,其房屋涉及民生和生存权问题时,可以走一条折衷的道路,就通常的恶意串通标准予以适当的放宽标准。可以考虑不动产的登记不是唯一标准,应当适当考虑买受人的情况,特别是唯一生存之住宅的情况。
(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与多重转让中物的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将占有的效力完全凌驾于登记之上,使登记的效力丧失殆尽,是对《物权法》第24条的彻底修改。此种修改缺乏合理性支持。
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据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转让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合适当事人主观意义、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以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上海大学陈敬根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作为一项特殊动产,船舶的“一物数卖”涉及船舶登记制度、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等理论与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下,《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在自洽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动产合意生效原则,也背离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要求。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本质的探讨,我国应摒弃“双轨制”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功能,以更好促进交易的安全、快捷。
西南财经大学辜明安教授指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对于实务的指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具有明显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逻辑上的贯通问题,比如第9条规定了付款的问题,而第10条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的《买卖合同解释》理解和说明上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两条规定还存在是否影响债权的独立性和债权的平等性问题的争议。
北京理工大学孟强博士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普遍存在法律原则相背离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逻辑上,这两条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登记的名义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不能只是看交付。因为交付只能完成一次。但是如果不更正登记,出卖人还是可以反复的出卖。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进行出卖,此时的买受人才是真正市场交易的化身,因为他可以是无穷尽的人。
西南财经大学喻敏教授认为,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特殊动产的交付于登记的效力之上,喻教授认为交付肯定优于登记,因为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只有取得了所有权,登记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而对抗第三人实际上是指物权对抗第三人,要取得物权必须先交付。
西南政法大学周清林副教授指出,当前有关无权处分的研究主要指向无权处分影响的是合同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内在逻辑上,而对无权处分本身的界定和定位却缺乏深刻的反思。无权处分应当理解为一项与有权处分相并列的宏大的制度体系,而不是限定在如出卖他人之物上的具体制度。基于此,无权处分应当包含纯粹的无权处分和受限制的处分。无权处分财产与处分权受限制而处分财产都是无权处分。具体而言,出卖他人之物、出卖标的物上负载有第三人权利的财产、在他人财产上设定他物权、一物数卖、债权的重复让与、债权撤销权、转租行为等,都属于无权处分。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无权处分,这些体系内的内容应当达成一致,不应该有分歧。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我国学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的不同见解乃因所持解释前设不同,即对无权处分制度是通过债权行为,还是通过物权行为进行规制有不同立场。通过利益调和功能的比较,以及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法律体系解释困境的说明,可以认为无论债权行为规制形式的具体方案如何设计都难以达成妥当结果。债权行为不因欠缺处分权而确定有效不会过度保护买受人,能够达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物权行为规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鉴于我国现行法并不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所以不宜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51条仅调整无需履行而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合同关系,具体类型主要为一般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适用机会极其有限。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定
福州大学叶知年教授指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主要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有效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其解释要么一味的从法条机械解释出发,要么一味的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武断性。个人认为,只有在全面考察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方面后,得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能为无效、可撤销或有效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方面保证在实践层面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护物权“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上求得平衡;另一方面才能真正的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很好的服从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湖南大学许中缘教授认为,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按照有效处理,《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才有存在的意义。在《合同法》第51条存在的背景下,要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对物权变动规则的登记与交付本身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只有将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能办理登记或者完成交付,违约方因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只有作为《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县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无储藏室)。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___份,见证人各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关键条款细节:
第一,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约责任。”
另外,所购楼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第二,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数额的条款。
第三,关于不可抗拒力。
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第四,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还迁房买卖合同范文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配偶: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1.1甲方所出售的房屋为:《西安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居民户)拆迁安置第249号②》中(以下称协议书),所载建筑面积为45m2,房屋结构为框架的私有房屋一套(以下称房屋)。
