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跑分的意思就是指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拼多多上开店,然后其他的事情都不用你去管了,包括货品上架、物流等等。这种情况下,只有店是你的,其他别的什么都不是你的。拼多多跑分存在封店的可能,因此要注意提高警惕,避免损失。
二、跑分平台经营者涉嫌的罪名
1、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跑分平台多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这两类的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同时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从上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跑分平台的经营者若是明知资金是来自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情况下(与上游犯罪有过共谋),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则与开设赌场、诈骗等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2019)沪0107刑初149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钱永棚、唐培茂伙同被告人梁锋等人,共同出资购买金袋鼠支付平台,并租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风临国际A栋2910室设立工作室(以下简称金袋鼠公司),以土豆公司相同经营模式为多家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根据赌资流水提成牟利。2019年4月,被告人梁锋招募被告人李明政至该公司担任平台客服。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永棚、唐培茂、梁锋、李明政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被告人钱永棚、唐培茂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跑分平台如果是帮助多个对象进行资金结算服务,没证据证明平台经营者和上游犯罪存在共谋,只能证明平台经营者明知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资金来自网络犯罪,此种情况下,只要司法实践中多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案例(2021)川1723刑初69号
3、非法经营罪
案例(2020)皖0181刑初464号
裁判要旨: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东方管理系统”网站,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拼多多”等平台虚假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结算的资金量抽取相应佣金。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洪某、吴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拼多多店铺“刷单跑分”抽取佣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4、诈骗罪
跑分被包装成一种赚取高额佣金的兼职方式,现实中也有一些犯罪分子以此为名,利用虚假的跑分平台,在骗取了会员的保证金后,并未开展跑分业务,而是将保证金占有已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网络诈骗,就直接构成诈骗罪。
案例:(2021)豫0704刑初11号
三、跑分平台会员涉及罪名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为人明知是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注册跑分平台的会员,提供自己和他人的收款码或银行卡参与跑分赚取佣金,达到入罪标准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或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21)湘0503刑初180号
裁判要旨:“某某支付平台”系无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资金支付结算系统(俗称“跑分平台”),该平台为“上游商户”违法犯罪所得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资金支付结算的佣金,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给“某某支付平台”,帮助支付结算4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原先的司法判例中,参与跑分的行为人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2021年6月17日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后,由于该司法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参与跑分时具有上述情节的,已有法院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案例(2021)湘0381刑初221号
裁判要旨:2020年8月,被告人晏铁鹰在明知“跑分”实为帮助网络赌博及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洗钱、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与肖汕、外号“猴子”的人(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合伙“跑分”赚取佣金。后在湘乡市建材市场内租用一民房当工作室,并准备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晏铁鹰、“猴子”负责“跑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晏铁鹰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会认为,“跑分”是一种轻松的兼职方式,只要提供银行卡或支付账号在家就可以获取不低的报酬,可如果你一旦参与“跑分”,不仅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自身可能也已经涉及犯罪,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