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为注册商标,这是因为通用名称是对一类商品或服务的一般性描述,缺乏商标所必需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
2、商评委曾裁定某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但高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应以申请注册时为准,即便在注册时已是通用名称,也需符合法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经审查,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因此要求其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3、通用名称”的定义,它是指普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通用名称通常是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普通称呼,包括常见名词、简称、缩写、俗称等,它们不具备特定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因此无法单独作为商标注册。
4、商品名被视为商标,根据我国现行的24号令规定,如果药品使用商标,则必须为注册商标,企业通常会将药品的商品名作为注册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这就是为什么你看到许多商品名都带有注册商标R的标记。
1、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为红茶的约定俗成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2、高院表示,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金骏眉”为法定通用名称,也无法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3、“金骏眉”并非企业商标,金骏眉茶是红茶的一种,原产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桐木村,由正山小种红茶第二十四代传承人江元勋带领团队于2005年创新研制出的新品种红茶。
4、此案起源于2007年,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与复审,争议一直持续,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金骏眉”作为红茶通用名称的身份,为市场带来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5、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仔细分析证据,最终裁定“金骏眉”作为红茶的通用名称,不应被注册为商标,这一决定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对某茶叶公司注册“金骏眉”商标的批准,并要求重新审议,以保护广大茶农的利益。
1、通用名称是指在没有特定品牌或商标的情况下,对同一类物品或产品的一般称呼,这类名称通常是大众认可的、广泛使用的,可以代替某个品牌或商标。
2、在药品领域,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我国的药品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规定命名的,使用通用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药品包装上通常会标注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而商品名是制药企业为自己产品起的名字,具有专用权,因此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的制剂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
1、药品的通用名是指该药品在市场上的通用称呼,它代表了药品的活性成分和基本特性,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2、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规定命名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通用名称是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标识。
3、药品通用名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它必须在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明确标注,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药品通用名是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球范围内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而药品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
2、商品名是制药企业为自己产品起的名字,它针对药物的最终产品,即剂量和剂型已确定的含有一种或多种药物活性成分的药物,同一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以有多个商品名称。
3、商品名是制药企业自行选用的名称,用于区分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药物,这些名称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厂家之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缺乏显著特征。
2、药品通用名称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3、药品通用名称作为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在商标使用方面受到限制,商标的注册必须经过***程序,以确保不会侵犯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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