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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江西
近些年来,社会科学各专业的研究者和学生常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定性研究与质的研究是两种不同的方法吗?定性研究是不是质性研究?定性研究和质化研究有什么不同吗?定性研究与质的研究、质的研究与质性研究、质性研究与质化研究都是一回事吗?正是这些疑问,让我觉得有必要对国内学术文献中的这几个概念进行一些厘清和探讨。
在这四种概念中,“定性研究”概念不仅使用得最早,而且含义相对特殊。我们以前述的几篇论文为例对学界如何界定定性研究的含义进行说明。
上述论述关于定性研究的界定都比较接近,差别主要体现在所包含的范围以及陈述详细程度的不同上。那么,质的研究、质性研究、质化研究的定义又是如何呢?笔者同样以上述最早使用这几个概念的论文为例进行说明。
在秦金亮的论文中,作者虽然没有给出“质化研究”的定义,但作者明确指出了“质化研究”就是英文QualitativeResearch概念的三种不同翻译中的一种,另两种即“定性研究”、“质的研究”。换句话说,该文认为质化研究与定性研究、质的研究是一回事,都是英文中QualitativeResearch的对应概念。
在凌建勋等人的论文中,“质性研究”指的也是QualitativeResearch,其给出的质性研究定义是:“采用自然探究的方式,从自然观察的行为中收集所需的资料,并由观察与深入分析的过程来探究现象的发生及特定现象所蕴涵的社会意义。”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具体定义上,还是在它们所指称的英文概念上,这三种新的概念与“定性研究”概念完全相同,它们并不是与定性研究不同的另一种新的研究。换句话说,这四种中文概念所指称的都是同一件事,没有区别。
为什么在已有“定性研究”概念的情况下,会相继出现后面三种新概念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所使用的“定性研究”概念,包括一些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中所涉及的“定性研究”概念主要是从哲学层面、思辨层面来进行界定的,而不是从经验层面、操作层面来界定的。比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对定性研究的定义是:“根据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研究事物的一种方法或角度。它以普遍确认的公理、一套演绎逻辑和大量的历史事实为分析基础,从事物的矛盾性出发,描述、阐释所研究的事物。”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国内社会科学界目前对'定性研究’所下的定义一般都比较抽象和宽泛,通常将所有非定量的研究,包括个人的思考和对政策的解释和阐发,均划入定性的范畴”。因此,不难明白,这一类“定性研究”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一种与英文文献中QualitativeResearch概念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在引进和介绍西方定性研究方法时,就容易出现与传统“定性研究”概念相混淆的情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学者在翻译和介绍国外研究中的QualitativeResearch及其方法时,就开始寻找并采用与传统的“定性研究”概念有所区别的其他中文概念。
应该指出的是,这样对于同一概念多种中文翻译名称的现状带来了诸多消极后果。首先一点就体现在研究者使用的混乱上。不仅台、港、澳学界使用比较混乱,大陆学界使用同样混乱。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同一家出版社可以同时出版用这四种中文概念作为译名的著作。并且,即使是在同一套定性研究方法译丛中,三种不同的译名也经常同时出现。比如,译丛的总标题是《质性研究方法译丛》,用的是“质性研究”概念,可译丛中的书名既有用“质的研究”的,如《如何做质的研究》《质的研究设计:一种互动的取向》等;也有用“质性研究”的,如《质性研究导论》《质性研究的信度和效度》等;还有用“质化研究”的,如《焦点组访谈:一种质化研究的方法》《教育质化研究的应用:个案方法的扩展》等。这种混乱的现象自然会造成初学者和使用者的思想混乱和误解。
事实上,这四种译名不存在优劣之分,使用哪一种可以说只是学者个人的喜好而已。而“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提法是一种传统,一种习惯,或者说是一种约定俗成。比如,学术文献中常见的对应概念就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定量资料与定性资料,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等,既相对容易理解,也便于与国际通行的英文概念相对应。当学术界面对以往对“定性研究”概念的不恰当界定时,最重要的不是去改换名字,而是要明确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以往对“定性研究”概念的理解是不恰切的,或者说对其的界定是不正确的,并且还要同时明确定性研究到底指的是什么,清楚地界定究竟什么才叫定性研究方法。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在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翻译出版的《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四卷本)一书的译者前言中就曾明确表示:“之所以用'定性研究’的概念,而不用诸如'质的研究’'质性研究’'质化研究’等概念,主要考虑的是国内社会科学界的习惯和误解。