1.2协议书表明其所载房屋为原碑林区长乐坊新庆村棚户区改造回迁房,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为甲方自有财产,甲方自愿出售。
1.3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无查封、无抵押、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2.1乙方自愿购买本合同1.1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交易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1.1所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
第四条交易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甲方在收到全额购房款后,将协议书移交乙方,协议书归乙方所有,协议书中所载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协议书中第三款拆迁过渡期限为三十个月,若实际拆迁过渡期限超过三十个月,协议书中的拆迁人将支付甲方额外的拆迁过渡费,该费用为甲方所有。在办理费用领取手续时,乙方应持协议书配合甲方办理。
第六条产权过户办理
6.2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第七条违约处理
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违约,违约方将支付对方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还迁房买卖合同范文2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卖方是坐落于的房屋使用权人。卖方自愿将房屋及房屋享有的权力出售给买方,出售价款为:;
第三条: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
第二款:自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之时起,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同时包括房屋市场的价格波动或其他人力不可为的因素造成的损坏,应由买方承担。
第三款:当国家或拆迁单位出台关于此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的文件或政策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卖方取得产权证时,如因政府政策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卖方不能过户给买方时,卖方应协助买方过户给买方指定符合政策的第三方,如卖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应承担房款两倍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一款:买卖双方不得以由于房屋市场价格变动造成本合同的房屋升值或贬值终止此合同,如违约应承担房款两倍的违约责任。
第二款:买方在此合同签订时,已详知此房屋的产权性质,属自愿购买,如发生产权性质延迟改变、房屋价格变化等问题,买方不得以上述理由终止此合同。
第五条:卖方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买卖交易,并且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卖方继承人无此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卖方如果在房屋使用权没有变更到产权前去世,卖方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后继续办理使用权变更产权,直至办下产权证无条件过户给买方或是买方指定的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继承人愿意赔偿买方两倍购房款。
第七条:如果在房屋没有变更到买方名下,或是买方指定人名下,该房屋遇到拆迁,或是腾退及一切有可能得到赔偿款项,与卖方和卖方的继承人无关,卖方和继承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一切事宜,直到拿到款项为止,如果不配合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都由卖方和继承人承担,自不配合之日起按每日5000元(伍仟元整)向买方索赔。
第八条:卖方和继承人必须将该房产里所有的户口无条件迁走,如不迁走,每一个户口向买方缴纳100000元(壹拾万圆整)。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本合同生效。
第十一:本合同生效后,此房屋办理过户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卖方无关,均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补充条款:
还迁房买卖合同范文3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二、双方议定目标房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年月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该笔款项计入购房款。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所有权,能完全处分出售该房产,甲方保证无任何家庭成员等任何第三方向目标房产主张任何权益,如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赔偿乙方双倍购房款的违约金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标房产的装修费用。甲方保证目标房产无任何担保,无抵押,无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户口迁入。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双倍购房款的违约金;如甲方未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乙方可以起诉甲方履行义务,并甲方需赔偿乙方购房款双倍的违约金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标房产的装修费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纠纷,在目标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败诉一方承担所有费用。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性别),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我们,委托人_______和_______系夫妻关系,我们是座落于辽宁省沈阳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号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____字第_______号,登记卷号:________)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因我们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特委托全权代替我们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如下事项:
4、领取上述注销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与出售上述房产有关的一切事宜;
6、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回答上述房产产权(或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并代替原房主签署房产承诺书;
7、如上述房产地址、面积与实际不符,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更改并领取地址、面积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9、代为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该房产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并在契税、营业税、个税、印花税等税费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办理、领取该房产的《契证》;
11、代为办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的挂失、补办手续;
14、代交各种费用、代为开立银行放款账户、代为收取银行放款、代为收取售房款;
17、有关上述房产出售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可以全权处理。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不是买房子认筹之后就要付款,认筹后房子首付在十到十五日之内交认筹金只是意向选房的一个资格,或者开盘前意向购房消费者所具备的一个认购该发展商产品的条件,只有具备该条件才可以在发展商正式开盘时选购发展商推出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