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年,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两反两保”,统筹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认真组织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着力整治电子商务领域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牟利活动,扎实开展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共监测网络经营主体35524户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234条,责令整改网站(店)330个次,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29件,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现对其中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扬州友铭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了10盒型号为GW5210VBW/活性炭头戴式[2025-08-31(限用日期)]口罩,每盒25只,共250只,部分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2021年1月2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线上销售的GW5210VBW/活性炭头戴式口罩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呼吸阀盖牢度项目不符合GB2626-201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5:扬州世纪电影城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建党百年”标识案
案例6:扬州杰灵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特供”类商品案
案例7:扬州元明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案
当事人天猫网店对4种食品推出促销活动,后原料蛋价格上涨,不能再按促销价销售,而网上销售客服未及时删除促销内容,如“惊爆价云邮牌咸鸭蛋特大号80g到手价29.8元销售价32.8元天猫云邮牌高邮咸鸭蛋80克20枚装红心流油咸鸭蛋……”当事人销售蛋品,已明示了到手价、领券价、惊爆价,但未按明示价格销售,而是按原销售价与消费者交易,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案例8:杨某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案
案例9:邗江区文汇柠檬叶小吃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和糕点类食品案
当事人通过美团销售冷食类食品“沙律凤爪”、糕点类食品“椰汁西米糕”,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共销售“椰汁西米糕”33份、“沙津凤爪”20份。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10:扬州宇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当事人通过淘宝销售一次性使用三腔双囊胃管,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11:高邮市航远船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案
当事人在不招聘海员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招聘海员的视频信息,引诱重庆幸某订立《海员培训、就业合同书》,介绍幸某参加海员培训、实习,并承诺取得海员证后将其推荐到其他单位就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