与有的学者采用换一个名称的方式所不同的是,我们可以依旧使用定性研究这一名称,其目的就是为了直接说明定性研究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方法,就是为了纠正目前存在的对定性研究方法认识上的偏误,就是为了明确地告诉读者,定性研究也是一种类似于定量研究那样的,有特定的哲学基础、特定的视角和策略、特定的操作方法和技术的具体研究方式,而不是像许多人长期以来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非定量’意义上的泛泛而论或纯粹的主观思考,而那种泛泛而论和主观思考或许只能称为议论、只能称为思考,而不能称作研究。”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什么才是真正的定性研究方法。这就像学术界以往对“社会调查”概念存在不同理解时笔者所采取的做法一样:在继续使用“社会调查”这一概念的同时,不断地、越来越清楚地说明它是什么、它不是什么。这样,20年过去了,现在学术界用的还是“社会调查”的概念,但大家都已明白这种社会调查指的就是以问卷为唯一工具、以抽取较大规模样本为基本前提、以统计分析为必要手段的社会研究方式,而再也不是那种以“选择几个典型、下去'蹲点’、访问几个人、开个座谈会、听听汇报”为特征的“社会调查”了。
如同对定性研究很难下一个统一的定义一样,对于定性研究有哪些基本的类型,或者说,定性研究的方法体系中包括哪些基本的研究方式的问题,也没有完全一致的答案。一种流行的说法是:“当谈到那些具有某些特征的研究策略时,我们就用定性研究这把大伞,一言以蔽之。”或者说,定性研究“是一个包含着无数变化的伞状术语集”。即定性研究如同一把大伞,在这把大伞下面,包含了各种各样的研究策略、研究方式和研究方法。
为定性研究下定义所产生的困难,客观上既暗示着定性研究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和多样性,同时也暗示着定性研究所具有的开放性、灵活性和针对性。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所导致,定性研究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用马修·迈尔斯和迈克尔·胡贝曼的话来说,定性研究“可以用几十种方式来进行”。他们在书中既列举了Wolcott所画的一棵包含二十几种定性研究策略的大树,也列举了Tesch用计算机画出的包含27种定性研究类型的总图。此外,还有一种虽不那么形象、直观,但也许更加概括、更加准确的说法:定性研究的方法“确实多到了难以选择的地步”。
无论是用一棵大树来形容,或是用一把大伞来形容,还是列举二十几种、几十种甚至多到无法选择的研究方法,客观上都表明了这样一个现实:定性研究的方式和类型多种多样。正是这种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使得定性研究方法达到了一种难以进行分类的程度。即定性研究在类型划分方面,与定量研究基本上只有实验研究、调查研究、内容分析、二手分析等几种主要方式有着显著的不同。而学者们之所以采用“一把大伞”或“一棵大树”的说法,主要是因为这类说法既是对定性研究拥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和方式的最好概括,也是对定性研究进行分类时的一种无奈状况的形象描述。
这种高度的概括和无奈的描述并不能解决学习者在认知和了解定性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类型问题。因此,尽管对定性研究进行分类十分困难,人们还是设法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标准来对定性研究进行分类。比如,有的学者按研究的问题来分类、有的按研究的内容范畴来分类、有的按研究的“传统”来分类、有的则按研究的“类型”来分类,当然,还有的学者认为定性研究根本就不能进行分类。
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在下文中我们并不打算专注于提出或进行一种新的分类,而是试图从认识各种具体方法的角度对定性研究的方式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讨论,同时从研究应用和实践的角度尝试提出初学者应该首先学习、了解,研究者应该特别重视和掌握的哪几种定性研究方式。为此,我们先从不同角度来看看西方学术界对定性研究方法及其类型的认识。
由于定性研究方法主要从西方发展起来并引入国内,因此了解和回答有关定性研究基本类型问题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就是先看看西方的社会研究方法学者、特别是定性研究方法的学者们是怎么进行分类的,看看他们的定性研究专门著作和教材中是怎么向读者介绍的。
首先,我们从一些定性研究方法的专门著作中来对此进行一些分析。在国际著名的定性研究专家、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影响的《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的主编丹津和林肯看来,定性研究的研究策略主要有八大类:1.个案研究;2.民族志、参与观察、表演民族志;3.现象学、常人方法学;4.扎根理论;5.生活史、证据学;6.历史方法;7.行动研究与应用研究;8.临床研究。
美国学者德尔伯特·米勒等人在其《研究设计与社会测量导引》中,主要介绍了五种定性研究的方式:叙事研究、现象学、扎根理论、民族志和个案研究。他们选择这五种方式的原因之一在于:“这五种方法已具备了较系统的研究程序”,同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经常应用的”。即这些定性研究方式相对成熟、程序相对明确,应用频率高,应用面广;更重要的是,由于不同学科中所使用的定性研究方法并不相同,所以,“我们从人文学科中选择了叙事研究,从心理学和哲学中选择了现象学,从社会学中选择了扎根理论,从社会学和人类学中选择了民族志,从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诸如评估研究的应用领域中选择了个案研究。”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叙事研究方法在人文学科中应用较多,现象学方法在心理学和哲学中应用较多,扎根理论方法在社会学中应用较多,民族志方法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应用较多,而个案研究方法的应用范围最广,它在各种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中都有应用。
德国定性研究专家、《质性研究导引》一书的作者弗里克将定性研究的类型按资料的性质分为三大类:以口述资料为中心的深度访谈、焦点小组等;以观察资料和媒介资料为中心的观察法和民族志、文本分析等;以文本资料为中心的谈话分析、话语分析、叙事分析等。美国学者科瑞恩·格莱斯在其所著的《定性研究方法导论》中,集中讨论和介绍了解释主义传统范围内的定性研究方法。他主要介绍的五种定性研究方法分别是:民族志、生活史、扎根理论、案例研究、行动研究。
上述学者所介绍的定性研究方式虽然不尽相同,但不难发现,有一些研究类型是他们共同介绍的。这就是民族志、扎根理论、个案研究和行动研究。还有一些方式也有所提及,比如叙事研究、文本分析、生活史、现象学等。
我们再来看看那些著名的社会研究方法教材,特别是那些书名中强调了“定量与定性两种途径”的研究方法教材中,主要介绍了哪些定性研究的方式。
美国学者艾尓·巴比教授在其《社会研究方法》中,仅介绍了实地研究(FieldResearch)这一种定性研究方式;美国学者劳伦斯·纽曼教授在其《社会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取向》中,只介绍了两种定性研究方式:实地研究和历史比较研究(Historical-ComparativeResearch);英国学者布莱曼教授在其《社会研究方法》中,主要介绍了民族志与参与观察、访谈与焦点小组、基于语言的资料收集和分析方式,例如话语分析(DiscourseAnalysis)和谈话分析(ConversationAnalysis)以及对于文本(Texts)和文档(Documents)的收集和分析方式等;澳大利亚学者庞奇教授在其反响很好的教材《社会研究方法:定量与定性的途径》中,主要介绍了四种定性研究的方式:个案研究、民族志、扎根理论、行动研究;美国学者范德斯都普教授等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研究方法:定性与定量路径的平衡》一书中谈到定性研究方式有五种:民族志、现象学、个案研究、文本分析(TextualAnalysis)、行动研究与评价研究。
上述不同学者在研究方法教材中所介绍的定性研究方法同样各不相同。特别是在前两本没有强调“定性与定量两条路径”的教材中,都只主要介绍了“实地研究”(FieldResearch)这一种类型。实际上,前两本教材中所介绍的实地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等同于后几本教材中的民族志或参与观察以及个案研究;而后面几本强调两条路径的教材中,一方面都没有介绍“实地研究”,另一方面所介绍的类型相对更多,并且也有一些研究类型是它们都共同介绍的,这些研究类型同样也是:个案研究、民族志、行动研究、文本分析等。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况综合来看,学者们所认为的定性研究基本类型实际上还是相当一致的。这一状况为我们学习、掌握和应用定性研究方法给出了越来越清晰的答案。
一方面,定性研究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和分类标准,学者们各自所认为的定性研究的主要类型并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上述结果又显示不同划分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一致性。这一状况启示我们,不能用统一的标准对定性研究进行分类,但可以改变思路,摒弃单一视角,采取从不同角度的方法对定性研究进行非统一标准的分类。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可以将定性研究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类:
首先,可以从基本特征的角度,将定性研究的方式分为两大类:
之所以要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是因为无论是个案研究、扎根理论还是行动研究,它们在所使用的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方法上,都与按上述标准划分出来的两种研究类型有所交叉和重叠。比如,个案研究既可以应用于实地的现象,也可以应用于“纯文本”的现象。即在个案研究中,既可以使用民族志方式深入实地展开研究,也可以使用生活史的方式利用自传等文本进行探讨。无论是访谈法、观察法,还是文本/人工品收集法,都可以应用于个案研究中。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同实验、调查、内容分析、二手分析等方式是定量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式一样,在定性研究中实地研究或民族志、个案研究、扎根理论、文本分析、行动研究等,或许是最基本、最应该熟悉和掌握的研究方式。
(注:本文摘自【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第3期,本文作者为风笑天(社会学博士,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
调查法是一种古老的研究方法,是指为了达到设想的目的,制定某一计划全面或比较全面地收集研究对象的某一方面情况的各种材料,并作出分析、综合,得到某一结论的研究方法。
实验法是指操纵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量,并且控制研究环境,借此衡量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实验法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实验法,另一种是实验室实验法。
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是社会科学领域两种对立的研究范式,两者在研究目标、对象及方法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